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9樓的江姓夫妻時常在家中聞到菸味,發現是樓下羅男在陽台抽菸,導致菸味三不五時就飄上樓,深受其擾的他們一開始買空氣清淨機,之後嘗試與羅男溝通,但對方卻置之不理;今年請社區管委會和總幹事協調也沒結果,於是決定向羅男提告,分別求償5萬元。
自稱是江男的網友在PTT分享與羅男鬧翻的過程表示,「我有先客氣的告知說我會蒐證,寄了存證信函請他別再抽菸,還透過管委會,也請過管區員警道德勸說」,但羅男卻矢口否認說抽菸的根本不是他,甚至口出惡言,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江男指出,雙方到偵查庭上,羅男仍堅持抽菸的不是他,直到他把蒐證影音呈上後,「他直接雞嘴變鴨嘴,馬上說願意跟我和解」,殊不知只是願意私下道歉,「我要你的私下道歉幹嘛?想當然最後就是破局。」
江男還說,原以為羅男會收斂一點,「沒想到開完偵查庭也都知道我有證據了,他老大哥一樣照抽無誤,這種人不是欠告欠教訓是什麼?」
到了開庭當天,羅男辯稱以前都會去樓下吸菸區抽菸,是因為不爽樓上腳步聲太大聲、在社區群組標記害他沒面子,才會改在陽台吸菸。
法院根據江姓夫妻提供的空氣清淨機數值,發現羅男多次在陽台抽菸後,空氣污染指數就會從20多上升至59不等,有時晚上約1小時就抽了4根菸,因此認定羅男抽菸確實對江姓夫妻生活品質和健康造成不利影響,最終判處他應賠償兩人各2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4萬元,「且不得再有讓二手菸飄進江家的抽菸行為」,全案可上訴。
有網友好奇,是如何蒐證的,江男表示「方法是人想出來的」,因為他不忍女兒聞到菸味後總是難受爆哭,「有在考慮之後拍YT教學,造福所有受鄰居二手菸害所苦的人,簡單來講就是自拍棒+運動攝影機搞定,當然畫質跟夜拍效果要選好一點。」
也有網友表示,只是賠4萬而已,繳完羅男又可以繼續在陽台抽菸,對此江男PO法條解釋,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1項,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他表示,法院已禁止在陽台抽菸的行為,如果羅男再繼續抽,「我就一樣蒐證呈報法院,3萬到30萬的怠金,你一直抽就一直罰。」
鄰居的二手菸飄進我家,可以檢舉嗎?
根據國民健康署網站資訊顯示,因公寓大廈、社區等係屬私人領域範圍,不屬於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之禁菸範圍內,僅能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在自家陽台抽菸也不行?
國民健康署網站資訊同時解釋,私人住家不屬菸害防制法規定之禁菸範圍內,故在自家陽台吸菸尚無相關處罰規定。不過,二手菸很容易飄進自家室內或者隔壁鄰居家,若真的非吸菸不可,為了避免家人或鄰居吸到二手菸,建議最好到沒有人的戶外空間。 不具名讀者問:我居住某公寓大廈已有10年,自今年5月以來每天在家都會聞到令人不悅的菸味,曾多次向大樓總幹事反應,卻因無法明確舉證何人所為,總幹事僅能在電梯內貼公告道德勸說,但成效不彰,鄰居依然故我。請問社區大樓如何主張「禁菸」的居住安寧權呢? 律師徐惠珍 答: 如果讀者查獲菸味是從吸菸者在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抽菸所傳出,則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民眾如果在公共場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室內工作場所等禁菸場所吸菸,經查獲可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之罰鍰。 另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有此一行為,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如果讀者查獲菸味是在吸菸者私人住宅或陽台區抽菸所傳出,程度已達「情節重大,超過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程度,及嚴重影響其他住戶的生活品質、精神健康」,讀者可援引《民法》第793條之規定,請求抽菸者不得將系爭房屋內之菸味飄散侵入讀者居家環境。 另外,讀者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相關規定,請求抽菸者賠償讀者精神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但是,讀者如果不能得知吸菸者為何人?甚至也不能分辨在何處散發?顯然在採證及主張上會有困難。 建議讀者在菸味飄散之時,可以先至附近的公共區間查看,包括樓梯間、走廊等,先限縮菸味來源,再逐一訪視附近鄰居,探求其家中是否飄散菸味?利用上述方式先找出吸菸者為何人,及在何處吸菸,才能掌握狀況,分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事務處 衛生保健組108年3月19日
[參考資料] 鄰居菸味飄樓上 判賠〈解說:韓忞璁律師) 健康九九的法規篇-禁菸場所 新聞-【二手菸】鄰居抽菸可以告嗎?社區住戶二手菸味? 二、政府相當重視住宅區菸害問題,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47條業已明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16條第1 項或第4項規定者」。故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抽菸影響他戶之處置,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 三、次查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1 項已明定:「第15條第1項及前條第1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2款、第7條及第23條分別規定:「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頃。」、「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園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於共用部分吸菸,得依上開規定於規約中載明,以要求住戶共同遵守。 四、又據民法第765條及本條例第4條第1項分別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且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你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透過相關規定發揮「社區自治」精神,以提高公寓大廈住戶之共同利益,非為針對專有部分使用之限制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北市「社區無菸好空氣,家家健康好厝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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