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作人頭負責人我該如何自保

  •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 damon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29 19:21
  • 文章人氣:18128
  • 個人積分:8
  • 原本在一間公司上班,老闆要我去一間新公司上班並且簽負責人同意書,但是實際上我領的薪水一樣是這個職務的薪資,並沒有任何職務加給,我也沒有對新公司投了任何資金。我只做老闆叫我做的案件設計,其他公司決策已及財務狀況並沒有經過我手頭處理,所以原公司老闆才是實際負責人操作新公司的營運。

    在今年五月的時,老闆叫我負責人轉至他找的人。以為沒事了,今年八月中老闆被原公司告了背信掏空,我也收到地檢署證人傳票要開偵查庭,我到財政部查原公司老闆還是原公司的負責人。

    那公司之後但是還和客戶有些契約未完成被起訴,有稅金沒繳,或是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我身為前任負責人會有任何刑責嗎?還是由現任負責人負責?

    我該如何避免我的任何法律刑責?

  •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29 19:52
  • 文章人氣:129
  • 個人積分:43846
  • 律師評價:13314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責任的部分會抓實際負責人,不過還是要依據實際犯行判斷,不能一概而論,雖然您非行為人,但是可能有共犯問題。

    2、民事的部分,應該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已塗銷負責人的登記。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29 19:54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9 19:56
  • 文章人氣:114
  • 個人積分:25680
  • 律師評價:7604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目前犯罪調查的對象應是實際負責人,您只是證人,只要據實陳述就可以。 您除了當人頭外,日後調查結果若有證據證明您也參與犯罪,才會以共犯處理。 以後應避免充當人頭,當了人頭才要尋求自保恐為時已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 部落格 http://estony196.blogspot.tw/

  •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 damon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29 20:00 最後編輯日期:104-08-29 20:11
  • 文章人氣:125
  • 個人積分:8
  • 感謝回覆

    已上財政部財稅入口網查詢過,現任負責人不是我本人

    另外想請問

    1.如果新公司在我擔任負責人期間做的任何案子已完成的案件、接了未完成的案件,將來客戶告公司,我是否有連帶責任?

    2.當初公司老闆叫我開了銀行甲存及乙存帳戶,也刻了我的小章,我是否要盡快取回。以及取消銀行帳戶。

  •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29 21:29
  • 文章人氣:112
  • 個人積分:110402
  • 律師評價:1014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後的案件,應由新的負責人來承受訴訟,而銀行的部分,既然負責人已變更,則建議您先發函向銀行通知,以免對方繼續使用帳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聯繫,謝謝!

  •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29 22:30
  • 文章人氣:119
  • 個人積分:87862
  • 律師評價:23086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通知銀行負責人變更,並發存證信函請求公司返還印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29 22:46
  • 文章人氣:117
  • 個人積分:91854
  • 律師評價:23720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避免被認定前後負責人為共同正犯,並通知銀行變更負責人,印章應加以更換,並向公司請求返還印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yen0988706305

  •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 damon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31 03:22
  • 文章人氣:116
  • 個人積分:8
  • 感謝各位律師給的建議,傳票上內容是寫

    《因為我是前任負責人,為查明公司與上包公司交易的程式案件,到庭說明。》

    公司老闆與上包公司的接洽全部過程我並未參與,只有老闆已經談好案件內容,交代我依照他跟上包公司談的需求進行程式編寫。

    所以我接觸到這個案件的時候,只有至案件現場與上包公司的員工配合進行程式編寫。

    1.這樣我有可能成為共犯嗎?因為我是依照老闆的編寫程式,並沒有與上包公司的人談任何合約,這樣我能否證明我並不是實際負責人?

    2.如果公司的人知道我某些問題會回答我不清楚,實際上我也不知道,他們才拿匯款紀錄給我看,我還能回答檢察官說我不清楚嗎?

    3.如果原公司股東知道我是公司老闆叫來做負責人,能告我是共犯嗎?還是因為我能證明我不是實際負責人,是老闆叫我來的,所以共犯不成立?

  •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08-31 16:03
  • 文章人氣:135
  • 個人積分:5564
  • 律師評價:839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如同其它各大律師說明, 但是還是建議您先行備齊合約書等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您表示公司有您小章, 以契約上是否您為負責人

    由於人頭案件通常比較複雜, 會建議您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每次只要出現公司經營不善倒閉、無預警停業、掏空之類的消息,輿論總是不假思索地先撻伐負責人。檢調的行動一樣隨之起舞,動輒大肆搜索負責人的住家及辦公處所。昨天公司法的新修正,更把負責人的定義,擴張到幕後老闆身上。

我們了解媒體不嗜血不足以動視聽的生態。檢調撲天蓋地而來似乎也有其依據。但作為真正老闆的,公司經營出了狀況已經夠不幸的了,難道就只能任人掌摑、坐以待斃、默默承受社會把該別人揹的法律責任加諸自己身上?

絕大多數的企業不瞭解「核決權限表」對於老闆之重要。它,是我們多次用以向檢調為企業主力爭無罪的核心論據;靠它,我們更成功打贏了無數的勝仗。在公司法擴張負責人定義的範圍的同時,依據公司內部實際的作業模式,量身訂做完成它、公布施行它,更是不能被輕忽的事情!

我們常在政府公文的署名區看到藍色字體的官印「部長 OOO  授權 XXX  決行」。這究竟是什麼意思?其實講白了,這份公文的內容實際上是由XXX負責的,部長OOO沒空管到XXX在執行的每一件事,也更不想為該公文負責。但不幸在體制上,機關的公文都必須以OOO之名義發出。就因為這樣,才會刻出這種官印!但哪些事情是要簽核到OOO,哪些事情XXX就能拍板呢?這就是核決權限表之功能所在!

推卸責任,是政客的本能。民間企業別的不必學他們,但這套明哲保身的太極拳法,我們可得好好學啊!

企業出包  董事藏鏡人要負責

【2011-12-15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徐筱嵐/台北報導】

掛 名 負責人 如何 自 保

立法院昨(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8條修正案,引進「影子董事」規範,針對掛名總裁、總監、顧問等握有實權、卻無董事身分的幕後經營者,要求同樣肩負董事,以及與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的法律責任,落實公司治理。

不過,公司法規範影子董事,排除「政府」。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強調,這絕不是「只准周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主因政府公共決策為公眾利益,如當國際油價飆漲時,政府考量民生負擔,得以凍漲油價,為整體公眾利益考量,因而不在影子董事規範內。

李鎂指出,目前商場經常可見「影子董事」有兩種形式。一是,現在有些企業出現以「總裁」之名,卻不是董事,但對公司經營具有實質影響力;二是,不站在檯面上的藏鏡人,卻能透過代理人,在董事會具有主導性或影響力者。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影子董事在公司名義上不掛名,卻大權在握,利用人頭掏空公司,往往人頭坐牢,有權的影子董事反而沒有責任,使資本市場紀律廢弛。

修正條文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的人,應與董事共同負擔民事、刑事及行政罰的責任。

所謂「董事」是指依公司法選出的董事,但實務上經常見到「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

前者是指非董事、卻有執行董事業務之外觀,如公司的總裁;後者則指,非為董事,卻經常指揮董事們,且未對外顯現其身分。

「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都達到實質董事的效果,卻不受法律責任規範,這次修正後,針對「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引進規範。

李鎂強調,「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受到規範者僅限公開發行公司,並非全體企業一體適用,主要是台灣廣大中小企業都為家族企業,董事都是一家人,經濟部暫時不想將該規擴大到中小企業。

當公司負責人有什麼風險?

公司負責人雖只是嫌疑身分,但是,可能「暫時」「喪失」處分、利用財產的權利。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被告或第三之財產。 判決確定後,針對犯罪所得可以沒收,於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當公司負責人 好 嗎?

總的來說,因為公司負責人依法對外代表公司,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及行政管理的正確性,公司負責人除了公司內部治理外,法律面上也相對承擔了應負的責任。 此外,公司負責人作為雇主,除了有為員工投保及提撥勞退金的義務外,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時,如果公司負責人有監督不周的情形,也必須跟該員工一起負起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何退出負責人?

若股東間意見僵持不下或採拋棄出資額方式或亦可向法院聲請公司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此方法乃藉由聲請公司解散,使法人格消滅,以達到退出的效果。

公司負責人是老闆嗎?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05-07. 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是指實際上並不擔任也不參與執行公司內任何事務,純粹出借自己的名義當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