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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於申報繳納期限內,得以網際網路重新申報。二、非於申報繳納期限者,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按下列方式辦理更正:(一)更正當期(月)申報資料:1.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應填報更正之申報書或附表辦理更正。2.進、銷項營業資料、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資料應重新錄製媒體檔案辦理更正。3.營業人辦理本項更正時,應提示完成網際網路營業稅申報報繳資料或營業人媒體檔案遞送單。(二)更正非當期(月)申報資料:營業人應填寫申請書敘明事由,並檢附更正申報書及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