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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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

職災通報報你知

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應如何處置?
小李:「不好了!不好了!領班,大明在工地從3樓施工架摔下來了!」
領班:「怎麼會這樣,剛剛不是好好的嗎?人怎麼樣?」
小李:「現在人躺在地上,還在哀哀叫,不過小腿不能動,好像骨折了!」
領班:「老王,你趕快打119叫救護車!小李,叫現場先不要動,等救護車來,我打電話通報一下勞檢處。」
小李:「好,不過領班,為什麼要通報勞檢處呀?」

【職災通報是什麼】
當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大家都知道第一時間就是要打119叫救護車,但有經驗的職安人員更知道,還要在8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過去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發生死亡重大職災應於24小時內通報勞檢機構,事業單位以電話進行職災通報;然而考量科技進步、資訊普及,人手數支智慧型手機,可利用即時通訊軟體進行通報,大幅縮短通報時間;同時也為爭取職災處理時效,故103年7月3日新修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已修正上述規定,針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1)死亡災害、(2)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3)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雇主均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通報職災完成後,雇主除非必要之急救外,不可以移動或破壞現場。檢查機構接獲通報後,會派員進行現場調查,釐清職災原因,改善作業環境,避免災害再現,協助罹災勞工重建及提供罹災勞工家人相關權益的保障。另外,雇主應該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職災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未落實職災通報,害人又害己】
職災發生時,雇主怕被檢查機構檢查發現缺失,而被罰錢,乾脆選擇隱匿不通報,而且知道若撥打119,消防局會轉知檢查機構,所以乾脆自己處理,也不聯絡救護車,不僅使受傷勞工第一時間沒受到妥善照顧,延誤就醫時機;甚至雇主又破壞現場環境,不正視問題,使潛在威脅未被根除,日後難免再度發生。

大多數事故之發生係由於不安全的環境狀況與不安全的動作行為所引起,事業單位除要求工作效率、追求進度及賺取利潤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落實作業現場安全觀察監督管理責任,實施風險評估,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管理措施,改善潛藏的人為風險,降低工作者墜落、感電、跌倒等危害事件發生,以提供工作者舒適工作環境,維護職場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最後,提醒所有業者,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實施急救搶救,若未依規定通報,將被開處新臺幣3萬。

職業災害應變及緊急救護

作者:石富元醫師 台大醫院安全衛生室主任,急診醫學專科醫師

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應如何處置?
工作場所發生不可預期的事故而造成人員受傷時,這是非常關鍵的時刻,如果沒有立即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不只會讓傷害擴大甚至無法挽回,也可能加重法令上的究責。然而緊急傷病種類太多,除非是久經訓練的救護技術員,否則無法熟悉所有情況的處理。下列的原則可以適用於大部份的傷病情況,只要依照進行對於受傷員工及機構都可以減少傷害損失。
 

面對災害發生人員傷害時,必須依序採取下列四個步驟來減少傷害(圖):
1.立即通報:立即進行內部及外部通報,特別是119等救災救護單位,並且通知負責人並呼叫周邊的人員前來協助,如此上下齊心,內外合作才能損害控管。

2.安全確保:現場的危害,如火、煙、毒化物或電力,有可能進一步對周邊施救人員造成傷害。因此要先評估現場安全,設法控制危害,將病人初步移到相對安全區進行後續處置。後續外部的救災救護人員到達時,要導引到現場,並且告知發生的情況。

3.急救:確認現場安全之後,立即給予病人初步的評估,大致上就是是否意識清楚,有無脈搏呼吸等生命徵象等。如果沒有生命徵象,就立即進行心肺復甦術,包括胸外按摩及人工呼吸,詳細情形請參考急救網站。如果同時有多名傷患,要進行檢傷分類,優先處理病情危急但還有急救可能的病人。其他更技術性的救護措施,如頸椎及脊椎固定、傷口包紮、呼吸道維持及給氧等,消防局的救護技術員會進行,你只要在旁協助即可。

4.後送:初步穩定之後,就要協助導引救護車輛停放到病人旁邊,協助搬運病人上車,並且陪伴到醫院急診室就醫。在運送過程中,可以電話通知病人家屬到即將送達的醫院。到醫院之後,將事故及傷患處置過程告知醫護人員,協助傷病患掛號等行政程序,並且陪伴到達的家屬,給予精神支持及協助。

沒有人希望事故傷害發生,但是終究會有百密一疏的時候,時常會因為人員慌亂而加重傷害,甚至引起法律責任。如果依照採行上述四原則步驟,就可以將個人及機構的損害降到最低。

活動名稱/內容 活動時間/地點 洽詢電話/單位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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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台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02-2395-8567/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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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台北市仁愛路一段17號2樓) 
02-2395-8567/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105年度愛灑人間-外籍勞工健康關懷活動(第一場次)  4/10(日)13:00
臺北車站北三門、西一門之站內空間(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 
02-2559-8518轉5212/重建處外勞諮詢課   
“薪”福在敲門中型就業博覽會  4/15(五)14:00-16:30
承德文化勞動園區(臺北市承德路3段287號) 
02-25942277分機210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雇主服務課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
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
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
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
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
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認可
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認
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
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
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
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為落實職業災害通報與聯繫,
    加速災害原因調查與分析,主動提供個案協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職業災害定義與扶助
二、所稱職業災害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條第 5款規定之事件,本要點
    除特別指定外,適用範圍以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為限,
    並區分為下列 3級:
  (一)甲級職業災害:罹災死亡 3人以上或傷害人數 5人以上之事件。
  (二)乙級職業災害:罹災死亡 1人以上或傷害人數 3人以上之事件。
  (三)丙級職業災害:罹災人數 1人以上,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
        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
        達24小時以上之事件。

三、營造工作場所之設施、設備,導致不特定人生命或財產危害之公共安
    全事件,比照乙級職業災害處置。但罹災死亡 3人以上或傷害 5人以
    上者,比照甲級職業災害處置。

  職業災害通報
四、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置職業災害通報電話( 2596-
    9928),指派專人24小時輪值受理通報(以下簡稱輪值人員)。

五、輪值人員接獲下列通報,立即進行職業災害緊急處置: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19)通報之事件。
  (二)事業單位依同法第37條第 2項通報之事件。
  (三)其他單位(人)通報職業災害之事件。

六、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視接獲通報之罹災人數,初步研判災害等
    級,依下列程序緊急處置。但12小時內通報之罹災人數有變動,適時
    調整災害等級與處置方式:
  (一)甲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電話通知勞檢處處長,勞檢處處長電話通知勞動局局長。
         (2)電話通知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
         (3)已知災害情況,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
            組。
         (4)勞檢處派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勞動檢查及蒐證,視需要訪談
            相關人員,初步瞭解肇災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
         (5)勞動檢查、蒐證或訪談結果,摘要上傳回報勞動局「職災處
            置服務隊」LINE群組。
         (6)勞動局(局長室)將輪值人員通報之災害資訊轉知市長室,
            並轉貼於「市政府」LINE群組。
         (7)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以上各款緊急處置程
            序亦同。
        2.書面通報表(傳真)
          登錄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24小時內分別傳
          真勞動局(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重建處及職業安全衛
          生署。
        3.即時簡訊或勞動安全電子報
          接獲職業災害通報 3日內,繕製災害發生簡介與可能預防對策
          ,全面轉知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注意防範。
  (二)乙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電話通知勞檢處處長,勞檢處處長電話通知勞動局局長。
         (2)電話通知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
         (3)已知災害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4)勞檢處派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勞動檢查及蒐證,視需要訪談
            相關人員,初步瞭解肇災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
         (5)勞動檢查、蒐證或訪談結果,摘要上傳回報勞動局「職災處
            置服務隊」LINE群組。
         (6)勞動局(局長室)將輪值人員通報之資訊,轉貼於「市政府
            」LINE群組。
         (7)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以上各款緊急處置程
            序亦同。
        2.書面通報表(傳真):同甲級職業災害處置方式。
        3.即時勞動安全電子報:同甲級職業災害處置方式。
  (三)丙級職業災害
        1.即時通報
         (1)已知災害摘要上傳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
         (2)轉知責任區勞動檢查員。
         (3)責任區勞動檢查員接獲通報翌日前(例假日順延),對發生
            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實施勞動檢查。
        2.書面通報表(傳真):登錄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72小時內分別傳真勞動局(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
          、重建處及職業安全衛生署。
        3.即時勞動安全電子報:責任區勞動檢查員實施職業災害檢查 5
          日內,繕製災害簡介與可能預防對策,全面轉知事業單位職業
          安全衛生人員注意防範。

附表1-重大災害通報表


七、輪值人員即時通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主要內容如
    下:
  (一)通報單位與時間。
  (二)災害發生時間、地址。
  (三)已知災害傷亡及發生情況摘要描述。
  (四)前往現場處理單位或人員姓名。
  (五)有關「時間」均紀錄至「分」。
  (六)提供LINE群組資料輸入人員姓名及職稱。

八、輪值人員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主要內容如下:
  (一)現在已知罹災人數(區分工作者與非工作者)。
  (二)初步研判肇災可能原因與責任。
  (三)初步研判違反之勞動法令與相關處置作為。

九、職災處置服務隊LINE群組其作用是作為意見交換及訊息提供,其群組
    討論訊息,不得對外轉述。

  職業災害先期處置
十、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至職業災害現場,應避免妨礙或影響救災
    。針對事業單位依下列情況,先予命令停工:
  (一)營造工作場所發生甲、乙級職業災害,工作場所與職業災害有關
        及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即命令停工。
  (二)非營造工作場所發生甲、乙級職業災害,以工作場所與相關作業
        命令停工。
  (三)丙級職業災害,得以工作場所與相關作業命令停工。

十一、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至職業災害現場,進行初步蒐證範圍,
      包括下列事項:
    (一)導致職業災害之直接或間接證物,扣留或照相存證。
    (二)照相或錄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毀損情況。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之紀錄。
    (四)罹災者僱傭關係(勞動契約)及最近一個月之工時、工資、出
          勤情況等勞動條件紀錄。

十二、接獲輪值人員通報之單位,在不妨礙或影響救災情況,先期處置措
      施如下:
    (一)甲級職業災害
          1.勞動局(局長室)
           (1)局長親至職業災害現場指揮或瞭解蒐證情況。
           (2)局長或指定副局長召集相關人員,成立緊急處置專案。
           (3)視職業災害嚴重性,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前往關懷罹災
              者或其家(遺)屬。必要時,得依罹災程度,分別致贈傷
              亡緊急處置扶助金。
           (4)指定發言人,統一發佈新聞說明。
           (5)宣示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依法從重處分或移送管轄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2.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彙集勞檢處勞動檢查結果,初步研判災害原因與責任。
           (2)判斷事業單位違反之勞動法令。
           (3)確定停工範圍與罰鍰處分額度。
           (4)瞭解職業災害事業單位之緊急救護情況及補償措施。
           (5)督導勞檢處研訂防範類似職業災害再發生之因應措施。
           (6)前述(2)-(6)款綜合彙整陳核後,送發言人適時發佈
              新聞。
           (7)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3.勞檢處(處長室)
           (1)處長親至職業災害現場指揮蒐證。
           (2)視災害規模與嚴重性,立即調派具檢查類似災害專長之勞
              動檢查員,成立勞動檢查小組(含輪值人員),分工或分
              責任區,進行現場檢查與蒐證作業。
           (3)規劃並全面啟動勞動檢查職業災害相關事業單位之工作場
              所。
           (4)研訂並執行防範類似職業災害再發生之因應措施。
          4.勞檢處(輪值人員或勞動檢查小組)
           (1)確認罹災者人數與傷亡情況(區分工作者與非工作者)。
           (2)確定停工範圍,並立即送達停工命令。
           (3)全面照相蒐證,保全肇災證據。
           (4)蒐集事業單位管理措施之紀錄。
           (5)調查罹災者僱傭關係(契約)及最近一個月之出勤或輪班
              情況、工時、工資等勞動條件紀錄,作為研判補償責任或
              過勞等情事。
           (6)初步判斷事業單位災害原因與違反勞動法令事項。
          5.勞檢處(職業災害案主辦單位)
           (1)指定專責勞動檢查員,彙集調查證據,研判災害原因與責
              任,撰述初步檢查報告。
           (2)瞭解事業單位緊急救護及職業災害補償措施。
           (3)必要時邀請專家鑑定。
           (4)認定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
           (5)研判事業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是否涉及刑法第 276條
              、 284條業務過失責任。
           (6)填具勞檢處「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及「職業災害
              死亡/重傷勞工基本資料」(附表 2)傳真重建處。
           (7)撰擬新聞稿送局發佈新聞。
          6.重建處
           (1)接獲輪值人員傳真書面報告表(附表 1)及(附表 2)後
              ,再由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進行後續服務。
           (2)個案管理員24小時內(例假日順延)先以電話聯繫罹災者
              或其家(遺)屬,蒐集資料後填具「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服
              務情形」(附表 3)表達慰問關心之意。
           (3)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死亡者家(遺)屬協助申請本市或其
              設籍地之職災慰問金、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職
              業災害勞工家屬慰問金10萬元,俟申請資料文件備齊後交
              換回本局(職業安全衛生科)及職安署提出申請;另需完
              成「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接案評估表」(附表 4)
              ,依評估需求執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源服務。
           (4)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傷者本人或家屬,完成「職災勞工個
              案主動服務計畫接案評估表」(附表 4),依評估需求執
              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源服務。
    (二)乙級職業災害
          1.勞動局(局長室):必要時,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至職業
            災害現場指揮或瞭解蒐證情況。
          2.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瞭解並提報勞檢處職業災害檢查結果或緊急處置措施。
           (2)協助發佈新聞說明。
           (3)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3.勞檢處
            同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措施,但得指派技正以上人員代表
            至現場指揮蒐證,免撰述初步報告書。
          4.重建處
            同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措施。
    (三)丙級職業災害
          1.勞檢處
            轉知責任區勞動檢查員翌日前(例假日順延),至發生職業
            災害之工作場所,從嚴實施勞動檢查,並依實際情況,命令
            停工或移送勞動局從重處分。
          2.重建處
           (1)接獲輪值人員傳真書面報告表(附表 1)及(附表 2)後
              ,再由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進行後續服務。。
           (2)個案管理員 3個工作日(例假日順延)先以電話聯繫罹災
              傷者本人或其家屬,蒐集資料後填具「重大職業災害事件
              服務情形」(附表 3)表達慰問關心之意。
           (3)個案管理員訪視罹災傷者本人或家屬,完成「職災勞工個
              案主動服務計畫接案評估表」(附表 4),依評估需求執
              行處遇計畫,連結或轉介相關資源服務。

附表2-職業災害死亡重傷勞工基本資料表

附表3-重大職業災害事件服務情形

附表4-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接案評估表


十三、經營公共運輸業之事業單位,因勞動場所緊急(非工作者上下班)
      事故,導致所屬「工作者」發生職業災害,符合第三點甲、乙級職
      業災害規定,免除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與撰述報告,但依下列程
      序處置:
    (一)勞動局(局長室)
          視職業災害嚴重性,由局長或指定代理人,前往關懷罹災者(
          指事業單位之工作者)或其家(遺)屬。
    (二)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1.接獲通報後,轉知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2.瞭解職業災害事業單位之緊急救護情況及補償措施。
          3.蒐集罹災者戶籍或診斷證明等資料,快速發放慰問金。
          4.彙集處置情況及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結果等事項,適時發佈新
            聞。
    (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1.指定專人與勞檢處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2.彙集勞檢處勞動條件檢查結果,會同職業安全衛生科,確定
            事業單位違反之勞動法令,並依法處分。
          3.協助職業災害補償爭議處理。
          4.勞動權益維護之法律扶助。
    (四)勞檢處
          1.輪值人員接獲通報,比照甲、乙級職業災害「即時通報」處
            置。
          2.輪值人員填寫「重大災害通報表」(附表 1),24小時內分
            別傳真勞動局(局長室與職業安全衛生科)及重建處。
          3.輪值人員或另指派勞動檢查員,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蒐
            集罹災者最近三個月之工時、工資、出勤紀錄或休假等資料
            。
          4.初步判斷罹災者有否過勞情事。
          5.研判事業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是否涉及刑法第 276條、 2
            84條業務過失責任。
          6.勞動條件檢查結果送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處置。
          7.違反勞動基準法者,移送勞動局從重處分。如涉及業務過失
            責任,送勞動局移請管轄地方法院檢查署偵辦。
    (五)重建處
          比照甲級職業災害先期處置。

十四、重建處接獲勞工保險局通報之職業災害事件(含未加入勞工保險者
      ),依下列程序處置(服務流程如附表 4):
    (一)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名冊,每月定期檢附問卷調查表(附表 5
          ),函詢接受服務意願,俟回復以電話連繫方式,評估是否有
          開案服務之需求,另個案管理員每月彙整問卷調查表回收情形
          陳核。
    (二)依職業災害死亡及失能給付名冊,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 7日內
          聯繫,評估是否有開案服務之需求。
    (三)勞檢處通報非甲、乙、丙級之職災事件、其他單位(縣市)轉
          介及其他通報管道,督導指派個案管理員 3日內聯繫,評估是
          否有開案服務之需求,並回復受轉介單位。
    (四)針對傷害或失能勞工之需求,提供勞動權益、職能培育、社會
          福利等諮詢、協助或轉介。
    (五)發現有甲、乙級職業災害死亡者,訪視其家(遺)屬,給予就
          業或其他支持協助。

附表5-職業災害勞工需求問卷調查表


  職業災害後續處置
十五、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勞檢處應針對下列場所,儘速從嚴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違反勞動法令者,移送勞動局從重
      處分:
    (一)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
    (二)職業災害相關事業單位在臺北市之全部工作場所。
    (三)職業災害相關自營作業者,位於臺北市之全部工作場所。

十六、勞檢處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協助鑑定,30日內完成職業災害檢討
      會,並撰述職業災害檢查報告,送勞動局核轉職業安全衛生署。但
      比照甲、乙級職業災害處置之事件,檢查報告送勞動局備查。

十七、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申請復工,勞檢處除檢視職業災害工作場
      所之改善措施外,並增加事業單位所屬全部工作場所,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設備與管理措施檢查結果之改善措施。

十八、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與罹災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
      補償履行結果,列入復工審查重要參酌事項。

十九、事業單位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有關雇主應支付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
      業災害補償之金額,勞檢處應列管並派員追蹤補償情形,依法辦理
      。

二十、勞檢處每 6個月彙集統計各級職業災害事件,並分析災害原因,針
      對導致災害發生之設施、設備或管理措施,規劃、擬定勞動檢查、
      宣導等防範措施,並送勞動局備查。

二十一、勞檢處彙集職業災害案例,每年不定期召集職業災害工作場所負
        責人、管理人或工地主任,實施預防職業災害及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二十二、勞檢處建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或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之e-mail
        資料庫,編輯發行勞動安全電子報,宣導勞動檢查政策與職業災
        害預防。

二十三、罹災者若失能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者資格,由重建處提供職業重建
        、職業輔導評量或其它就業協助。

二十四、重建處每 6個月檢視個案服務情況,整理該年度職業災害勞工個
        案主動服務計畫(含各通報來源案件數、開案狀況、服務協助人
        次)之執行概況,並送勞動局備查。

二十五、罹災者或其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家屬,經重建處
        評估有求職或職能培育需要者填寫「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個案轉介
        表」(附表 6),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應優先指派專人,一案到
        底給予協助,或由職能發展學院免除甄試(含委託或補助單位)
        ,依其需求職類直接參加培育。

附表6-個案管理轉介表


二十六、本要點規範之職業災害通報、先期及後續處置,適用就業服務法
        第46條第 1項第8-11款之外國籍勞工。

二十七、職業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輪值人員(或指派檢查員
        )得以 1小時計算即時通報與回報勞動局「職災處置服務隊」LI
        NE群組等相關作業時間,並計入加班時數。

二十八、本要點自 104年 4月28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