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二)災情之蒐集、評估、彙整、管制、報告及定時發布訊息等事項。 (三)掌握災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救災人力與物資之調度及申請支援事項。 (五)其他災害防救事宜。
三、為處理各種災害之防救事宜,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辦理市 級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市應變中心)之幕僚工作,各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構)主管災害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四、市應變中心之編組及各編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市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副指揮官二人,由副市 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兼任。 (二)指揮官未在市應變中心期間,其職務代理順序為副市長、秘書長 、副秘書長及該類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市應變中 心二級開設時,指揮官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擔 任或由市長指派。 (三)市應變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組織架構如附圖。 (四)進駐單位應受市應變中心指揮,並依附表二各單位任務分工執行 緊急應變措施。
五、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應變中心)之編組及各編組任務分工 如下: (一)區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區長兼任;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 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兼任。 (二)區應變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各編組單位如附表三,區公所應訂 定區應變中心作業相關規範,規定編組單位之任務。 復興區得比照第二點及前項規定成立區級應變中心。
六、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及成立時機如下: (一)開設地點:市應變中心以設於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為原則;區應 變中心以設於各區災害應變中心為原則。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各區公所,得視災害發生地點及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報請 機關首長同意另行指定於其他地點開設。 (二)成立時機: 1、符合本市各類災害開設時機(附表四),報請市長成立。 2、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接獲所屬上級機關或市長指示 成立。 3、各區區長於轄區發生重大災害或經本府通報時,成立區應變 中心。
七、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於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綜理開設、通報及發布訊息事宜。 (二)通知相關災害防救機關(構)進駐。 (三)適時召開相關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其他單位代表參 加,並製作會議紀錄,執行會議決議事項。 (四)彙整各進駐單位執行之緊急應變措施。 (五)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二個月內應製作總結報告函報本市災害 防救辦公室備查,並得召開檢討會。
八、各編組單位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於接獲進駐通報後派員於時限內完成進駐;但遇重大災害發生 致通訊中斷時,則應不待通知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國軍進駐各 級災害應變中心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辦理。 (二)於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業管權責隨時掌握災情動態 、依相關規定執行通報及應變作為,並應詳實記錄應變處置措施 。
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為統籌災害現場各項搶救及應變作為,得視災情需 要,設置市級前進指揮所或區級前進指揮所。
十、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市應變中心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防救災 單位(含區公所及各公共事業單位)得設置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下列 工作,並持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一)由各防救災單位之機關首長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或代理人)擔任 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構)予以編組,並指 派業務主管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並指定二 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立即反映與處理突發狀況。 (三)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 緊急措施。
十一、如遇多種災害先後或同時發生,涉及本府數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構)時,應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協調並報 告市長決定處理模式後,通知相關單位派員進駐市應變中心或另擇 適當地點開設,展開聯合作業。 市應變中心成立後,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該類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構),應立即報請市長決定併同作業或另開設災害應 變中心。
十二、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得縮小編 組或撤除: (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構)首長得報請市應變中心指揮官縮 小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編組規模或撤除之。 (二)區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市應變中心成立時,報請市應變中心指揮 官縮小或撤除區應變中心編組;市應變中心未成立時,則報請 市長縮小或撤除編組,並副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十三、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權屬單位依權 責繼續辦理,並擇期召開災害應變檢討會議。
十四、各進駐人員於執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或執行不力 且情節重大者,由各該所屬機關(構)依規定獎懲。
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 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市市長(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兼任 ,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三人由副市長擔任,執行長一 人由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襄 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四、本中心平時日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編組成員輪值運作,為常時開設,隨時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保持密切聯繫,落實災情查報通報機制。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中心平時輪值人員應將接獲之訊息 立即通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該機關首長應即報告本中 心指揮官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提升本中心開設層級之具體 建議,經指揮官決定後,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即通知 相關機關進駐作業。 本市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知須成立本中心時,應立即由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指揮官成立。 複合型災害發生時,由災因導向或致災結果較嚴重之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報請指揮官成立本中心,並擔任指揮官幕僚。
五、提升開設層級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提升 開設層級。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 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 利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臺中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以下簡稱災防辦)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二十四 小時輪值作業,進行防颱、防汛準備及應變事宜,並得 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甲、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可能進入暴 風圈範圍時,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乙、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本市進 入暴風圈影響範圍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 中央氣象局發布風雨預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 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 以上,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水利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 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建設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 都發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臺 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 簡稱衛生局)、警察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 新聞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臺 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災 防辦、臺中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指部)等機關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 ,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本市列入 警戒區範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水利局、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建設局、交通局、都 發局、社會局、新聞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臺中 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旅局)、農業局、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研考會、臺中市政府原 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以下簡稱運動局)、災防辦、後指部、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二工處)、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以下簡稱第三岸巡隊)、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臺中氣象站(以下簡稱臺中氣象站)、經濟部 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以下簡稱三河局)、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以下簡稱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 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台水第四 區管理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運處(以下簡 稱中華電台中營運處)、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以 下簡稱中水局)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震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五弱以上, 或本市有災情發生,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水利局、教 育局、建設局、交通局、都發局、社會局、新聞局、環 保局、衛生局、警察局、運動局、災防辦、後指部等機 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地震強度 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以上, 預估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情嚴重、亟待 救援,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經發局、水利局、教育局、建設局、交通局、都發局、 勞工局、社會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 )、新聞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研考會、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 簡稱主計處)、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環保局、衛生局、 警察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觀旅局、農業局、原民會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運動局、災防辦、後指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 理所(以下簡稱臺中區監理所)、二工處、第三岸巡隊 、臺中氣象站、第三河川局、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 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台中營運處、瓦斯事業機構、台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以下簡稱中油台中營 業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以下簡稱紅十 字會臺中市支會)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地震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 重,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 首長宿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 亟待救援,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交通局、都發局、經發 局、社會局、新聞局、研考會、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 災防辦、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台 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 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水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經水利局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派員進駐水利局水情中心。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二十四小時 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以上,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經發局、交通局、都發局、建 設局、民政局、社會局、環保局、衛生局、消防局、警 察局、災防辦、後指部等機關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進駐,進行防災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及災 情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臺中市雨量 站單日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水利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建設局、教 育局、消防局、交通局、都發局、社會局、新聞局、環 保局、衛生局、警察局、觀旅局、農業局、原民會、研 考會、災防辦、後指部、臺中區監理所、二區工處、第 三岸巡隊、臺中氣象站、三河局、台電台中區營業處、 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台中營運處、瓦斯事業機構 、中油台中營業處、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中水局等機 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風雨強度 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五)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以上 ,且經濟部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經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發局通知民政局、水利局、新聞局、建設局 、研考會、農業局、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三河局、台水第四區管理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中水局等機關首 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發局研 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況持續惡化,無 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估計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 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一所以上一 次變電所、三所以上一次配電變電所、三所以上二次變 電所或本市二分之一以上停電,預估於二十四小時內無 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 經發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經發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交通局、社會局 、新聞局、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防辦、台電台中區營業處、中油台中營業處、災害所在地瓦 斯事業機構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中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 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 情發生之虞,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農業局通知民政局、新聞局、研考會、建設局 、交通局、社會局、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 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 情嚴重,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水利局通知民政局、農業局、建設局、交通局 、社會局、新聞局、經發局、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 生局、警察局、災防辦、後指部、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 第四區管理處、中華電台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 構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社會局、新聞局 、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經發局、災 防辦、後指部、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 華電台中營運處、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中油台中營業 處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經交通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建設局、社會局、新聞局 、研考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防辦等機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十一)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 失蹤,經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保局通知民政局、社會局、新聞局、研考 會、交通局、建設局、農業局、經發局、消防局、衛生局 、警察局、災防辦、後指部、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 四區管理處、中華電中營運處及災害所在地瓦斯事業機構 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海嘯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且本市位於海嘯警戒 區時,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建設局、教育 局、水利局、交通局、都發局、社會局、新聞局、環保局 、衛生局、警察局、觀旅局、農業局、災防辦、後指部、 第三岸巡隊、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台水第四區管理處、中 華電台中營運處、瓦斯事業機構、中油台中營業處、紅十 字會臺中市支會等機關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中央成立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變應中心或緊急 應變小組,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農業局通知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經發 局、交通局、新聞局、民政局、地政局、都發局、秘書處 、災防辦、後指部及各區公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 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空氣品質指標 AQI>400)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經環保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環保局通知經發局、建設局、教育局、勞工 局、農業局、民政局、衛生局、社會局、地政局、新聞局 、交通局、都發局、消防局、警察局、觀旅局、研考會、 災防辦、後指部、臺中氣象站及三河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十五)海難 1、開設時機:船舶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交通局通知民政局、社會局、新聞局、研考 會、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警察局、災防辦、後指部 、第三岸巡隊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轄內發生放射性物質意外、輻射彈等輻射 災害事件、境外核災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通知發生重大 輻射災害事件,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之必要。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通知民政局、經發局、教育局、建設 局、交通局、勞工局、社會局、新聞局、研考會、環保局 、衛生局、警察局、農業局、災防辦、後指部等機關首長 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十七)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本市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局研 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由衛生局通知民政局、交通局、勞工局、警察 局、消防局、災防辦、研考會、新聞局、秘書處、教育局 、觀旅局、地政局、主計處、中華電信、紅十字會臺中市 支會之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本中心防救災機關(單位)任務如下: (一)秘書處: 1.綜合協調各項災害防救及全盤行政庶務事項之協調及執行事 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1.發布本市停止上課、上班情形。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1.辦理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相關經費編核支付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新聞局: 1.負責災情新聞發布與災害防救政令宣導等事項。 2.本中心與災區傳播媒體單位採訪招待、管理及災情發布內容 管制相關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五)研考會: 1.辦理相關機關災後復建工程列管事項。 2.辦理相關會議指裁示事項之列管追蹤。 3.督導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是否依規定進駐。 4.管考進駐單位是否落實災情管控及按時提報各類表件 5.協助於本市官方網站開設防救災資訊專區,並管考各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是否落實公開資料更新。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六)臺中市政府政風處: 1.辦理有關災害政風相關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1.配合中央政策洽商金融機構協助辦理農、工、商業資金融通 及受災民眾復建貸款事宜。 2.辦理其他有關財政及業務權責事項。 (八)水利局: 1.辦理水災及土石流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疏浚措施、洩洪、河川水位及洪水 預警之提供與通報事項。 3.辦理堤防、排水設施、災情查報、傳遞、統計事宜。 4.辦理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野溪工程搶修、搶險事項。 5.規劃本市抽水機具預布、抽水站巡檢及受災地區抽(排)水 事宜。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九)建設局: 1.辦理道路、橋樑、公園綠地搶修、災情查報、傳遞、統計事 宜。 2.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 3.督導本市在建工程加固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都發局: 1.危險建築物、構造物限制使用或通知限期拆除與補強事項。 2.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 3.督導本市廣告招牌拆除及改善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民政局: 1.督導各區公所辦理有關災情查報事項。 2.督導各區公所對各災害潛勢區域執行勸導、疏散或強制撤 離措施。 3.協同有關單位辦理罹難者處理有關事項。 4.協調動員國軍支援各項災害之搶救及災區復舊等事宜。 5.軍方支援部隊接待及給養調查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社會局: 1.救災民生物資之籌備及儲存事項。 2.督導各區公所辦理受災民眾救濟口糧、救濟金應急發放事 項。 3.各界捐贈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4.督導社會福利機構災害處理事項。 5.督導各區公所辦理避難收容處所之規劃、指定、分配布置 管理事項。 6.督導各區公所辦理受災民眾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 管理事項。 7.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教育局: 1.協助社會局受災民眾收容,學校借用及教室災害復原重建 事項。 2.各教育機關、機構災害處理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四)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1.辦理有關災害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交通局: 1.辦理空難、陸上交通事故及海難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 項。 2.交通運輸系統與設施災害防救措施之督導、損失評估、災 情之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3.協助調用公共運輸(陸、海、空運)及國道交通工具車輛 配合受災民眾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等運輸事 項。 4.鐵公路、航空交通狀況之彙整。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經發局: 1.辦理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 心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災 害防救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傳遞、統計彙整、聯 繫等事項。 3.督導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勞工局: 1.有關受災民眾就業輔導事項。 2.提醒各事業單位加強防災工作、高風險事業單位巡查、災 情處置狀況、事業單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通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1.負責古蹟文物保護措施執行事項。 2.負責古蹟文物災損搶修(救)、災情彙整、查報、重建復 舊工作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十九)地政局: 1.災害發生後有關救災土地緊急徵用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環保局: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懸浮微粒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 業事項。 2.負責災區環境監測、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災區消毒工作等事 宜。 3.負責提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搶救、懸浮微粒災害應變相關 資訊及協助發生事故之廠家處理善後事項。 4.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一)衛生局: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災區救護站之規劃、設立、運作與藥品衛材調度事項。 3.醫療機構之指揮調配及提供災區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照 顧事項。 4.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5.災區防疫之監測、通報、調查及相關處理工作。 6.督導各醫院、衛生所及衛生機構發生災害應變處理。 7.運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提供災情死傷及住院人數等相關 資料。 8.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二)警察局: 1.負責災區屍體相驗處理、現場警戒、治安維護、交通管 制、秩序維持等相關事項。 2.配合災害期間監視市場防止物價波動、災區與交通狀況 之查報、外僑災害之處理、應變戒備協調支援等相關事 宜。 3.督導各警察單位災害防救整備、災害蒐集及通報等事宜 。 4.對於災害危險潛勢區域,配合執行勸導及強制撤離;或 依指揮官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配合執行限制或禁止人民 進入或命其離去措施。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三)消防局: 1.辦理颱風、地震、火災、爆炸災害、海嘯、輻射災害成 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執行災害通報、警報、災情蒐集、評估,並督導各消防 單位執行災害防救事宜。 3.負責災害現場人命搶救、救助、到院前緊急救護及民眾 重大傷亡查報有關事宜。 4.災害搶救過程彙整綜合報告事項。 5.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四)農業局: 1.辦理寒害災害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2.有關農林漁牧業災害緊急搶救及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3.協調糧食儲備、供給、運用事項。 4.辦理有關林木損失調查事項。 5.辦理動植物疫災防疫處置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6.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五)觀旅局: 1.督辦本市風景特定區、風景區、遊樂區、海水浴場及休 閒型自行車道等災害搶修搶險事項。 2.平日及災時防災宣導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六)原民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受災民眾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 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受災民眾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七)臺中市客家事務委員會: 1.協調客家地區受災民眾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 2.協調客家地區受災民眾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客家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客家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客家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八)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二十九)運動局: 1.協助開設運動場館作為臨時避難收容處所。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災防辦: 1.協助災情傳遞彙整及緊急快速通報各有關單位成立處理重 大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2.本中心成立期間橫向溝通及協調聯繫事項。 3.本市災害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及檢討。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一)後指部: 1.協調國軍支援救災項目兵力申請。 2.提供轄內基本戰力及國軍救災能力。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二)臺中區監理所: 1.協助提供運送災區受災民眾之各項運輸交通工具資料。 2.協助災區人員、物資之疏散運送。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三)二工處: 1.辦理有關二工處所轄道路、橋樑設施緊急搶修事項。 2.道路、橋樑設施災情查報及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四)第三岸巡隊: 1.海難事件搶救事宜。 2.颱風期間協助大陸漁工上岸避難及人員管制事宜。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五)臺中氣象站: 1.提供各項氣象資料、通報及預報。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六)三河局: 1.協助中央管河川水位及洪水預警通報之提供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七)台電台中區營業處: 1.電力輸配、災害緊急搶修、截斷電源與災後迅速恢復供 電之復舊等事宜。 2.電力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八)台水第四區管理處: 1.自來水輸配水管線緊急搶修與復舊等事宜。 2.自來水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三十九)中華電台中營運處: 1.電信輸配、緊急搶救與電信恢復之復舊等事宜。 2.電信災害搶救供應、災情查報。 3.災區架設緊急通訊設備、器材設施事宜。 4.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瓦斯事業機構: 1.瓦斯管線路緊急搶修、截斷瓦斯、漏氣偵測處理及災後恢 復供氣等復舊工作。 2.天然氣管線搶救供應及災情查報。 3.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一)中油台中營業處: 1.中油油料管線路緊急搶修處理及災後恢復供油等復舊工 作。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二)紅十字會臺中市支會: 1.協助救濟物資之調度、運送及發放。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 1.農田水灌溉渠道閘門控管。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四十四)中水局: 1.轄管水庫放水預警通報、水源供應等事項。 2.其他應變處理及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七、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設於消防局(本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一百一十九號五樓 ),供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 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本 市備援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本市豐原 區圓環北路一段三百二十一號四樓)。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得視緊急應變需要另擇適當地點成立。 (二)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 會報召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派員進駐或撤離 。 (三)水災三級開設之撤除時機、工作會報召開、督考機制等運作方 式,由水利局訂定相關規定。 (四)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單位應指派熟稔救災資源分配 、調度,並具決策權之股(課)長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之專 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機關或單位防救災緊急應 變及相關協調事宜。 (五)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代理人)應召開工作會報 ,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 變措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 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代理人)報告處 置狀況。 (七)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或代理人)之 指揮、協調及整合。 (八)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及人員應完成開設期間各項案件處 理工作,並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及各項交辦 事項之辦理情形,送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 。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九)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負責災害期間本 中心作業人員與災區救災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八、召開工作會報 (一)召開時間:定於每日九時及二十時召開,並得視災情需要彈性 調整。 (二)與會人員層級:由指揮官(或代理人)主持工作會報,市府各 進駐局處首長(或代理人)必須到場與會,並建立通報及管制 機制,以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 (三)工作會報採全事故功能分組模式召開,由主導機關(單位)掌握 支援機關(單位)各項工作辦理情形,統一向指揮官(或代理人 )報告,倘災害現場應變及復原重建等工作涉及多個機關(單位 )時,應由權管功能分組主導機關(單位)統籌協調。
九、督考機制 (一)市府長官輪值部分,編排本中心開設期間督導輪值(副秘書長以 上層級),以掌握各類災情狀況,綜理災害應變工作。 (二)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派簡任級人員輪值督導,以進行災 情管控及協調相關事宜。 (三)研考會: 1.進行相關會議指裁示事項之列管追蹤。 2.督導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是否依規定進駐。 3.管考進駐單位是否落實災情管控及按時提報各類表件與防救災 資訊公開專屬網頁專區資料更新情形。
十、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中心防救災 機關(單位)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業務主管 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 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 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 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 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十一、縮小編組及回復平時運作時機: (一)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獲控制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本中心指揮官得縮小編 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回復平時運作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 位自行管制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報告本中心指揮官回 復平時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