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人可為法人或自然人

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保險人之規定,何者為非?
(A)目前國內之保險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
(B)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C)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D)人身保險人可為法人或自然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6017
統計:A(107),B(183),C(98),D(964),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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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人只能是法人原因在於我國保險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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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身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成立的第一個要件,為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即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依民法規定:

  •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 滿7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在人身保險契約,身當其事的人為保險人及要保人。

保險人在法律上必居於法人的地位,而要保人則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險人需為自然人。

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如以之訂立死亡保險契約者,尚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受益人產生的方式有三種:

  • 約定: 於保險契約上載明
  • 指定: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
  • 法定: 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受益人不得擅自將其受益權轉讓他人,除非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方可:
  • 經要保人同意
  • 曾載明允許轉讓

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個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 本人或其家屬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債務人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
  • 保險利益原則: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
  •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契約簽定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將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若導致保險人減少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主力近因原則: 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最主要或最有效的原因。
  • 損害填補原則: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受之損失,恰好能恢復至保險事故發生以前的情況。
  • 分攤原則: 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於理賠金之分攤,使被保險人不致不當得利。
  • 保險代位原則: 又稱「代位求償」或「權利代位」,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章 人身保險契約條款

人壽保險契約除了保險單上所列條款以外,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保險契約的構成部份。

依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5條第1項規定:「第2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oo日(不得低於30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oo日(不得低於30日)為寬限期間。」,同條第3項:「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2年內申請復效,如逾此2年期間未申請復效,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也就是契約失效。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險單之翌日起算10日內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掛號郵寄向保險人撤銷契約。該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該契約自始無效,保險人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2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付時,保險公司應以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自動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保險公司公告的利率計算。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1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30日仍未繳交保險費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停止。

契約的無效,契約之無效是屬於自始無效,可分為:

  • 約定無效: 保險契約基本條款應記載契約「無效」之原因。
  • 法定無效: 保險契約之無效有基於法律規定者,列舉如下:
    1.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2. 由第三人訂定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3. 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
    4. 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唯本項原則已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5. 以精神障礙或其它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6.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約定含有死亡給付者,該約定在被保險人滿15歲前不生效力。

契約的失效,是指原本有效之契約由於某種特定原因之發生,自原因發生時點起失去效力。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契約的解除:
契約一經解除則溯及訂立時自始無效,且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保險人之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告消滅。

契約的終止,是指保險當事人不願讓契約存續,中途使其效立終止,分為:

  • 人為終止:
    1. 要保人終止: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1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1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2. 保險人終止: 保險公司對於已逾2年之停效期間而仍未經要保人申請辦理復效之人壽保險契約,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法定終止:
    1. 保險人破產時
    2.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項事故而完全滅失時

保險單借款:
到期仍未償還的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保險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人壽保險之除外責任,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說明如下:

  •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若保險契約有約定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約於訂約2年後始生效力。
  •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依保險法第58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應於知悉後5日內通知保險人。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15日內為給付,如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而逾期給付者,保險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自保險事故發生,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繼承人得請求保險金給付之日起2年內行使之。

傷害保險與人壽保險之不同:

  • 承保事故不同
  • 保險期間不同
  • 契約生效日不同
  • 給付內容不同
  • 危險估計不同

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傷害保險之除外責任:

  •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 被保險人酒後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
  • 戰爭、內亂或其它類似的武裝變亂
  •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傷害保險之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等的競賽或表演。
  • 被保人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旅行平安險與傷害保險之不同:
  • 保險期間之延長: 交通工具遲延所生之事故
  • 除外責任不同: 乘客之身份

若病患基於特殊原因,未以全民健保保險對象身份就醫,保險公司得按實際支出費用之一定比例給付(該比例不得低於65%)。

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之保險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可藉由繳付續期保險費之方式,使契約逐年有效。

年金保險撤銷權:要保人於保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保險法明定「年金開始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三章 人身保險與稅法

依據所得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得從個人所得總額中採列舉申報方式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 24,000 為限。

由營利事業負擔之團體壽險保險費,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基本所得在新台幣600萬元以上之個人,若投保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由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之部分不予計入)部分,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遺產稅課稅的計算方式:應納稅額等於課稅遺產淨額乘以百分之十。所謂「課稅遺產淨額」,係指被繼承人遺留的遺產總額減掉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所剩下的餘額。

遺產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

  • 現行規定之免稅額為 1,200萬元
  • 有配偶者,可扣除493萬元
  • 成年子女、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可扣除50萬元
  • 未成年子女、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可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 父母每人,可扣除123萬元。
  •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可扣除123萬元。

民法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若失蹤人為80歲以上於失蹤滿3年,失蹤人若遇特別災難,於災難終了滿1年,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

拋棄繼承:
繼承人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得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應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法定繼承人:

  • 配偶 - 當然繼承人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遺產繼承狀況研究:
  • 配偶 + 子女: 按人數平均
  • 配偶 + 父母: 1/2 vs. 1/2
  • 配偶 + 兄弟姊妹: 1/2 vs. 1/2
  • 配偶 + 祖父母: 2/3 vs. 1/3
  • 配偶

遺產應繼份:
係指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

遺產特留份:
被繼承人所為之遺產贈與侵害到繼承人之特留分時,受侵害之繼承人得按其應得之不足額自遺贈之金額中扣回。

民法規定各順位繼承人之特留分如下:

  • 配偶之特留分 - 應繼份之 1/2
  • 子女之特留分 - 應繼份之 1/2
  • 父母之特留分 - 應繼份之 1/2
  •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 - 應繼份之 1/3
  • 祖父母之特留分 - 應繼份之 1/3

代位繼承:
民法規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

隔代繼承:
當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由其次親等人隔代繼承。

贈舉稅主要是向贈與人本人課徵,因此贈與人可在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規定之範圍內,將財產移轉予受贈人。
若贈與人符合特定情況下,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第四章 保戶權益相關重要法律介紹

金融商品或服務多以定型化契約方式簽定,金融消費者常無法與金融服務業磋商變更內容,僅有同意簽定與否之權利。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在受理金融消費者提出之申訴後,會先將案件移交受申訴之金融服務業處理,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若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間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消費者30日內的合理期間,以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在人壽保險單示範條報前言明定保險公司應於訂立契約前提供要保人不低於3日之審閱期間,惟目前僅限於 99年9月1日後訂立之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有其適用。

消保法下的特種買賣,主要包括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二種。

消保法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保法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個資法規範的行為態樣,主要可以分為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等。

根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所謂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買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洗錢防制法係以遏阻重大犯罪之犯罪所得透過洗錢漂白為主要的立法目的,所謂重大犯罪除了以傳統的型度(最輕本型為5年以上有期徒型之罪)或金額(500萬元以上之詐欺罪 或 2,000萬元以上之侵佔罪) 為標準外,也針對某些屬於經濟犯罪或與擾亂金融有關的犯罪類型納入本法之適用範。

目前大額通貨交易之通報標準為 50萬元(含)以上,通報之受理機構為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

第五章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認識

自民國82年4月15日起實施,保險業務員登錄制度,自此正式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

所謂保險業務人,依保險法規定,指所屬之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舉凡業務員之執業及異動,依管理規則之規定均應由所屬公司辦理登錄,登錄之情況可區分為:

  • 執業登錄: 新登錄、再登錄
  • 異動登錄: 凡執業之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須依管理規則規定,於異動後5日內為業務員辦理異動登錄,異動登錄分為:
    1. 變更登錄
    2. 停止招攬登錄
    3. 註銷登錄
    4. 撤銷登錄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或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者,於1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証。

依據「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規定,業務員於登錄後,第1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至少30小時9種課程之訓練;第2年至第5年計有12種課程,每年至少應排定12小時之訓練。

業務員如欲招攬「年金保險」業務,應先參加第一年度教育訓練必修課程中「年金保險」課程訓練並測驗合格後,由所屬公司依壽險公會年金保險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方得授權招攬。

業務員有違反管理規則或影響投保大眾利益之重大違規行為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法院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本其職權按其情節輕重,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業務員於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2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受撤銷登錄處分之業務員,壽險公會自撤銷登錄之日起3年內不得受理其登錄。

附錄

保險法所定之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它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保險人對於人壽保險保險費及年金保險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業務員不服從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原處分公司並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

5. 含保證給付年金保險之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年金部分。
(1)不得申請提前給付 (2)保險人得主動提前給付 (3)受益人得申請貼現提前給付 (4)要保人得申請貼現提前給付
(3)

6. 有關保險契約復效陳述何者正確,A、其保險費之計算重新約定;B、可維持原保單歷年繳費的保單價值準備金;C、較重新投保更為有利
(1)ABC (2)AC (3)BC (4)AB
(3)

28. 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______不行使而消滅
(1)二年 (2)五年 (3)十年 (4)一年
(1)

53. 下列何者是防止被保險人道德危險之重要資料,應謹慎處理
(1)一次保費相當額送金單 (2)體檢書 (3)保戶手冊 (4)健康告知書
(4)

91. 保戶因業務員之不實文宣, 廣告而投保, 嗣後如產生疑義要求保險公司退保時, 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1)不需負擔任何責任 (2)退還所繳全部保費並加計利息 (3)退還未到期保費 (4)僅退還所繳全部保費.
(2)

7.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所欠繳保費自保險金中扣除 (2)保險公司應負給付責任 (3)欠繳保費利息無需追繳 (4)以上皆是
(4)

8. 年金保險保單簽發前被保險人已身故,而已先行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應?
(1)給付保證金額年金 (2)返還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3)遞延年金返還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即期年金則不返還 (4)返還所繳保險費
(4)

55. 下列哪些保險中途解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1)終身壽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團體健康保險 (2)終身壽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團體健康保險 (3)一年定期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4)以上皆是
(3)

91. 為避免影響保險制度正常營運,業務員擔任第一次選擇時,要確實注意會影響被保險人的死亡因素,並正確地向公司提出報告。下列何者為影響死亡率的因素?A被保險人的性別;B被保險人的職業;C被保險人的體格(即身高、體重);D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
(1)ABC (2)BCD (3)AB (4)ABCD
(4)

97. 由於資訊科技發達,保險公司運用網路資源為每一業務員提供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統,使業務員能經由該系統的各項功能進行最完善的服務,這套系統為_________系統
(1)核保審查 (2)客戶關係管理 (3)保戶服務 (4)理賠調查
(2)

98. 洗錢防制法適用之金融機構,下列何者為非?
(1)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保險公司 (4)以上皆非
(4)

99. 包含保證給付年金保險之保證期間(或保證金額)年金部分何者為真?
(1)保險人得主動提前給付 (2)不得申請提前給付 (3)受益人得申請貼現提前給付 (4)要保人得申請貼現提前給付
(3)

1. 契約撤銷權之規定適用於個人_______人身保險契約
(1)一年期 (2)五年期以上 (3)十年期以上 (4)二年期以上
(4)

43. 下列何者不是投保團體人壽保險之主要目的?
(1)保障員工生活 (2)減免員工個人所得稅 (3)謀員工福利 (4)減輕雇主責任
(2)

49. 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險金之傳統人壽保險契約,於達到法定投保年齡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
(1)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2)返還帳戶價值 (3)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4)依約給付保險金
(3)

54. 健康保險為保障被保險人疾病或傷害使其導致經濟上之損失不包括下列何項?
(1)「日額給付型」健康保險 (2)豁免保費附約 (3)防癌健康保險 (4)殘廢保險
(4)

87. 下例何者具備保險業務員之資格
(1)小張今年19歲,剛從高職畢業,想參加壽險公會舉辦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2)小陶向主管機關繳銷已領有之保險經紀人執業証書 (3)老王今年35歲,之前因犯詐欺罪被判緩刑去年12月已緩刑期滿 (4)老王和小陶皆具有保險業務員資格
(2)

95. 保險公司對保險業務員的管理,下列何者為非 ?
(1)招攬行為之管理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2)業務員之所有行為皆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3)業務員與公司間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4)出勤行為應依業務員與公司間之勞務契約規定
(2)

45. 要保人以保單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保險公司,逾期未償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
(1)立即失效 (2)立即停效 (3)不另催告到達後逾三十天仍未繳付時,即行停效無效 (4)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天仍未繳付時,即行停效
(2)

72.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保險契約因保險單借款本息逾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停效者,要保人於復效時
(1)均須經保險公司同意始得復效 (2)需清償全部欠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始得復效 (3)於停效後6個月內之復效申請始得部分清償後復效 (4)得部分清償欠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復效,其餘未償餘額並不得逾保險單借款約定可借金額之上限
(4)

27. 某甲曾於五年前投保死亡保險貳佰萬元,後該保險因未繳保費於去年一月停效,今年十月又辦理復效完畢,距某甲於復效兩個月後即跳海自殺身故,保險人對本案應如何處理?
(1)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準備金 (2)應照保險金額理賠 (3)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退還所繳保費 (4)完全不給付
(1)

18. 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險金之傳統人壽保險契約,於達到法定投保年齡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
(1)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2)返還帳戶價值 (3)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4)依約給付保險金
(3)

24. 下列何者非屬於契約無效中的法定無效?
(1)由第三人訂定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 (2)壽險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已死亡或已殘廢 (3)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訂立之健康保險契約,未滿15足歲投保,死亡給付在15歲前不生效力 (4)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
(3)

43. 有關保險費所累積的「責任準備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是保戶的一種資產 (2)透過保險公司專家的經營運作 (3)是保戶的一種有利投資 (4) 保戶要承擔投資的風險,沒有確保一定利潤
(4)

51. 疾病或傷害使人們導致2種經濟上的損失,當被保人失去工作收入及醫藥開銷時,可藉由保險金彌補經濟損失的保險,為何種險別?
(1)旅行平安保險 (2)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 (4)定期保險
(2)

87. 業務員於登錄後應於多久,完成規定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並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
(1)每年 (2)每3年 (3)每4年 (4)每5年
(1)

90.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只遺有配偶及成年子女 1 名,則該遺產之扣除額應為_____元。
(1)543 萬 (2)616 萬 (3)666 萬 (4)800 萬
(3)

45. 下列何者非為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的作用?
(1)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 (2)計算保單責任準備金 (3)釐訂保險費率 (4)評價業務營運績效
(1)

63. 下列對於團體壽險契約到期後,由投保之事業提回保險金而未給付給保險員工的部份應如何課稅
(1)併入下半年度收入 (2)不併入提回年度之收入 (3)併入提回年度之收入 (4)併入上年度之收入
(3)

70. 所謂「健康保險」是指彌補 A.傷害 B.疾病 C.酗酒 D.健康檢查 造成人們失去工作能力或就醫,而導致經濟上的損失所設計出來的保險?
(1)AB (2)BD (3)AC (4)ABD
(1)

99. 業務員收取要保人所繳納之現金保險費後,再以自己或他人信用卡刷卡繳交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A屬挪用保費之情事;B以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C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定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懲處登錄;D所屬公司應逕予註銷登錄。
(1)BC (2)ABD (3)ABCD (4)ABC
(4)

26. 依損失的性質,下列何者是「純粹風險」的意義?
(1)一定造成損失的風險 (2)一定可以金錢衡量的風險 (3)一定無法獲利的風險 (4)一定可以保險的風險
(3)

27. 遞延年金開始給付前,被保險人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者,保險公司
(1)除保證部分外,無繼續給付年金之責任 (2)應繼續給付年金 (3)應返還已繳保險費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4)僅給付生存年金
(3)

35. 下列何者非團體保險之保險金額決定基礎?
(1)薪資等級 (2)團體定額 (3)職位年資 (4)員工的工作性質
(4)

51. 在生活規劃項目中有五項經濟準備是任何一個家庭不可或缺,有關應急預備金項目中應準備______的生活費
(1)2個月 (2)6個月 (3)4個月 (4)3個月
(4)

84. 若保戶投保利率變動型金保險乙型,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假設年金金額高於原保險公司所訂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時,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超出年金給付金額上限所需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部份應該如何處理?
(1)應返還與被保險人 (2)應返還予要保人 (3)應返還予受益人 (4)不須返還
(2)

94. 關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請問有下列何者呢?A保障成本;B保單管理費;C基金轉換費;D贖回費用
(1)CD (2)BC (3)ABCD (4)BCD
(3)

97. 依保險法第 20 條規定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
(1)僅得對有效契約有保險利益 (2)不得為保險利益 (3)得為保險利益
(3)

(1)法定繼承額(2)應繼分(3)持分(4)特留分 乃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依法得繼承之數額。
(2)

A謀員工福利;B員工退休或退職提存準備金;C保障員工生活;D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何者是投保團體人壽保險之主要目的(1)ACD(2)BCD(3)ABCD(4) ABC。
(3)

下列何者為是? A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父母每人可扣除額為100萬;B現行遺產稅之免稅額為1200萬元;C 財政部於每年1 2月底前應公告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1)ABC (2)B (3)AB (4)BC。
(4)

下列何者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1)政府(2)消費者(3)企業經營者(4)以上皆是。
(4)

各所屬公司對於業務員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時(1)不須通知任何人(2)應通知其本人(3)通知主管機關(4)刊登公報並將資料報各有關公會建檔。
(2)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以人身保險業用來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及危險發生率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提存方式計算之金額為(1)保險費(2)責任準備金(3)解約金(4)保單價值準備金。
(4)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投資型保險相關專業課程測驗之辦理單位為(1)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壽險公會 (3)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單位 (4)以上皆可負責辦理。
(4)

保險金的支付除情況特殊外,保險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1)五日(2 )一個月(3)十五日(4)十日內給付,逾期保險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3)

保險費自動墊繳的利息計算是依據(1)銀行短期放款利率(2)按當時保險公司公告的利率(3)主管機關核定之利率(4)計算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利率。
(2)

保險業務員如有下列何種情事,所屬公司得處以停止招攫或撤銷登錄之處分? A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者;B以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公平或不完全之比較;C以不當之方法唆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者;D不參加商品說明會、專業課程訓練或參加該訓練成績不合格者;(1)ABC (2)BD (3)ABCD (4)AC。
(1)

某甲曾於五年前投保死亡保險貳佰萬元,後該保險因末繳保費於去年一月停效,今年十月又辦理復效完畢,但某甲於復效兩個月後即跳海自殺身故,保險人對本案應如何處理(1)應照保險金額理賠(2)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退還所繳保費(3)完全不給付(4)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4)

洗錢防制法適用之金融機構,下列何者為非?(1)信用合作社(2)銀行(3)保險公司(4)融資公司。
(4)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1)一個月(2)二個月(3)三個月(4)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4)

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規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1)十 (2)三十 (3)四十五 (4)三十五。
(3)

保險人以其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稱為(1)複保險(2)保險(3)再保險(4)共同保險。
(3)

保險法所稱之各種責任準備金包括:A賠款準備金;B差額準備金;C未滿期保費準備金;D特別準備金;(1)ABC (2)ABD (3)ACD (4)BCD。
(3)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被保險人之權益之虞時,下列何者為主管機關得為之處分:A監管、接管;B勒令停業清理;C直接處分轉售;D命令解散(1)ABCD (2)AC (3)ABC (4)ABD。
(3)

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先交付保險費,而於簽發保險單前身故時;保險人應 (1) 遞延年金返還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即期年金則不返還 (2) 給付保險金額年金 (3) 返還所繳保險費 (4) 返還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3)

保險契約中何者不得為受益人(1)法人(2)胎兒,將來非死產者為限(3)自然人(4)以上皆非
(4)

依個人傷害保險示範條款規定,附加日額給付醫療保險金之傷害保險,其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1)150日(2)60日(3)90日(4)120日
(3)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因為人身無價,故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原則 (2) 保險人於賠償後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始得代位行使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 (3) 財產保險適用保險代位 (4) 保險代位又稱權利代位
(2)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1) 三年 (2) 五年 (3) 一年 (4) 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4)

利率變動型年金的宣告利率以保證 (1) 二年 (2) 一年 (3) 一個月 (4) 一季 為原則
(2)

我國自民國哪一年開始可銷售不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 (1) 90 (2) 92 (3) 91 (4) 93 年
(2)

壽險公司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在報表上列為 (1) 負債科目 (2) 資產科目 (3) 淨值科目 (4)收入科目。
(1)

目前保險業務員之登錄作業係由 (1) 經濟部 (2) 內政部 (3) 財政部 (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定之公會辦理之
(4)

在年金保險保險公司已預收保費,但要保人在同意承保前身故,則保險公司應 (1) 無息退還保費 (2) 加計利息後退還保費 (3) 不退保費 (4) 以上皆非
(1)

依保險法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 (1) 因之失效 (2) 不因之而失效 (3) 自始無效 (4) 以上皆非。
(2)

保險法第112條第1項: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 (1)停效 (2)解約 (3)失效 (4)無效
(4)

在人身保險中「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比「保單價值準備金」為穩健,所以前者提存之金額比後者 (1)一樣 (2)為少 (3)為多 (4)都可以
(3)

責任準備金的提存與下列哪些費率因子有關?A預定死亡率;B預定營業費用率;C預定利率; (1) AC (2) BC (3) AB (4) ABC
(1)

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員工應負擔之比率為 (1) 10% (2) 30% (3) 20% (4) 0%
(3)

要保人以保單為質向保險人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保險公司,逾期未償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1)無效(2)經書面通知到達後逾三十天仍未繳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3)立即停效(4)立即失效。
(3)

業務員銷售保險商品逕向要保人蒐集之資料,下列何者正確?(1)不需告知要保人使用目的(2)屬公務機關之資料蒐集(3)若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者,得免為告知(4)法律雖有規定但基於保護消費者,皆需為告知,不得免除。
(3)

依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1)五日內(2)三十日內(3)二十日內(4)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4)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下列何種保險不在保險法第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計算範圍內:(1)終身保險(2)簡易人壽保險(3)年金保險(4)傷害保險。
(3)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應設置(1)業務發展基金(2)消費者保護基金(3)安定基金(4)以上皆是。
(3)

A滿期保險金;B醫療保險金;C死亡保險金;D人壽保險單之紅利;何種保險給付在一定條件下免稅(1)ABCD(2)ABC(3)BCD(4)ACD。
(4)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投資型保險相關專業課程測驗之辦理單位為(1)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2)壽險公會 (3)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單位 (4)以上皆可負責辦理。
(4)

人身保險契約之內容均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決定,要保人原則上並無討價還價的餘地,基於衡平原則,有何補救措施? (1) 要保人可解除契約 (2) 當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由保險人斟酌實際情況決定 (3) 契約條款之內容,要保人可要求法院公證 (4) 當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做有利要保人一方之解釋
(4)

年金保險係防範自身老年經濟生活匱乏時提供生活保障,因此年金保險係依據(1)國民生命表 (2)簡易生命表 (3)年金生命表 (4)壽險業經驗生命表作為保險費計算基礎
(3)

(1) 生活設計書 (2) 保險契約書 (3) 家庭計劃書 (4) 保險計劃書 是向顧客說明壽險公司提供的保障內容,用來解決家庭經濟問題的最有效方式
(4)

年金保險契約下列何者為是?(A)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B)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契約無效;(C)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D)保險人對於保險費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1)BD (2)AB (3)BC (4)AC
(4)

人壽保險契約下列何者為是? A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B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契約無效;C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D保險人對於保險費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1) AC (2) BC (3) AB (4) BD
(1)

下列?述何者為是:A要保書是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除務必親自填寫及簽名,並據實告知及聲明;B要保人檢附保險單即可申請各種保險單內容的變更及更正或是保單借款;C完整的保險契約通常包含了保險單,要保書及其他約定書等必備的文件;D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是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1) ABCD (2) ABD (3) BCD (4)ABC
(1)

年金生命表的死亡率較普通死亡保險被保險人之死亡率為 (1)低 (2)高 (3)一樣 (4)不一定
(1)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計算基礎下列何者為不可採行者? (1) 宣告利率上限為 10 年期政府公債加 1.5% (2) 附加費用率為總保費的 5% (3) 宣告利率下限無規定 (4) 年金金額計算以年金生命表死亡率 90% 為基礎
(3)

業務員不參加所屬公司所舉辦之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其辦理 (1) 註銷登錄 (2) 撤銷登錄 (3) 警告登錄 (4) 停止招攬登錄
(2)

有關契約復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要保人得在契約停效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復效 (2)停效期間屆滿,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3) 經保險公司同意並清償所積欠之保費後,自當日上午零時起恢復 (4) 以上皆是
(1)

年金保險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採年金生命表死亡率 (1) 由各公司自行訂定 (2) 90% (3) 80% ~ 100% (4) 100%為基礎
(1)

目前計算年金保險費之年金生命表,係依據 (1) 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百分之七十(2) 各公司經驗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 (3) 主管機關頒布的年金生命表 (4) 日本年金生命表
(3)

責任準備金的提存與下列哪些費率因子有關?A預定死亡率;B預定營業費用率;C預定利率; (1) AC (2) BC (3) AB (4) ABC
(1)

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員工應負擔之比率為 (1) 10% (2) 30% (3) 20% (4) 0%
(3)

16.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如保險費付足2年以上者,保險人
(1)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應得之人 (2)得給付申請部分保險金 (3)不得給付保險金 (4)以上皆非
(1)

37.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提供保險公司得依據被保險人(A)是否吸煙經驗 (B)工作環境 (C)生活方式 (D)家族病史等因素,並使對死亡率風險作更精確評估。
(1)ABC (2)BCD (3)ABCD (4)ACD
(4)

85.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下列何種保險不在保險法第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計算之範圍內:
(1)終身保險 (2)傷害保險 (3)簡易人壽保險 (4)年金保險
(4)

依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險金之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於達到法定投保年齡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 (1)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2)返還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3)依約給付保險金 (4)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2)

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保險金之傳統人壽保險契約,於達到法定投保年齡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 (1)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2)返還帳戶價值 (3)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4)依約給付保險金
(3)

某甲曾於五年前投保死亡保險貳佰萬元,後該保險因末繳保費於去年一月停效,今年十月又辦理復效完畢,但某甲於復效兩個月後即跳海自殺身故,保險人對本案應如何處理(1)應照保險金額理賠(2)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退還所繳保費(3)完全不給付(4)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4)

在年金保險保險公司已預收保費,但要保人在同意承保前身故,則保險公司應 (1) 無息退還保費 (2) 加計利息後退還保費 (3) 不退保費 (4) 以上皆非
(1)

年金保險保單簽發前被保險人已身故,而已先行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應? (1)給付保證金額年金 (2)返還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3)遞延年金返還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即期年金則不返還 (4)返還所繳保險費
(4)

遞延年金開始給付前,被保險人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者,保險公司 (1)除保證部分外,無繼續給付年金之責任 (2)應繼續給付年金 (3)應返還已繳保險費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4)僅給付生存年金
(3)

被保險人是什麼?

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 要保亦得為被保險人。 依據保險法規定:以要保以外之第三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所訂立之保險契約無效。 受益人是指經要保指定,或要保被保險人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

保險契約哪些為法定終止?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為終止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可以更改嗎?

一、申請時間:保單有效期間內,可隨時辦理。 二、應注意事項: (一)新、舊要保皆需簽名。 (二)要保人變更為保單所有權利義務之移轉,須由原要保親自提出申請並經被保險人同意;且新要保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第16條),並提供足以證明其關係之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可以解約嗎?

要保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償付解約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