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2014@All Right Reserved 發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發行人:賴香伶 本報每月1、15日出刊職災通報報你知 小李:「不好了!不好了!領班,大明在工地從3樓施工架摔下來了!」領班:「怎麼會這樣,剛剛不是好好的嗎?人怎麼樣?」 小李:「現在人躺在地上,還在哀哀叫,不過小腿不能動,好像骨折了!」 領班:「老王,你趕快打119叫救護車!小李,叫現場先不要動,等救護車來,我打電話通報一下勞檢處。」 小李:「好,不過領班,為什麼要通報勞檢處呀?」 【職災通報是什麼】 過去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發生死亡重大職災應於24小時內通報勞檢機構,事業單位以電話進行職災通報;然而考量科技進步、資訊普及,人手數支智慧型手機,可利用即時通訊軟體進行通報,大幅縮短通報時間;同時也為爭取職災處理時效,故103年7月3日新修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已修正上述規定,針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1)死亡災害、(2)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3)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雇主均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通報職災完成後,雇主除非必要之急救外,不可以移動或破壞現場。檢查機構接獲通報後,會派員進行現場調查,釐清職災原因,改善作業環境,避免災害再現,協助罹災勞工重建及提供罹災勞工家人相關權益的保障。另外,雇主應該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職災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未落實職災通報,害人又害己】 大多數事故之發生係由於不安全的環境狀況與不安全的動作行為所引起,事業單位除要求工作效率、追求進度及賺取利潤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落實作業現場安全觀察監督管理責任,實施風險評估,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管理措施,改善潛藏的人為風險,降低工作者墜落、感電、跌倒等危害事件發生,以提供工作者舒適工作環境,維護職場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最後,提醒所有業者,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實施急救搶救,若未依規定通報,將被開處新臺幣3萬。 職業災害應變及緊急救護 作者:石富元醫師 台大醫院安全衛生室主任,急診醫學專科醫師 工作場所發生不可預期的事故而造成人員受傷時,這是非常關鍵的時刻,如果沒有立即採取正確的處理措施,不只會讓傷害擴大甚至無法挽回,也可能加重法令上的究責。然而緊急傷病種類太多,除非是久經訓練的救護技術員,否則無法熟悉所有情況的處理。下列的原則可以適用於大部份的傷病情況,只要依照進行對於受傷員工及機構都可以減少傷害損失。 面對災害發生人員傷害時,必須依序採取下列四個步驟來減少傷害(圖): 2.安全確保:現場的危害,如火、煙、毒化物或電力,有可能進一步對周邊施救人員造成傷害。因此要先評估現場安全,設法控制危害,將病人初步移到相對安全區進行後續處置。後續外部的救災救護人員到達時,要導引到現場,並且告知發生的情況。 3.急救:確認現場安全之後,立即給予病人初步的評估,大致上就是是否意識清楚,有無脈搏呼吸等生命徵象等。如果沒有生命徵象,就立即進行心肺復甦術,包括胸外按摩及人工呼吸,詳細情形請參考急救網站。如果同時有多名傷患,要進行檢傷分類,優先處理病情危急但還有急救可能的病人。其他更技術性的救護措施,如頸椎及脊椎固定、傷口包紮、呼吸道維持及給氧等,消防局的救護技術員會進行,你只要在旁協助即可。 4.後送:初步穩定之後,就要協助導引救護車輛停放到病人旁邊,協助搬運病人上車,並且陪伴到醫院急診室就醫。在運送過程中,可以電話通知病人家屬到即將送達的醫院。到醫院之後,將事故及傷患處置過程告知醫護人員,協助傷病患掛號等行政程序,並且陪伴到達的家屬,給予精神支持及協助。 沒有人希望事故傷害發生,但是終究會有百密一疏的時候,時常會因為人員慌亂而加重傷害,甚至引起法律責任。如果依照採行上述四原則步驟,就可以將個人及機構的損害降到最低。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 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 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 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 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 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認可 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認 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 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 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 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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