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貸購買保險商品有房貸申請文件與業務員報告書所載之年收入不一致情形係違反公平待客原則中那一項原則

有關銀行兼營保經代業務涉授信及存款端之相關內控強化措施處理原則,請轉知兼營保經代業務之會員機構查照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10.0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802731011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8.10.22 17:03:19

一、本會檢查發現銀行兼營保經代業務有發生不當勸誘客戶以貸款或定期存款解約方式購買保險商品之消費爭議之情事,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銀行對於客戶以貸款或定期存款解約方式購買保險商品,尤其係具高度儲蓄性質或投資型保險商品(該二項保險商品下稱是類保險商品),應強化相關內控強化措施及勾稽機制。經參酌本會108年8月15日召開「銀行兼營保經代業務涉授信及存款端之相關內控強化措施」會議結論,爰規範銀行兼營保經代業務相關內控強化措施原則如下:
(一)銀行應落實認識客戶程序,確認瞭解客戶風險承擔能力,並應強化商品適合度,對商品屬性進行評估,提供適合之商品。為推介與客戶風險屬性相符之保險商品,應對各類保險商品風險屬性進行分類,於銷售過程以控管確認客戶與保險商品風險屬性符合適配。
(二)銀行酬金制度應落實公平待客「酬金與業績衡平原則」,對於理財業務人員績效考核獎金的發給應獎懲分明,若有未落實公平待客原則情事,應有就已發之獎金予以收回並適當懲處之機制。
(三)針對授信部門有關客戶購買前揭是類保險商品之保費來源為貸款之強化措施處理原則:
1、貸放前之控管機制:
(1)應確認客戶貸款購買是類保險商品是否出於客戶意願,並應徵取客戶聲明書:
甲、建立確認機制:授信部門受理資金用途屬「週轉金」及「投資理財」之個人授信業務申請時,應由各營業單位法令遵循主管或非理財部門主管(或人員)與客戶確認是否經勸誘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以購買是類保險商品之情事。
乙、建立客戶簽署聲明書機制:請客戶填寫聲明書,聲明有無該行人員勸誘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以購買是類保險商品之情事。
(2)轉介作業留存軌跡:為避免具保險業務員執照之理財業務人員鼓勵客戶利用低利貸款轉買是類保險商品,授信部門於受理理財業務人員轉介之房貸申請案時,應向客戶確認貸款之實際用途,相關轉介作業並應建立內控機制及留存軌跡。
2、貸後管理:
(1)建立系統檢核機制:利用系統輔助控管,以同一客戶ID勾稽檢核其在授信部門辦理貸款及在保經代部門購買是類保險商品情形,以利掌握客戶貸款後實際資金用途流向。
(2)加強內控及內部稽核:建立勾稽機制檢核客戶是否有被不當勸誘以購屋貸款購買是類保險商品情事,是否有行員對徵授信資料借款用途、收入記載不確實情事,並有適當懲處機制。
(四)針對存匯部門提供客戶定存解約買保險利息免打折優惠之相關強化措施處理原則:
1、應將本會101年10月17日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970號函有關不得利用客戶存款資料進行誤導或不當行銷等納入銀行內控規範。
2、為避免有鼓勵客戶以定存解約購買投資型保單之情事,應檢視現行分行辦理臺外幣定存中途解約利息免打折權限情事,進一步查證其妥適性,並予以適當設限。
(五)強化內控內稽:本會檢查發現之下列缺失態樣類型,請列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一般查核之重點查核項目 。如違反規定者,應切實檢討改善:
1、理財業務人員對於詢問以房養老商品之客戶鼓勵改辦理房貸且購買投資型保單。
2、勸誘客戶辦理房貸獲得資金,購買投資型保單,房貸撥款後先將資金匯至他行,再匯回原撥款銀行之撥款帳戶(或其他帳戶)供扣取投資型保單保險費,以規避金融檢查。
3、以定存提前解約利息免打折優惠勸誘消費者買保險。
4、貸放撥款後之資金流向為繳交保費,但業務員報告書之保費來源填寫「多年儲蓄」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保費來源。
5、理財業務人員未具實填寫業務員報告書,且未落實瞭解消費者對商品之適合度,致辦理房貸時之授信申請書與投保時業務員報告書所載之客戶年收入不一致。
二、本處理原則除系統檢核機制之建立應於明(109)年6月底前完成,其餘強化措施應於文到3個月內完成。
三、前揭處理原則應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規定,並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以落實執行。
四、針對本會刻正辦理預告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修正重點包括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保費來源,以及客戶與其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等,請於法規公告施行後如有未在本範圍者 ,請併納入銀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規定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本會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法規制度組、本國銀行組、信託票券組、外國銀行組、金融控股公司組)

  • 隱私權政策宣言
  •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瀏覽人次: 67125350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1.10.14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
220230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通過A無障礙網頁檢測

裁罰案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及有礙保險代理人業務健全經營之虞,對該公司依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900萬元整,及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代理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

2021-08-19

受處分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該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有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900萬元整,及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代理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
事實:
一、該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未落實執行壽險商品招攬之認識客戶作業,且有刻意規避法令所定應檢核保費來源是否為要保前3個月貸款之情形,如:
(一)該公司108年12月至109年3月間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皆授權以信用卡扣繳保費,再以該公司貸款繳交信用卡費,其實際上仍係以貸款方式購買保單,而該公司貸款轉介人與保險業務員為同一人,卻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填寫保費來源,有未落實執行瞭解消費者(KYC)之情事,如:
1、竹科分行客戶○○○108年12月11日購買2筆VAQT優利人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之保費合計407萬餘元係於109年1月2日以該公司信用卡扣繳,繳交卡費資金來源係以該公司108年11月5日申貸,12月26日撥貸之長擔放款新臺幣(下同)1,180萬元,同日匯出408萬元至該客戶之中信銀帳戶,再於109年1月30日自中信銀匯入407萬餘元繳付,惟業務員報告書填載保費支出來源為薪資、投資收入及既有存款,且該分行回報之查證結果為「據實填寫,確認後無疑義」,核與事實不符。(房貸轉介人員及保險銷售人員均為該分行理專○○○)
2、西松分行客戶○○○108年12月12日購買VAQT優利人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之保費200萬元係於109年1月6日以該公司信用卡扣繳,繳交卡費資金來源係以該公司108年10月17日申貸,109年1月7日撥貸之長擔放款800萬元,於109年1月17日臨櫃轉出200萬元繳付,惟業務員報告書填載保費支出來源為投資收入、既有存款及退休金,且該分行回報之查證結果為「據實填寫,確認後無疑義」,核與事實不符。(房貸轉介人員及保險銷售人員均為該分行理專○○○)
3、長安東路分行客戶○○○108年12月23日購買VAQT優利人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之保費510萬元係於109年1月9日以該公司信用卡扣繳,繳交卡費資金來源係以該公司108年12月2日申貸,109年1月2日撥貸之長擔放款1,250萬元,於109年1月3日、109年1月21日及109年2月3日分別透過行動銀行繳款240萬元、100萬元及181萬餘元,惟業務員報告書填載保費支出來源為投資收入及其他(投資贖回),且該分行回報之查證結果為「據實填寫,確認後無疑義」,核與事實不符。(房貸轉介人員及保險銷售人員均為該分行理專○○○)
4、東湖分行客戶○○○109年3月6日購買VAQT優利人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之保費305萬餘元係於109年3月19日以該公司信用卡扣繳,繳交卡費資金來源係以該公司109年3月10日申貸,3月18日撥貸之短擔放款1,100萬元,於109年4月14日轉出310萬元至該客戶信用卡款自動扣繳帳戶後並於109年4月15日及109年4月16日自動扣款繳付,惟業務員報告書填載保費支出來源為薪資、存款及公司股東紅利分紅,且該分行回報之查證結果為「據實填寫,確認後無疑義」,核與事實不符。(房貸轉介人員及保險銷售人員均為該分行理專○○○)
5、敦北分行客戶○○○109年3月6日購買VAQT優利人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之保費204萬元係於109年3月12日以該公司信用卡扣繳,繳交卡費資金來源係以該公司109年3月23日申貸,3月30日撥貸之長擔放款275萬元,於109年3月31日轉出200萬元至該客戶信用卡款自動扣繳帳戶後並於109年4月21日自動扣款繳付,惟業務員報告書填載保費支出來源為存款,且該分行回報之查證結果為「據實填寫,確認後無疑義」,核與事實不符。(房貸轉介人員及保險銷售人員均為該分行理專○○○)
6、敦北分行客戶○○○109年3月16日購買VAQT優利人生變額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之保費200萬元係於109年3月23日以該公司信用卡扣繳,繳交卡費資金來源係以109年3月20日申貸,3月31日撥貸之長擔放款700萬元,於109年4月22日轉出180萬元至該客戶信用卡款自動扣繳帳戶後,並於109年4月27日自動扣款繳付,惟業務員報告書填載保費支出來源為存款,且該分行回報之查證結果為「據實填寫,確認後無疑義」,核與事實不符。(房貸轉介人員及保險銷售人員均為該分行理專○○○)
(二)對客戶短期內申請房貸及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案件資訊,未落實執行業務往來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一致性之檢核機制,致「房屋貸款申請書」或「房屋貸款批覆書」與「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所載個人年收入有不一致之情形,如:新店分行客戶○○○108年12月12日「房屋貸款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填載年收入200萬元、108年12月23日「房屋貸款批覆書」僅認定年收入78萬元,惟109年2月27日保險公司「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人員報告書」填載個人工作年收入200萬元、其他年收入100萬元及家庭年收入300萬元。(房貸轉介人員及保險銷售人員均為該分行理專○○○)
二、該公司招攬○○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產物)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有未經要保人同意即增加投保項目加收保費,且未充分提供業務人員完整之教育訓練,致業務人員未妥適向客戶說明投保之保險費率情形,如:
(一)該公司有由系統逕自增加投保項目,以致有加收保費之情形,如:經查該公司自97年建置徵審系統,均預設裝潢增額比例為45%,致有長期未經要保人同意,逕以裝潢增額比例45%計算保費,造成要保人須額外支出保費,查109年4月該公司以該系統產製○○產物一般住宅火險之新保險案件計154件,其中○○○、○○○及○○○等149件要保書均未勾選裝潢增額約定比例,惟該公司逕以系統預設比率45%計算保費,致承保錯誤率高達96.75%,當月上開案件共加收保費50,084元。
(二)該公司未充分提供業務人員完整之教育訓練,且業務人員未妥適向客戶說明保險費率內容,致客戶無法發現保費費率異常情事,如:該公司提供客戶簽署之要保書僅載有「保險金額」及「保險費」,且於108年11月29日提供予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教材,亦未揭露○○產物提供予該公司之一般住宅火險費率係預設裝潢增額比例45%,致業務人員未能妥適向客戶解說保險費率。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開事實一,該公司有部分客戶於貸款後2個月內要保,且貸款轉介人與保險業務員為同一人,該等保險業務員應知悉客戶與銀行往來之授信、保險及財務資訊,卻於業務員報告書為不實填載;另有部分客戶要保時先授權以信用卡扣繳保費,再向該公司申貸,其實際上仍係以貸款方式購買保單,惟業務員報告書所填載之保費來源卻為薪資、投資收入、既有存款等,該公司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填寫保費來源一事未落實審查,填寫業務員報告書及簽署作業均流於形式,且有刻意規避法令所定應檢核保費來源是否為要保前3個月該公司貸款之情形。上開情事,核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且有礙保險代理人業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300萬元整,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處停止代理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1個月。
二、上開事實二,該公司自97年起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未提供消費者可選擇是否加保裝潢之重要資訊,亦未向消費者說明所負擔之保費內容,卻直接以該公司系統增加投保建築物之裝潢,且致保費增加,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核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應分別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論處,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考量違規期間長、影響消費者眾,不法收益多,且消費者應多係因辦理貸款而投保住宅火災保險,即消費者相對處於弱勢,該公司卻直接以系統增加投保項目並加收保費,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應受責難程度較高,爰核處罰鍰600萬元整。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本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

  • 瀏覽人次: 12615
  • 更新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