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退休申請流程

如對本站有帳號申請與網站操作相關問題,歡迎聯絡客服中心,線上服務網站:https://www.service.gov.tw
客服電話:(02)2192-7111,傳真:(02)2192-7186,客服信箱:
電話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  (例假日除外,非上述時間請多利用客服信箱)
Copyright© 中華民國數位發展部 版權所有

電腦版

請領作業

請領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係為保障勞工年老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60歲。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勞工領取退休金後若繼續工作提繳,得距前次請領退休金滿1年後請領續提退休金;又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得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另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或已領取月退休金,於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上述勞工請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續提退休金、提前請領退休金,或勞工死亡,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提出申請。有關勞工退休金請領種類分述如下:
 

  • 請領一次退休金
    • 請領條件
    • 請領標準
    • 請領手續
    • 書表下載
    • 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 應注意事項
  • 請領月退休金
    • 請領條件
    • 請領標準
    • 請領手續
    • 書表下載
    • 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 應注意事項
    • 如何計算月退休金
  • 請領續提退休金
    • 請領條件
    • 請領標準
    • 請領手續
    • 書表下載
    • 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 應注意事項
  • 遺屬請領退休金
    • 請領條件
    • 請領標準
    • 請領手續
    • 書表下載
    • 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 應注意事項
  • 提前請領退休金(限未滿60歲喪失工作能力者)
    • 請領條件
    • 請領標準
    • 請領手續
    • 書表下載
    • 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 應注意事項

:::

  • 隱私權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資訊安全政策
  • 網路安全保護措施
  • 各地辦事處地址電話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總局)

總機:(02)2396-1266 電腦語音答詢服務:(02)2192-1000

本局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2:30、13:30~17:30

各縣市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7:30

各地辦事處電話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2:30、13:30~17:30

Copyright © 2018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版權所有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Microsoft Edge(螢幕最佳顯示效果為1920 * 1280)

  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如有下列情況,應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核(無下列情形者,可逕送臺灣銀行申領)。 (1)退休勞工年齡在四十歲以內者。 (2)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文件,證明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者)。 (3)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並事前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含關係企業年資合併案)。 (4)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超過一次者(惟已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分期給付者除外)。 (5)不足金額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 (6)勞工(外籍配偶除外)於非法定期間(94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改選新制者。 (7)個別勞工之退休金總額達新台幣500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含)以上者。

事業單位申請勞工退休金給付,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2.工作25年以上者。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同法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1.年滿65歲者。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1.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2.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20%。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第1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相關表單下載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34~6350、6408

:::

  • 首頁
  • 新聞公告
  • 歷史新聞

  • 回上一頁
  • 友善列印
  • 轉寄友人

  • 更新日期:2021-09-30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依照勞退條例規定,參加勞退新制勞工,不論是否在職,只要年滿60歲,即可由本人填寫「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自行向勞保局提出請領個人專戶退休金,不需透過事業單位提出申請。至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則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提出請領1次退休金。又勞工於領取退休金後如再至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工作者,雇主仍需依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簡稱續提退休金),嗣後勞工請領退休金1年以1次為限。

據勞保局統計,勞退新制開辦迄今,共計核發勞工退休金2萬1千餘件,金額達6億5千萬餘元,其中核發勞工請領1次退休金者,共1萬4千餘件,金額5億1千萬餘元;平均每件核發金額3萬5千餘元。核發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1次退休金者,共6千餘件,金額1億4千萬餘元;平均每件核發金額2萬餘元。核發勞工請領續提退休金者,共105件,金額184萬8千餘元;平均每件核發金額1萬7千餘元。

勞保局為避免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手續未完備,須再補件而影響核發時間,特別提醒請領個人專戶退休金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填寫「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時,申請人務必於申請書簽章處親自簽名或蓋章。
2.勞工請領退休金得指定匯入國外金融機構帳戶,但手續費由勞工負擔,勞保局將由應發給之退休金內逕予扣除。
3.勞工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退休金時,可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中譯本未認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7-11-13
  • 點閱次數:2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