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 可以分期 嗎

民事訴訟的被告,若確有侵權事實而須負賠償責任(例如對於車禍為肇事原因之被告),可是因為經濟能力不佳而無法清償,只能等著法院判賠,而被告可否請求法官判決分期付款呢?

調解程序

可請求分期付款,調解就是雙方講好就好,若債權人同意分期付款,就可以分期付款(有點廢話)。不過畢竟債權人能一次拿的話,誰想分期?所以債務人希望分期清償時,應表示自己有清償意願,但自己經濟能力不佳(應詳實說明並提出佐證資料),因此請求分期 。

就是盡力展現自己的誠意,並且讓債權人感覺到日後強制執行很困難,有時調解委員也會幫忙勸債權人考慮接受分期,可是分期的期間,也不宜過長就是了。

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進入法官審理之訴訟階段,是否可請求法官判決准許分期?

民法第318條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原則上是沒有要求分期付款權利的。但依民法第318條第1項但書規定,法院在例外情形,可斟酌債務人的經濟能力(例如低收入戶),在判決債務人有金錢給付義務的同意,准許分期給付或延緩清償。

但法院判決准許分期的情形十分罕見,真的是例外中的例外了。

分期付款的債務清償約定,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17 Apr, 2017

律師回答:

最佳債務人付款方式,當然是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當場便履行給付全部金額的義務。債務人沒有能力一次清償債務時,債權人祇好讓債務人可以分期付款清償,關於債務是否分期清償,依民法第318條,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因此,除當事人有約定外,原則上不行,但是在處理金錢債務或車禍賠償事件的時候,若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債務或賠償金額的共識時,不論理由為何,是基於彼此的信任,抑或體諒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的難處,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願意高抬貴手,債權人承擔此一不確定性的風險,也是不得已但勉可接受的結果,這種方式常見付款的方式。

在一般之交易或其他債務之負擔約定上,常見分期付款之約定,但因分期付款約定下,債權人權利之確保,有賴於債務人逐期依約履行其債務,且各期給付之履行期限均不同,在強制執行上屢生不便,為督促債務人按期履行其債務、確保債權人之權益,並對違約不履行債務之一方施以懲罰(使其喪失原有分期付款約定中延後清償債務之利益)等目的,故於分期付款之約定中,常見當事人有「如有任何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一次請求所有未償餘額」之約定。

關於這種「分期給付」,實務上,為了保障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就可以參照民法第318條第2項的規定,在和解書或雙方約定的書面上,白紙黑字記明,「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字樣。超過(含)3次以上的分期付款方式,不論是定期或不定期的付款,或是每期付款的金額相同或不相同,「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都有適用。

關於分期清償的付款方式,就存在自始有不確定的風險,若無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對於債權人甚為不利。尤其,和解契約若允許債務人分期付款,則債務人即可享有分期付款之期間利益,債權人無法任意予以剝奪而要求提早清償或一次全部清償。因此,債務人若未遵期付款時,債權人原則上只能要求到期未獲清償之款項,至於未到期之部份只能過後再行求償。在強制執行方面,訴訟上或調解委員會之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均可做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但一期一期執行總是相當麻煩,為避免造成債權人行使債權之不便,和解、調解記錄載有「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其實,通常,在訴訟上之金錢債務和解,有載明上開「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內容,債務人已經有此情形,債權人就可以據此聲請針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而不用各期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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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時,對方錢未還清或分期,我可以先撤銷告訴嗎?

民事賠償 可以分期 嗎

強烈建議完全清償分期後,才可以撤銷告訴。

民事調解時,不管在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調解室,如果對方願意賠償,你必須強調拿到全部的錢後或分期還完才寫撤銷告訴狀,這樣子會有效牽制對方讓對方依約定還清和解款項。實務上,還是有很多人分期還款會還不清,所以先確定債務金額是一件好事,再來有多少先拿多少,也可以避免再跑法院準備民事訴訟證據。

因為你同意和解,並經兩造在和解筆錄簽名後就會寄送法院公證,到時就可憑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告名下沒有不動產或薪資所得.到時你錢不但拿不到;也不能再告他。 所以你要告訴法官,限對方約定時間內給錢否則就請法官判決;法官若說你若不接受讓他判會更少,你千萬別被法官嚇唬,少拿一點讓被告負刑事責任,總比讓被告消遙法外又完全拿不到錢來得好。

如果被告名下沒有財產,最好私下和解, 法官確定對方未清償後,就會寄判決書給你,過一個月就會寄確定證明書給你;到時你拿這兩張證明.去國稅局查他的財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繳強制執行費用,法院會寄信通知你查封對方財產日期,查封對方財產之後,你會收到繳納鑑定費,然後你就再寫狀紙,請法院拍賣查封的財產。

車禍可請求項目

醫療費:檢附醫療費用單據,扣除健保已支出部分

工作損失:檢附減少收入相關證明,例如請假單

精神賠償:需提收入、身分等資料,並說明所承受痛苦

殘障勞動力損失:檢附受害殘障等級,可求償至65

殘障增加支出:諸如義肢、看護費用等,可求償到死亡為止

賠償金由法官定奪 至於要求的金額合理與否,就要看請求的項目為何,一般來說,如果請求醫藥費、減少工作損失、車輛修理費及因看病所需的車馬費,且都能提出單據,是屬於合理請求的範圍,應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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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節錄自【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法蘭客)

民法第318條:

第1項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第2項規定,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在處理金錢債務或車禍賠償事件的時候,若雙方當事人達成債務或賠償金額的共識時,有一個要繼續討論的實際問題,就是付款的方式

最佳的付款方式,當然是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當場便履行給付全部金額的義務。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一次交付予乙方收執,不另製據。

次佳的付款方式,則是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承諾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將應付金額一次給付完竣。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00年0月0日(前)一次給付完竣。

雖不滿意,但勉強能接受的付款方式,則是「分期給付」。分期給付又有以下幾種分期模式:

1.二次給付模式:也就是分兩次付款的模式,又可細分為:

(一)當場給付+ 一次定期給付:也就是達成付款總額的同時,先付第一筆錢,餘款則於某年某月某日(前)一次給付完竣。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先行交付五千元整予乙方收執,不另製據;餘款五千元整,由甲方於00年0月0日(前)一次給付完竣。

(二)分二期給付:也就是某年某月某日先付第一筆錢,某年某月某日再付第二筆錢。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00年0月0日先行給付五千元整;00年0月0日再行給付五千元整。

2.三次以上的給付模式:

超過(含)3次以上的分期付款方式,為了保障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的權利,這個時候,當事人就可以參照民法第318條第2項的規定,在和解書或雙方約定的書面上,白紙黑字記明,「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字樣。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自00年0月0日起至00年0月0日止,計分10期,按每月0日每期給付一千元整予乙方,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前項分期給付金額,甲方如有一期未(不)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假設甲方付了前4期,也就是四千元後,第5期就沒有依約付款了,那麼未到期的部分,也就是第5期到第10期的部分,乙方可以一次請求甲方給付六千元 (因後頭還有6期),甲方原本享有分期給付(清償)的利益,就被剝奪,這就是「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意思。

超過(含)3次以上的分期付款方式,不論是定期或不定期的付款,或是每期付款的金額相同或不相同,「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都有適用。

Q.雙方當事人可不可以約定「二期未(不)付,才視為全部到期」?

A.當然可以。因為法律也沒說不行,只是對於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可能又稍微較沒保障而已。

本來分期清償的付款方式,就存在有不確定的風險。不論是雙方基於彼此的信任,或是體諒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的難處,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願意高抬貴手,承擔此一不確定性的風險,也是不得已但勉可接受的結果。

所以分期給付的時候,通常要特別注意的是~期數的次數(分幾期?)期間的長短(1個月1期?或是半年1期?)。

「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規(約)定,是假設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若每一期都不付款時,為了避免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每一期都要透過法律程序去求償的不便或麻煩而設。

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既然因此享有分期清償的期限利益,就要說到做到;若心存僥倖,「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規(約)定,就是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可以用來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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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可以分期嗎?

和解契約若允許債務人分期付款,則債務人即可享有分期付款之期間利益,債權人無法任意予以剝奪而要求提早清償或一次全部清償。 因此,債務人若未遵期付款時,債權人原則上只能要求到期未獲清償之款項,至於未到期之部份只能過後再行求償。

車禍可以分期嗎?

民事訴訟的被告,若確有侵權事實而須負賠償責任(例如對於車禍為肇事原因之被告),可是因為經濟能力不佳而無法清償,只能等著法院判賠,而被告可否請求法官判決分期付款呢? 可請求分期付款,調解就是雙方講好就好,若債權人同意分期付款,就可以分期付款(有點廢話)。 不過畢竟債權人能一次拿的話,誰想分期

視為全部到期是什麼意思?

「一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規(約)定,假設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若每一都不付款時,為了避免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每一都要透過法律程序去求償的不便或麻煩而設。

如何提出民事賠償?

被害人如何請求賠償.
1、途徑: 可以直接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 .
2、上述二種方式之區別: ... .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 ... .
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 ... .
5、如果不會寫起訴狀,本院所屬法院的服務中心有提供例稿,也有專人協助處理撰寫書狀程序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