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是什麼?三等書記官與四等書記官差別,完整介紹一次告訴你【原文轉自:保成學儒】 更新日期: 2020/4/6 下午 04:26:55 Show 書記官是什麼?法院書記官(簡稱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例:法院開庭時協助筆錄製作,將法官、原告、被告及證人的話用電腦打字紀錄下來,因此在打字的速度上不能太慢,書記官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60字以上為成績及格。 在司法特考中「書記官考試」為最多人報考的考試之一,原書記官僅設立四等書記官考試,民國96年考試院通過增列三等書記官考試,法院書記官三等、四等考試非法律相關科系皆可報考,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需高中以上學歷。書記官未來發展,四等書記官考試及格任職滿三年,可取得報考「司法官」資格,為進可攻、退可守的最佳職缺。 三等書記官與四等書記官差別書記官三等、四等主要差異在於薪水、職等,及未來是否有機會當管理職,三等以薦任六職等開始任用;四等以委任三職等開始任用,只要年齡滿18歲以上,且符合學歷、體檢標準即可報考,報考年齡雖無上限,但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員滿65歲就得退休,就算考試及格,也無法任用分發。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介紹 書記官工作內容記官考試及格錄取分發單位為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等,書記官又分為院方及檢方,相關的工作內容如下: 【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三等四等法院書記官受訓考取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四等法院書記官後,需參加四個月的訓練(包含實務訓練及基礎訓練),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始可取得公務人員資格。
《對於書記官考試,是否還有疑問呢?歡迎您與我們聯繫》 司法特考線上測驗公職王司法特考線上平時測驗,測驗題目數量分為25題、50題二種,題目範圍分近五年考題、近三年考題、近一年考題,及不限年度,可依個人測驗需求選擇。 書記官考試用書/函授商品推薦及開課活動資訊產品傳送門:司法四等套書|司法題庫解題書|司法工具書|司法四等函授課程|司法四等數位強化課程 書記官考試延申閱讀.三等/四等法院書記官考試時間、科目、報考資格與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延伸閱讀.司法特考報名時間與報考資格(四等/五等不限科系)、報名簡章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地方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司法特考法院書記官 ─ 科目與工作內容法院書記官─司法的得力助手成為司法界的最佳助手是你的目標嗎?那你絕不能錯過「法院書記官」!司法特考,除了司法官考試之外,最讓人耳熟能詳的便是「法院書記官」考試了。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法院書記官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法院書記官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想卡位進入司法界的考生,現在開始不嫌晚。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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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三等/四等訓練計畫(受訓)
※實際受訓內容,以受訓單位公告為準。 書記官考試常見問題Q:書記官三等與四等的差別?法院書記官三等與四等,主要的差別在於薪資、職等不同,及是否有機會當管理職。三等以薦任六職等開始任用、四等以委任三職等開始任用。 Q:書記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主要工作內容為記錄,於開庭時將庭上的爭辯繕打筆錄,其記錄的方式為電腦打字,因此快速打字是書記官的必備技能,其餘工作包括訴訟文書、公文擬稿及整理卷宗等事務。 Q:如何成為書記官?參加每年八月舉辨的司法特考,放榜時按成績高低分發地區與單位,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需高中職以上學歷。 Q:書記官的薪水有多少?書記官不分院方或檢方,薪資約42,000元,扣除健保與稅賦等費用,實領約38,000元。 對於考試還有疑問?請於下方留下資料【免費預約諮詢】,輔考達人將會與您聯繫,協助您解決困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