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設立工廠檢舉

1.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3條規定,工廠必須登記有下列事項:(1)廠名、廠址。(2)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3)產業類別。(4)主要產品。(5)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6)廠房及建築物面積。(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工廠營運並應依登記事項規定,若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
2.針對工廠營運與原登記事項不符之檢舉,請民眾留下以下資訊: (1)登記工廠地址 (2)登記工廠情形(如公司行號名稱、產業類別等) (3)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
3.針對檢舉內容,經濟發展局將先確認其工廠登記情形,並人員至現場查核,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妥處,並將處理結果回復檢舉人。

承辦機關:經發局工業發展科

諮詢電話:本市境內 1999 或 (02) 2960-3456 分機 5394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安寧、防止環境污染、遏止未登記工廠之氾濫並導正經濟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未登記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達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公告工廠規模(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點二五千瓦以上)應辦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

三、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四、經發局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及臺中市各區公所共同組成
    臺中市政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加強矯正小
    組),負責未登記工廠之矯正工作。

五、經發局應就轄區內現有列管未登記工廠資料造冊,列入輔導對象。廠
    地座落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
    、丁種建築用地之現有未登記工廠,經輔導改善後可符合土地分區使
    用管制之工廠,由經發局造冊列管個別予以輔導補辦登記。

六、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查報矯正:
    (一)有製造、存放危險物品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二)有嚴重污染、危害公共安寧或衛生者。
    (三)經民眾檢舉或位於住宅區者。
    (四)已列管案件再經民眾檢舉或本府相關機關通報者。
    (五)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
        廠,其拒不配合於輔導期限內轉型、遷廠或關廠者。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
        廠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或提
        出工廠改善計畫者。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
    記工廠,本府經發局得依下列方式輔導遷廠:
    (一)輔導租購開發工業區土地設廠。
    (二)輔導進入都市計畫工業區設廠。
    (三)輔導利用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設廠。
    (四)輔導於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用地設廠。

八、都市計畫土地範圍內之集居聚落工廠區域,本府得於檢討後,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變更為都市計畫工業區或得由申請人循個案變更方式申請土地變更為都市計畫工業區。

九、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集居聚落工廠區域,申請人得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程序申請工業區分區變更,或由本府依區域計畫法檢討辦理變更為工業區或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十、本府得訂期召集聯合加強矯正小組實施聯合稽查未登記工廠,並作成聯合稽查紀錄。

前項聯合稽查如發現未登記工廠違反相關法令者,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函請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十一、本府查獲之未登記工廠如發現有製造槍械、彈藥等犯罪嫌疑者,由當地警察機關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十二、本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十三、本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之違規事實案件,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罰則規定及臺中市執行違規工廠管理輔導法統一裁罰基準表辦理。

十四、未登記工廠違規事實案件經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予以確認後,屬同一行為者,罰鍰部分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暨本府未登記工廠查處流程(如附表一)辦理;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及沒入,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壹、緣起
    本執行計畫之訂定,係依據左列規定辦理:
一、行政院秘書處七十九年十月五日臺七十九內字第二八六二四號函有關
    研商全國治安會議專題報告分組討論總結暨院長指(裁)示事項處理
    事宜研商結論。
二、行政院七十九年十月八日第十六次治安會報院長指示事項。

貳、目的
    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安寧,及防止環境污染,以遏止違章工廠
    之氾濫,並導正經濟秩序,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作業原則
一、中央督導:經濟部負責督導及協調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徹底
    執行本計畫。
二、地方執行:
  (一)省政府應依本計畫成立督導考核小組督導協調各縣(市)政府執
        行違章工廠之取締。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依本計畫成立違章工廠聯合取締小
        組,負責違章工廠之取締。
  (三)聯合取締小組成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參加。
三、從重處罰:各主管機關應依其主管法令從嚴取締及處罰,並依其權責
    分別造冊列管考核。
四、相關配合:為加強取締工作,強化功能,得酌情增設查報取締人員及
    必要專責警力。

肆、督考方案
一、任務編組;組織結構如下:
二、查核督導: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組成之聯合取締小組,應採責任區域、
        任務編組,執行查報取締。
  (二)省市政府應按月統計違章工廠處理情形及結果並於每月十日前將
        上月統計資料函送經濟部(工業局)。
三、查報取締對象:
  (一)住宅區違章工廠。
  (二)現有列管違章工廠。
  (三)新增違章工廠。
    前述違章工廠係指凡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資本額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利用人工或(及)機器,以製造、加工、修理為業務,而未依工
    廠設立登記規則辦理工廠登記者。
四、查報取締重點:
  (一)違章工廠有製造、存放危險物品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二)違章工廠有嚴重污染、危害公共安寧者。
五、處理方式:
  (一)查獲之違章工廠如發現有製造槍械彈藥、毒品偽藥、偽鈔、假酒
        以及假護照等犯罪嫌疑者,由工業主管機關,移請情治單位會同
        司法單位偵辦。
  (二)工業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查報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召集違章工廠聯合取締小組赴現場查證並作成聯合勘查紀錄。
        2.對有左列違法行為,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函請違反法令之相關
          各權責主管單位依職權查處,並請其回復查處結果:
         (1)違反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設備之設
            置與維護規定者,依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處理。
         (3)違反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法令者,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區域計畫
            法令處理。
         (4)違反變更建築物使用或建築物公共安全衛生者,依建築法令
            處理。
         (5)違反環保有關法令,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
            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處理
            。
         (6)有違反社會秩序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之
            規定處理。
         (7)違反食品衛生及營業場所衛生管理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
            理法及相關法令處理。
         (8)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
            檢查法及相關法令處理。
         (9)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10)違反租稅法令者,依稅捐稽徵法處理。
        (11)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由該法令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處理
            。
        3.各權責主管單位逾一個月如仍未將處理情形函復,地方工業主
          管機關應再函該單位查催,並繼續追蹤處理。
六、細部執行計畫:為貫徹計畫之執行,省、市政府應依本計畫研訂細部
    執行計畫,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伍、考核
一、經濟部(工業局)每年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省、市政府執行成效進行考
    查或檢討,必要時得派員抽查執行情形。
二、省政府(督考小組)應就各縣市政府執行成效進行檢討,必要時並派
    員抽查各縣市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