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外 表彰 基金之有價證券

第五條第九款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基金。

二、指數型基金。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五、對沖基金

六、私募基金。

七、基礎建設基金。

八、商品基金。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投資於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之投資限額及條件如下:

一、投資總額加計第五條第十三款有價證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二。但保險業已依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國外投資額度超過其資金之百分之四十者,上開合計數不得超過其資金之百分之三。

二、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單一基金投資總額超過該保險業資金萬分之五以上者,應提報該保險業董事會通過後始得投資。但計算前述單一投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得以新臺幣一億元計。

四、對沖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主權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屬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之簽署國家或地區主管機關註冊者為限,且管理對沖基金歷史須滿二年以上,管理對沖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二億元或等值外幣。

五、私募基金之基金管理機構須以在主權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屬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之簽署國家或地區主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基金歷史須滿五年以上,管理私募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基金管理機構係經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或間接於境外合法註冊,得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之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事業。

(二) 基金管理機構係於我國境內合法設立,且符合保險業經董事會通過之境內基金管理機構篩選標準,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其所管理我國境內之全部或部分創業投資事業已取得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函,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之普通合夥人。

2.其所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已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申請取得資格函,且投資範圍係配合政府政策。

保險業投資於以第一項各款基金為投資標的之組合型基金,其投資條件及限額應依各類基金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指數型基金,其追蹤之指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私募基金,係指投資私募股權、私募債權及不動產之私募基金。

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投資金額及條件,應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

保險業已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經董事會通過者,得在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額度內辦理國外投資。

保險業訂定前項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應包括書面分析報告之製作、交付執行之紀錄與檢討報告之提交等,其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項所稱國外投資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包括有效執行之風險管理政策、風險管理架構及風險管理制度,其中風險管理制度應涵蓋國外投資相關風險類別之識別、衡量、監控及限額控管之執行及變更程序。

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二十五:

(一)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二)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經所屬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投資機構評估辦理國外投資有利其經營。

(四)檢具含風險管理制度相關說明之完整投資手冊。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一)符合前款規定。

(二)最近一年資金運用無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國外投資總額得提高至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一)符合前款規定。

(二)國外投資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部位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三)國外投資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部位,已建置適當模型分析、辨識或量化其相關風險,並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報告風險評估情形。

(四)最近二年資金運用無受主管機關罰鍰處分情事,或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五)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且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置風控長一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其風險控管範圍至少應包括國外投資所衍生相關風險之評估及控管與所衍生風險對於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

四、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五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前款規定。

(二)取得國外投資總額提高至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之核准已逾一年。

(三)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控管部門定期控管。

(四)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五)當年度未取得其他提高國外投資總額核准。

五、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四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前款規定。

(二)最近一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且最近三年度平均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或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設有內部風險模型以量化公司整體風險。

(四)當年度未取得其他提高國外投資總額核准。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所稱計算風險值,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之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經營情況,核定第四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提高比例。

前項核定之提高比例以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為限。但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整體經營情況,逐年予以適度調整。

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者,得就下列措施擇一適用:

一、於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第一項或第四項核定額度加計資金百分之一之國外投資額度。

二、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計算公式中,所列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百分之四十,得提高為百分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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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有 A.對沖基金;B.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C.指數型基金;D.境外基金;
(E)商品基金
(A)ABCD
(B)ABCE
(C)ACDE
(D)BCDE。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107 年 - 10707 外幣精選題庫 第三章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規範#73796

答案:B
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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