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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提供 本管理辦法依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國銀行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募集與發行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 本管理辦法所稱投資人,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證券商向高資產客戶提供結構型國際債券交易服務,應以當面洽談或視訊 結構型國際債券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類型及連結標的,準用銀行辦理高 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申請結構型國際債券為櫃檯買賣,應檢具「結構型 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商品說明書等銷售 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應洽本中心認可之國內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本中心於受理結構型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案後,應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 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應依所申請之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面值或流通在外 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應於結構型國際債券櫃檯買賣開始日前,將下列事 發行人所發行之結構型國際債券,其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事項,適用本中 證券商自行買賣結構型國際債券應於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為之。該議價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買賣結構型國際債券時,其交易對象以第三條所定之投 結構型國際債券之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但證券商已訂定延長 證券商於交易結構型國際債券時,應以其發行幣別為限,其申報單位如下 結構型國際債券之附條件交易承作期間係指賣方交付交易標的予買方之日 結構型國際債券之附條件交易以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結構型國際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利息計算方式應依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 證券商於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在營業處所為結構型國際債券買賣斷交易者 發行人應自行或委任其他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於其結構型國際債券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結構型國際債券成交者,除本管理辦法另有規定外 證券商應每月按其營業處所交易營業額之千萬分之五繳納結構型國際債券 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應定期申報下列資料: 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應不定期申報下列訊息: 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有前條規定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營業日交 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應於發現或接到本中心 結構型國際債券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按其情節,處新臺幣 證券商若有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者,本中心得按其情節,予以警告或處新 本管理辦法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管理辦法中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