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人頭負責人我該如何自保
每次只要出現公司經營不善倒閉、無預警停業、掏空之類的消息,輿論總是不假思索地先撻伐負責人。檢調的行動一樣隨之起舞,動輒大肆搜索負責人的住家及辦公處所。昨天公司法的新修正,更把負責人的定義,擴張到幕後老闆身上。 我們了解媒體不嗜血不足以動視聽的生態。檢調撲天蓋地而來似乎也有其依據。但作為真正老闆的,公司經營出了狀況已經夠不幸的了,難道就只能任人掌摑、坐以待斃、默默承受社會把該別人揹的法律責任加諸自己身上? 絕大多數的企業不瞭解「核決權限表」對於老闆之重要。它,是我們多次用以向檢調為企業主力爭無罪的核心論據;靠它,我們更成功打贏了無數的勝仗。在公司法擴張負責人定義的範圍的同時,依據公司內部實際的作業模式,量身訂做完成它、公布施行它,更是不能被輕忽的事情! 我們常在政府公文的署名區看到藍色字體的官印「部長 OOO 授權 XXX 決行」。這究竟是什麼意思?其實講白了,這份公文的內容實際上是由XXX負責的,部長OOO沒空管到XXX在執行的每一件事,也更不想為該公文負責。但不幸在體制上,機關的公文都必須以OOO之名義發出。就因為這樣,才會刻出這種官印!但哪些事情是要簽核到OOO,哪些事情XXX就能拍板呢?這就是核決權限表之功能所在! 推卸責任,是政客的本能。民間企業別的不必學他們,但這套明哲保身的太極拳法,我們可得好好學啊! 企業出包 董事藏鏡人要負責 【2011-12-15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徐筱嵐/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8條修正案,引進「影子董事」規範,針對掛名總裁、總監、顧問等握有實權、卻無董事身分的幕後經營者,要求同樣肩負董事,以及與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的法律責任,落實公司治理。 不過,公司法規範影子董事,排除「政府」。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強調,這絕不是「只准周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主因政府公共決策為公眾利益,如當國際油價飆漲時,政府考量民生負擔,得以凍漲油價,為整體公眾利益考量,因而不在影子董事規範內。 李鎂指出,目前商場經常可見「影子董事」有兩種形式。一是,現在有些企業出現以「總裁」之名,卻不是董事,但對公司經營具有實質影響力;二是,不站在檯面上的藏鏡人,卻能透過代理人,在董事會具有主導性或影響力者。 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影子董事在公司名義上不掛名,卻大權在握,利用人頭掏空公司,往往人頭坐牢,有權的影子董事反而沒有責任,使資本市場紀律廢弛。 修正條文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非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的人,應與董事共同負擔民事、刑事及行政罰的責任。 所謂「董事」是指依公司法選出的董事,但實務上經常見到「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 前者是指非董事、卻有執行董事業務之外觀,如公司的總裁;後者則指,非為董事,卻經常指揮董事們,且未對外顯現其身分。 「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都達到實質董事的效果,卻不受法律責任規範,這次修正後,針對「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引進規範。 李鎂強調,「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受到規範者僅限公開發行公司,並非全體企業一體適用,主要是台灣廣大中小企業都為家族企業,董事都是一家人,經濟部暫時不想將該規擴大到中小企業。 當公司負責人有什麼風險?公司負責人雖只是嫌疑人身分,但是,可能「暫時」「喪失」處分、利用財產的權利。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判決確定後,針對犯罪所得可以沒收,於無法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當公司負責人 好 嗎?總的來說,因為公司的負責人依法對外代表公司,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及行政管理的正確性,公司的負責人除了公司內部治理外,法律面上也相對承擔了應負的責任。 此外,公司負責人作為雇主,除了有為員工投保及提撥勞退金的義務外,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時,如果公司負責人有監督不周的情形,也必須跟該員工一起負起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何退出負責人?若股東間意見僵持不下或採拋棄出資額方式或亦可向法院聲請公司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此方法乃藉由聲請公司解散,使法人格消滅,以達到退出的效果。
公司負責人是老闆嗎?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05-07. 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是指實際上並不擔任也不參與執行公司內任何事務,純粹出借自己的名義當老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