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職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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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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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應召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該主管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各該主管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學者專家,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之遴選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該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該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委員在任期間,不得與參加校長遴選者就相關遴選事項,有程序外之接觸。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委員在任期間,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解聘之;其缺額,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在任期間。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辦學績效及其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以下簡稱轉任)之審議。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以下簡稱新任)之審議。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討論及決議。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一人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遴選會業務。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六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辦理校長遴選之作業順序如下:

一、延任及連任之審議。

二、轉任之審議。

三、新任之審議。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之遴選,應召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為之;其遴選會之組成、召開及其相關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參加校長遴選者,不得有請託關說之情事,違反者,喪失參加該次遴選資格;已經遴選會審議通過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該決議,並重新辦理遴選。

各該主管機關於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轉任、新任遴選作業時,得邀集出缺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辦理座談會或說明會,增進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瞭解校長候選人之辦學理念及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前項座談會或說明會,應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其座談會或說明會蒐集對校長候選人之意見,於提供遴選會參考時,不得以得票數或得票順位方式呈現。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遴選會審議通過之校長人選一人,核定聘任。但新設學校第一任校長,得由依第十七條準用本辦法遴選聘任之籌備處主任擔任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遴選會遴選結果,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學期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但得經遴選會決議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採任期制;其任期及連任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

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

一、平日辦學情形。

二、年度成績考核。

三、學校評鑑成績。

四、其他評核。

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總評結果,提供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考。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之方式,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校長遴選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遴選結果未發布前,參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遴選會委員審議有關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遴選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校長候選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遴選會決議前,向遴選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於五日內向各該主管機關聲明不服,各該主管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遴選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校長候選人申請迴避者,應由遴選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選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命其迴避,並由遴選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新設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委由各該主管機關遴選合格人員聘任者,其遴選聘任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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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100015993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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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
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
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組成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
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延任、連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
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第五款學者專家、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產生方式,
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產生方式,由教師組織、
家長團體各推薦三人以上,經本部部長擇聘之。

三、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派兼,召集會議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另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ㄧ人擔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遴選會業務,並為發言人。

四、校長延任、連任之審議及出缺學校轉任、新任校長之遴選作業方式、
遴選基準、資格審查及相關事項,由本部擬訂草案,送遴選會審議。

五、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本部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
(一)平日辦學情形。
(二)年度成績考核。
(三)學校評鑑成績。
(四)其他評核。
前項平日辦學情形、學校評鑑成績及其他評核,由本部就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視導人員及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原住民族與少
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對該校長平日辦學情形
之督導考核(包括教師會及家長會平時意見之反映),予以總評。
前項總評結果,應提供遴選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考;遴選
會並得邀請本部人員代表列席說明。

六、遴選會審議現職校長辦學績效時,採無記名投票,以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認定為辦學績效優良,並得依本辦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
    校長。
        遴選會審議現職校長轉任,應以抽籤方式決定出缺學校遴選之順
    序;審議時,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轉任。
        前項票決無過半數同意者,以前二名(包括同列第二名)進入第
    二次票決,餘類推進行;人選僅剩二名,經二次投票仍無過半數同意
    者,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出缺學校僅有一位候選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出缺學校:
    (一)第一次投票,不同意票超過半數。
    (二)經二次投票,同意票均未過半數。
        新任校長遴選之投票方式,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六之一、前點第二項轉任校長遴選,該學校屬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
        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且有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參加
        時,採二階段票決:
      (一)第一階段採全部候選人個別投票,開票過程中,個別候選人
            獲過半數同意或不同意時,不再繼續開票。
      (二)第二階段對入選候選人以無記名單記法進行投票。
        前項第一階段投票,依下列票決結果,決定後續遴選程序:
      (一)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同意者,且非原住民身分
            候選人中亦有獲過半數同意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僅一位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聘任該具原住民
            身分候選人為校長。
         2、二位以上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由具原住民身
            分候選人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票,獲過半數同意票
            之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無記名單記法
            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由第一階段獲過半數
            之候選人(包括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及非原住民候選人)再次
            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投票結果獲過半數同意之
            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無記名單記法投票,仍無獲過
            半數同意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二)僅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同意者,而非原住民身
            分候選人中無獲過半數同意者時;或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
            無獲過半數同意者,而僅非原住民身分候選人中有獲過半數
            同意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僅一位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聘任該候選人為校長。
         2、二位以上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
            投票,獲過半數同意票之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單記
            法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三)無候選人獲過半數同意時,以得票數前二名且非不同意票超
            過半數者(包括同列第二名)進行第二階段無記名單記法投
            票,獲過半數同意票之候選人,聘任為校長;經二次單記法
            投票,仍無獲過半數同意票候選人時,該校列為出缺學校。
            前點第五項新任校長遴選,該學校屬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
        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且有具原住民身分候選人
        參加時,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七、下列人員得於其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時,逕行報名一所學校參加面談

(一)申請參加遴選之現職校長。
(二)現職學校或新設之籌備處經核定裁撤者,其校長或籌備處主任。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得報名原任職學校校長之遴選。

八、任期屆滿、連任期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
選者,應選填一所至三所出缺學校,作為遴選會審議時之參考。

九、參加校長轉任、新任遴選之人員,除應依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遴選會審議校長延任、連任、轉任及新任時,應邀請前項人員列
    席說明並參與詢答。

十、遴選會對於具名指控案件,得分別訪談相關人員,必要時並得推派代
表深入了解,向遴選會說明;對於未具名指控案件,不予討論審議。

十一、現職校長申請連任及轉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組成考
評小組至校實地訪視:
(一)本部綜合總評結果未達「甲等」以上。
(二)任內未實施學校評鑑或評鑑結果未達「甲等」以上。
(三)經遴選會建議,需實地訪視。
前項訪視項目,包括「校長與教師-教學領導」、「校長與學
生-學生之學習與成長」、「校長與家長-家長互動」、「校長與
      學校-行政經營」及「校長自身-個人特質與能力」,或遴選會建
      議之項目。
前項考評小組之組成,包括學者專家,及本部、校長、教師與
家長之代表各一人,均由本部部長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