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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3 目規定辦理。 二、依前開規定:「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 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 身分之規定。...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係屬前揭規定之「受我國監 理之金融機構」,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