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條件

緩刑 條件

緩刑英文為Probation,然而緩刑的意思是什麼?緩刑條件有哪些?緩刑好還是易科罰金好?關於緩刑查詢的常見內容,比如何謂緩刑?緩刑可以出國嗎?如何爭取緩刑?緩刑前科與否及緩刑撤銷狀況,律師都將於這篇分享。如果還有問題,也可以參考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目錄
  • 一、緩刑的意思
  • 二、緩刑條件是什麼?
  • 三、緩刑前科會撤銷嗎?
  • 四、什麼情況會緩刑撤銷?

一、緩刑的意思

想要於緩刑出國、工作、生子都可以,只是記得屢行一些命令,且小心不要被撤銷緩刑就好。


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時間最短2年、最長5年(具體緩刑時間查詢不到一定標準,主要依據案件不同而有所差異),跟一般的生活沒太大差異。

根據刑法第74條所述,緩刑期間必須依照指示完成命令,以表悔過之意,等緩刑期滿便不用再執行刑罰。簡言之,如果本該服刑2年,但只要4年的緩刑期間都有乖乖完成指示且沒有被撤銷緩刑,那等4年緩刑期滿,就不用坐2年的牢。

(一)緩刑緩起訴差異是什麼?

「緩」都有暫緩的意思,但是「緩刑」與「緩起訴」最大差異是什麼?

緩刑是暫不處分,「緩起訴」是暫不決定處分內容。簡單來說,緩刑是已經有判決結果,只是暫緩處罰,但緩起訴是「暫時」不起訴,也就是還沒進入到審判階段時就宣佈案件暫時告一段落。

舉例來說,如果偵查途中雙方達成和解或是檢察官覺得案件輕微,就有可能在「偵查環節」就作出緩起訴處分,而不進入到訴訟環節,這就是緩起訴;反之,如果已經進入到「訴訟環節」,並且做出判決處分,但法院認為A可以暫緩執行處分,這就是緩刑。

緩刑 條件

(二)緩刑好還是易科罰金好?

緩刑易科罰金是2個常被放在一起討論的刑罰內容,雖然2者有些內容相似,但基本上我們不會遇到易科罰金緩刑同時發生的情形。

  1. 「易科罰金」是用金錢代替有期徒刑,錢繳完就等於刑罰結束。
  2. 「緩刑」則是給予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延後」執行刑罰內容的時間,也就是先觀察看看是否真的需要接受刑罰。

所以易科罰金與緩刑不會同時發生的原因在於,只有等確定不要緩刑或是撤銷緩刑時,才會因為要坐牢而考慮是否用易科罰金取代坐牢。

如果小明被處有期徒刑2個月,他可以選擇緩刑,或是將2個月的有期徒刑換成錢(也就是易科罰金)。如果是選擇前者(緩刑),則需要等至少2年的緩刑成功結束,才代表結案,而後者(易科罰金)則是一繳完錢,就代表刑罰結束了。

二、緩刑條件是什麼?

多數人傾向選擇易科罰金,用錢快速解決,但是易科罰金只適用於刑期6個月內的案件,如果是超過半年的刑期,又不想入獄時,就只能選擇緩刑。那麼,如何申請緩刑?如果是累犯緩刑可以爭取嗎?

(一)如何爭取緩刑?累犯可以緩刑嗎?

簡易判決處理的案子緩刑較常可以申請,因為簡易判決都是處理刑度較輕的案件。根據刑法第74條第1項所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就可以於訴訟時爭取緩刑。

  • 受拘役。
  •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宣告的人。
  • 過去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的人。
  • 如果過去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的人,只要執行完刑罰後的5年內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也可以爭取緩刑。

根據刑法第98條第2項所述,執行完刑罰後的5年內如果故意再犯,就是「累犯」,因此累犯不符合緩刑的條件,不可以爭取緩刑。

緩刑 條件

(二)如果緩刑罰金還是要繳嗎?

如果受緩刑宣告,也不代表無事一身輕,法院會依據實際情況,命令受緩刑者進行以下內容以示悔過。

  1. 向被害人道歉。
  2.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量的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3. 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
  4. 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至240小時的義務勞務。
  5.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的輔導治療。
  6. 不可以危害到被害人的安全,並且遵守預防再犯的相關命令。

三、緩刑前科會撤銷嗎?

如果緩刑良民證上面還會有紀錄嗎?

如果緩刑沒被撤銷,只要等到緩刑結束,就不會留下前科(因為沒有坐牢),而良民證上自然就不會有紀錄。

但是這邊要注意,緩刑期間良民證上面還是會有紀錄,所以如果因為工作或留學需求,有申請良民證的需求,建議等緩刑期滿良民證再申請會比較好,避免因為良民證緩刑未滿的原因,導致良民證上的前科紀錄影響到自己的計劃。

四、什麼情況會緩刑撤銷?

人難免會犯錯,倘若把握好緩刑的機會,便可以避免因為一時之錯而入牢獄之災。然而,緩刑是有可能被撤銷的!根據刑法第75條所述,如果有以下行為,將可能因此而被撤銷緩刑,並且必須完成原刑罰內容,甚至連之前緩刑所繳的錢也不可以拿回來。

(一) 如緩刑再犯者小心緩刑撤銷

★一定撤銷


根據刑法第75條的內容,如果碰上這2種情形,緩刑必定撤銷:
  • 緩刑期間「故意」再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者。
  • 緩刑宣告之前,因為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的人。

★可能撤銷

但如果是以下幾種情形,則是有可能會緩刑撤銷(不是絕對),法院會依據實際情況判定是否真的要撤銷緩刑。

  1. 「緩刑前」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易科罰金、拘役或罰金宣告的人。
  2. 「緩刑期內」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易科罰金、拘役或罰金宣告的人。
  3. 緩刑期內因為「過失」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宣告的人。
  4. 違反法院命令,沒有履行緩刑應做事項的人且情節重大的人。
  5. 緩刑期內受保護管束,卻違反保護管束規則且情節重大的人。

(二) 緩刑撤銷多久執行?撤銷緩刑怎麼辦?

只要發生刑法第75條所述行為,就可能會被撤銷掉緩刑的資格;檢察官會依照撤銷緩刑程序的指示,聲請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最快1個月就會收到撤銷緩刑的通知單。


如果對緩刑撤銷覺得不合理,律師建議把握時間(5日內)提出抗告,但也要做好因為抗告撤銷緩刑開庭的長期抗戰準備。

以上為緩刑的內容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需要的你,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分享!

緩刑是什麼 ? 緩刑條件 是什麼?緩刑有限制嗎?

緩刑條件 是甚麼呢?首先要先了解典型的刑事訴訟流程是:
①因被害人告訴、其他人告發或檢察官主動發動偵查→②偵查→③起訴→④宣判→⑤執行(執行刑罰程序,如裁罰罰金、拘役、有期徒刑)。

被起訴不一定有罪(參考文章:被起訴一定有罪嗎? 檢察官起訴定罪率是多少呢?),要在以上皆段④法院判決被告「有罪」,才會有緩刑與否的問題唷!

而「緩刑」的意思是「暫不執行刑罰」(也就第⑤階段這個程序),你可以理解為「留校察看」的意思,制度目的在於讓情節比較輕微的犯罪,給予被告一個在社會中「改過自新」的機會。

依刑法第74條,要讓法院宣告緩刑條件,條件如下:

1、法院判被告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沒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或 雖因受故意犯罪有期徒刑宣告,但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後不曾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以上。

3、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是適當的。

★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刑事判決(緩刑制度的立法目的):
「緩刑制度,係基於刑罰之特別預防,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偶發或初犯改過自新、復歸社會之目的而設,而刑法第74條之立法理由說明:『第2項係仿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緩起訴應遵守事項之體例而設,明定法官宣告緩刑時,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或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以相呼應。』等語,明示緩刑制度設置對犯罪行為人於緩刑附加負擔或條件之處遇措施,並兼顧被害人損害之撫平及安全之保護。」

怎麼樣更容易達成 緩刑條件  ?

要達成緩刑條件 ,一個很重要的條件是:「法院認為暫不執行刑罰是適當的」,而此並不以被告已經跟被害人達成和解為必要。依「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司法院認為如果符合以下情況,宜認為是暫不執行刑罰是適當的:

1、依被告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法院足信無再犯的可能。
2、除了1以外,具下列情形:

(1)初次犯罪。
(2)因過失犯罪。
(3)激於義憤而犯罪。
(4)不為私利而犯罪。
(5)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重要物證。
(6)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
(7)犯罪後入營服役。
(8)現正就學中。
(9)身罹疾病必須長期醫療,顯不適於受刑之執行。
(10)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11)依法得免除其刑,惟以宣告刑罰為適當。
(12)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5672號判決:
「緩刑向來被認為是一種刑罰的節制措施,宣告緩刑與否,乃法院依職權得自由裁量之事項,不完全以刑事被告已否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失為其法定要件。

法院可以附加哪些緩刑條件呢?

法院宣告緩刑時,為了讓被告可以對過去的犯罪行為補償被害人,通常會附帶條件,常見者如:命令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此外,為了確保被告無再犯可能、促進社會將來和諧,法院也可能附帶條件如:請被告去政府或機關團體做志工、從事或協助公益活動、或命被告去做戒毒相關程序、又如果是習慣性有犯罪傾向,法院認被告一時很難改過的,就會是用「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例如:法院對習慣性公開罵三字經的被告為「禁止被告繼續公然辱罵被害人」的命令。而以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措施,法院可以交付「保護管束」,也就是請地檢署的觀護人定期(如每個月)來監督、督促被告有無遵守附帶的緩刑條件。

★刑法第74條第2項(緩刑條件)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緩刑之保護管束)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如果被告都完成緩刑條件有什麼獎勵?

當被告在緩刑期間都有遵守法院所定的緩刑條件,則緩刑期滿後,法院判決「刑之宣告」就會失去效力,也就是相當被告自始就沒有犯罪的意思,當然也不會留下所謂的「前科」

★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的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如果被告不遵守緩刑條件會怎麼樣? 法院可以 撤銷緩刑 !

如果被告不聽話,緩刑期間內故意犯罪或違反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就會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法官如果也認為「宣告緩刑沒有讓被告在社會中改過自新的預期效果」,就會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實務上,不是只有單純不聽話的被告才會被撤銷緩刑宣告,也有被告曾經因為覺得他要上班,每個月跑地檢署報到、要服一定時數的勞動社會服務太麻煩,所以就主動向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緩刑 條件
(不乖乖 履行 緩刑條件 ,刑罰將會離被告越來越近)

★刑法第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緩刑制度,顯出上帝的慈愛與寬容

犯罪了,被告罪一定及死或要抓去監獄關起來嗎? 按著摩西的律法,婦人行淫是會被處死的,但耶穌原諒新約聖經中一位因行淫被逮的婦人、而不定婦人的罪,但告誡該婦人「不要再犯罪了!」(這就就可以看出是某種程度的緩刑條件)。

耶穌寬恕你生命中的罪,但不代表你可以一直犯罪,認罪跟悔改可以讓我們得到上帝的喜悅,現代緩刑制度,某程度也反映出耶穌對犯罪的寬恕與慈愛。建議正在閱讀文章的你,可以看看以下聖經的內容:

★聖經約翰福音第8章第1-10節:
於是各人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往橄欖山去,清早又回到殿裡。眾百姓都到他那裡去,他就坐下,教訓他們。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他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他怎麼樣呢?」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說:「婦人,那些人在那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他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