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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平交易权所谓公平交易权,是指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各方基于平等交易身份和自愿原则,按照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内容,享受合理,对价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侵犯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有:经营者故意抬高商品价格;经营者销售与消费者欲购买商品质量不符的劣质商品等。 公平交易权的解析公平的交易条件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由于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某种消费品不能得到时,其需求就不能满足,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健康。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他们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为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以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就尤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准则。由于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费者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都具有自主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内容包括: 1、消费者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交易地位,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经营、地位优势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2、消费者与经营者是自愿从事交易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从事交易。 3、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价的,即消费者取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与其支付的价款、费用是对价或者相匹配的。所谓的“货有所值”,“一文价钱一文货”就是这个道理,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获取高额利润,否则构成欺诈行为。 4、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附加条件,如无原则的“最低消费”,商店搭售滞销品等。 5、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情况是了解的,即是知情的。如果不知情,经营者就存在欺诈意图,如有些饭店不向客人告知服务的具体收费情况,在结账时将茶水、餐巾纸等费用也一并计入。 相关条目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是中華民國政府之競爭法(《公平交易法》)的最高主管機關,職掌為查處《公平交易法》規範的限制競爭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另公平會為多層次傳銷事業的主管機關。公平會為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但只有公平會不受行政院訴願管轄,對其行政決定不服必須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公平會置主委、副主委各一人,委員五人。 競爭法(即《公平交易法》)的宗旨,在於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的競爭,與其相對的概念是「管制法」,原則上如果事業所屬產業設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事業的經營多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法所規範(涉及市場競爭的問題仍然適用公平交易法);即使事業所屬產業沒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的行為仍然不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因為在市場經濟國家,事業的行為仍然要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公平交易法因而有「經濟基本法」之名。公平交易委員會職責在於守護市場機制,並非操控市場,然而媒體及民意代表多誤會公平會為物價管制機關。 目录
歷史[编辑]
歷任主任委員[编辑]
現任委員[编辑]
組織架構[编辑]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設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五人,以獨立機關建制。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得連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委員需獨立行使職權,維持中立,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1/2;且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委員需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專長,為一專業合議制機關。委員任內如果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行為(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時,得由行政院院長將其免職。 業務單位
主管業務[编辑]為競爭法(或稱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主管「事業」之競爭行為,不包含「非事業」所為之行為。亦不含一般泛稱的「不公平」之行為,例如不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消費糾紛」,則不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限內。事業之限制競爭行為
参考文献[编辑]引用[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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