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基 法 責任 制

一、責任制與勞基法

「責任制」乍聽之下是職場惡夢,但其實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中,對責任制是有規範、有條件限制,也有相對應的保障!責任制在勞基法中的主要條款是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公司與員工都必須符合上述條款才能合法實施責任制,至於這條法規到底在說什麼?下面慢慢解釋給你聽,首先讓我們從責任制定義開始吧!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責任制英文:Exempt Employee,在國外為了方便少數職業性質較特殊的員工(例如運營管理、設計發想、製作等具有高度專業與創意產業的工作者)保有工作彈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的責任制度。

台灣為了避免資方濫用導致影響勞工權益,於是將責任制納入勞基法底下並進行規範,也就是前一段提到的第84-1條內容,適用責任制的員工會有下列幾點跟一般勞工不太一樣:

  1. 正常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2. 延長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不能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3. 例假與休息日: 原本每7日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4. 國定假日: 原本逢國定假日、節日,勞工都可以休假(勞基法第37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5. 女性夜晚工時: 原本老闆不能讓女性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這段時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

(二) 責任制工作類別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符合勞動部規定的責任制工作類別有下列這些: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則對這些責任制工作類別有更進一步的定義:

  1. 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經營及管理企業的工作,並擁有一般勞工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
  2. 責任制專業人員: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的工作者。
  3. 監視性工作:是指在一定場所中,以監視為主的工作。
  4. 間歇性工作:是指工作本身就以間歇性的方式進行者。

也就表示,如果不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工作者,老闆不能跟勞工約定、實行責任制,否則就算違法!

勞 基 法 責任 制

★關於工程師責任制

很多人好奇,那俗稱爆肝產業的工程師到底算不算合法責任制的其中一個類別呢? 電腦工程師常要負責確保硬體、軟體等資訊產品的運作順暢及成敗,是「有可能」符合84-1條的規範。

為什麼說有可能?

因為就算是工程師,也得符合「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這兩項其中之一,因此不能把所有的工程師都列為責任制,第一步要看工作內容與位階來判定才對!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即便你剛好應徵到一個屬於責任制工作類別的職位,但工作不會自動變成責任制,也不是老闆或人資口頭說了算,實行責任制必須要勞僱雙方約定好,再向當地主管機關查核報備才生效唷!簡單來說,確定自己工作是不是符合責任制法規可以依照下列步驟檢視:

  1. 確認自己是否屬於「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工作」的行業。

  2. 老闆必須跟你打契約,並寫成書面,約定內容包含:

  • 姓名、職稱
  • 工作項目、權責、性質
  • 每日正常工時
  • 每日延長工時
  • 例假
  • 國定假日
  • 女性工作者可以從事夜間工作
  1. 最後老闆必須將這份書面契約「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所謂主管機關是指「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單位」,如果是分公司/子公司,則以分部廠的所在地縣市機構為主),核准後才生效。 這個步驟是強制規定,如果老闆沒有報請核備,即使勞僱有簽契約,在法律上還是「無效」!(大法官釋字 726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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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責任制有加班費嗎?

責任制內容看起來很血汗,我一旦適用責任制,是不是就不受勞基法保障?

雖然責任制員工的工時跟放假制度確實會有變動,但老闆仍必須控制在「確保勞工的健康及福利不被損害」的範圍內,其他勞工權益(例如基本工資、加班費等)也都還受到勞基法保障!

  • 正常及延長工時仍有上限:合法的責任制絕對不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這種血汗規則。

以之前勞動部發布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4條為例,保全每日正常工時不能超過10小時,每月上限為240小時;每天加班的延長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上限為288小時;下班後距離隔天出勤應該間隔至少11小時。

  • 責任制仍有休假:國定假日等雖然可以要求出勤,但不代表完全沒有休假。

同樣以保全為例,老闆原則上還是要遵守每7日至少給予1天例假,如果另有約定,可以改為每14日給予2天例假;國定假日雖然需要出勤,但事後老闆必須要給予補休或發放加倍工資。

  • 責任制仍要打卡、出勤紀錄:即使工時跟一般勞工不太一樣,因為還是有正常、延長工時的上限,所以還是需要出勤紀錄。
  • 仍然要給付加班費:只要超過書面契約所約定的正常工時之外的時間,老闆還是要依勞基法規定給勞工加班費!

假設老闆跟勞工約定正常上班工時為10小時(一般勞工8小時),從第11小時開始,老闆就必須要給付責任制員工加班費。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首先釐清一些基本概念:

★一般勞工

  • 現行勞基法規定,每月基本薪資為23,800元,時薪為158元
  • 以法規時數每週上限40小時來計算,1年共有52週,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小時。計算公式為:【(每週40工時X1年52週)+第365天的8小時】÷12個月=174小時
  • 當月薪扣除1個月30天,1天公作8小時,就是每個小時的時薪99.16元,計算公式為:月薪23,800元÷每月30天÷每天8小時=99.16元(取至小數點後兩位)
  • 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1.34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33元,計算公式為:時薪99.16時薪X1.34倍=133元(經過四捨五入計算)
  • 平日加班第3-4個小時開始的加班費,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1.67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66元,計算公式為:時薪99.16時薪X1.67倍=166元(經過四捨五入計算)
  • 休息日加班2個小時內是1.34倍(133元),第3-8小時是1.67倍(166元),當加班至第9-12小時就要再加碼乘以2.67倍(265元)
  • 休假日加班第1-8小時給1日工資,加班第9-10小時乘以2.34倍(232元),第11-12小時乘以2.67倍(265元)
  • 天災假日出勤加班第1-8小時乘以2倍(198元),第9-10小時乘以2.34倍(232元),第11-12小時2.67倍(265元)

★責任制員工(以保全為例:每日正常工時不能超過10小時,每月上限為240小時;每天加班的延長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上限為288小時)

  • 因為責任制的基本工時比一般勞工高,所以基本薪資會是法定的23,800元加上多出來的時數,以保全240小時為例,比一般勞工174小時多了66小時出來,所以要加上這66小時的時薪,就是保全的基本薪資30,345元,計算公式為:一般勞工基本薪資23,800+【基本時薪99.16×(經過核備的每月正常工作時數240-普通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小時)】=30,345元

  • 如果保全是領基本薪資30,345元,那麼平日加班至第11-12小時的加班費,休假日、休息日、天災假日出勤等加班費計算都跟一般勞工一樣,是時薪99.16乘以固定倍率

  • 如果月薪高於基本工資,那麼平日加班、休假日、休息日、天災假日出勤等加班費計算倍率是一樣的,只是時薪金額應該以勞工實領月薪除以每月30日,再除以每日核備工時計算

★下列情形都屬於違法:

  • 明明不是責任制規範的職業,老闆卻要求使用責任制
  • 老闆僅有口頭說或簽約,但沒有如實報請核備就實行責任制
  • 不依照合約,讓勞工超時工作
  • 超時工作卻不依法給付加班費

上述都是違法行為,勞工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勞檢提出檢舉,確認違法,會依法裁處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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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台灣職場,應該蠻常聽到關於「責任制」的討論,舉凡是「責任制沒有所謂的加班和加班費」、「某某產業的公司員工都是責任制很正常」、「責任制就是把工作做完才可以,所以假日工作是合理的」等等常見的做法和規定,其實都是不合勞基法的!

所謂的「責任制」來自 勞基法第 84 條 的規定,在特定的條件之下,勞工工時可排除勞基法 30、32、36、37、49 條的規定,包括工時上限、例假日與國定假日規定、女性夜間工時等。

但是,真正符合勞基法的責任制工作其實不多,也並非雇主單方面可以規定的。關於責任制大家有不少誤解,也因為這些誤解而對勞工產生權益侵害。如果你常聽到主管以責任制要求你,或是身邊有親友因為責任制而苦不堪言,快來看看你們是不是真的屬於「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責任制工作」,或是更深入了解關於責任制的迷思與疑問,捍衛自己身為勞工的權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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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工作都可以採用「責任制」?看勞動基準法怎麼說!

一份責任制工作,需要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才符合勞基法:

1. 必須是勞動部指定的「工作者」才適用責任制

請注意!此指的並非是「行業/產業」,也就是說,同屬一間公司的員工並不是每個人都適用責任制。比如說會計事務所的會計師適用責任制,但是會計事務所的行政人員就不適用。

根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0-1 條,適用責任制的工作有以下四類:

  • 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 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 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 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更詳細的清單可以參考 勞動部在民國 110 年 3 月的公告。

2. 勞資雙方須有「書面約定」責任制的權益

約定內容包括前面提到可排除的勞基法第 30(工時上限)、32(延長工時)、36(例假日與休息日)、37(國定假日規定)、49(女性夜間工時) 條規定。

3. 這份責任制的書面約定需要提交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通常為 各地的勞工局,責任制工作雖然可以不需遵守前述的四條勞基法規定,但相關的調整都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可才能合法實行。

只要你的工作不符合以上的任一個條件,便不是合法的責任制。

二、責任制沒有工時上限,工作做完才算?

如同前面所說,一份責任制工作需有主管機關審查,勞基法把規定審核的權限指派給各地的勞工局,雖然勞基法沒有明定工時上限,但一般來說多數仍然一天不會超過 12 小時。無論如何,如果只是雇主單方面對勞工提出工時要求、沒有經過勞工局核查,都不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責任制。

三、責任制沒有例假日?

勞資雙方可針對例假日協議調整,但不是完全取消。根據 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責任制勞工需至少如同 一般勞工的 4 週彈性工時規定,提供勞工每 2 週 2 日的例假日。

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可能有不同的標準,但只要是勞基法沒有明定的,雇主都不可單方面自行規定,而是需要通過勞工局的審核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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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責任制也有加班費?工資怎麼計算?

沒錯!責任制也是有加班費的。只是法律規定中的責任制通常已把加班費折算在薪資當中,所以才會讓適用責任制的工作普遍起薪不低、表面上看起來沒有加班費。

如果你的工作適用責任制,就必須要了解勞基法所規定的責任制工資&加班費算法,確認自己的付出沒有白費!以下說明責任制的工資和加班費計算原則與方式。

1. 責任制屬於勞基法的管轄範圍內,不可低於基本工資

責任制屬於勞基法管轄範圍內,當然要符合月薪至少 24,000 元/時薪 160 元起跳。如果雇主以「責任制不適用勞基法」來提出任何要求,很有可能並不合法。

2. 勞基法髓歸頂的責任制工資計算方法

首先,我們需要先知道一般勞工的工時與時薪如何計算。

(1) 一般勞工的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
一般勞工的一年總工作時數為每週 40 小時 x 52 週+8 小時(這 8 小時的由來:一年 365 天 — 52 週 x 每週 7 天=多出 1 天的工時沒有算到)=2,088
每個月的正常工作時數=2,088 ÷ 12=174 小時

(2) 一般勞工的基本薪資
一位月領 24,000 元的勞工,其時薪為 24,000 ÷ 30 天 ÷ 每天 8 小時=100 元 / 時。

在 (1)、(2) 的基礎上,一位責任制的勞工每月工時若為 240 小時,他比一般勞工每個月多出的工時是 240-174=66 小時,這位勞工的基本薪資算法為:24,000(責任制勞工亦須符合基本薪資標準)+100 x 66(責任制勞工比一般勞工多出來的工時所得的薪資)= 30,600 元。

算到這邊,只包含了基礎的薪資,另外還需要計算這多出來的 66 小時的「加班費」。如果這位勞工每日的加班時間都是當日基本工時(8 小時)之後的前兩個小時(也就是一天共上班 10 個小時),他應得的加班費為 100 x 1.34 x 48=6,400 元。

因此,這位責任制勞工每個月的薪水不得低於 30,600+6,400=37,000 元。

由此可知,責任制的基本薪資與工時長短有直接的關係,需要依據約定好的工時計算基本薪資與加班費,如同上述的這位每月工時 240 小時的勞工,其月薪就需要至少有 37,000 元。如果雇主需要這位勞工工作超過約定好的 10 小時,也需要給予加班費,算法如同 一般工時的勞工,為其時薪乘以固定的倍率。

時薪制勞工也有責任制?基本工資怎麼算?

時薪制勞工的責任制前提與月薪制勞工相同,包括需要勞動部所規定的工作者、勞資雙方須有書面約定、書面約定須經主管機關審核。時薪責任制勞工的基本薪資則以 160 元 x 核備過的每月工作時數總和,為合法的基本薪資標準。

五、責任制不用打卡?

雖然定義責任制的勞基法第 84 條排除了勞基法第 30 條關於出勤紀錄的規定。但是既然責任制仍有工時上限、仍有加班費,就代表出勤紀錄仍有其必要性。建議雇主與勞工還是要記錄出勤,未來若是在工時、加班費有所爭議時才能有所依據。

六、責任制應該隨 call 隨到?休假日、國定假日上班都很正常?

責任制勞工依然享有特休日與國定假日放假的權利,因此若是雇主希望勞工在這兩種假日出勤,需要徵得勞工同意並給予加班費,為時薪 x 當日工時。

責任制勞工假日加班費計算

一位責任制勞工的月薪為 30,030 元,每月的工作總時數為 220 小時,若今日雇主要求這位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 10 小時,他的加班費算法如下。

根據 勞動部的公告,責任制勞工的時薪計算公式為月薪 ÷ 【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 — 174)】

因此這位勞工的時薪為 30,030 ÷【240+(220 — 174)】=105 元,這天的出勤加班費為 105 x 10=1,050 元。

看完這篇說明,你對責任制更瞭解了嗎?責任制原先是為了特定的工作所提供的彈性,卻因為對於勞動基準法的誤解,使得職場上普遍有對於責任制的錯誤運用,甚至導致部分雇主對於勞工無限上綱的要求。希望從今天開始你對於責任制有更明確的認識,從此無論是作為勞工或是雇主,都能更妥善地運用這份彈性、保障自己的權益!

備註:本篇文章中的法條資料最後更新於 2021.3,若有任何更動請以政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