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設立流程及必看重點SOP
(一)人民團體申請設立資格(以臺北市社會局為例)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由年滿20歲,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30人以上共同發起。請檢具人民團體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章程草案一式2份及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向人民團體科提出申請。 依據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同一行政區域內,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得組織2個以上同級同類團體,但名稱不得相同,故新團體之名稱不得與其他已以立案之團體名稱相同。 (二)人民團體申請設立流程(以臺北市社會局為例)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影本(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外僑居留證、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發起人為團體者,應附合法立案證明影本(如立案證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5.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同學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2)申請國際團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青商會、聯青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中外文本。 6.以上各項文件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會商其他有關機構、單位表示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有關機構、單位回覆意見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發起人代表);得補正者,應限期1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檢還申請資料。 3.應許可者,通知申請人(發起人代表)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仍未籌備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組織籌備會。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籌備委員召開籌備會議,應完成以下任務(得依工作需要決定會議次數) 1.審查章程草案,並提成立大會審議。 三、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1.成立大會應於15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及主管機關(社會局)。 參、申請立案 肆、團體收到核准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人民團體申請設立應備文件(以臺北市社會局為例) (二)發起人(須年滿20歲,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者,30人以上)名冊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三)章程草案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四)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非設籍本市但於本市工作者請另檢附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網路申辦可用自然人憑證驗證)。 (五)其他依規定必要之文件1份: 1.申請國際團體組織(例如獅子會、扶輪社、青商會、同濟會、聯青社)者,請檢具總會同意書。 2.申請同學校友會者,另附學校同意書。
二、公益財團法人設立流程及必看重點 (一)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資格 (二)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流程 (三)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應備文件(內政部) (四)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應備文件(地方法院)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指定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2項至第7項、第9項、第10項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即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及許可董事或董事會備案的文書。 2、捐助(及組織)章程原本: 3、捐助人會議紀錄正本: 4、第一屆董、監事會會議紀錄正本: 5、全體董、監事名冊正本(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所載戶籍地址)。 6、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相符)。 7、法人印信及全體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8、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董監事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9、財產清冊正本及其證明文件或承諾書。 10、捐助人名冊正本。 11、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董事長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五)財團法人其他事項 名稱 捐助章程 捐助財產 其他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