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警察(英語:Special
Police)是中華民國警察為預防犯罪、機動應變,在各層級的警政機關設置的機動保安警力,準備應變,協助地方警察機關、專業警察機關維護治安,支援處理群眾活動、各警察機關偵辦重大刑案及槍擊要犯之攻堅及圍捕任務、反恐任務、反劫持、反武裝攻擊等重大治安事件,制止暴行擴張,維護重要人士、設施、處所安全。
概說编辑定義编辑保安警察係以保護公共安全為目的,其有兩種涵義。 一是屬於警備、警戒、警衛等特定警衛性質的全國性保安警察作用,即《警察法》第5條第1款所列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司)掌理之「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執行本項工作者,稱之為保安警察人員,亦俗稱為保安警察,例如各保安警察總隊人員。 二是屬於行政警察範圍內的保安警察作用,即《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列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警察依法行使之職權,此係指警察機關職權中之業務分工,如警政署保安組、各縣市警察局保安科或保安民防課之業務。[1][2] 指揮编辑保安警察(內政部警政署轄下各保安警察總隊)的業務管理在中央政府為內政部警政署,主管全國保安警察業務。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勤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指揮、監督,以及地方政府警察機關首長指導;執行勤務時對地方警察居於輔助地位而非主導地位,勤務內容應協商行之。 業務規畫编辑內政部警政署主管的保安業務中,除特種警衛勤務計畫屬警政署督察室業管轄,警察志工規劃由行政組管轄,其他皆屬保安組規劃督導。地方執行職務時,由保安民防課規劃任務。以下為警政署保安組所負責之業務項目一覽:
以上任務亦可依照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歷史编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编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编辑科技、能源及智慧財產權攸關產業發展,「智財捍衛、科園守護、能源維安」為本總隊職責。和平鴿環抱盾牌的隊徽,象徵本總隊全天候守護科技、能源及智慧財產。智慧財產權保護,科學工業園區安全維護、電廠安全維護、加工區安全維護。編制有:刑事警察大隊、第一大隊、第二大隊、第三大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编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编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编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编辑保六總隊前身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特務大隊」(1949年),1959年改編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本部直屬警察大隊,1990年1月1日改隸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衛戍首都,拱衛中央憲政機關、機關、官邸之警衛安全任務。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编辑
2014年1月1日,整合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環境保護警察隊、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大隊等單位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負責臺灣銀行以及環境資源、生態保育、國家公園的維護治安、緝私等任務。 保安警察機關编辑中央層級的保安警力,隸屬內政部警政署,計有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二總隊、第三總隊、第四總隊、第五總隊、第六總隊、第七總隊。為派駐、輔助各地方、專業警察機關及中央部會維護治安之保安機動警力,其中第六總隊有要員保護任務。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設有規模不同的保安警察大隊、隊,警察分局編制警備隊,平時執行轄區巡邏警網,地方首長、要員保護,部分設置派出所針對重大治安事件應變設置,俗稱霹靂小組的反恐單位。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
各縣(市)警察局直屬保安隊
参考文献编辑
参閲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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