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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十點、第二點附表一,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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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2008-06-25 Q:請問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如若駕駛公務車出差,可以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嗎?應由出差人自差旅費報支,或由車輛管理單位統一報支?(主計月刊93年10月號No.586) A:關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係僅規範駕駛自用汽(機)車者,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因業務需要,依規定調派公務車出差,自可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惟不得再報支其他交通費用,至上開費用由出差人自差旅費報支,或由車輛管理單位統一報支,宜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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