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贈與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97 條
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
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02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08 條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
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98 條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110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113 條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案例故事】「花媽」有二個兒子,分別是「韓總」與「阿邁」。花媽某一天中風昏迷不醒,韓總跟阿邁領花媽的存款,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蘋果新聞》盜領失智母款項 兄弟均判刑

​兄弟2人一起或個別盜領母親款項,共領走約新台幣41萬元。此外,並擅自將母親的土地「贈與」給兄弟間其中1人,2人再以200萬元價格出售他人。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兄弟有違人倫孝道,利用母親失智、事理辨別能力欠缺,謀取母親財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判處哥哥1年4月及8月徒刑;判處弟弟有期徒刑1年6月、拘役100日。​​

六、法院如何決定監護人?一定會是由家屬擔任嗎?

律師說:

  1.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1條)
  2.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民法第1112-1條第1項)。
  3. 法院有時也會定多數人為監護人,採共同監護的方式並分配職務範圍。

律師說:監護人雖幾乎都是由最近家屬擔任,但律師曾有遇過,法院指定社會局或機構擔任監護人的情形,但這種是極少數的案例,還是以家屬擔任監護人為原則。

五、向法院聲請後,會進行什麼程序?

律師說:監護宣告程序,法院會進行下列程序:

  1. 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
  2. 精神專科醫師進行精神鑑定(要另預先繳費給醫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在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人,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3. 確認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同意書填寫)
  4. ​法官開庭暸解案情(有時未必開庭)
  5. 法官裁定宣布結果,寄送書面裁定

十一、輔助宣告是什麼?

律師說:監護宣告是監護人代管花媽的財產,輔助宣告是輔助人輔佐花媽,原則上還是由花媽自己管理,只是一些重大事項,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所以輔助宣告通常是長輩(花媽)精神狀況沒那麼糟的情況下(但又比平常惡化一點)。

【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律師說:以上的行為如果沒有經輔助人同意的話,是效力未定,要經過輔助人承認同意才發生效力(民法第79條)。這可以達到保護財產的效果。

九、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以改嗎?

律師說:可以的。依民法第1106-1條的規定,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法院通常比較偏好維持現況,想要改變監護人,建議多蒐集些資料。以下是律師更改監護人成功的案例: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律師說:監護宣告是代被監護人(案例中的母親)管理財產。所以在案例中:

  1. 可以用​申請監護宣告保障媽媽的財產不受侵害,有另外一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可以清點財產,甚至可以採用「共同監護」的方式。在長輩失智、中風或意識不清時,有的子女會藉機領長輩的存款,此時透過監護宣告防止財產被侵吞。
  2. 監護宣告後,法院指定的監護人才可以管理媽媽的遺產,因此案例中的李姓兄弟均無法提領媽媽的存款。監護宣告後,不動產的移轉也要事先取得法院的同意 ,達到事前保障財產的好效果。
  3. 除了「防弊」以外,被監護人意識不清醒時,若有需要簽署文件,也可以由監護人代被監護人簽名。

七、監護宣告可預防財產被偷過戶:

  1. 除非經法院同意,否則不可以出售或轉讓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
  2. ​​不能受讓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
  3. 不能用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作投資(如:買股票)。

​監護宣告以後,不動產要過戶或設抵押,都要經法院同意。以下是律師代當事人,向法院取得同意的案例。

目錄

  1. 什麼是監護宣告
  2. 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3. 聲請監護宣告向誰聲請?要多久時間?
  4. 辦要多少費用?
  5. 監護宣告的程序?
  6. 監護人一定會是由家屬擔任嗎?
  7. 監護宣告可預防財產被偷過戶
  8. 可以自己選監護人嗎?
  9. 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以改嗎?
  10. 不是監護人,會此而沒有繼承權嗎?
  11. 輔助宣告是什麼?
  12. ​監護宣告查詢
  13. ​監護宣告補助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37號5樓

松江南京站,6號出口

電話:02-25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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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護宣告查詢

律師說:可以上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輸入姓名、身分證字號,查詢有無被宣告監護宣告。

三、聲請監護宣告向誰聲請?要多久時間?

律師說:以書面向法院(受監護宣告人所在的家事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律師說:監護宣告是家事非訟程序,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官應在8個月內將監護宣告辦理完畢,否則法官會被督促辦理。建議可以用6個月~10個月的時間來作預估。

如何申請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流程, 處分財產| 專業遺產繼承律師- 林柏男律師

四、辦監護宣告需要多少費用?

律師說:聲請監護的宣告費用,除了聲請時要向法院繳納新台幣1,000元的規費外,另外還有醫院的醫師鑑定費用。醫院的鑑定費用大約在新台幣8千元~2.5萬元左右。醫學中心等級的醫院(如:台大醫院),安排鑑定要等比較久的時間,費用也比較高。選擇規模較小的醫院+將病人帶去醫院,時間上會比較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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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果韓總是花媽的監護人,阿邁會因這樣而沒有繼承權嗎?

律師說:阿邁仍是有繼承權,因為監護人只代管花媽的財產,阿邁的繼承權並不會受到影響,阿邁還是可以繼承花媽的遺產,不用太過擔心。

二、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律師說: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近一年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八、可以自己先選好監護人嗎?(108年5月民法修正三讀通過)

律師說:在修法前,縱使花媽昏迷前有指定監護人是誰,仍是不拘束法院,變成花媽只能祈禱法院會尊重她的意思。因應台灣目前高齡化社會,民法修正:可以自己決定監護人了(點我連結新聞,「意定監護」),修正的相關規定在第1113-2條以下,提醒重點:意定監護要「經公證」才有效力。

  1. 事先定好將來的監護人(或照顧人及照顧方式)
  2. 聲請監護宣告時,法定要優先選意定監護人作為監護人
  3. 監護人的選擇更有彈性,不再如以往由親屬中挑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