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遺產管理人費用

遺產管理人在三年前是律師公會承辦的,但98、99年的時候發生了一件事,導致律師公會集體退案,但事情還是要有人做,所以法院除了協助律師公會退案以外,另外徵詢了包括會計師公會等單位,後來大部分都交由地政士公會處理,所以成了地政士的一個新的商機。

2. 遺產管理人的商機:

遺產管理人的商機不是在於擔任管理人的一萬元報酬,因為如果接到的是單純的案件,例如財產就是一棟房子又有抵押權,那法院只要指定地政士當遺產管理人,然後透過強制程序將財產拍賣出去,然後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報酬,然後就可以分配一萬五,這就是比較容易的案子;但有一種案子是很難處理的就是你看到那財產總歸戶裡面可能道路用地很多、持分也很多的,這種情況大概在法院連特拍都沒有用,像這種案子就要拖很久,但如果像上次秀碧老師講的,那這種案子就可以結合起來了,這裡面就有了可以操控的商機。

3. 何時需要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大多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由國有財產局或國稅局聲請法院指定,也有很大一部分來自銀行,因為銀行有抵押權,屬利害關係人。

4. 遺產管理人產生的方式:

(1)可以透過親屬會議選任,但基本上很少有人願意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之前有一個案子是透過親屬會議選定某人做遺產管理人,結

果他因不熟悉稅務法令而沒有申報遺產稅被國稅局罰了350萬,就是漏報的一倍!

(2)由法院發文給公會,請公會推派人選,那公會就會打電話來問是不是要接,大部分的人都不太願意接,當初我是抱著沒做過試看看的心態接的。

5. 遺產管理人的任務:

(1)搜索繼承人及清算遺產之程序:

這部分基本上通常不會到搜索,大部分都是刊登報紙就可以了,至於清算遺產就是到國稅局調閱財產清冊,大概就看的出來了!

(2)確定是否真沒有繼承人存在:

這部分台灣的戶政系統還蠻發達的,除非這個人自始就不在台灣那可能就會比較困難。

(3)確定遺產之範圍、數額:

財產總歸戶清單列出來並不代表它全部都是遺產,因為這裡面或許還有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部分並不能被列為遺產,只是說會

弄到遺產管理人,通常都是債務大於財產,所以大部分的配偶也不會用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都會選擇放棄比較多。

6. 遺產管理人職務:

(1)    編制遺產清冊:

編制遺產清冊的方法大概就像會計的資產負債表一樣,資產是那些、負債是那些,把他列成一張表給法院,那這個表後面都要附上證明。

(2)    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這部分比較困難的是,之前有處理過一張股票,只有兩千塊,這間公司又已經換股換很多次了,但他一直沒去動,那我就發函請對方把股

票給我,對方說不行必須要先做除權判決,做完除權判決才能把股票領回來,然後才去拍賣,但當然也拍不太出去。那如果你拿到的是不

錯的房子,那這房子你還可以幫他出租,就會有收租的效益,當然租金還是要歸到國庫裡面,但有個好處就是到時候做資產分配的時候,

你向法院申請報酬可以先扣下來,那一萬五就會有著落。

(3)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這個是一定要做的,要公示催告,要刊登報紙!

(4)    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之遺交:

做資產負債表,然後透過法院去分配,然後清償債務之後還有剩餘的財產要繳交國庫!

剛講的那個股票的案例,就是後來我要繳交國庫,所以必須要做除權判決,然後把股票拿出來拍賣,問題是又拍不出去,所以最後的結果

是我拿兩千塊出來請助理把它買下來!

7. 受任後之程序(請搭配PPT閱覽):

聲請閱覽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全卷及公示催告程序等,基本上就是一個強制執行的程序,相信各位都很清楚!

遺產管理人職務終結之後,法院會給你一個備查案,然後你再把備查案交給國庫署,終結以後就可以申請報酬。

8.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規定是一萬到五萬,那大約是在一萬五左右,須向法院聲請。

9. 漏報遺產稅問題:

之前有一個律師,他也擔任了遺產管理人,所以他是遺產稅的申報義務人,但是他沒有去申報遺產稅,結果不巧被繼承人在生前兩年匯了兩筆財產出去,這兩筆財產大約有一億,所以國稅局就下了一個處分書,因為那時候遺產稅是繳50%,大約就是五千萬,那遺產管理人漏報的時候,國稅局以一倍的金額開罰,所以這個律師被罰了五千萬。

那因為這件事情事關重大,所以律師公會就把這個案子傳給大家知道,那大家就覺得幫忙做事情還這樣,所以就集體把案子都退回去了,那法院就協調國稅局跟國有財產署開會,再指定其他的公會去承接遺產管理人的案件。

律師公會聯合會除了中區國稅局外,也去拜訪了財政部,所以這個時候,財政部在了解以後就做出了一個函示,意思是遺產管理人在遺產稅漏報經國稅局裁罰後,應以遺產繳納,不得對遺產管理人固有財產處分,只能對遺產行使,但法務部對此有不同意見,法務部執行署認為,你是自己本身的行為違反這個裁罰,所以應該以固有財產做裁罰!

所以這裡就產生了一個現象,如果財政部沒有裁罰的話,行政處分就不會送到法務部執行署,那執行署當然不會執行了,可是如果在財政部還沒發布這個函示之前,財政部已經做出行政處分了,法務部還是會執行阿,這時候唯一解套的方法就是必須要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到了行政法院的時候,被告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可是財政部的函示就是不對固有財產執行了,因此債權人沒意見,債務人也沒意見的時候法院就會同意了,這時候就可以廢棄掉原處分了。

遺產管理人最大的問題就在這裡,所以我們在做遺產管理人的時候,這個問題拿捏好大概都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10. 地政士公會的角色:

以剛那個案子來講台中市律師公會就很積極地幫會員解決這個問題,那我必須要講這種問題地政士公會這邊也應該要扮演比較積極的角色,如果會員遇到不當的刁難的會也要積極的介入協調。我講一個例子,我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時候,那個案子本來公告現值是四、五百萬左右,但因為拍了十幾年一直拍不出去,所以我就用一百萬做價給他們的親屬,請他們拿一百萬出來承接,那這個案子就這樣子結案了,沒想到沙鹿稽徵所說,你這個有價額顯不相當的問題,那我發函給沙鹿稽徵所,也發函給律師公會,我請律師公會幫我解釋破產程序本身就是特別的強制執行程序,沒想到律師公會回文給我叫我自己跟法院協調,所以地政士公會在接遺產管理人的案子的時候可能要多注意一下。

 

11. 問題討論:

Q1:遺產管理人報酬只有一萬五?

A:遺產管理人以公益性質居多,報酬由法院核定,大約會落

在一萬五左右。

Q2:漏報遺產稅是罰遺產管理人?

A:對

Q3:不動產一定要執行拍賣才可以嗎?自己協議需要報備嗎?

A:不一定,可以自己價購,自己協議,只要有辦法換成現金他就不管,但不能太誇張:另外自己協議價購不用報備。

Q4:會不會賠錢?

A:必須要先墊一點錢!

Q5:親屬會議會不會破局?

A:會,破局就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Q6:擔任遺產管理人會不會需要賭上自己的身家財產?

A:絕大多數的遺產管理人案件都是負債大於資產,並不會有漏報遺產稅的問題,只有少部分會有需要申報遺產稅,且只需要按規定申報

再加上前述國稅局的解釋令,已經不會對遺產管理人裁罰了,所以基本上不會有問題了。

Q7:剛提到的破產管理問題裡面,沙鹿稽徵所認為與市價顯不相當,後來怎麼解決?什麼叫與市價顯不相當?

A:告訴沙鹿稽徵所破產管理的部分是一個特別的強制執行程序,因為就算破產管理人要賣,債權人會議不同意也沒有用,債權人會議要

賣法院不同意也沒有用。至於與市價顯不相當,那是他們的自由心證了!

Q8:有個案例:某甲的奶奶先前喪偶改嫁,後來過世,某天這沒有血緣的阿公也過世了,而過世前住的房子是由某甲與阿公所共有,請問這

位阿公的遺產該如何處理?

A:國有財產署會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但共有人也有機會可以成為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不過遺產管理人不能承受財產,須要有人配

合。

 

(二) 代筆遺囑:

 

重點整理:

1. 立遺囑人本身意識要清楚

2. 立遺囑人要能清楚陳述他要做甚麼

3. 見證人要始終在場

4. 可以電腦打字

5. 遺囑的問題通常會出現在繼承人有到法院去提起訴訟!

6. 如果是地政單位認為遺囑無效的話,假設訴願也輸了,那這時候一個方法是打行政訴訟,另一個方法就是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真正

的訴訟,那民事法院就會去就調查事實證據例如聽錄音、傳見證人作證等。

7. 通常一般繼承人都會直接打遺囑無效,主張應繼分,那如果是有效的話就會變特留分!

8. 其實大家只要把民法要求的一些程序進行好了,代筆遺囑真的是可以接的!

9. 需要錄音,但不必要到錄影!

  1. 特留分的問題須有重大侮辱才能剝奪其繼承權,但何謂重大侮辱,只有法院能認定。
  2. 見證人要始終在場,且清楚知道他要做甚麼。
  3. 通常一開始都要先跟當事人溝通清楚,確認他知道今天要做甚麼,然後告訴他現場有三個人ABC,這三個人要幫你做見證人,你同不同意?同意就開始錄音:

「現場有誰誰誰」

「我是某某某,這兩位是我的助理,他們都在場,那請問

你今天來我的事務所做甚麼?」

「立遺囑」(立遺囑人回答)

「那你同不同意指定我們三個人來當見證人,還有我來當

代筆人?」

「同意」(立遺囑人回答)

接下去就可以進行遺囑的部分了,這樣就可以避免掉見證人不知道要來做甚麼的問題!

  1. 同居人的話成立的關係是遺贈關係而不是繼承關係。

 

案例分享:

我在97年的時候寫了一個代筆遺囑,沒想到102年10月的時候人死掉了要辦理遺產過戶,結果清水地政事務所不同意過戶所以駁回,他用兩個理由,第一個他去網站調一個例稿說要有一段前言是立遺囑人指定三名見證人口述遺囑如下,然後最後一段要有結尾說要把條文1194條貼上去,他說你要這樣子我才知道你有進行這些程序阿!第二個他說這上面沒有三名見證人都蓋騎縫章,所以駁回!

 

這裡我提了兩個理由,第一個代筆遺囑本身是私文書,那我為什麼要適用公文書條例來蓋騎縫章,第二個你說要把前言跟結尾貼上,可是我們法條只告訴我們要去進行這個程序可是沒有說要把這個程序寫在裡面阿!而且你有疑義你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調查,你也可以聽看看嘛!甚至也可以請我們說明或立切結書!這裡其實清水地政事務所不敢說出口的理由就是這個遺囑違反特留分阿,這種現象其實在我們民間太常見了,因為傳子不傳女嘛!所以說他們不敢說出口的理由就是這裡,於是他找了另外的理由去處理。

 

那這裡我們就提起訴願,後來果然訴願就依這兩個理由通過,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可見行政機關會因為很多奇怪的因素考量而做出駁回的處分!

 

問題討論:

Q1: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A:建議直接從網路上下載範本就不容易出錯。

 

Q2:就部分的財產來立遺囑,這樣可以嗎?

A:可以,就一部分的遺產便應繼分的問題,一部分的財產

變遺產分配的問題。

 

Q3:如果立遺囑的同時,有其他子女有不同意見該怎麼辦?

A:再次確認立遺囑人本身的意思為何?

 

(三)黃會計師分享:

1. 國稅局現在比較依照法規來走,那如果我們可以提出法規上的證據的話,贏的機會很大,但如果是罰則方面,有時候就很難講,

比如說逃漏的話,他已經很明確,那就真的沒辦法講!

2. 有些公司本身資本額很少,可是他要去買的資產很大,變成他沒有這樣的財力,那為了合理化,就必須要去透過增資,這樣才能去買這些設備,否則大家覺得不合理,這中間就會被查。

3. 有些公司他的現金流沒有做的很好,其實會計師是不知道的,除非你是讓會計師做查帳,他的這些憑證會比較清楚,公司的實際情況會比較了解。那像一些比較小型的可能就是平常就只有幫你做發票,進銷項做管理。

 

 

陳乃圓代書分享:

1. 之前有發生過申報遺產稅的時候,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去申報遺產稅,偏偏就有一筆很大筆的遺產不再裡面,沒有報到,結果就被裁罰了幾百萬!他們提出異議,結果國稅局就回答財產清冊僅供參考!

謝律師回答:

這個問題在行政罰法會被解決,因為行政罰法是針對故意或過失裁

罰,那如果你的財產清冊已經調出來了,你已經盡到義務了,不應

該再被裁罰!

 

張立明代書提問:

Q1.目前國稅的查稅重點大概在那些?

A:國稅局的重點他會挑行業別,每年他會挑一些特別行業來抽,另

外如果是一直長期虧損的企業也比較容易被查,因為他會覺得如

果你長期虧損怎麼還能一直經營下去。

 

Q2.如何避免一些金流的問題被國稅局盯上?例如98年時我幫人家

規劃一個二親等的買賣,經過五年後,國稅局發函請當事人說明

姊姊賣這一筆房地當時的收入還有資金的流向請她解釋,那像這

種我們如何避免國稅局選到這個案子

A:這個有困難,只能說中間的過程如何做的合理。

 

Q3.爸爸媽媽賣了祖產,賣了好幾億,如何把錢轉給孩子?節省贈與

稅?

A:利用每年的免贈與稅額度、保險、購買珠寶骨董等等!

 

 

 

補充資料(關於保險課稅問題):

(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受益人領取的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要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以查核實 務常見之父母(贈與人)擔任要保人,子女(受贈人)為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的受益人為例,因為要保人為保單持有人,有解約及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因此,相當於 父母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此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之贈與行為,受贈人於領取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為受益人,則視為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度,於發生給付事實時,必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24條規定於30天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未申報,除補稅外,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