施用第 二級毒品會受到 何種 刑罰

毒品施用的「罰金」與「罰鍰」,傻傻分不清楚?

施用第 二級毒品會受到 何種 刑罰
圖/歐新社

毒品施用新聞不斷,施用者年齡也不斷下降,但民眾對毒品的相關處罰仍常常搞混。

針對施用毒品,可分為有期徒刑與罰鍰兩種裁罰。處分中的「罰金」與「罰鍰」,大家又是否分得清楚有何不同呢?為何同樣是施用毒品,處罰卻差那麼多?如果不繳罰金與罰鍰,將由誰來追徵呢?司法流言終結者一一分析給你看。

「罰金」和「易科罰金」是什麼?

首先,刑法的刑罰分為二種——主刑與從刑——依據《刑法》第33條,主刑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五、罰金:新臺幣1,000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依據《刑法》第36條,從刑的處罰目前僅有「褫奪公權」。

主刑和從刑兩者差別在於,主刑可單獨宣告,而從刑必須依附在主刑之下,須於裁判時一併宣告之,並且在判決確定後始生效力。罰金,是一種僅針對財產上的刑罰,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這類的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不同;死刑則是牽涉到剝奪生命權、生存權的刑罰。

有些犯罪就僅有財產上的刑罰,例如《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以下罰金」就是一條僅有罰金的條文。

大家最常聽到的「易科罰金」又是甚麼呢?「易科罰金」是主刑的一種變化,根據《刑法》第41條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有期徒刑或拘役依天數乘上所定價額折算成罰金,例如判處拘役10天,一天折算3,000元,那就是繳交30,000元罰金,即可折抵拘役天數。雖說不用拘役,但因犯了刑事罪,就算繳了罰金,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罰金」與「罰鍰」的差別在哪?

或許你會說:罰金與罰鍰差一個字而已,應該沒差吧?

實際上差很大。罰金根據《刑法》第33條規定,為刑罰的主刑之一;罰鍰則是《行政罰法》中的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處罰。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時,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裁罰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罰鍰是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作用之行政處分,罰金乃是法院宣告有罪之刑罰。罰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記錄;罰金是刑事處罰,會留下刑事記錄。

同樣是施用毒品,為何處罰會差那麼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指出,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成四級,部分品相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等。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等。

其中所指的「成癮性」,則循序漸進分為「會依賴→不用不行→越用越多→不用會出現戒斷症候群」。接下來,我們再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看看各級別的處罰為何: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1條2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上述針對不同等級的毒品而訂出不同程度的處罰,可明顯發現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刑事責任」;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則是「行政責任」,這兩種處罰完全不同。

為何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特別強調「無正當理由」呢?

這兩種級別的毒品,會包含某些醫療藥物如安眠藥或鎮定劑,其藥物成分含有政府公告的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其「正當理由」是作為醫療用途,因此使用上不會有觸犯行政責任的問題。

欠繳罰鍰、欠繳罰金會如何處理?

如果是欠繳罰鍰,會收到催繳通知並且加上滯納金;如果還是欠繳,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例如法拍你的房、你的車,發函到你公司從你薪水扣之類的各種行政手段。

如果是欠繳罰金,依據《刑法》第42條規定: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3條規定: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因此,欠繳罰金是由法院來執行。如果無法一次付清,可聲請分期付款或易服勞役來減輕經濟壓力,畢竟刑罰的目的是要讓人記取教訓、改過自新後重新進入社會,而不是要逼死人,使人家破人亡。

小結

經過上述解說,大家是否已分得清楚「罰金」與「罰鍰」的差別了呢?

下次若看到新聞報導,或看到保一總隊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的投書說「法院判處罰金,但行政執行署想要卻要不到」時,就能大聲告訴他「這是罰金不是罰鍰,罰鍰才是行政執行署負責啦!」;又或者看到「施用三、四級毒品,法官判處罰鍰XXX元」的新聞時,麻煩請勇敢的留言「行政處分關刑事法官屁事!單純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是行政裁罰不是刑事案件啦!」

本文簡單說明了施用毒品的各級處罰,雖然近年也有針對單純施用毒品這類「自殘」的犯罪,是否需動用國家公權力及司法資源來處理等的討論聲浪,不過筆者認為比起爭論這些,不如討論現行勒戒所、戒治手段的成效如何,毒品教育是否足夠,是否有改善與進步的空間等議題,或許才是對付濫用毒品更有意義的檢討方向。

毒品罪刑責有哪些呢?對於落落長的法律條文很難理解嗎?在法律面前,讓我們將難懂的法律簡單說,先來搞懂什麼是毒品犯罪吧!一般好理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以下幾項:

施用第 二級毒品會受到 何種 刑罰
毒品罪毒品罪

毒品罪刑責-先了解毒品犯罪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11條之1: 「施用毒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單純持有毒品

毒品罪刑責-來了解不同等級毒品分類:

毒品有分級不同毒品分級不一樣,而不同的毒品案件和不同的毒品分級罪責也會不一樣,接下來讓我們清楚的條列出來吧!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大麻、LSD(搖腳丸、一粒沙)

第三級毒品:

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etamine(K他命)

第四級毒品:

Alprazolam(蝴蝶片)、Diazepqm(安定、煩寧)、Lorazepam一粒眠

毒品罪刑責-製造、運輸、販賣

一級毒品: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級毒品: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級毒品: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級毒品: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罪刑責: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罪刑責:轉讓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罪刑責:施用毒品:


施用一級毒品: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二級毒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三.四級毒品:處以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罰款,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毒品罪怎麼辦?專業律師協助你


而若是第一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時,檢察官會有兩種處分方式,初期不超過2個月,如果效果不佳可再延長6個月至1年,而另一種是戒癮治療,為期一年定期到醫院拿藥戒治,給予1年半至2年的緩起訴。觀察勒戒要送到看守所附設的勒戒處所戒治,但觀察勒戒對有工作家庭的人影響很大,往往影響勒戒後的生活安排,當工作家庭影響時,在低潮期人容易進而逃避,禁不起毒品的誘惑,因此最好的方式是戒癮治療,聲請戒癮治療方式必須具狀聲請,檢察官會在開庭時當庭告知戒癮治療處分,並給予2年內緩起訴期限。戒癮治療不會影響正常的工作與生活,可以說是最好的處分,為了提高聲請通過的成功率,通常會委任律師撰寫。很多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當事人,往往會在家等待法院傳票,但也因此錯失了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的時機,等收到法院傳票時已經來不及了。因此在最一開始最好有律師協助處理才不會錯過最佳黃金時間。

犯了毒品案怎麼辦:

看完以上的資料,如果目前身處毒品案件怎麼辦呢?首先先判斷自己身處的情況,但也別因此亂下定論,因為法律法條的詮釋與定義不同,能施加的力度也不同,例如觸犯毒品的運輸、製造、販賣罪責已經不輕,但也存在著三種減刑的機會,若於偵查、審判中認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刑法》第59條規定了一個「情堪憫恕」的減刑條款,賦予法官裁量空間,可以判得比法定刑度還要輕。而蘇律師主張為當事人做出對未來最好的安排,透過法律的了解與豐富的經驗,情、理、法三者兼顧下,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空間,免於毒品罪刑責後對家庭與人生的巨大衝擊。

蘇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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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一、二級毒品會有什麼處罰?

施用毒品的處罰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分別被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跟3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則是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且須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二級毒品是什麼?

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 第三: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他命。 第四: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紅豆。

吸食安非他命關多久?

吸食毒品(施用毒品)是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之1的規 定,若吸食的毒品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一級毒品,是判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吸食的毒品為大麻、安非他命等二級毒品,則是判 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二級毒品有哪些?

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快樂丸)、大麻、LSD(搖腳丸、粒沙)、西洛西賓(Psilocyb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