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繳營業稅嗎?

專科以上學校(下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於109年2月26日核釋,學校係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核定設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其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同)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辦理,前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財政部說明,該部前以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下稱舊令)核釋,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除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符合該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者及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得免徵營業稅外,其餘合作事項均應課徵營業稅;其中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舊令針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徵免營業稅之認定,僅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教育勞務面向為核釋,本案新令綜整各種產學合作態樣,通盤檢討於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31款規定之適用,爰舊令之上述規定已無保留必要,擬予刪除。


財政部補充說明,考量營業稅為消費稅,由買方負擔,簽約時買賣雙方可將相關成本納入考量,為避免造成事後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價金是否應含營業稅之爭議,新令明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又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進、銷項稅額扣抵制度,營業人與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且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尚不增加其負擔。


財政部再次表示,學校辦理產學合作符合規定要件者,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預期未來可引導產業資源擴大投入科學研究,並提高學校研發能量等效益。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02)2322813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0-03-04 更新日期:2020-03-04 點閱次數: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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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

文章發表: 2019/05/23

壹、產學合作的定義與功能

近年來,產學合作已成為顯學,不論是大學或技職院校,都和大小企業簽有產學合作案。產學合作的蓬勃,從企業端思考,是想培育優秀人才,增加企業競爭力。上銀集團董事長卓永財曾說,企業的人才從大學來,產業要和學校密切結合;企業若不善用大學資源,光憑自身力量,很難走向國際化。

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即透過企業界與學校相結合,一方面為產業培養專業技術人才,以「做中學」、「學中做」的方式, 培育務實致用人才,另一方面則充分運用學校與業界資源,共同研究開發新產品與新技術,以厚植產業競爭力,以及優化校園創業環境,推動師生研發衍生新創公司。

貳、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的收入課稅爭議

在各公私立學校教育經費短缺的情況下,產學合作成為各公私立學校自籌財源的最主要管道,因此學校可藉由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學校收取的代價本質上是提供勞務的對價,屬銷售勞務的行為,應課徵營業稅,但因最後的用途是用於支應教育的經費,故財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以下稱財政部75年度函釋)指出,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在產學合作的範圍不斷的擴大情況下,就產生了爭議性的問題,例如,學校在廠商產品檢測或環保檢測的標案以學校名義投標,若學校不課營業稅,則其投標價格就可比別的投標廠商低5%,因為很多這類的標案都由學校得標,因此引起競爭廠商不的滿,向國稅局檢舉其有逃漏稅的嫌疑,學校則以財政部75年度函釋主張符合免稅。

為了避免不公平競爭的爭議,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財政部108年令)重新制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的規範: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1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四)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廢止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肆、產學合作收入課營業稅立法委員及教育部的反應

108年3月11日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教育部業務概況報告,蔣乃辛當場質問教育部長潘文忠,財政部提出大學產學合作須依法課徵5%營業稅,完全是扼殺大學研究產學合作,更會 「造成產學落差」, 難道這是財政部要做的事情?且到現在都沒有看到教育部出來講話。蔣乃辛指出,受少子化影響,大學學生數持續降低,學費調漲,校方還要自籌資源,但這樣的政策完全是在打擊大學士氣,雪上加霜,且產學合作要付出這麼多時間、空間跟人力,課這樣一點點的稅,對國家稅收是能有多少幫助?而教育部又能補多少?

潘文忠表示,支持學校的產學合作、研究幫助國家經濟產業等發展,近期確實有很多校長反映該問題,對於解決學用落差,及後續學術經濟國家等發展,在這樣狀況下發展可能不適合用全國一個課稅基準來看待此事,而且還會增加很多人力成本,後續會針對財政部公布的辦法去積極、努力深入了解並溝通。

教育部表示,目前1年產學合作有370億元。教部次長劉孟奇認為此事「釜底抽薪」,已跟財政部開過會協調,當場請財政部注意,營業稅法第8之31條「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應為「免徵營業稅」。劉孟奇說,本來財政部就不會去課到這方面的稅,現在有種發現可以課了去課,實在「很怪」,財政部也可去估計到底會課多少稅,也不見得能增加多少,尤其各校產學合作都處於正在起步狀態, 從法不談,以教育部立場覺得這是殺雞取卵2。

伍、財政部對教育部反應的回應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財政部年初頒布解釋令有「日出條款」,大學技轉所得課徵營業稅,是從今年才開始,沒有回溯5年的問題。且解釋令明定大學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由於成果是歸屬政府機關,繳營業稅只是「左手換右手」,因此核釋免徵營業稅。

至於營業稅法規定學術、科研機構提供的研究勞務可免徵營業稅,但大學為「教育機構」,而非「學術機構」,學術機構的認定主管機關為科技部,因此財政部已去函教育部,並將會同科技部研商,討論大學的技轉等產學合作事項取得的收入,是否適用學術機構受託研究費用免徵營業稅規定,並盡快訂定相關規定。

不過,財政部官員也強調,對大學的產學合作收入課徵營業稅,並不會造成大學額外稅負負擔,因營業稅為代徵性質,學校可直接將5%營業稅附加於專利售價上。而合作企業雖需用更高價格購入,但也因此多出營業稅進項稅額可扣抵,一增一減後,負擔不會增加3。

陸、結論與建議

財政部108年令對於大學的產學合作收入課徵營業稅,依本文的見解,應與增加稅收無關,而是為了解決學校與產業間不公平競爭的問題,也就給和產學合作從事相同業務的營利事業一個交代,否則5%的營業稅將成為學校與其他營利事業的競爭利器。

從本質上來說,學校與營利事業是有重大差異,因為不論是公立或私立學校,都屬於非營利組織,其收入原則上是要用於與教育相關的支出,而不能分配給經營或管理者,若學校的產學合作收入,全數供教育用給予免營業稅,或許是有理由的。

但現實上很多產學合作案,主要的收入都是由計畫主持人取得,也就是某些學校成立類似於利潤中心的單位,產學合作的收入原則上是由執行計畫的團隊取得,學校僅按一定的比例(大約是百分十到百分之二十)收取管理費,浥注學校的教育經費支出,若果真是這樣的結構,與營利事業的盈餘分配,好像也没有太大的差異,是否該給予免營業稅,就值得再深入思考了。

註釋

  1. 該號令的內容為:「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應依下列規定核課營業稅:一、 政府機關委託專業領域研究人員進行研究,以學校、機構或團體名義與政府機關簽訂委託研究契約者:(一) 學校、機構或團體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報酬,屬代收轉付與研究人員,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其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訪查費、郵費、印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規定,亦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其因負責計畫管理等行政業務而收取之管理費,核屬銷售勞務之收入,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二) 研究人員透過學校、機構或團體承接政府機關研究計畫,其提供之研究勞務除具專業性外,亦非屬經常性行為,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二、 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該學校自行承接研究計畫,學校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核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三、 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該機構或團體自行承接研究計畫,機構或團體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四、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其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五、本令發布日前屬未核課確定案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適用本令之規定。」返回內文
  2. 以上內容引自產學合作財政部要課5%營業稅!教育部反對:這很怪,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08年3月11日,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311/1396450.htm#ixzz5iOOSMgUP (最後瀏覽日:108年3月17日)返回內文
  3. 以上內容引自產學合作收入課稅惹議 財政部:研商中,2019-03-11 20:36中央社 記者邱柏勝台北11日電,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691142 (最後瀏覽日:108年3月17日)返回內文

知識庫

  • 蘇靜娟,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
  • 徐薏筑,跨境代購課徵營業稅之研究──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
  • 阮瓊華,最新公告2018年2月重要法規釋示函令(所得稅法令、營業稅法令)。

影音館

  • 歐盟營業稅法與所衍生逃漏稅之問題

書籍

  • 黃明聖.黃淑惠,租稅法規-理論與實務。
  • 來勝證照中心,租稅法規暨申報實務。
  • 施敏, 稅務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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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營業稅是什麼?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政府機關要繳營業稅嗎?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其收入性質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其中僅「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

書 是 免稅 嗎?

圖書獲得免稅認可後,除了出版、進口業者之外,產業鏈中下游的經銷、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也都直接免徵營業稅,不必再重複申請。

免稅要開發票嗎?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未經加工的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等免稅貨物,可以免統一發票;不過經稽核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商家,銷售前開免稅貨物的銷售額,應依法立「免稅」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