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 套 社會 秩序 維護 法

離婚越配誤解半套性交易不違法 為生活下海幫男客打手槍

【記者江銀漢報導】警方強力查緝色情,有所展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行政組日前接獲線報指出,位於西屯區一家甫於上個月才開張的男女SPA會館有染黃之情資,警方發現該SPA會館就開設在文心路三段路上,且距離市警局僅約1公里左右,竟膽敢在暗地裡從事色情性交易。經員警多日明察暗訪,研判情資無誤後,遂於1046418時許持搜索票前往查緝,由「男警喬裝客人」入內消費,另一組人員持搜索票進入,當場在館內房間發現越籍的林姓服務小姐(31),欲與「男警喬裝之客人」從事俗稱「半套」性交易,經警方清查後,將涉嫌媒介色情的店家黃姓男子、3名服務小姐帶回依妨害風化罪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偵辦裁罰。

經警方調查,意圖營利涉嫌媒介色情的黃姓男子(40)於上(5)月初才以新台幣40000元租下該址開設男女SPA會館,只是打著舒壓、活絡筋骨的招牌,卻暗地裡從事半套色情性交易服務,自然被警方盯上查緝;現場被查獲越籍的林姓服務小姐也坦承係以新台幣2400元代價,與「男警喬裝之客人」進行半套情性交易,也坦承係向客人收取新台幣2400元代價,再與店家六四分帳來從事半套色情服務

  林女(越籍)並供稱渠於94年結婚來臺,於1025月初因個性不合,夫妻協議離婚,為照顧10歲女童,看到新開張的養生館有貼出應徵服務小姐訊息,遂入內應徵,惟生意不佳,為了營生誤解半套性交易不違法,昨晚才欲從事首次半套色情服務,就碰上警方登門查緝,當場嚇的花容失色。警方另於該養生館內查扣小姐接客登記表、名片等證物,全案詢後,依妨害風化罪嫌送辦,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警方為端正社會善良風俗,積極貫徹「掃黃」工作要求,除將針對「豔名遠播」的涉營色情場所加強查察,以宣示淨化色情場所決心外,並將持續對於轄內可疑、渉營妨害風化()情事之場所加強取締查緝,以強勢作為來遏止業者僥倖心態,全力防制違法涉營色情發生!

半 套 社會 秩序 維護 法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於性交易專區外娼嫖,第一次被抓,罰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第二次罰六千元至一萬兩千元,第三次之後罰一萬兩千元至三萬元。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條文前天生效,桃園縣警局開出全國第一張裁罰嫖客的罰單。桃園縣警局龜山警分局前晚在轄內的華亞養生舒壓館,查獲一名越南籍女服務生,涉嫌幫男客做半套的性交易(俗稱打手槍),警方將依據最新修正第八十條規定,裁處嫖客一千五百元至六千元罰款。護膚店負責人和媒介的店經理則移送桃園地院簡易庭裁罰。

法律評析

性交易專區外娼嫖的罰則

新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於六日零時生效,而這名嫖客在當晚八時被查獲,適用修正後的新法第八十條中,性交易專區外娼嫖的罰則。根據該法罰則,娼嫖第一次被抓,罰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第二次罰六千元至一萬兩千元,第三次之後罰一萬兩千元至三萬元。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重點

1.設置性交易專區: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規劃管理性交易專區。(但目前沒有縣市成立)
2.專區條件:
※在市區只能在商業區,不得在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
※在郊區限於遊憩用地,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要與學校、寺廟、教堂等保持適當距離。
※性交易場所與性交易服務者,都須申請執照。
※不得在公共場合有廣告行為。
3.專區內免罰:性交易雙方、媒合性交易者,都免罰。
4.專區外都要罰:
※性交易雙方,處3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與人性交而拉客,處3萬元以下罰鍰。
※媒合性交易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1萬到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拘留5日。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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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v 21 Mon 2011 13:45
  • 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簡評

司法院大法官於 民國98116日 公佈釋字第666號解釋文,此號解釋主要係針對修正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所為,大法官認為該條文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因此宣告該條文違憲並定期失效,因此,立法院乃於100114日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巷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此新修正已於條文在100116日生效。立法院修正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並未將娼嫖都免予處罰,反而是娼嫖原則上都予以處罰,除非是在所謂目前吵得沸沸揚揚的性專區中從事性交易,才免予處罰。再者,新法與修正前最不同之處,在於修正前僅限於姦宿之姦淫行為才會被處罰,也就是限於男女性器官接合的性行為,也就是俗稱的「全套」性行為,至於半套的打手槍甚至口交、肛交或者男男間、女女間之性行為都不在處罰的範圍(至於是否成立刑法上之犯罪,則另當別論)。而在修法後,不論男女間、男男間及女女間之全套或半套之性交(性器接合、口交、肛交)、猥褻(打手槍或愛撫)等,都會被處罰。

在新法生效後,在國人高度關注之情況下,警方執法也不敢怠慢,在電視上陸續看到相關性工作者及嫖客被裁罰的新聞,如:

1、(http://0rz.tw/optrS

2、(http://www.ettoday.net/news/20111109/6065.htm

3、(http://0rz.tw/oML7B

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707828.shtml

5、(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6705988.shtml

其中,第5則新聞最吸引傑克的注意,因為依照報導內容可知,當事人原本都否認性交易,但警方居然要求當事人脫褲以所謂多波域光源燈照射,發現呈現精液反應,讓當事人不得不承認性交易而受裁罰,傑克最好奇的是,警方是否有權要求當事人脫褲驗精?當事人可否拒絕?社會秩序維護法就違法性交易的處罰,是科以罰鍰,屬於行政法上的處罰,雖不如刑法上的刑責嚴重,但仍涉及人身自由的短暫限制以及隱私權、財產權的剝奪,應該要以較為嚴格的標準來檢驗,審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章法例及第二章責任之立法,幾與乎刑法無二致,因此,傑克認為,警方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則時,在蒐證上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應要求與刑法等同之程度,例如不自證己罪原則(即指當事人無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更無幫警方證明自己犯罪之義務)、限制無票搜索原則(即搜索原則上要有法官簽發的搜索票才能為之),所以,在上述第5則新聞中,警方居然要求當事人脫下內褲供其等使用儀器蒐證,傑克認為相當荒謬,這樣的蒐證行為實不無違反程序保障及人權保障之嫌疑問,當事人應有拒絕脫褲讓警方蒐證之權益。(此為個人淺見,歡迎四方賢達不吝賜教與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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