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4-3847人權會訊109年6月第135期第11-16頁》 一、為使《監獄行刑法》能合憲,《監獄行刑法》大幅修正 行政院院會在民國108年4月11日通過法務部所草擬的《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且將該草案函請立法院進行審議,本次修正可以說是《監獄行刑法》自民國35年制定公布以來,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法。此次修正,不僅提升我國法制對於受刑人的人權保障,也向國際社會凸顯我國是以「人權立國」的精神! 二、戒護方面 首先談到「戒護」,按「戒護」是監獄矯正受刑人的工作中,屬最為重要的事務之一;其為確保受刑人履行《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的義務及維持監獄的安全與秩序而實施的強制行為(註1)。我國《監獄行刑法》中所規定的戒護,依其形態可分為:「平常戒護」、「非常戒護」及「特別戒護」(如:監外作業戒護、移送醫院戒護)。
三、教化方面 其次談到「教化」,「教化」規定於該法第六章,條文修正後成為第40條~第45條。
四、接見與通信方面 再者我國《監獄行刑法》第九章規定「接見及通信」,受刑人在監獄行刑,其自由被限制的情形下,雖不能有自由社會人民所享有的權利,但也不是剝奪一切所具有的權利,所以仍應在維持其基本尊嚴的情形下享有人權。「接見」及「通信」屬於受刑人與外界的接觸,具有矯正改善的功能,也應予以保障,但非毫無限制。又「通信」,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支持受刑人的「書信權利」(freedom
of receiving and sending mail)(註3),故我國《監獄行刑法》中對此也有規定。
五、陳情與申訴方面 又此次《監獄行刑法》的修正,特別增訂第十二章「陳情、申訴及起訴」(第90條~第114條),增加25條條文,藉以符合受刑人之人權的保障。謹將之分成以下三點探討。 (一)、重視受刑人的陳情:受刑人可以用「書面」或「言詞」向「監獄」、「視察小組」(註4)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監獄也必須設置「意見箱」,供受刑人陳情之用;一但提出陳情後,監獄均應對之為適當的處理(《監獄行刑法》第92條)。
受刑人進行申訴時,應注意以下五點:
(三)、賦予受刑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權: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認為:原《監獄行刑法》第6條只容許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
六、假釋方面 最後再談到「假釋」,因一般受刑人,都關心「假釋」的問題,筆者也常接到監獄受刑人的來信,向筆者表達對假釋制度的疑惑與質疑。按「假釋」是受執行徒刑受刑人,有悛悔向上的實據者,經過法定期間之後,得許暫時釋放出監,倘不違反應遵守事項,「殘餘刑期」視為已執行;故「假釋」是否公平,攸關受刑人權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1號解釋、第691號解釋也都是談涉及「假釋」遭撤銷之救濟的法律規定。
七、結語 此次《監獄行刑法》修正,可謂是我國對於受刑人之人權的重視,由於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其基本權益不容忽視,保障矯正人權,以有效發揮「教化」的效能,才能幫助受刑人重生,減少再犯並維護社會的安全。
此次《監獄行刑法》對於「假釋」已做了相當大的修正,筆者也曾撰文對「假釋」提出6點建議:
然由前述新修正條文的略述,可以看出《監獄行刑法》修正條文雖已有相當大的改進;不過修正規定仍應視未來施行的細則,相關辦法的規定及落實執行與否;盼主管機關法務部、矯正署及相關監獄能認真執行,使立法的良法美意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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