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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資本額須達新台幣多少元?
懸賞詳解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55 什麼樣的金融消費爭議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A)保險業務員招攬不實(B) 債務協商(C)金融商品之定價政策(D)績效表現 ...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90 以下特性,何者是「共同基金」與地下投資公司產品最明顯不同點:(A)資產經理與保管分 離 (B)資訊充分揭露 (C)法令保障 (D)以上皆是。 ... 10 x前往解題:::
條文內容第 5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受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依自律規章為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五、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 六、曾受前三款之處分或處置,且命令其改善,已具體改善。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外,其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前項第一款所定金額加計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或同時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五條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加計新臺幣五千萬元。
問題詳情 3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下列何者非為應具備條件? 參考答案答案:C 用户評論【用戶】Chi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105年初已修正條文規定 (營業滿兩年這條件已被刪除)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受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依自律規章為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 【用戶】Chi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毋需具備一定經營年限之規定。 【用戶】呂建宇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全權委託投資投信投顧事業 沒有時間限制投信投顧事業 有資本限制的只有投顧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定義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 (一)依法得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業務之機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或兼營方式證券投資信託及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以委任或信託方式為之。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營業許可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金管會核准許可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於前述期間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者,金管會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由同業公會轉報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7) 營業保證金之規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10)(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 相關部門與人員(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依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外,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等部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Ⅰ、Ⅱ) 資產之獨立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委託投資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9)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多少元?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多少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是什麼?『全權委託投資(Fully Fiduciary Discretionary Investment)』業務俗稱「代客操作」,是由投資人將一筆資產(可包含現金、股票或債券)委任給受任人(如投信、投顧或期貨經理事業公司),由受任人的專業投資經理人依雙方約定的條件、投資方針、投資人可承受的風險範圍等進行證券投資及期貨之交易。
哪一機構可以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一)依法得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業務之機構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符合法定條件者,得向金管會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2.證券經紀商: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之相關規範,證券經紀商若符合法定條件者,得向金管會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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