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 酬勞 扣 繳 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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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稅目別發表者發表時間內容
董監事報酬如何辦理扣繳? 綜所稅 狗狗 104-11-25 14:46:07 董監事報酬屬薪資所得還是其他所得呢?網路上大多數說是屬 不固定薪資,但如果每月固定時間發放,是否就為固定薪?其中有幾人同時為公司員工,是否要合併計算薪資(ps:發放日及會計科目皆不同),發放月薪資時為查表扣繳,發放董監事酬勞可用5%扣繳嗎?非屬員工的董監事,每月固定發放報酬時,該認列薪資(固定或不固薪)或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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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吉 104-12-15 13:54:39 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所以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係屬董監事之薪資所得,應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稅款。
2 果果 105-01-13 11:57:45 1. 個人董監事屬薪資所得,不分國內外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給付額扣取稅款。 2. 法人董監事屬其他所得,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若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給付額扣取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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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稅-營所] 董監事酬勞金及員工紅利如何扣繳稅款?

[ 節稅-營所]
董監事酬勞金及員工紅利如何扣繳稅款?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之酬勞金,屬工作之報酬,並非投資者之利益,至於員工紅利因員工不具投資股東之身分且該紅利自公司累積盈餘內撥付,是以兩者均非屬營利所得,而是概屬所得稅法第14條所稱之「薪資所得」。

該所提醒公司如有給付董監事酬勞金及員工紅利,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按給付金額扣取5%扣繳稅款,但若合併當月薪資一次給付者,可依給付總額按固定薪資規定辦理扣繳。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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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28

公司發放給法人股東董監事酬勞,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董監 酬勞 扣 繳 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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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稅務13

最近有A公司會計人員詢問,該公司日前開董監事會議後決議發放給出席之董監事酬勞金,其中甲先生為該公司法人董事B公司之代表人,B公司請其出席該會議,而B公司擬將應領取之董監事酬勞金轉發給代表人甲先生,指定A公司直接將該筆款項匯入甲先生之帳戶,關於此種情形,該公司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所得種類為何,所得人究竟應為法人董事B公司或代表人甲先生。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及員工之酬勞金,屬於工作之報償,並非投資者之利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關於獎金、紅利之規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所以公司發放之董監事酬勞係屬董監事之薪資所得,應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A公司之情形,其支付給法人董事B公司之酬勞金屬薪資所得,應按非固定薪資給付額6%扣繳率辦理扣繳,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該項薪資所得人為B公司,由B公司申報非營業收入,扣繳義務人為A公司;至於B公司再轉發給代表人甲先生是屬於B公司因酬勞甲先生代為出席董監事會議及處理相關事宜等所支付之費用,亦核屬薪資所得,應按非固定薪資給付額6%扣繳率辦理扣繳,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該項薪資所得人為甲先生,扣繳義務人為B公司。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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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股東董、監酬勞,應依其為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分別按不同所得類別填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公司給付自然人股東及法人股東董、監酬勞時,依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0年6月9日財一字第4974號令及財政部97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0380860號令規定,於給付自然人股東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薪資所得」類別辦理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於給付法人股東時則應依「其他所得」類別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發放董、監事酬勞予股東,應依其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按不同所得類別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公司當董監事 酬勞要列收入課稅

董監 酬勞 扣 繳 稅額
若企業當年度有取得其他公司董監事酬勞收入必須列入所得課稅,近期不少企業往往誤報成股利收入。 圖/摘自Freepik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法人當其他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等,若有取得董監事酬勞,必須在取得年度列報為收入課稅,尤其近年不少公司誤報成股利而未計入所得課稅,國稅局查核後將認定為收入並裁處補稅。

官員指出,近年來我國企業吹起併購潮,不少大型企業會轉投資或併購小金雞子公司,母公司多半會擔任子公司的董監事,但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與施行細則等規定,若企業當年度有取得其他公司董監事酬勞收入必須列入所得課稅,需適用營所稅率20%,近期不少企業往往會誤報成股利收入。

如果是企業持有其他我國境內公司股票,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享有免課稅優惠,也因此近年這些企業將董監事酬勞誤報為股利收入,列入免稅所得。惟近期國稅局查核後發現,才針對這些誤報企業補稅。

舉例來說,北市曾有一家A企業在申報2019年度營所稅,當年度有取得B公司董監酬勞1,200萬元,但A誤將董監酬勞認屬為國內股利,未計入所得額課稅,導致漏報所得額1,200萬元、約漏稅240萬元,最後連補帶罰近300萬元。

官員表示,台企獲配其他台企股利免稅,但是持有KY股或海是外股票獲配股利則是屬於境外所得,必須列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20%的稅負。

另外,不少企業不只賺股利,更趁著近年資金行情與股市熱潮大賺股票價差。

官員也提醒,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目前我國雖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企業如果有投資股票、期貨賺取價差,需將證交所得、期交所得、海外OBU、OIU、OSU所得與租稅優惠免稅所得等必須納入台版最低稅負制計稅,減除50萬元免稅額後適用12%稅率做為最低稅負,若台版企業最低稅負大於企業當年度在台要繳的營所稅,則企業必須補繳差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