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連續舉發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檢舉開罰件數至106年8月當年已超過150萬件,且檢舉交通違規件數逐年不斷增加,警方遭質疑,對於檢舉案件照單全收,造成訴訟爭議不斷,引發新民怨,對於此類罰單是否怠於審查疏失?又裁罰機關有無發揮審查功能?且有連續開罰的情形,對此有無開罰之標準或裁量之基準?經監察委員楊美鈴調查後,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17)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警政署及交通部檢討改善見復。

監委楊美鈴表示,經調查民眾檢舉、警察舉發、人民陳述、機關裁決及法院訴訟等程序,認為警政署及交通部仍有下列應予檢討改善之處:

一、 內政部警政署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最近3年經查證後舉發比率分別為74.72%、81.73%及74.27%,雖無媒體所稱警察機關全盤接受之情事,惟對於該署自訂「警察機關處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品質督考計畫規定」,僅有處理時效之控管,而無對查證品質之考核,且查證內容未涉及違規行為等核心項目,僅有形式審查,致違規人陳述後仍有20.91%(25,053件)、19.77%(27,110件)及18.64%(19,067件),近3年計達71,230件經申訴後免罰,不僅易生民怨,恐遭民眾非議執法品質,允應檢討改善。

罰單總件數、陳述件數及申訴後免罰比率統計表

年度

罰單總件數

舉發民眾檢舉件數(比率)

提出陳述案件數

經申訴免罰案件數

申訴免罰比率%

104年

9,279,769

698,031

(74.72%)

   119,793

    25,053

20.91

105年

10,111,591

1,364,419

(81.73%)

   137,138

    27,110

19.77

106年

(1~8月)

 7,147,656

1,14 5,942

(74.27%)

   102,277

    19,067

18.64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不含本處罰條例第27條及第56條第3項)

二、 內政部警政署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同一違規事實連續舉發之適用,依該條文載明係指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案件情形,得連續舉發,惟對民眾依本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同一違規事實提出連續檢舉,經警察機關據之為逕行連續舉發,除存有法規適用之疑義外,亦因民眾每2小時連續檢舉同一行為事實,遭警察機關連續舉發,以致有違規行為人5天就收到34張罰單,卻無從知悉,顯有失交通管理措施中之教育宣導原則,允應檢討改善。

三、 交通部暨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民眾陳述後經裁決之交通違規事件,近3年仍有5,108件、4,426件及1,636件提起行政訴訟案,顯見所給予當事人之折服率仍有提升改善空間,嗣經行政法院判決有22.28%、7.48%及2.44%判決原處分撤銷(含另為處分),雖已有逐年降低之趨勢,惟已造成民眾及機關之困擾,且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結果亦無做成案例宣導,致人民與機關間之爭訟一再發生,浪費行政資源,允應檢討改善。

四、 交通部暨公路主管機關係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為主要職掌,然對於停車供需失衡之迫切性,由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態樣,係以「違規停車」為大宗,近3年高達319,817件(45.82%)、713,538件(52.30%)及686,284件(59.89%),已嚴重影響民眾生活,且有逐年增加趨勢,顯見都會區之停車問題日益嚴重,對此停車問題應予正視及妥善因應,以善盡主管機關之職責。

交通部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新修正條文,因為需配套修正包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子法才能完整實施,所以在去年12月22日公布後,交通部在去年12月28日、今年1月25日召會研商討論配套子法修正草案後,就依法制作業程序在2月14日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預告期依規定為60日,至今年4月17日)。

交通部說,預告期滿後會依規定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從4月30日施行。交通部積極辦理並沒有特別拖延,但會再與內政部檢討更簡便有效率的子法修正法制會銜作業程序。

紅線臨停疑穿雨衣遭罰 北市警:查證屬實可撤單

另外,近期有民眾因下雨停路邊穿雨衣卻被檢舉開罰,交通部也表示,依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因客觀具體事宜導致違反規定,是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交通警察依現行規定可以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民眾檢舉案件也適用。

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建議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動態違規項目,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41項違規態樣;靜態違規項目,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5項違規態樣,共計46項態樣如附件,期能改善當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衍生之問題,以提升警察機關執法效能,有效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而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

交通部說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規定自111年4月30日實施,民眾如果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之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之法律為處理原則,也就是說民眾於新法實施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即使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於新法實施後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作業,仍應適用舊法規定受理民眾檢舉;民眾於新法實施前違規,如果於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的話,就有新法規定之適用。

近年來由於行車紀錄器普及,加上智慧型手機等個人行動裝置拍照功能提升,民眾蒐證、檢舉交通違規的難度大幅度降低,也成為補足警力缺口,協助取締交通違規的方式之一。不過,也因為民眾檢舉難度相當低,甚至衍伸出大量檢舉、連續檢舉等爭議事項,先前就曾經有大貨車於7分鐘內連續超車而收到11張罰單,遭罰495,000元,雖然後續經法院判決撤銷9張罰單,也凸顯「檢舉魔人」仗勢配有行車影像紀錄器,透過跟車追拍、連續檢舉的亂象。為了避免衍生爭端,也減少民眾申訴、上訴不便,立法院今日 (10/8) 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民眾檢舉比照警方逕行舉發規定,兩件違規事項時間必須相隔6分鐘以上,或者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

民眾檢舉連續舉發

行車影像紀錄器普及也成為民眾檢舉的利器之一。(圖片來源/ TVBS)

雖然因為違規而產生的交通亂象令人厭惡,但是,如果遇到所謂的「檢舉魔人」,對於警方、對於違規行為人來說,可能都不是一件美事。雖然最初開放民眾檢舉主要是為了補足警力缺口,卻因為檢舉難度較低、可檢舉事項規範不明確的關係,反而造成警方必須撥出人力處理民眾檢舉案件。而且,如果遇到靠著行車影像紀錄器尾隨拍攝的「檢舉魔人」,因為大量違規罰單而衍生的爭議,更可能造成相關資源浪費。不但違規行為人必須先把罰單全部繳納才能夠開始救濟程序向監理單位申訴,對於申訴仍有疑慮,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最後罰單因此撤銷,除了檢舉人之外,其他被牽連的違規人、警察、法院、監理機關等都是折騰。

民眾檢舉連續舉發

先前已有民眾提案期望限縮民眾可檢舉事項,交通部也允諾將修法管制。(圖片來源/ TVBS)

為了避免這樣的爭端以及資源浪費,立委林俊憲、林宜瑾等人於今年4月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將民眾可檢舉事項比照同法第85條之1對於警方逕行舉發之規範,明訂規定除了違規地點在隧道內之外,同一個違規行為必須相距6分鐘以上,或者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能夠連續舉發。換句話說,就是比照現行同一違規行為於同一路段不得連續舉發的規定,將其明文入法至第7條之1與民眾檢舉有關的規定當中。同時,也修正第85條之1相關條文,限縮民眾連續檢舉的權力。

民眾檢舉連續舉發

未來若三讀通過,民眾檢舉將比照警方逕行舉發,6分鐘內、同一路段不能連續舉發。(圖片來源/ TVBS)

4月提案之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85條之1於10月8日正式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一讀通過。未來若三讀通過,就能夠藉由明文規定限制檢舉魔人不得跟拍連續檢舉,也避免因為這樣的行為而衍生的爭議以及相關訴訟。

違規停車可以連續舉發嗎?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之,因此車輛如違規停放在同一地點超過2小時以上,是可以連續告發的。

未打方向燈可以連續舉發嗎?

1.據報載林姓民眾駕車自國道3號引道進入信義快速道路,1分鐘內2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民眾檢舉遭開2張罰單,案經臺北地方法院認為2次違規時間相隔不到6分鐘,應類推適用道交條例第85條之1規定,不得連續舉發而撤銷1張罰單;許姓民眾駕車行經國道3號新化系統交流道附近,3分鐘內3度變換車道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民眾以行車紀錄 ...

連續罰單如何申訴?

民眾如果遇到有同一違規重複開單情形,可以上交通裁決所網站填寫申訴,裁決所檢視後,如果確有重複即會將重複案予以撤銷。

違規多久可以檢舉?

答案: 舉發機關自違規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舉發即符合法定程序,而有關送達時效,法規並無相關規定。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2個月不得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