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罰鍰新臺幣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
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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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02年8月份FAQ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

(一)現今民眾使用智慧型手機上網情形普遍,造成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時亦常使用手機上網,此行為容易造成危險駕車之情事,並導致車禍發生。交通部遂於日前修法增訂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機進行數據通訊功能,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實施,訂於10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取締工作。

(二)法令依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茲說明如下:
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第1項)
2、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第2項)

(三)違規事實認定原則如下:
1、規範之車輛:汽車、機車(不含慢車及行人)。 
2、必須為行駛之狀態(含停等紅燈、塞車時,但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之。其所稱臨時停車或停車,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9款或第10款規定之情形)。
3、須以手持方式。
4、規範之設備: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等。
5、須有使用(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之行為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規定,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汽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車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又同條例第73條規定,慢車駕駛人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請協助加強宣導上開規定,至於行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 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部分,也請加強宣導。

停紅燈可以滑手機嗎?

當紅燈秒數較長時,許多人都會「善用時間」拿出手機回訊息或是查看社交軟體。有時,大家去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也會把握停等紅燈的時間查詢路線等交通資訊。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罰鍰新臺幣

新聞媒體不時報導有民眾投訴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而遭開罰,並質疑是否執法過當。事實上,『停等紅燈時使用手機』是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行為,根據警政署及法院的解釋,機車於停等紅燈時並未熄火故尚屬於行駛狀態,此時使用手機即違反交通規則。

到底法律上關於行駛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產品的規定是甚麼呢?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一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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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可能有些人會有疑惑,那將手機放置於手機架上使用的外送業者、計程車業者、租車業者到底算不算違規呢?

答案是…

目前法律僅針對「手持」使用手機進行規範與開罰,「手機架」等其他方式則無明確條文規範,尚屬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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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讓Dr.Z為大家整理「使用手機」的規定吧!

1.「手持」使用手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駕駛人可處新臺幣三千/一千元罰鍰

2.考量行車安全,雖無明文規定不得以「手機架」方式使用手機,但強烈建議駕駛人避免使用

3.依法官解釋,「停等紅燈」尚屬於行駛狀態,故使用手機視同違規

4.於路邊合法「臨停但未熄火」雖已脫離行駛狀態,但為避免造成交通干擾,也建議駕駛人避免該行為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罰鍰新臺幣

隨著電子產品日漸普及且通訊軟體發展成熟,民眾的生活開始難以與手機分割,導致低頭族的數量逐漸攀升。據警政署公布之統計,違規使用手機之取締案件數自2019年開始,三年內由3萬件飆升至6萬件,期間一度高達7萬件。

騎車或開車時邊使用手機一直是極危險也是事故發生的常見原因之一,邊開車邊用手機到底多危險呢?

根據美國汽車協會交通安全基金會(AAA)於2018年的一項研究發現,當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有其他非駕駛相關行為,如使用手機等,會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風險增加66%。

在行駛時分散注意力進行撥接、通話或做其他行動,可能導致駕駛人無法確實操控車輛,而在遭遇緊急狀況時無法迅速反應,造成煞車不及等行車危險。因此警方也積極宣導、取締這種危險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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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的有使用手機的需要到底該怎麼辦呢?

根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的車輛,在道路已經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所以在「臨停熄火」的狀況下使用手機是最為安全的作法。

Dr.Z提醒大家,雖然目前針對手機使用的相關法規尚有待修改或補足之處,基於為自身的交通安全考量,大家還是應自我要求,避免任何可能產生行車安全疑慮的行為。

參考資料: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
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警
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
,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
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指相
類行動電話、電腦並具有下列各款之一功能之裝置:
一、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二、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
三、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
四、顯示影音、圖片。
五、拍錄圖像、影像。
六、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
七、執行應用程式。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
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

相關令函 (2)

第五條

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
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時
,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
式辦理。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

第六條

為避免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
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影響行
車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交通及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
各級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社團或民間團體共
同宣導。

第七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
宣導村里民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
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以維行車安全。

第八條

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廠商於銷售其產品時,應於使用說明
書加註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告知消費者勿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以
手持方式使用,以維交通安全。

第九條

各公路監理機關應就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之危險性、正確使用方法及違反規定之處罰等相
關事項加強宣導,並納入駕駛執照考驗筆試題庫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
。
各公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將前項相關內容納入交通安全課程內容。

第十條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法人團體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
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各級公私立學校應於集會場合中,宣導教職人員及學生,駕駛汽車於行駛
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第十一條

除前項外,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
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之
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為配合本辦法之實施,直轄市、縣(市)交通及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
應相互協調,視當地實際狀況,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第十二條

警察機關應就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發生道路交通事
故之相關數據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提供相關機關參考。

第十三條

本辦法之宣導工作,由交通部策劃並督導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