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會計處理

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三、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四、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六、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七、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將於製造過程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八、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九、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第一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商業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證期局正式宣布我國將於107年1⽉1⽇開始適⽤IFRS 9。目前國際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之規定並不相同,概略介紹如下。國際會計準則於權益工具項目並無成本選項。

適用非公開發行公司 一、 商業會計法第 44 條 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

二、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 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債券)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六)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種類之定義(15.4)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 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分類為持有供交易: 甲、 其取得或發生之主要目的,係為短期內出售或再買回。 乙、 屬衍生工具。 2 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企業僅於本公報第十一條允許之情況下,始得作此指定。 在活絡市場無市場報價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付款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企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但下列項目除外: 1 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 2 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3 符合放款及應收款之定義者。 (3) 放款及應收款:係指於活絡市場無報價,且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付款金額之非衍生金融資產。但下列項目除外: 1 意圖立即或於短期內出售者(應分類為持有供交易)。 2 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 3 原始認列時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4 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有之原始投資者(應分類為備供出售)。 (4)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指非衍生金融資產被指定為備供出售,或未被分類為下列項目: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 放款及應收款。 (5)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適用公開發行公司 IFRS 9 4.1 一、 金融資產之分類 企業應下述兩項為基礎將金融資產分類為後續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a) 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 (b) 金融資產之合約現金流量特性 1. 金融資產若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a) 金融資產係於某經營模式下持有,該模式之目的係持有金融資產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 (b)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該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 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 金融資產若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 則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a) 金融資產係於某經營模式下持有,該模式之目的係藉由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金融資產達成 (b)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 該等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 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3. 除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依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外,金融資產均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二、 金融負債之分類除下列情況外,企業應所有金融負債分類為後續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 於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或適用持續參與法時產生之金融負債 3. 財務保證合約 4. 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財報準則公報 #財務簽證

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非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2.屬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債務工具投資:

(1) 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之金融資產。

(2) 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指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

三、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四、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以攤銷後成本衡量為原則。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六、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七、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將於製造過程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八、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九、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第一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商業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