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施用的「罰金」與「罰鍰」,傻傻分不清楚?圖/歐新社 Show 毒品施用新聞不斷,施用者年齡也不斷下降,但民眾對毒品的相關處罰仍常常搞混。 針對施用毒品,可分為有期徒刑與罰鍰兩種裁罰。處分中的「罰金」與「罰鍰」,大家又是否分得清楚有何不同呢?為何同樣是施用毒品,處罰卻差那麼多?如果不繳罰金與罰鍰,將由誰來追徵呢?司法流言終結者一一分析給你看。 「罰金」和「易科罰金」是什麼? 首先,刑法的刑罰分為二種——主刑與從刑——依據《刑法》第33條,主刑種類如下: 一、死刑。 依據《刑法》第36條,從刑的處罰目前僅有「褫奪公權」。 主刑和從刑兩者差別在於,主刑可單獨宣告,而從刑必須依附在主刑之下,須於裁判時一併宣告之,並且在判決確定後始生效力。罰金,是一種僅針對財產上的刑罰,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這類的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不同;死刑則是牽涉到剝奪生命權、生存權的刑罰。 有些犯罪就僅有財產上的刑罰,例如《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以下罰金」就是一條僅有罰金的條文。 大家最常聽到的「易科罰金」又是甚麼呢?「易科罰金」是主刑的一種變化,根據《刑法》第41條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就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將有期徒刑或拘役依天數乘上所定價額折算成罰金,例如判處拘役10天,一天折算3,000元,那就是繳交30,000元罰金,即可折抵拘役天數。雖說不用拘役,但因犯了刑事罪,就算繳了罰金,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罰金」與「罰鍰」的差別在哪? 或許你會說:罰金與罰鍰差一個字而已,應該沒差吧? 實際上差很大。罰金根據《刑法》第33條規定,為刑罰的主刑之一;罰鍰則是《行政罰法》中的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處罰。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時,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裁罰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簡單來說,罰鍰是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作用之行政處分,罰金乃是法院宣告有罪之刑罰。罰鍰不會留下刑事前科記錄;罰金是刑事處罰,會留下刑事記錄。 同樣是施用毒品,為何處罰會差那麼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指出,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成四級,部分品相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其中所指的「成癮性」,則循序漸進分為「會依賴→不用不行→越用越多→不用會出現戒斷症候群」。接下來,我們再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看看各級別的處罰為何: 第10條: 上述針對不同等級的毒品而訂出不同程度的處罰,可明顯發現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刑事責任」;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則是「行政責任」,這兩種處罰完全不同。 為何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特別強調「無正當理由」呢? 這兩種級別的毒品,會包含某些醫療藥物如安眠藥或鎮定劑,其藥物成分含有政府公告的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其「正當理由」是作為醫療用途,因此使用上不會有觸犯行政責任的問題。 欠繳罰鍰、欠繳罰金會如何處理? 如果是欠繳罰鍰,會收到催繳通知並且加上滯納金;如果還是欠繳,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例如法拍你的房、你的車,發函到你公司從你薪水扣之類的各種行政手段。 如果是欠繳罰金,依據《刑法》第42條規定: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3條規定: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因此,欠繳罰金是由法院來執行。如果無法一次付清,可聲請分期付款或易服勞役來減輕經濟壓力,畢竟刑罰的目的是要讓人記取教訓、改過自新後重新進入社會,而不是要逼死人,使人家破人亡。 小結 經過上述解說,大家是否已分得清楚「罰金」與「罰鍰」的差別了呢? 下次若看到新聞報導,或看到保一總隊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的投書說「法院判處罰金,但行政執行署想要卻要不到」時,就能大聲告訴他「這是罰金不是罰鍰,罰鍰才是行政執行署負責啦!」;又或者看到「施用三、四級毒品,法官判處罰鍰XXX元」的新聞時,麻煩請勇敢的留言「行政處分關刑事法官屁事!單純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是行政裁罰不是刑事案件啦!」 本文簡單說明了施用毒品的各級處罰,雖然近年也有針對單純施用毒品這類「自殘」的犯罪,是否需動用國家公權力及司法資源來處理等的討論聲浪,不過筆者認為比起爭論這些,不如討論現行勒戒所、戒治手段的成效如何,毒品教育是否足夠,是否有改善與進步的空間等議題,或許才是對付濫用毒品更有意義的檢討方向。 毒品罪刑責有哪些呢?對於落落長的法律條文很難理解嗎?在法律面前,讓我們將難懂的法律簡單說,先來搞懂什麼是毒品犯罪吧!一般好理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以下幾項: 毒品罪毒品罪 毒品罪刑責-先了解毒品犯罪條例
毒品罪刑責-來了解不同等級毒品分類:毒品有分級不同毒品分級不一樣,而不同的毒品案件和不同的毒品分級罪責也會不一樣,接下來讓我們清楚的條列出來吧!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大麻、LSD(搖腳丸、一粒沙) 第三級毒品: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etamine(K他命) 第四級毒品:Alprazolam(蝴蝶片)、Diazepqm(安定、煩寧)、Lorazepam一粒眠 毒品罪刑責-製造、運輸、販賣一級毒品: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級毒品: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級毒品: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級毒品: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罪刑責: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罪刑責:轉讓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者: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 毒品罪刑責:施用毒品:
毒品罪怎麼辦?專業律師協助你
犯了毒品案怎麼辦:看完以上的資料,如果目前身處毒品案件怎麼辦呢?首先先判斷自己身處的情況,但也別因此亂下定論,因為法律法條的詮釋與定義不同,能施加的力度也不同,例如觸犯毒品的運輸、製造、販賣罪責已經不輕,但也存在著三種減刑的機會,若於偵查、審判中認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刑法》第59條規定了一個「情堪憫恕」的減刑條款,賦予法官裁量空間,可以判得比法定刑度還要輕。而蘇律師主張為當事人做出對未來最好的安排,透過法律的了解與豐富的經驗,情、理、法三者兼顧下,為當事人爭取最好的空間,免於毒品罪刑責後對家庭與人生的巨大衝擊。 蘇文俊專業法律顧問諮詢
選單 使用一、二級毒品會有什麼處罰?施用毒品的處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分別會被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跟3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則是會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且須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二級毒品是什麼?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 第三級: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他命。 第四級: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紅豆。
吸食安非他命關多久?吸食毒品(施用毒品)是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之1的規 定,若吸食的毒品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一級毒品,是判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吸食的毒品為大麻、安非他命等二級毒品,則是判 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二級毒品有哪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快樂丸)、大麻、LSD(搖腳丸、一粒沙)、西洛西賓(Psilocyb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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