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易科罰金 」你也許有許多疑問,以下帶你了解幾個關於「 易科罰金 」的常見問題。
Show 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易科罰金 」會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這個金額是依據法院判決所訂。所以易科罰金的總金額就是看被判的刑期乘以折算一日的金額。例如被判刑三個月,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那易科罰金的金額就是9萬元。(3個月等於90日,一日1000元,等於90×1000=90000元)。
可以,還有一種叫做易服社會勞動的方式(到各機關去做勞動服務的意思)來折抵罰金。而折抵的標準是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例如被判刑三個月,繳不出「 易科罰金 」,就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等於需做540小時的勞動服務來折抵。(3個月等於90日,一日6小時,等於90×6=540小時)
依據刑法第41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 易科罰金 」;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簡單說就是進去監獄執行。
會哦,因為都是有罪的判決,才會有「 易科罰金 」的情形,因此即使繳納完罰金後還是會留下前科紀錄。(意思就是如果去申請良民證的話,上面會記載所犯罪名及判決結果)
一般而言是不會,但是如果要去求學求職,有些單位會特別要求出具良民證,必須沒有任何前科紀錄才有錄取資格,此時如果曾經有「 易科罰金 」的紀錄等那就會受到影響。另外如果之後又再犯罪,可能會構成刑法上所謂「累犯」,那法官在量刑上就有可能會加重。
「 易科罰金 」相關事項屬於刑罰的執行,是由地檢署的執行科所負責,所以要辦理相關業務要到案件判決法院的地方檢察署執行科辦理。例如你的案件是由台中地方法院判決,那你就要到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辦理。 提供人頭帳戶、擔任車手,若以洗錢罪論處,將無法易科罰金2022-04-05 在大法庭統一見解後,未來提供詐騙集團人頭帳戶、擔任取款車手(主觀上有犯罪的間接故意),將以洗錢防制法論處。「車手」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罪的正犯、人頭帳戶提供者則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的幫助犯。
有關車手,除了洗錢之外,多數車手同時會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在法條的競合,最後會以刑度最重的加重詐欺罪論處,該罪的法定刑度是1年以上,本不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
單純提供人頭帳戶的人,因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有參與詐騙組織,所以較難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罪,但仍會構成幫助洗錢罪、幫助普通詐欺罪,而最後的量刑,幾乎都是在6個月以內。 但因為洗錢罪的法定刑度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超出易科罰金要件之一「所犯罪名最重本刑不得逾5年」,所以縱使法院輕判,但仍然無法易科罰金,若獲6月以下有期徒刑,只能改向地檢署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以每勞動6小時折抵1日刑期的方式替代。 【大法庭見解】提供帳戶給他人,是否構成洗錢罪? 詐騙集團「車手」取款行為,是否觸犯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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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小強將自己金融帳戶交給網路上不認識之人作為收受、提款使用,事後有被害人向警方報案遭到詐騙,小強因而被檢警列為被告起訴…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
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此為 本院最近之一致見解。
依本院前揭見解,苟認被告提供帳戶之際,主觀上認識其帳戶將作為收受及提領詐欺款項之用,則除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尚應審究被告是否亦構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結論:法院實務上,對於提供金融帳戶給不認識之人收受、提領使用,罪名有越來越重的趨勢,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帳戶可能被他人作為下列用途,而有不同罪名:
1.刑法第339條及刑法第30條之幫助詐欺罪。 2.刑法第339條之1加重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由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屬於不能易科罰金之罪名,若法院判決刑度在6個月以下,只能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參考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洗錢罪可以罰金嗎?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幫助洗錢可以易科罰金嗎?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幫助洗錢罪。 由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屬於不能易科罰金之罪名,若法院判決刑度在6個月以下,只能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判多久?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幫助洗錢可以緩刑嗎?依照目前實務作法,被告幾乎都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才較有可能給予緩刑。 因此即使是洗錢罪初犯,也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才較有可能爭取到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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