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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協助度難關,紓困緩稅減負擔!共同防疫降風險,線上申辦真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11)年報稅季適逢國內疫情持續升溫,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受疫情影響而有繳稅困難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含展延繳納期限)內,透過網路〔稅務入口網或申報系統(不含手機報稅)〕、郵寄或臨櫃等3種方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6-23 更新日期:2022-06-23 點閱次數:646 附件下載附件圖檔瀏覽
營業稅 營所稅 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受梅雨鋒面及彩雲颱風外圍環流影響,部分地區受到豪雨釀成災害,財政部已針對受災嚴重區域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203(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06-05 更新日期:2021-06-04 疫情警戒期間不出門即可申辦「無違章欠稅證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電話洽詢,急需申辦國稅的無違章欠稅證明,惟因疫情因素,無法至國稅局臨櫃申辦,有無其他的申辦方式。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04 更新日期:2021-06-04 營利事業所得稅110年5月所印繳款書6月照樣可以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黃股長 06-223111轉811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03 更新日期:2021-06-03 防疫優先!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延長至6月14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6月14日,財政部衡酌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今(110)年所得稅報稅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同步公告延長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至6月14日止。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27 更新日期:2021-05-27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即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進入第二級警戒,財政部今日決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因應社區傳播風險升高,為免民眾於短時間內前往國稅局申報,因群聚可能發生疫情擴散,該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今日公告全面延長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0年6月30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0年7月30日)退稅。 財政部表示,透過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與國人一起度過疫情難關,請民眾盡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惟如民眾仍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先至國稅局網站線上取號,以縮短等待時間,並請配合防疫規定全程佩戴口罩;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各地區國稅局主動調減受疫情影響之查定課徵營業人第2季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下稱肺炎疫情)影響,已請各地區國稅局主動調減小規模營業人及免予申報銷售額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說明,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本(110)年5月15日宣布自當日起至同年月28日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3級,並關閉休閒娛樂場所(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等)及觀展觀賽場所(包括展覽場、電影片映演場所、體育館等),同年月19日宣布全國進入第3級警戒,同年月25日宣布全國第3級警戒至同年6月14日止,衡酌本年5月中旬起國內疫情日趨嚴峻,各地區國稅局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動調減受疫情影響查定課徵營業人本年第2季(4月至6月)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本年4月份疫情尚屬穩定,各地區國稅局僅對部分營業人特殊情形個案申請核實調減;5月份就指揮中心強制關閉營業之業別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如理髮業、美容院、沐浴業等)調減50%;其他行業調減30%;6月份就前開強制關閉營業之業別及營業性質屬與人近距離接觸之行業調減100%;其他行業調減50%;如有其他特殊情形(含停業或其他個案)由所在地國稅局查明核實調減。預估本年第2季(4月至6月)將調減49萬餘家營業人之查定營業稅額計新臺幣2.3億餘元,該季營業稅將於本年8月1日至10日開徵。 財政部指出,前開受疫情影響之營業人,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如有稅務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各國稅局網站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聯絡電話:2322-8133 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公告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中獎獎金之情形 財政部今(20)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增訂第1項第6款,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其他經該部公告情形,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並公告營業人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應於110年5月24日以前申報該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屆期未申報該期明細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應依該條第1項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原為110年5月17日(5月15日為週六例假日順延),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該部110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1100號公告展延至110年5月31日。但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3條及第3條之1規定,該期統一發票中獎號碼應於110年5月25日開獎,為維護給獎正確性及兼顧中獎人權益,因此,修正上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並公告營業人應賠付溢付中獎獎金之情形。 財政部指出,截至110年5月20日止約有1萬1千餘家營業人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該部已於110年5月19日函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輔導尚未申報之營業人於110年5月24日以前申報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該部提醒營業人務請配合國稅局之輔導辦理申報,以避免因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致須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確保統一發票給獎正確性,避免營業人於開獎後再補開立中獎發票詐領獎金,該部已有相關防弊機制,將依營業人申報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與中獎發票資料加強勾稽,如發現營業人於開獎後更正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並利用空白發票開立統一發票詐領獎金者,國稅局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具函追回其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請勿以身試法,以維護統一發票之推行。 該部呼籲,此次因應疫情升溫,展延110年3-4月營業稅申報期限至5月31日,惟配合統一發票開獎並保障消費者中獎權益,請尚未申報110年3-4月期統一發票明細表之營業人,儘速辦理申報或傳送,以維中獎資料之正確性。 新聞稿聯絡人: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05-20 更新日期:2021-05-20 開立不實發票幫助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經查獲涉案人均移送偵辦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稅制,按實際交易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及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對出售短期持有之非自住房地,最高稅率達45%,目的係為遏止短期買賣投機行為。但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以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充作出售房地的成本費用,藉以降低房地交易所得進而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情事,經稽徵機關查獲並將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國稅局透過稅務資訊系統勾稽房地合一稅申報案件所檢附成本費用憑證資料,發現從事房仲業之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出售適用稅率45%之房地,所檢附品名為水電裝修、拉皮工程等二聯式統一發票,係取自其親屬所設立工程行、裝潢公司所開立的大額統一發票,顯有異常,該局從施工所需料工費等物流金流資料進行查核,查獲工程行等業者配合甲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協助其虛增房地裝修費317萬餘元,除依適用稅率45%核定補徵稅額142萬餘元並處以罰鍰外,另工程行及裝潢公司負責人和甲君,明知無實際施作事實,通謀虛偽安排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分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渠等涉案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及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之納稅義務人切勿開立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捐,以免誤觸法網。若有前揭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蔡明志 電話:(04)23051111轉7524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25 更新日期:2021-05-24 營業人利用已註銷登記公司帳戶隱匿營業收入,經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已註銷登記之甲公司支票存款帳戶交易往來頻繁,進而查獲係另一家乙公司利用該帳戶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經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註銷登記後未向銀行結清帳戶,竟持續申請支票使用,交易往來金額高達3億餘元,其票款係由設於大陸地區公司OBU帳戶匯款支付,該等公司同一負責人辯稱資金來源係大陸地區公司與境外公司交易所得,受境外公司指示支付國內廠商貨款,惟未能舉證與境外公司交易事實,嗣國稅局由甲公司支票兌領人等資料,進而查獲乙公司將營業收入存入大陸地區公司OBU帳戶,再轉入甲公司支票存款帳戶支付乙公司進貨來源廠商之貨款。乙公司利用已註銷登記之甲公司銀行帳戶隱匿營業收入,涉有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就其漏報銷售額8,0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400萬餘元,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處5%罰鍰,共計裁處罰鍰300萬餘元。 該局表示,時有營業人利用外圍帳戶或OBU帳戶收付公司款項,隱匿實際營業收入,以此方式逃漏稅捐,惟國稅局透過資訊系統交叉比對分析課稅資料,一旦發現異常情形,即啟動調查,特別呼籲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幸,以免被查獲逃漏稅捐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邱淑琪 電話:(04)23051111轉7534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25 更新日期:2021-05-24 結購外匯隱匿國際三角貿易收入,遭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利事業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雖因銷售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申報營業收入約2.7億元,經查核發現其全年資金匯入金額約2.4億與申報之外銷收入約2.1億顯著不相當,經甲公司說明顯著不相當之原因係交易型態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並向第三國廠商購買貨物,貨物由第三國廠商直接運送至國外客戶,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及進口貨物金額,該公司也承認漏報外銷收入,涉嫌短漏報境外銷貨之貨款,致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漏稅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並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桂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8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25 更新日期:2021-05-24 小規模營業人應以實際營業額,依規定核實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多家營業人販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實際營業額已超過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因未依實際盈餘申報營利所得,涉有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而遭補徵綜合所得稅情事。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小規模營業人於市場販售水果、鮮魚等,係屬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範疇,所收取之現金定期存入商號及負責人銀行帳戶,經該局扣除非屬營業收入金額後,查獲實際營業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因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資料供核,且實際營業額已大於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營業額標準以上,其全年所得額應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核定該營業人查核期間營利所得額計1,900萬餘元,並依各年度列入獨資資本主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核估應補徵綜合所得稅500萬餘元。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仍應依實際營業額,按規定申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免遭一次補徵多年度稅款,增加營運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吳季芬 電話:(04)23051111轉732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25 更新日期:2021-05-24 承攬工程已完工,不論是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造業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列報當年度工程收入時,常會誤以為承包的工程必須等到工程款全數收取後,其工程才算完工,導致已實際完工工程,因工程款延遲或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未列報工程收入,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21 更新日期:2021-05-2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輔導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核減相關稅捐 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自即日起至5月28日全國休閒娛樂場所應關閉,第三級警戒範圍應額外關閉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財政部表示,各納稅義務人配合指揮中心指引或地方政府規定,停止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者,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核減相關稅捐。 財政部說明,為及時協助前開納稅義務人減輕繳稅負擔,該部提供多項稅務協助,與納稅義務人攜手共度難關,重點如下: 財政部指出,該部網站設置「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加強宣導,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民眾即時瞭解最新相關措施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因疫情影響依規定停課,家長於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薪資誘因,並使其積極參與防疫,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就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財政部指出,指揮中心於今(17)日表示,為防疫需要,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均宣布自110年5月18日至5月28日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停課,有關停班課期間各機關(構)人員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又指揮中心前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其他縣市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前開標準停課時,家長亦得依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前開防疫照顧假屬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所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情形,倘雇主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適用該條規定,按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之雇主,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旭峯聯絡電話:2322-7556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05-17 更新日期:2021-05-17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本(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展延至本年5月31日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臺北市及新北市COVID-19疫情警戒至第3級,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該部將於近日公告展延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及繳納期間截止日,由本年5月17日(因5月15日遇例假日依規定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延至同年月31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該部本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63330號公告,對於營業人或產製廠商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COVID-19疫情影響,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其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繳納期限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展延至本年5月31日。 財政部指出,鑑於國內疫情升溫,為降低群聚風險,該部宣布設於北部地區國稅局於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停止對外提供報稅臨櫃服務,並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實施全國性限制措施,營業人或產製廠商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雖無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情形,惟為配合上開防疫措施仍有無法於本年5月17日前完成本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與4月份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情形,為兼顧實情,該部將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於近日公告全面延長上開稅目所屬月期之申報繳納期間至本年5月31日;營業人及產製廠商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亦得於該日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即可。 財政部網站設置「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加強宣導,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營業人及產製廠商即時瞭解相關因應疫情之申報繳稅措施內容及最新相關措施規定。該部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進行申報及繳稅,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倘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營業稅:蘇科長靜娟02-2322-8133 公司解散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還未清算完結者,解散前一年度之盈餘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05 更新日期:2021-05-05 營利事業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前,如有被查獲短漏開該年度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請記得併入所得額申報,以免遭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被查獲109年度漏開統一發票,於110年5月份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要併入申報,以免再因漏報所得遭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05 更新日期:2021-05-05 營業人如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改以403申報書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於辦理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採用兼營免稅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3申報書)。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01 更新日期:2021-04-29 圖書出版品免徵營業稅110年3月份正式上路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下稱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或進口業者,得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下稱免稅辦法)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免徵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9 更新日期:2021-04-19 受贈人於5年內出售免稅農地,要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想要將父親贈與之農地出售予他人,如果買受人繼續種果樹,是否會遭補稅?」該局說明,受贈人於受贈後5年內將免稅農地出售予他人,即使該他人仍作農業使用,依法應予追繳贈與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30 更新日期:2021-04-30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0)年5月1日起跑,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該局特整理各項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9 更新日期:2021-04-28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以上,該投資支出金額得列為各該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9 更新日期:2021-04-28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如期一次繳清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款者,可在110年5月31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3月25日訂頒「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的稅務紓困措施,適用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如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如期一次繳清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可於申報期限截止日110年5月31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期限最長1年(1至12個月),分期最長可達3年(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9 更新日期:2021-04-28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修正重點報你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到來,因應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訂有多項租稅優惠措施,該局特別整理相關修訂重點,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多加留意: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9 更新日期:2021-04-28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所負擔之保險費,保險商品應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列報為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上述可定額免視為員工所得之團體保險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至於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的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係屬個人保險範疇,非屬前揭規定之團體保險,所以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此類投資型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時,應檢視保險商品是否符合列報規定,並妥善保存由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開立之收據及保險單,其收據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因憑證不齊全遭剔除補稅,致損及權益。【#116】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7 更新日期:2021-04-27 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程式之擴大書審案件增加「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之補助」選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已於110年4月16日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提供各營利事業下載安裝。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版申報程式除配合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改外,另依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因此,符合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營利事業取得政府補助後,帳載結算金額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53欄位)」有可能大於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惟此類案件仍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故申報程式於申報資料時增加3個選項: 1. 未領取政府補助。 2. 非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之補助。 3. 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之補助。 若是選擇「3.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之補助」者,仍可以擴大書審案件進行申報。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 聯絡人:許偉仁科長 聯絡電話:(07)716918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7 更新日期:2021-04-27 109年度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案件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如符合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規定,及自政府領取各項免稅補助款時,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如何計算應申報之純益率,該局特別整理說明及舉例如下: 一、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者,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並請於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附註八□內打「√」。(參甲公司案例) 二、如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又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之營利事業,在換算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時,應先降低1%後,再按80%計算。(參乙公司案例) 三、適用擴大書審的營利事業自政府領取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載免稅收入,再自行依法調減該免稅收入,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參丙公司案例) 四、營利事業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例如調減免稅收入),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換算後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丁公司案例)(如附件)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7 更新日期:2021-05-03 109年度適用擴大書審申報案件注意事項-案例供參 因應限水措施,國稅局主動調減受影響營業之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水情嚴峻,配合臺南市政府自110年4月26日起,停止三溫暖、洗車業及游泳池等三行業供水,該局將主動按查定課徵營業人受影響營業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7 更新日期:2021-04-27 員工防疫隔離假或防疫照顧假薪資費用得加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雇主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如有依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費用,得加倍認列減除。 該局表示,為使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積極參與防疫及提高給付薪資誘因,倘其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得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除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外,如該薪資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則不得重複適用,且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倍減除。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有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之情形,應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例如:租稅減免第A10-1頁、第A31頁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等)填報並檢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員工本人或其家屬之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7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2 更新日期:2021-04-20 營利事業因疫情影響,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已列報減除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數,應留意是否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已列報減除109年度上半年估計之虧損數額者,於今(110)年5月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須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並填寫申報書第11頁「表二、以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者於本年度檢視結果」,如109年度全年度為盈餘或實際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應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補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營利事業列報減除之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數,並非109年度實際虧損,且該推估之虧損,不得同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第8款重複作為108及107年度盈餘之減除項目,爰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109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109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全年度為虧損依規定於優先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餘額,或沖抵後所餘之虧損數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者,皆應辦理更正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附釋例1至4)。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顏沛榆 電話:04-23051111轉716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2 更新日期:2021-04-20 「檢舉人」不是檢舉人,國稅局處理方式 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現有「檢舉人」疑似冒用他人名義提出檢舉的情形,這類檢舉案件,除非已提供具體事證者外,國稅局將不予處理。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並非當然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已刪除第2項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機關團體於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9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0 更新日期:2021-04-19 薪資所得被公司虛報可向國稅局檢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發現公司申報之薪資所得與實際領取所得金額不同時,可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確有被虛報之情事,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0 更新日期:2021-04-20 營業人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並將銷售額申報於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110年3-4月期之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可否提前使用5-6月期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0 更新日期:2021-04-20 公司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如期繳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3大要件者,始得認列。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0 更新日期:2021-04-19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前後任負責人都要申報營業稅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時點為何?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0 更新日期:2021-04-20 如何查詢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 每逢年節假日,臺南市各大大小小美食店,排隊人潮不斷,有民眾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反映,店家門庭若市,卻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是否有漏開統一發票的問題?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9 更新日期:2021-04-19 網路銷售要注意,進貨憑證取得並保存別忘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進步及行動裝置之普及,各類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已成為賣家的重要銷售管道,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的賣家,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除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外,購進貨物時也別忘了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9 更新日期:2021-04-19 長照機構如何報稅免煩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表示:又接近一年一度的所得稅申報期了,最近常有長照機構的人員來電詢問該機構如何申報納稅? 首先須瞭解到法人型態的長照機構都必須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的規定辦理設立,依該條例規定可分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兩種,屬於社團法人態樣的,又再區分為「以公益為目的成立」或「非以公益為目的成立」兩種,長照機構要先瞭解機構之態樣,再依下述所得稅法的規定申報納稅。 無論是何種型態的長照機構,都要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申報,不同的是「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是填寫「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至於「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則是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有所得就必需繳納所得稅。 有些法人型態長照機構是以「附設」的方式設立,若是機關團體附設的長照機構,申報納稅方式和前段的敘述相同,至於營利事業附設的長照機構,要和總機構合併計算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個人設立的居家式服務類或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則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王健昌主任 聯絡電話:(07)5875952 撰稿人:胡文男 聯絡電話:(07)5875951 分機695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6 更新日期:2021-04-16 自110年起,開立B2B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化措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申報作業,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以下稱買方)供營運貨物或勞務,自110年起,買方可以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列印並簽署之明細表,代替逐筆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108年度書面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寄發,請詳予核對,俾正確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利事業110年5月正確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申報錯誤情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書面審核案件,已陸續核定,並預計於4月底前寄發核定通知書。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3 更新日期:2021-04-12 診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及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坊間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同時兼銷售眼鏡等 相關產品,因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已超出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型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膏、牙刷銷售及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業務,皆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診所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及時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2 更新日期:2021-04-12 以快遞方式寄往國外之無償貨樣,嗣後收到小額貨款,是否應申報營業稅? 某公司會計人員來電問,該公司以快遞方式寄送免費貨物樣品至國外,事後收到該國外廠商寄達之小額貨款,所收貨款是否要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8年2月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釋規定,寄送無償貨樣免申報銷售額,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者仍須於收款當期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2月20日將免費貨物樣品以快遞方式出口至日本,嗣後於110年3月10日收到日本廠商寄達2,000元貨款。有關無償貨物樣品110年2月20日以快遞方式出口時,免申報營業稅,惟事後收到國外日本廠商寄達之小額貨款2,000元,應於110年3月10日收到貨款當期(110年3—4月)持快遞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及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營業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2 更新日期:2021-04-12 營利事業在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次一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轄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經營的公司於去年(109年)3月底辦理 暫停營業1年,今年(110年)5月是否仍應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於每年規定期間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並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亦應依前述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林小姐的公司雖於去年辦理暫停營業,仍應於今年5月辦理去(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再次表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往往因已無營業,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規定,而未於次年度辦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屬逾期申報者,將依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經稽徵機關以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報,仍未依限辦理者,則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09 更新日期:2021-04-09 營利事業已列報之呆帳損失如有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33條之1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該局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因參與拍賣並繳足拍定價金後取得某地號土地。再查後發現該土地原所有人於96年間陸續積欠甲公司貨款遲不支付,甲公司經完成相關催收法律程序仍未受償後,於100 年間提列呆帳損失並沖銷應收帳款。102年甲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查扣該土地後,嗣於107年間甲公司一方面參與拍賣支付拍定價金後取得該土地,另一方面以債權人身分參與分配,並以獲配之金額抵償對方所欠債務。因甲公司未於分配年度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非營業收入,未符合上揭稅法規定,遭補稅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回以前年度提列呆帳損失時,須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足生 電話:04-23051111轉711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05 更新日期:2021-04-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若買受人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應行申報但免予繳納營業稅。另乙公司亦為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惟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透過境外電商網路平臺訂房,支付價金1萬元,假設其當期應稅銷售額為200萬元,免稅銷售額為50萬元,其購買該電子勞務之應納營業稅額為100元【計算式:購買該電子勞務1萬元*稅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當期不得扣抵比例20%=〔免稅銷售額50萬元/(應稅銷售額200萬元+免稅銷售額50萬元)〕】。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不顧房東反對!房客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或檢舉房東逃漏稅須提供之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以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在每一申報戶每年12萬元額度內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23 更新日期:2021-03-23 善用網站「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功能,申購發票不白跑 發票即將用罄,想增購發票,但要如何知道那個代售點有足夠庫存量可購買,以避免白跑一趟?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23 更新日期:2021-03-23 經營實體店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發票使用越來越普及,越來越多的民眾選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為確保民眾得順利取得雲端發票,財政部規定經營實體店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於使用電子發票的店家消費,得選擇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以共通性載具(包括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索取雲端發票,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少用紙本發票,財政部今年度再提高雲端發票專屬獎組數,如民眾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店家不得拒絕。 該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具備掃描機具或設備,請儘速購置,並請於結帳時主動詢問消費者是否儲存載具,也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索取文宣資料張貼,以提醒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簡秀儒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16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22 更新日期:2021-03-22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間無差額,且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23 更新日期:2021-03-22 線上申辦電子稅務文件,快速便利免奔波 為讓民眾在家也能快速取得稅務資料,財政部建置「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提供民眾線上申辦稅務相關證明文件,民眾登入該網站並通過身分驗證,彈指間就能快速取得所需要的稅務文件,免至稅捐稽徵機關臨櫃辦理。 數位時代,申辦稅務文件動動手指就可以 財政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及國家發展委員會「MyData數位服務個人化」服務平臺,提供民眾線上申請所得、財產等多項稅務資料,民眾只要利用網路,動動手指,通過身分驗證,就可以快速取得所需稅務資料,免再奔波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網址:https://etd.etax.nat.gov.tw)」目前提供民眾最常申請的個人所得、財產資料、無違章欠稅證明、近5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各項證明書、國稅地方稅各項納稅證明及繳款書等41項國稅、地方稅電子稅務文件,利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就能輕鬆下載取得電子稅務文件,未來將陸續擴增服務項目,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也可以利用國家發展委員會所推動的「MyData數位服務個人化(網址:https://mydata.nat.gov.tw)」服務平臺,該平臺提供民眾自主運用的財稅資料,如財產資料、所得等7項資料,民眾一樣只要通過身分驗證,在MyData平臺就可以從政府機關下載取得個人資料,還能透過線上授權同意方式,將已下載資料授權給相關單位進行運用(包括第三方線上服務),簡化民眾資料準備過程。替沒時間到政府機關申請紙本個人資料的您,提供安全、方便又省時的服務。 如對上述服務措施有任何建議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廖純純 電話:(04)23051111轉891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12 更新日期:2021-03-12 營利事業因列報出售房地交易損失,致申報純益率未達擴大書審要點純益率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營利事業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純益率已達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惟加計出售房屋及土地交易損失後,申報純益率未達標準,是否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申報? 該局表示,擴大書審要點第2點所稱非營業收入,尚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因此土地及其定著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交易損益,出售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損益。至營業收入淨額加非營業收入合計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擴大書審要點標準純益率以上,因扣除上述房地交易損失致純益率未達標準者,仍可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 該局並提醒,倘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買賣,依據擴大書審要點第9點,不適用該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稽徵機關將另案核定所得額,故請營利事業注意申報方式,以免遭調整補稅。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2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5 更新日期:2021-03-05 民眾在110年1月7日前完成舊車報廢及車體回收後6個月內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可委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領牌6個月內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高雄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她已於110年1月7日完成舊車車牌報廢及車體回收,預計於110年7月7日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則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申請期限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舊車報廢日是以車牌報廢或車體回收的最後完成日認定,王小姐的案例屬於先報廢後購買新車,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期限為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起算6個月內(即111年1月7日)提出申請。惟如為109年7月7日先購買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並於110年1月7日完成舊車車牌報廢及車體回收,則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期限為報廢日起算6個月內(即110年7月7日)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檢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舊車行車執照影本、舊車報廢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產製廠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人向原進口地海關於報廢日或新領牌照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稽徵機關於受理後將儘速辦理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提醒,如民眾已購買新車,而舊車於110年1月8號後才完成車牌報廢或車體回收,則須待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生效後,再委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送件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陳科長美琳 聯絡電話:(07)716104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5 更新日期:2021-03-05 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應主動開立並給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爲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已全面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其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開立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或已有漏開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爲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開立電子發票及透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營業人也在稽查的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給與,避免因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吳俊儀 電話:(05)6338571轉318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4 更新日期:2021-03-04 里長伯舉發逃漏稅,純屬義務,不發給獎金 某里長來電詢問,其在無意間發現某公司逃漏稅事證,如提出檢舉,檢舉獎金如何計算?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4 更新日期:2021-03-04 營利事業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他人,除負責人除須負擔刑事責任外,稅捐稽徵機關亦可以推計方式調整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沒有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種賣發票來謀取利益之行為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其負責人係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尚須負擔刑事責任,至營利事業虛開統一發票所取得之收益,亦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課稅,倘無收益資料可供認定,國稅局將依財政部7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6897號函釋,按虛開統一發票金額之8%核定其所獲得之收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防疫新生活來臨,遠距辦公、線上學習、社群網站、外送平台等電子勞務需求大幅增加,如果提供電子勞務之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時,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已於110年1月7日前完成舊車報廢,只要在報廢後6個月內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仍可適用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 為鼓勵汽、機車所有人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及引導中古車出口以帶動車輛產業發展,總統府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新增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該條文雖於110年1月7日屆滿,但如果民眾在110年1月7日前完成舊車報廢(含車牌報廢及車體回收),並於報廢後6個月內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仍可適用該條文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關舊車報廢日是以車牌報廢或車體回收的最後完成日認定,例如舊車車牌報廢日是110年1月5日、車體回收日是110年1月7日,則舊車報廢日即為110年1月7日,而民眾只要在110年7月7日前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仍可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如附件圖示)。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檢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舊車行車執照影本、舊車報廢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產製廠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人向原進口地海關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接上例,民眾於110年7月7日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則申請期限屆滿日為111年1月7日),稽徵機關於受理後將儘速辦理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1047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將於110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瞭解上開所得年度結算申報書表的修正重點,該局特別整理表列如附件。 該局進一步提醒,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效益,申報書電子檔案已放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如需上開申報書表,可自行下載運用;惟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建議採用財政部電子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辦理申報。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等相關書表及修正重點已放置網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在期限內儘早完成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居住者身分認定方式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國政府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及企業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皆可能造成個人跨境移動改變或於疫情期間停留於工作地點無法返國,進而引發依其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1)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2)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前開相關措施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營利事業分配股利、盈餘,或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並備妥相關事證,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提供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表示,因應疫情國稅局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會就個案事實從寬協助辦理,讓大家努力防疫之餘,也可以安心報稅!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五月報稅季前夕,在等一封很重要的信,但等到花兒都謝了也沒收到?到底......我的稅額試算通知書去哪了!? 自11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止受理申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相關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110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已註冊內政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前述項目申請方式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彙整如下:(如附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109年度有以下等情形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勿提出適用申請,應於今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全年開放受理申請,但3月16日以後申請之案件,於次一年度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方能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02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3 更新日期:2021-02-03 【#發票知多少】 中獎發票怎領獎?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匯款問題:0800-521-988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解決民眾反映無法於實名認證易利委(EZ WAY
)APP查詢稅費問題,在該署優化實名認證APP專案小組努力推動下,已請APP建置商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在APP新增「稅費查詢」功能,並於今(110)年1月28日上線,民眾可利用該 APP查詢快遞進口貨物稅費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王麗鈞 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 2541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02-23 更新日期:2021-02-22 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已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與實際銷售時之銷售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該貨物自該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申報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免予更正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78069676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另財政部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 營業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劉麗卿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31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2 更新日期:2021-02-22 自110年1月1日起,買賣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111年5月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所得應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 ,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2 更新日期:2021-02-22 營業人切勿將應開立給消費者之二聯式發票轉開立三聯式發票販售,以免觸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營業人銷售高檔美容保養品與個人,未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卻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販售給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遭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該局轄內甲公司經營美容保養品銷售,為使產品使用效果立即打動消費者,搭配美容實體課程行銷營造親眼見證,深受愛美女性喜愛,但甲公司於銷售產品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卻填製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販售與非實際交易對象之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28萬餘元,經該局查獲並依前揭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除呼籲民眾消費時,應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外,也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按事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不可開立不實發票販售他人,以免誤觸法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並檢視是否有因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江振豐 電話:(04)23051111轉7532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4 更新日期:2021-01-13 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應如何填報自政府領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補助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時有適用擴大書審要點申報之營利事業來電詢問,109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免納所得稅的補助款,其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該如何填寫?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850萬元,利息收入為1萬元,其適用之行業別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該年度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依紓困條例規定,向政府申請並領取補助款20萬元,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再自行依法帳外調整減除該補助款20萬元,故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營業收入淨額為85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為1萬元,全年所得額為51萬6百元【(營業收入淨額850萬元+非營業收入總額1萬元)擴大書審純益率6%】。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25 更新日期:2021-03-25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1 更新日期:2021-02-01 營業人不論是在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營業人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均應內含營業稅,惟部分營業人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卻以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爭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12 更新日期:2021-03-12 老闆請注意 現金價或刷卡價都要含稅開發票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如欲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須經申請核准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27 更新日期:2020-07-27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發票給予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主動索取,或者假藉「要發票,就多付5%營業稅」的說詞,誘導買受人放棄索取發票,該種逃漏稅捐行為,一旦被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03 更新日期:2020-07-03 買賣業營業人於交貨前收取部分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27 更新日期:2020-10-26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申請稅籍登記 近年來行動裝置普及,民眾消費習慣改變,促使銷售模式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最慢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9年1月31日起,運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個人,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舉例來說,王先生自109年6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6月間銷售額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7月1日至7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申請稅籍登記。若王先生於109年8月31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查獲依限補辦,則僅就王先生自7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以處罰;若王先生逾109年8月31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查獲,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應就王先生自7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透過無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請注意莫因一時疏忽未辦稅籍登記而受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現今透過LINE、FB直播等多元及便利的網路交易型態正夯,尤其深受年輕族群所喜愛,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透過無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注意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若「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以避免受罰。 依前揭令釋,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A君於109年3月1日開始於網路上銷售貨物,3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起徵點,暫免辦稅籍登記;4月1日至4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如A君於5月31日前自行辦理稅籍登記或經查獲後依限辦理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4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倘A君逾109年5月31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加計利息免罰者外,國稅局會就109年4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民眾權益,該局特別提醒網路銷售之賣家務必注意應辦稅籍登記之時點,並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可自行選擇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屬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辦即可,否則一旦被查獲,將遭補稅或處罰,得不償失!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31 更新日期:2021-03-31 經營網路購物等虛擬通路營業人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營業人不開立實體店面,而是透過網路平台(Yahoo、PChome、Facebook、Line、蝦皮等)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銷售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當月銷售額達上述起徵點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更應依同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個人未辦稅籍登記於106年12月至109年6月間透過Facebook 社團銷售滷味冷凍食品並由宅配業者送貨到府,經該局查得期間銷售金額887萬餘元,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適用營業稅稅率5%,除補徵營業稅44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切勿認為網路交易資料不易被查獲而心存僥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 余青霖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0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30 更新日期:2020-12-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日益普及,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在商業模式推陳出新之下,促使金流支付模式多元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應而生,卻也衍生出部分營業人從事網路交易行為,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個人銀行帳戶收款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逃漏稅捐。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12-19 更新日期:2019-11-14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二手商品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網路拍賣將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因為不適用,或他人贈送但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0-07 更新日期:2019-11-14 民眾非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收入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如二手書或是二手家具、衣物,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其收入免納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3-22 更新日期:2019-11-14 網路賣家向買家收取之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如因顧客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而向顧客額外收取的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購物網站銷售商品,網站說明消費金額達1,000元以上者免運費,未達1,000元者酌收70元運費。乙消費者於該網站訂購商品金額800元,並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870元,甲公司應按870元開立統一發票。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8422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 ,得於鑑賞期後寄發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李小姐來電詢問,其於網路購物,已付款並收到貨物,網路業者卻沒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是否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而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其於發貨時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給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視或網路購物之消費型態,與實體通路買賣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確實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意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增加銷售業者處理成本,財政部乃發布函釋規定,經營是類型態之營業人,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該交易係特種買賣,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給買受人。 該局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11-24 更新日期:2019-11-14 網路業者於收到貨款時應開立發票。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請營業人注意。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09-13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公司來電詢問為拓展商機,委託他人代為銷售自家商品,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契約約定銷售A產品5,000個、每個定價為新臺幣(下同)210元,代銷佣金採按月結算並依定價10%(含營業稅)計算,甲公司於一次交貨時即應依含稅總價1,050,000元(5,000個x210元)開立銷售額1,000,000元、稅額5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乙公司於銷售時應依每個定價21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假設乙公司於當月結算代銷1,000個,依約定代銷佣金為21,000元(1,000個x210元x10%),應開立銷售額20,000元、稅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代銷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5-12 更新日期:2020-05-12 營業人委(受)託代銷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分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節營業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業交易型態多元,常有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銷貨物,但對於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應如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人仍是「霧煞煞」,不知如何是好。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於年度終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未經代銷之貨物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除受託代銷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列報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6-24 更新日期:2020-06-24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所餘存貨及資產,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提醒,營業人結束營業時所餘存貨及資產,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抵償債款,或分配給股東或員工,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要以為未收取價款就不需要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張修榕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30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24 更新日期:2020-07-24 營業人解散將貨物抵償債務,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05 更新日期:2020-03-05 購買自用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仍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一般營業人來電詢問,購買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須開立統一發票嗎?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所詢購買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開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購進車輛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準。 另外該局指出,實務上常發現一般營業人,於嗣後出售自用乘人小客車時,誤以為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應無須開立發票,而漏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因漏開發票遭致補稅及處罰。【#240】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8-22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且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之乘人小汽車。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6 更新日期:2020-11-16 營業人購置高級汽車或跑車,供自用或員工使用,購置形式轉為營業租賃,其進項憑證不得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或限量超跑,如係提供企業主或高層人士使用,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10-15 更新日期:2019-11-14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進項稅額得否提出扣抵?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9-20 更新日期:2019-11-14 企業購置高級汽車或房產,供自用或交際應酬使用,其進項憑證不得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進口全球限量款跑車或購置豪宅,如係提供企業主或高層人士使用,屬酬勞員工之行為,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5-21 更新日期:2019-11-14 臺南市永康區林小姐問:本公司所銷售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轉供公司固定資產自用,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或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如該自用乘人小客車,營業人原即供贈品或轉供固定資產自用,且以捐贈或固定資產科目列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職業訓練機構辨理收費訓練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職業訓練機構辨理收費訓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財政部於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1號函規定,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農、工職業訓練,並接受國內農政機關及經濟部所屬其他機構人民團體之委訓所提供之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尚無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電腦基礎實務操作訓練班」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學費50,000元(每人5,000元*10人),因甲公司並非營業稅法所稱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職業訓練機構辨理訓練課程銷售勞務,若非符合營業稅法免稅規定者,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陳秀雪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1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13 更新日期:2020-07-13 營業人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營業人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需按時價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9-29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為舉辦促銷活動,將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為舉辦促銷活動,將供銷售之商品轉為銷貨附送贈品使用,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營業人將原供銷售之商品轉為贈品隨貨贈送顧客時,需按時價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惟前揭視為銷售之貨物,因為促銷商品使用,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所開立之發票又可於營業稅申報時作為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故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雖然將供銷售之商品轉供銷貨附送贈品使用,無償提供他人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備查,仍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一經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226】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趙崇欽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6-26 更新日期:2019-11-14 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購入隨貨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可抵銷項稅額 各大百貨周年慶如火如荼展開,業者為衝高營業額,常隨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買化妝品送香水,購進香水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12-16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4-15 更新日期:2019-11-14 手搖茶飲店 要開發票囉! 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茶飲食安事件頻傳,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手搖茶飲店如有開立發票,嗣後發生食安問題,在理賠求償上將較無爭議。 該局說明,以往茶飲店之平均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下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與消費者發生求償爭議時,常遭消費者質疑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之合理性,為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茶飲店如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茶飲店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會被認為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一)以連鎖方式經營; (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該局另提醒茶飲店,於給付加盟主之加盟金、開店指導費、裝潢費、原物料等費用時,請記得依規定向加盟主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已對茶飲店陸續展開輔導及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作業,籲請茶飲業者配合使用統一(電子)發票,以保障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10-19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性質特殊且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的「小店戶」,應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目前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須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但是許多小吃店、冷飲店現場賣的都是湯湯水水,或者是滿手油膩膩之食品,不方便開立統一發票,所以財政部在89年發布解釋函,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歸類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縱然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國稅局仍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適用1%稅率核定營業稅。 該局說明,近年來由於營業人之經營型態轉變,部分排骨店、飲料店、豆漿店、自助餐經營型態轉型以連鎖方式經營,或者用叫號碼牌方式取餐,甚至透過網路來銷售,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且這些營業人營業狀況良好以致於經常被人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乃在100及101年發布解釋令,針對這些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銷售額已達20萬元,符合五種條件之一者,即納入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國稅局在輔導營業人使用發票時,基於愛心辦稅,會考量增購設備、安排人力、規劃操作收銀機動線等,給予充分的籌備時間,才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該局呼籲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銷售額已達20萬元,若符合上述五種條件之一者能配合使用統一發票。【#060】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3-18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收受政府補助款,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受政府機關補助款,如係因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7-16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屬外銷貨物或勞務而加收延遲付款之利息,則可適用零稅率。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5-08 更新日期:2020-05-07 建設公司因解約而沒入預收之土地價款,應報繳5%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入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6 更新日期:2021-02-24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款、和解金或違約金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故取得賠償款、和解金或違約金等,係屬銷售額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3 更新日期:2020-11-11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20 更新日期:2020-01-20 以「專櫃」或「合作店」型態營業,發票開立大不同 週末假日全家人至大賣場美食街用餐後順便逛街購物,儼然成為時下新興的休閒活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少眼尖的民眾發現,拿到的統一發票,有以美食街設櫃店家名義開出,也有以大賣場名義開出,來電詢問店家開立方式是否正確,店家有無逃漏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2-23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屬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07 更新日期:2020-07-07 員工出差搭乘運輸工具取得收據或票根可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出差,可檢具運輸事業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收據或票根定價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例如員工從高雄搭乘高鐵至臺北出差(票價1,490元),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加計71元進項稅額﹝70.95元=1,490元÷(1+5%)×5%﹞。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員工出差以台灣高鐵T Express行動購票APP訂票,可以該APP列印的購票證明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派遣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的收據或票根影本,可以作為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員工出差如搭乘台灣高鐵並使用TEX行動購票(T Express手機通關)應用程式(APP)購買車票,可透過該應用程式列印購票證明,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24 更新日期:2020-02-24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列報於發生退回之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商品,因損壞或其他原因遭客戶退回者,若出售年度與退回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於發生退回之年度列報銷貨退回。 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保存足資證明文件,以便稽徵機關核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經國稅局查獲以個人工作室名義承包室內裝潢業務,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嗣後以有銷貨折讓為由,申請更正短漏報之銷售額,因未檢附足資證明銷貨折讓之文件,未獲國稅局重新認定而維持原核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2-10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以便稽徵機關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營買賣業的公司於發貨或收款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及申報營業稅,如經人檢舉、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尚須就違反前揭規定之行為就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但如果確有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此時應提供客戶銷貨退回或折讓相關資料(如合約或訂購單、銷貨單、收款資料、退回或折讓及帳載資料等)供稽徵機關查核,才能審認其主張之銷貨折讓及退回之退款部分,是否包含在之前已開立發票或在本次查獲範圍內,可否作為減除銷售額之依據,並進而考量應否減除已核定之營業稅及裁罰;但未提供或雖提供,而無法勾稽何者係屬銷貨退回或折讓之退還款,仍不能自銷售額中減除。 該局強調,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買賣業之規定,除有例外規定外,應以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但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又除另有規定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9至101年間銷售貨物(買賣業),經人檢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核結果,甲公司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6,000萬元(未稅),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有部分客戶取消購買後,就以現金返還客戶,並無銷售事實之存在,應重新核定銷售額。惟甲公司雖提出部分客戶的說明,但卻未能進一步提示合約或訂購單、銷貨單、收款資料、銷貨退回或折讓及帳載資料等,供該局查核審認其主張是否屬實,自無法作為減除銷售額及考量應否減除已核定之營業稅及裁罰之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若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情事,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倘於他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行補開統一發票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含加計利息),即得免除前述之漏稅罰及行為罰,應請注意自己權益。【#007】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俊賢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1-18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始准予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檢附相關交易合約、帳載紀錄及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或折讓事實,如僅提示營業人銀行帳戶資料,尚難據以勾稽何者係屬銷貨退回或折讓之退還款,則不得自銷售額中減除。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7-28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於開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09 更新日期:2020-03-09 營業人因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以最後一張之字軌號碼及總金額登錄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致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網路或媒體申報時,該等銷項及進項憑證資料毋須每一張發票皆登錄,依規定只要登錄最後一張發票之字軌號碼及總金額即可。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列表性能。據此,營業人因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而開立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除依序逐張列印外,應於最後一張列印登載交易總金額。又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其總金額登錄。 該局籲請營業人,因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務必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登錄申報,俾利提升進、銷項憑證資料申報之正確性,避免產生交查異常查核案件,減輕徵納雙方後續處理作業時間。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廖秋萍 電話:(04)23051111分機7514 加強查核進口次數頻繁營造公平租稅環境 關務署表示,隨著民眾網購習慣的改變,進口快遞貨物報單自106年近3,800萬筆大幅成長至108年的6,400多萬筆,海關為防範部分進口人以商銷目的,將進口貨物化整為零分批進口,濫用低價免稅規定,逃漏進口稅費,自106年7月1日起實施次數頻繁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進口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低價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第7次起不適用該免稅規定。 據統計資料顯示,海關106年查得進口次數頻繁報單為91萬餘筆,課徵進口稅費約4,824萬元,107年為182萬餘筆,課徵進口稅費約7,069萬元,108年為259萬餘筆,課徵進口稅費約8,952萬元,海關加強進口次數頻繁報單的查核與補稅,以營造公平合理租稅環境。 關務署說明,海關已積極就快遞報單申報進口人資料及報關委任證明加強查核,如進口人資料有申報錯誤或不實之情形,報關業者須再聯絡進口人,取得身分資料之確認及委任文件,將影響貨物通關效率,提醒民眾及報關業者切勿為規避次數頻繁制度而虛報或冒用其他進口人資料。 關務署最後表示,為避免上述快遞貨物冒名報關情形發生及保護個資,進口人可利用手機下載實名認證程式(易利委EZ-WAY APP),執行身分認證,免再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同時可以在線上完成報關委任確認取代紙本委任書。另海關亦呼籲報關業者應確實依規定,按照報單申報內容先行審核並正確申報,以利貨物通關。 新聞稿聯絡人:林明衍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1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佈日期:2020-04-15 更新日期:2020-04-15 海關針對從同一寄件地,寄給同一地址或同一人的貨物,半年內,寄件次數超過 6 次者,不管進口金額多少,都會被課稅,於 7 月 1 日實施。 「半年」認定時間點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以及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一階段,先針對半年超過 6 次頻繁海外購物課稅。 第二階段,調降免稅門檻,將進口貨物的免稅門檻從現行 3000 元調降為 2000 元,海外網購超過2000元,就要課關稅10%,營業稅5%。 復運出口貨品免申請文件審查以提升通關效率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推動無紙化及提升通關效率,業於本(109)年10月13日完成報關手冊及系統程式修正,復運出口貨品推廣貿易服務費(下稱推貿費),改由電腦系統自動計徵,廠商無須申請文件審查及提供紙本報單供海關人工審核。 新聞稿聯絡人:林良靜 連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7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0-12-30 更新日期:2020-12-30 海關實施快遞貨物收貨人實名制,加強查核申報不實行為 有關媒體報導民眾投訴未網購亦未辦理實名認證,卻收到海外包裹,質疑海關實名制政策作半套,關務署回應表示,鼓勵民眾向海關檢舉並提供相關資料,海關將與警方合作儘速查明揪出不法業者。海關實施快遞貨物收貨人實名制之前,大多數遭冒名報關民眾無法得知其身分遭冒用,實施後民眾可以利用EZ WAY
APP檢視申報資料並回報冒名或申報不實情形,顯示快遞貨物實名制確具防範冒名報關成效。海關呼籲民眾下載使用EZ WAY APP,當收到報關申報內容推播資料時請確實核對,如發現並未網購貨物或實際品項價格與實際訂購不同時,請儘速線上回復,海關將加強查核,杜絕冒名報關或「買A卻報B」之不法報關行為,以維護民眾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錦宏 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 2539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佈日期:2020-08-17 更新日期:2020-08-17 易利委實名認證APP方便性提升,請民眾信任使用 財政部關務署為提升實名認證APP使用便利性與友善性,持續蒐集民眾反映之問題與建議,請系統開發商改善實名認證APP之註冊、查詢及其他系統功能。此外,為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除APP內建文字客服外,並提供客戶服務專線(02-77352812),客服人員亦由原配置3席增加至20席。 依據最新實名認證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9年5月11日止,民眾完成實名註冊人數72萬2,854人,其中3月16日至5月11日輔導期間內完成實名註冊人數53萬2,283人,平均每日註冊人數9,338人,為3月16日前平均每日註冊人數275人之34倍;另申報進口人經實名認證註冊之簡易申報單占所有個人進口簡易申報單比率已達25%,較109年1至3月占比4.1%,呈現大幅成長。 隨「EZ WAY 易利委」實名認證APP註冊與使用人數增加,民眾透過APP回復遭冒名報關進口案件亦急劇增加,為避免民眾個資遭境外不肖私人集運業者違法使用,海關自109年5月4日起,針對被冒用報關民眾名義之申報案件,加強貨物查驗及進口人身分查核;如涉刑事者,將調查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海關提醒我國報關業者及其配合之境外私人集運業者,應提供真實原始貿易單證(如發票、託運單),並據以正確申報。 財政部關務署最後呼籲海關夥伴業者及民眾與海關一起協力改善快遞貨物通關秩序,俾利落實貿易管理、維護業者公平經營環境及確保國家稅收。 新聞稿聯絡人:林錦宏 稽核 連絡電話:(02)25505500 分機2539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佈日期:2020-05-13 更新日期:2020-05-21 易利委APP實名認證之收貨人資料應與上網購物所填收貨人資料一致 有關媒體報導,民眾已完成實名認證註冊,但境外網購平臺業者或賣家卻以「身分未驗證通過」為由,無法發貨至臺灣,及提供身分證字號與身分證明文件給予國外業者,有洩露個資疑慮等事,關務署說明如下: 一、我國報關業者可透過實名認證平臺查詢境外業者提供收貨人姓名及手機門號是否經實名認證,如貨物抵達臺灣時申報之收貨人姓名與手機門號與海關實名認證資料一致,貨物可正常報關。媒體報導「身分未驗證通過」無法發貨臺灣一事,可能是民眾提供境外業者之收貨人姓名與手機門號與實名認證註冊資料不符(如以其家人姓名或不同手機門號),為避免貨物進口時比對不符無法報關,請民眾於跨境購物時所留收貨人姓名與手機門號,務必須與實名認證註冊資料一致;另海關實名認證系統24小時開放報關業者查詢確認進口人是否完成實名認證註冊,惟因境外業者與本國報關業者間之處理方式不同(人工或電腦自動化處理),可能造成資料更新時間落差,致境外購平臺不知民眾已完成實名認證註冊。 二、海關推動實名認證機制之目的之一,即在保護民眾個資,民眾只須完成以手機門號綁定個人資料之實名認證註冊程序,報關時即無須申報身分證字號,亦無須檢附紙本委任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辦理委任報關,為避免業者仍向民眾索取個資,財政部關務署已發函通知我國承攬與報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及其配合之境外業者,重申勿向經實名認證註冊民眾索取身分證字號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另民眾留存海關實名認證資料,僅供報關業者查詢其申報收貨人姓名與手機門號是否經實名認證註冊,海關並未主動提供或開放報關業者查詢民眾個人資料,請民眾信任使用實名認證APP。 新聞稿聯絡人:林錦宏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39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佈日期:2020-05-14 更新日期:2020-05-14 貿易法第28條修正案三讀通過,違規轉運陸製產品最高可罰300萬 美中貿易衝突持續延燒,海關多次查獲中國大陸產製貨品違規轉運出口案件,為有效遏止、防範中國大陸產製貨品自我國違規轉運出口,貿易法第28條修正案已於本年12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違規裁罰金額大幅提高至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基隆關籲請業者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以免遭處重罰。 該關進一步說明,為防杜不肖業者違法申請及使用不實產證、標示不實產地等違規轉運行為,海關將持續就自由貿易港區、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保稅區進儲屬歐盟、美國對中國大陸課徵額外關稅或反傾銷稅貨品,加強查核是否有產地標示不實、出口目的地申報不實,或重整、加工案件未達實質轉型標準卻改標臺灣製造等違規情事。另經濟部為有效遏止違規轉運,維護MIT聲譽,提案修正貿易法第28條,將違規裁罰金額由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加重為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以符管理之需,該修正案業獲立法院肯定通過。 基隆關呼籲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應誠實申報,倘有相關疑問,請洽詢該關倉棧組倉庫課,連絡電話:02-24202951分機1220。 聯絡人:倉棧組韓維恆股長 電話:(02) 24202951分機122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佈日期:2019-12-24 更新日期:2019-12-24 海關提供進口貨物次數頻繁查詢服務,呼籲進口人善加利用! 為提供優質便捷通關服務,提升政府為民服務品質,財政部關務署自109年7月1日起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新增「進口次數頻繁資料查詢」作業,提供商民查詢尚可享有進口低價免稅貨物次數(每半年度限6次),歡迎善加利用。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佈日期:2020-08-25 更新日期:2020-08-25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民眾從國外購買、親友餽贈或透過代購的物品,經常會以郵寄方式送至臺灣,但並非所有物品都可以郵寄進口,例如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明定,除了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輸入,並經郵政機構通知收件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外,應施檢疫物均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沒入銷燬。 新聞稿聯絡人:余姵驛專員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52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佈日期:2020-08-19 更新日期:2020-08-19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6-11 更新日期:2020-06-11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本國營業人,可否適用零稅率? 近日接獲轄內營業人來電詢問,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國外客戶指定出貨至本國非保稅區客戶,是否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 至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或是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前述情形其營業稅均准予適用零稅率。【#268】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8851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8-06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由該供應商直接對上開國外客戶交貨者,營業稅如何申報?(9216)更新日期:109-04-14 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7555603號函) 一、應按列帳方式區分: (一)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者,得按其收付差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及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出貨單...等)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78.11.23台財稅780691662號函) (二)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與國外客戶及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滙出及匯入者,得按進銷貨科目列帳,則該筆交易因貨物起運地及交付地均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二、如何認定列帳方式:(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94.1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一)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行為,應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檢具證文件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二)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應以收付全額分別認列進貨成本及銷貨收入,無需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逾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是否仍可適用零稅率?(9218)更新日期:104-03-03 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除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者外,逾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具備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檢同「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者」,仍准予依法適用零稅率。又逾期開立統一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於檢舉或查獲日前已自動補開並補報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款) 辦理三角貿易之佣金手續費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為何?(9219)更新日期:104-03-03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適用零稅率;至證明文件部分,營業人可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 多角貿易按信用狀差額開立發票可否適用零稅率?(9225)更新日期:108-03-19 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財政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9.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 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甲應如何開立發票?(9227)更新日期:108-03-19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 營業人甲接受保稅區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甲應如何開立發票?(9228)更新日期:108-03-19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乙)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可適用零稅率嗎?(9229)更新日期:108-03-19 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三角貿易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5月13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補充核釋該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進口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則國內營業人(甲)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係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乙)供營運使用之勞務有關,得依同法條款規定適用零稅率,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取具進口貨物保稅區營業人向海關申請核發並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06-29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無法提出形式實質相符之證明文件即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外銷貨物者,除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外,於有溢付稅額時,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得退還因外銷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3-04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以免申報錯誤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前述勞務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8-26 更新日期:2019-11-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公司以員工個人名義自國外網站購買資料庫並以電傳方式傳送相關資料,惟該公司並未能提示銀行結匯匯出、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亦未保存國外廠商之發票及相關文件,致該筆支出因憑證未符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914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傳送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無法取得進口憑證,惟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提示左列各項文件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自國外進口資料庫,雖未經報關手續,仍應依相關規定提示有關進貨憑證,方可核認。(聯絡人信義分局范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200)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如何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外交部會核發各國駐臺代表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主要係針對外國派駐在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所為營業稅之減免,供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提示予商家,適用零稅率(免其營業稅負擔)。是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該等機構或人員之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5%)。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一般買受人時,如商品定價5,250元(內含250元營業稅),則應開立金額5,250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開立銷售額5,000元﹝5,250/(1+5%)﹞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223】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6-26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銷售予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某公司詢問:最近銷售貨物予遠洋漁船使用,可否適用零稅率?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予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交由營業人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指經漁業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故買受人應符合「遠洋漁船」之認定,才有適用零稅率,若非遠洋漁業使用,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若營業人已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惟買受人僅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加蓋印章未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之簽署字樣,仍不符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規定。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05 更新日期:2020-10-05 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進、出口貨物發生退貨時,營業稅應如何申報之問題,該局特別將經由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之相關規定及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0-30 更新日期:2019-11-14 企業若有外銷貨物經退回整修後再復運出口,非屬外銷退回,不得列為營業收入減項 隨著企業全球發展趨勢及國際交易頻繁,營利事業多有外銷貨物經退回整修後再復運出口(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99)與外銷品退回(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55)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這兩種復運進口報單並不相同,如果是外銷後經退回再復運出口,則非屬銷貨退回,不得列為營業收入減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屬國貨退回、修理、保養、調換後再出口者,填報的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99,復運進口時不作處理,復運出口時,亦不必申報銷售額,所以非屬外銷退回; 若確實是貨物經退回後不再復運出口,則填報的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55,於退回當期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才可以列為營業收入減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外銷退回金額200萬元,惟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99,非屬外銷退回,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故該局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就漏報稅額部分依規定裁處罰鍰。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24 更新日期:2020-08-24 進口貨物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退回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應分別依稅費繳納日期及退稅所屬期別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應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一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3-09 更新日期:2019-11-14 因進口違章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6-05 更新日期:2020-06-05 銀行、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已修正,請注意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今年5月6日修正「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將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非屬保險本業收入範圍,適用2%營業稅稅率,並自今(104)年3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以下簡稱保經、保代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前依財政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令規定,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又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區分為銀行、保險本業之銷售額及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銷售額,分別適用5%及2%之營業稅稅率。配合該修正條文,財政部於103年7月14日訂定「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有關保經、保代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認屬保險本業收入,適用5%營業稅稅率。 然依保險法有關保險之定義觀之,保險本業應具有「負擔危險事故發生之賠償義務」性質,而保經、保代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保險費,係交予保險公司作為承擔風險之對價,實際並未承擔危險事故發生之賠償義務,該等公司從事是類招攬業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應認屬「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非屬「保險本業」之銷售額。因此,財政部於今年5月6日修正發布上述認定辦法,增訂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非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又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該修正條文自104年3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3條)。因此,保經、保代公司是類收入自今年5月申報同年3-4月/期營業稅起即適用2%營業稅稅率。 近來該局接獲銀行業主張原申報營業稅稅率5%之保險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應適用2%而申請退稅案件,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按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規定,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該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依此,銀行如依上開保險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銀行內部成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部門(銀行本身即為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其從事保險經紀或保險代理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始可適用營業稅稅率2%計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申報營業稅時,保經、保代公司應將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分別就其銷售額及稅額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404)第56欄及第57欄【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前項以外專屬金融本業收入/其他專屬本業收入(不含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適用2%之營業稅稅率,俾正確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陳瓊瑤,電話:04-23051111轉7516)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07-16 更新日期:2019-11-14 專科以上學校(下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於109年2月26日核釋,學校係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核定設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其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同)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辦理,前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財政部說明,該部前以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下稱舊令)核釋,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除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符合該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者及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得免徵營業稅外,其餘合作事項均應課徵營業稅;其中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舊令針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徵免營業稅之認定,僅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教育勞務面向為核釋,本案新令綜整各種產學合作態樣,通盤檢討於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31款規定之適用,爰舊令之上述規定已無保留必要,擬予刪除。 財政部補充說明,考量營業稅為消費稅,由買方負擔,簽約時買賣雙方可將相關成本納入考量,為避免造成事後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價金是否應含營業稅之爭議,新令明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又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進、銷項稅額扣抵制度,營業人與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且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尚不增加其負擔。 財政部再次表示,學校辦理產學合作符合規定要件者,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預期未來可引導產業資源擴大投入科學研究,並提高學校研發能量等效益。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02)23228133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2.26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 摘要: 說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下稱學校)係教育部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核定設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其辦理產學合作(指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下同)取得收入之營業稅課徵,應按「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辦理。 二、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依前點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者,以簽約日於109年7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適用。 三、本令發布日前,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已依本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規定報繳營業稅,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其有溢繳稅款者,准予退還。 四、修正本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刪除第一點規定。 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之營業稅核課規定 財政部於109年2月26日核釋,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下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該部前以10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4618220號令核釋,營養午餐營業人銷售餐點供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且該部分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仍得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令釋僅以提供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之餐點為限,致倘有發生非「專營」或非學生及教職員工「活動使用」之情形者,雖該部分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仍應連同專營營養午餐部分併計全部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適用5%稅率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衡酌實務上,營養午餐營業人基於產能閒置及商業上考量,偶有提供餐點供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以外人員或學校活動範疇外使用情形,爰廢止前開106年令釋,以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動營養午餐政策。 財政部舉例說明,營養午餐營業人甲於108年起營養午餐每月銷售額100萬元,並自109年3月起兼營其他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核課方式如下: 財政部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養午餐營業人應就全部銷售額(含營養午餐銷售額)使用統一發票,籲請營業人注意營業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2322-813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佈日期:2020-03-04 更新日期:2020-03-04 職工福利委員會提供場地置放販賣機收取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為便利員工而提供場地給營業人設置販賣機,如有收取代價或租金,依法要課徵營業稅,且要記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列為銷售勞務收入計算課稅所得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3 更新日期:2021-01-13 私立學校出租場地之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甲私立技職學校來電詢問,最近有職業訓練機構擬向該校租借教室及設備,利用課餘時間開辦職業訓練課程,甲學校向該機構收取之場地費,是否須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5 更新日期:2021-02-05 [南區國稅局]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制度係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而不問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故現行稅法明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情事,其就已具備營業人身分,亦應課徵營業稅,以求公允。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101-09-05
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該局表示,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稅籍登記,惟渠等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者,仍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逐筆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鑒於編列「單位預算」之政府機關,其設置、人員聘用、管理及經營各方面,均必須受其組織法及有關法規範,其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預算,支出限於已列入預算者始能支用,收入則全數解繳公庫,與稅捐入庫方式無異,尚非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乃核釋免徵營業稅。至政府機關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因屬自負盈虧,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有賸餘始解繳公庫,核與私經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類似,故核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有漏未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38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圍閔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9-28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點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出清存貨、配合節慶活動舉辦購物或展覽會,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者,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10 更新日期:2021-03-09 春節將近,許多業者趕趁這波商機辦理年終特賣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業者如在非營業稅籍登記地點進行短期臨時性特賣會,需先向其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備,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不方便現場裝置開立發票設備,應由現場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貨時主動開立並交付消費者。 國稅局表示,針對已經在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偶爾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臨時性活動,例如:路邊常見的臨時特賣會、市集活動短期擺攤或參與政府活動現場進行展售等,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考量,營業人只要在活動開始前向登記地的國稅局申請核備即可。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為避免發生短漏報營業稅遭補稅處罰情事,如於稅籍登記地以外之處所舉辦臨時特賣等活動,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及向其登記地之國稅局報繳營業稅。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4 更新日期:2021-01-14 租用臨時場地辦理拍賣會活動應先申請核備並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高雄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將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臨時租用場地舉辦特賣會,是否應另行辦理稅籍登記,又統一發票要如何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惟為簡政便民,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得向稅籍登記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免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人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4 更新日期:2020-12-24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臨時性特賣會,要辦登記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已辦理稅籍登記,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臨時性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的考量,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23 更新日期:2020-10-23 店家開幕前試營運 應先辦妥稅籍登記 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A店家在其分店新開幕前,推出商品試賣促銷活動,其前往嚐鮮購買試賣品索取統一發票時,店家卻以還在「試賣」階段不用辦理稅籍登記為由,不開立發票,請問有無違法?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17 更新日期:2021-02-17 經營夾娃娃機除了娛樂稅登記外也要記得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業者看準娛樂商機開夾娃娃機店,常常只有辦理娛樂稅登記卻忘了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經營夾娃娃機台的營業主如果機台放置不同處所,除所放置處所另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應就該處所辦理稅籍登記外,可比照自動販賣機登記方式,擇一營業處所申辦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申報機台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以簡化行政程序。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如經通知補辦仍未辦理,稽徵機關得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漏稅額部分,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該局呼籲未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應儘速補辦登記,如涉有漏稅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主任宏仁 聯絡電話:07-236650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28 更新日期:2021-01-28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可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想要經營自動販賣機的業務,但是因為機台是放置於不同地點,是否每個放置處所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又說明,營業人新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惟對於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考量稽徵管理便利性及降低營業人依從成本,只要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 因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相較一般營業人有特別規定,該局特將各時點應辦理事項彙整列表說明如下,提醒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附件)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9 更新日期:2020-11-19 社區管委會向非住戶收費 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維護社區住戶品質,對房仲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或稱帶看費)或清潔費,該行為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或大樓外牆、陽台等公設出租給外人,皆屬於銷售勞務範疇,管委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4 財政部表示,配合交通部101年9月5日交路(一)字第10182003321號令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規定,該部於今(28)日核釋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於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及同團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2322-816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貨運行應將已靠行過戶貨車車主承攬之托運收入,併入貨運行收入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已靠行過戶於汽車貨運行之貨車,自行承攬托運業務取得之收入,應列為該汽車貨運行之收入報繳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11 更新日期:2020-08-11 未依法核准立案補習班收取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法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次依財政部75年9月8日台財稅第754919號函及108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釋規定,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或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其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據此,倘未依法核准立案之補習班,擅自以補習班名義對外招生,因未符合前揭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國民受教育之安全與權益,該局賡續將未核准立案補習班業者列入稅籍清查作業範圍,該等業者倘未辦妥稅籍登記者,請盡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辦理補報補繳事宜,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林高兆 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18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1-23 更新日期:2020-11-23 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等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老年人口不斷地增加,民眾對於長照服務的需求也越來越高,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照顧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下稱住民)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 營業人購入食材作成月子餐銷售與產後護理之家,應依法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7-31 更新日期:2019-11-14 護理機構營業稅如何課? 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的服務,不是全都免徵營業稅喔 隨著家庭結構改變,近年來產婦逐漸選擇到產後護理機構調養身體,並由專人協助照顧新生兒,但產後護理機構收取的費用,須視其性質區分可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果只提供產後護理服務,亦即僅收取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醫療勞務收入,可免徵營業稅,並得依同法規定免辦稅籍登記。但如另外收取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以及一般飲食等,其性質為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則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產後護理機構如有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收取報酬,但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而未辦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者,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日後被查獲而受罰。【#357】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趙崇欽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10-25 更新日期:2019-11-14 核釋護理之家等機構提供照顧服務與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於9日核釋,依護理人員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下稱住民)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且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該等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佈日期:2019-08-12 更新日期:2019-11-14 私人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應將民眾自付之部分負擔併計收取年度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政府單位合作提供長期照顧服務,除按相關規定申請補助外,另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以下簡稱長照給支付基準)」之規定,向服務對象收取部分負擔。惟近來發現,有部分機構僅申報政府補助款收入,未將民眾自付的部分負擔款項列為收取年度收入,涉嫌漏報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長照給支付基準規定,照顧及專業服務的部分負擔比率為一般戶16%、中低收入戶5%、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以適用到宅沐浴車服務—第2型照顧組合(編號BA09a)者為例:給(支)付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若服務對象為一般戶,自付部分負擔為400元,政府補助為2,100元;若服務對象為中低收入戶,自付部分負擔為125元,政府補助為2,375元;若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政府補助為2,500元,然不論服務對象身分為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應列報收入皆為2,500元。 該局再次提醒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列報當年度收入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2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06 更新日期:2020-10-06 營業人轉售紅單或預售屋營業稅稅負大不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房地產交易熱絡且適逢年底房市旺季,營業人若將購買之紅單或預售屋要轉手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5 更新日期:2021-01-15 核釋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21)日核釋,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同法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現行徵收率為5%)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配合政府推廣電子及行動支付政策,各金融機構於消費市場推出多元支付工具,例如信用卡或轉帳卡,其中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持卡人可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扣款。考量轉帳卡與信用卡均係提供持卡人作為消費支付工具,兩者刷卡交易流程與作業方式相同,銀行業辦理轉帳卡支付業務,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屬代持卡人將消費款項透過收單機構支付特約商店而具代收代付性質,與其他提供是類服務(如電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之業者相同,並不具銀行業經營之專屬性,參照「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3條第1款第4目有關銀行業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之規定,核釋銀行業辦理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應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現行徵收率為5%)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維持法律關係安定性,新令發布前已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請按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如辦理前開業務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已依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報繳營業稅且已確定者,將不受新令影響而變更,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問題。 新聞稿聯絡人:劉專門委員品妏聯絡電話: 02-23228133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31 更新日期:2021-04-01 營業人無銷售額也未購買發票,是否需辦理營業稅申報? 營業人A商號最近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生意陡降,打算暫停營業,現已無銷售產品,詢問是否還需要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在設立初期營業額為0元,或考慮暫停營業前已無銷售行為,就誤以為不用申報,因其稅籍狀態屬正常營業中,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仍應每期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說明,除稅法另有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則有加徵滯納金或怠報金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就必須申報銷售額與稅額了,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須依上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完成申報程序。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14 更新日期:2020-10-14 營業人如涉有違章,在國稅局裁罰處分核定前先繳清漏稅款,可以減輕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轄內廠商來電詢問,因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遭國稅局查獲,如欲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部分應補繳稅額,可否視為已補繳部分稅款,按比例適用較低裁罰倍數計算應處罰鍰金額?該局表示,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已有規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5 更新日期:2021-01-15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倘其所漏銷項稅額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因涉及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情形,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6-30 更新日期:2020-06-30 營業人實際支付金額與發票所載金額不同,如何申報進項稅額 營業人電話詢問,員工出差取得住宿費發票金額10,000元,但公司僅補助員工出差住宿費金額6,000元,公司取得此張發票時應按取得發票所載稅額,或按實際支付金額認定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3項規定,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故營業人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例營業人應按實際支付6,000元之進項稅額300元申報扣抵,如誤以取得發票所載稅額申報扣抵,導致扣抵進項稅額高於實際支付之稅額,除補徵稅款外,涉虛報進項稅額違章情事尚須依法處罰。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另如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15 更新日期:2020-12-15 企業以不實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小心觸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切勿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還將面臨刑責,營業人不可不慎。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23 更新日期:2020-11-23 營業人同時漏未取得及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購進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卻未取得,又於銷售貨物時,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未取具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查明認定進貨未取得憑證總額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另未開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稅外,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26 更新日期:2020-09-26 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進貨時又未取得進項憑證,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期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應分別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06 更新日期:2020-03-06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銷售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如經查獲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則應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21 更新日期:2020-12-21 營業人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8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並逃漏營業稅24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萬元,並處罰鍰24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雖提示統一發票、商品訂購單、出貨單及匯款申請書等,惟經查渠等資料無法具體證實確有向乙公司進貨情事;且乙公司負責人於相關刑事案件中,已供承乙公司並無銷貨予甲公司之事實。按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之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之多階段銷售稅,各銷售階段之營業人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甲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取得非交易對象乙公司開立之進項憑證,則依法該進項憑證即不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非交易對象乙公司是否已按其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並不影響甲公司應依法補繳營業稅之事實。【#185】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7-04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憑證應罰及免罰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核定補徵其不得扣抵之稅款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如營利事業確有進貨事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該進貨之營利事業免按前開規定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2 更新日期:2020-12-21 家庭企業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規避稅捐,除有行政責任外,恐涉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致虛報進項稅額,一經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1-21 更新日期:2019-11-14 醫療器材業者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遭查獲移送偵辦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因買受人未索取即漏開統一發票,或將漏開之統一發票開立予非實際交易對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經查獲,相關交易人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近來查獲甲公司主要經營醫療器材批發業務,其銷售對象除醫療院所及藥妝店外,餘大都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型藥局,該公司於106至108年間銷售貨物予前揭小型藥局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為避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致虛增帳上存貨產生異常而遭稽徵機關選查,竟然在無交易事實情況下,以虛開統一發票銷售額之8%為對價,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1,400萬餘元予乙醫院充當醫療耗材之進貨憑證,虛報材料費及雜項支出;另虛偽安排該等不實交易之資金收付流程以供查核,案經查獲該公司坦承認諾違章事實。甲公司銷貨未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交易對象,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至乙醫院取得不實進貨憑證虛列執行業務費用,短報執行業務所得,逃漏綜合所得稅560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另甲公司及乙醫院之負責人,明知無實際進銷貨事實,通謀虛偽安排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分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渠等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如有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將漏開之統一發票開立予非實際交易對象作為進項憑證者,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更正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志成 電話:(04)23051111轉753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4 更新日期:2021-01-13 營業人與交易人間有無進貨之事實,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營業稅進項稅額為應納稅額之減項,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金蓮 電話:(04)23051111轉812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9-30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無交易事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稅處罰外,另有涉刑事責任之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交易事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即依法究辦刑責。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進供營業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所以,營業人為減少應納稅捐持不實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所轄國稅局將依前揭法令規定向司法機關告發偵辦刑責。 該局邇來查獲甲公司為經營事業廢棄物清理業務,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處理許可證,依許可文件內容處理事業廢棄物並按月申報原物料使用量,但其產製過程未依規定之比例購進及添加足量之水泥、固化劑等原料生產抗壓性較強之產品,為使產品相關原料投入比例形式符合規定,要求往來頻繁之進貨廠商乙、丙、丁等3家公司開立品名為水泥、固化劑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計1千萬餘元與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安排不實交易付款資金流程供稽徵機關查核,該等公司顯然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除對甲公司補徵稅款處罰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將甲、乙、丙、丁等公司負責人向司法機關告發偵辦刑責。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除可免除漏稅之處罰外,並得免除刑責。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林怡岑 電話:(04)23051111轉754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4 更新日期:2021-01-13 提醒營業人應逐筆檢視申報之進項發票,以免虛報進項稅額,遭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將非屬自身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謂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於提出扣抵時,應取得載明銷售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如不慎誤將非屬自身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致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時,稽徵機關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將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論處罰鍰。 該局查獲某營業人丙公司辦理106年7—8月份營業稅申報時,誤將甲公司開立予其關係企業乙公司之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千3百多萬元,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審理後仍認有虛報進項稅額1百多萬元,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2百多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後,應再逐筆檢視並妥善保存憑證,如發現有未符合規定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除按所漏稅額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6-19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舉證無故意或過失者,即應受罰,且不能以係受僱人之過失而卸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且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3-22 更新日期:2019-11-14 查獲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稅額憑證,計算漏稅額時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申報並檢附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營業人於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18 更新日期:2020-12-18 運用營業稅課稅資料相互勾稽,營業人漏開立統一發票將無所遁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國人使用信用卡刷卡交易金額逐年攀升,消費者以信用卡付款儼然成為主流的支付工具之一,許多營業人申請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接受消費者信用卡消費,但部分營業人心存僥倖,藉由漏開統一發票,漏報信用卡交易銷售額方式逃漏稅捐。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1-29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稅-跳開統一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將連帶補稅受罰 營業人銷售或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給予直接買受人憑證或向直接進貨廠商取得憑證,若營業人有跳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將導致其上、中、下游營業人連帶補稅受罰。 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應就未依規定給與乙公司憑證金額裁處5%行為罰; 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甲公司之統一發票部分,應就進貨金額裁處5%行為罰, 另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丙公司及短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稅罰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至於丙公司依規定應自乙公司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之漏稅罰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5-17 更新日期:2019-11-14 冒領中獎發票獎金得不償失,切勿以身試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從108年1月1日起推出統一發票多元兌獎服務,中獎發票除了可以到實體通路據點領獎外,也提供網路兌領獎方式,民眾只要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並以手機條碼或其他已歸戶的各類型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中獎獎金可直接匯入指定帳戶,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對中1,000元以下獎金也可以利用「統一發票兌獎APP」的「我要領獎」功能,將中獎發票證明聯拍照上傳兌獎平台,經比對發票上的「QR
code」、「隨機碼」與營業人開立發票資料無誤後,獎金即時匯入中獎人帳戶。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2 更新日期:2020-12-21 有關媒體報導民眾利用大量小額消費發票,蓄意套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財政部將研議訂定一定金額以下小額消費不予給獎之可行性乙節,財政部說明,為避免影響一般民眾正常小額消費兌獎權益,該部在不修法之前提下,將加強查核故意不當套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案件,以維護民眾兌獎權益。 財政部指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在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為遏止不法冒(詐)領或套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財政部已有相關防弊機制,有關報載○君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已掌握相關案情並請當事人到該局說明,當事人主張確實有相關交易事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暫先給獎,該局將持續關注並蒐集事證,倘有不法情事將依規定追回獎金並移送偵辦刑責。另國稅局亦加強針對涉嫌開立發票異常店家,進行瞭解、輔導,必要時將深入查核。 財政部呼籲,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但切勿故意不當套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以免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20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佈日期:2020-12-01 更新日期:2020-12-01 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發票中獎獎金者,將追回獎金並移送法辦 網路世界無遠弗屆,冒領發票中獎獎金手法不斷翻新,除領獎人與營業人勾結之集團式犯罪外,亦發生民眾於網路取得他人中獎發票照片冒領獎金事件。 高雄國稅局指出,繼發生以社福團體名義,持大量小額電子發票證明聯詐領獎金案後,又查獲某公司無交易事實開立大量小額雲端發票儲存於同一載具,且中獎獎金自動匯至該公司設定之帳戶,涉及以不正當方法套取發票中獎獎金,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 該局同時指出,近來冒領獎金手法再翻新,有心人士蒐集民眾公開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利用財政部108年1月1日推行之統一發票兌獎APP,將對中五獎(1,000元)或六獎(200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透過該APP掃描冒領中獎獎金,涉及冒領發票獎金情事。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不要將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分享給他人或上傳網路、社群平台等,以免發生類似中獎獎金被有心人士冒領情形,滋生領獎糾紛;而稽徵機關查明中獎發票持有人後,會主動通知領獎,不會影響中獎人權益,惟冒領獎金者恐涉及刑事責任。 該局特別提出呼籲,每一張中獎發票於領獎時均會記錄領獎人身分資訊,且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有完整系統監控及通報機制,不論是以載具索取大量雲端發票、假藉社福團體名義領獎或盜用他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冒領獎金,對於異常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形,國稅局將隨時進行查核,如查獲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中獎獎金,主管稽徵機關除追回獎金外,亦將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究辦其刑責,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198】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7-16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規定辦理別煩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可分別按附表所列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罄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9年8月初因百貨周年慶,舉辦產品促銷活動,以提升營業額,惟於當月底發現原購買109年7-8月份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申請提前使用已申購之次期(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並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營業人除依上述規定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發票外,並應將提前使用所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併同109年7-8月份營業稅銷售額,一併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發生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之情形,應注意依前揭規定辦理相關報備事宜,以免受罰。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 陳淑華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1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21 更新日期:2020-12-21 營業人誤開立前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該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營業24小時停車場來電詢問,109年9月1日凌晨1時,因工作人員忘記更換為當期(9-10月份)統一發票,致誤開立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且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停車場銷售勞務時,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若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報備其誤用了前期(7-8月份)統一發票,並將該銷售額併入實際收入月份(9-10月份)申報繳納營業稅,則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逢單月月初時,須留意所使用之統一發票是否為當期統一發票,以免誤用前期統一發票,若不慎誤用非當期發票,請即時敍明事實,行文向國稅局備查。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07 更新日期:2020-10-07 「誤開發票」別著急,「主動報備」免煩惱 近日發生臺北西門町及臺南牛排店營業人誤開發票,業者急尋客戶追回統一發票事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屢有因生意忙碌或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或POS機操作,致銷售金額登打錯誤。當發現錯誤時,消費者已離開現場,無法收回錯誤發票作廢重開,這時應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0 更新日期:2021-02-19
誤開出鉅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果無法收回重開,應如何處理? 近來有餐廳業者因不熟悉收銀機操作,誤開出金額逾百萬元之發票,透過電視新聞急尋消費者,欲收回作廢重開,究竟發票金額開立錯誤,應該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故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如未收回作廢重開,應有上述規定之行為罰。 惟考量目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情形普遍,常有因生意忙碌或不熟悉收銀機操作,誤輸入錯誤金額,事後發現時因消費者已經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如以錯誤金額申報,可能須負擔鉅額稅負;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又擔心因此被罰而陷入兩難。因此財政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營業人如有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在未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除予計入違章次數外,可免予處罰。但買受人如為營業人,應於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始得免予處罰。 營業人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如有金額書寫錯誤,又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請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並檢附更正後發票存根聯影本,盡速向國稅局報備更正,可免予處罰。【#28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葉香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3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08-05 更新日期:2019-11-14 誤開發票金額,符合條件者可適用免罰規定 營業人開立發票因疏忽致銷售額書寫或登打錯誤,待發現時因未留下消費者聯絡資訊而無法向消費者取回發票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發現誤開發票後,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若有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前述所稱「應行記載事項」,係指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訊。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此類情形,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且當期營業稅申報時以正確銷售額申報,不僅不用負擔誤開統一發票稅負,亦可免罰。惟營業人若於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規定即無免罰之適用。 該局補充說明,個人買受人取具錯誤金額之發票若中獎,尚不因金額登載錯誤影響中獎人兌領獎金之權益。如尚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徐佩秀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3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14 更新日期:2020-08-14 營業人誤植統一發票銷售額,該如何辦理更正?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有1家餐廳生意興隆,忙中有錯,竟將1筆餐費金額新臺幣(下同)700元之統一發票誤登打成700,700元,在打烊之後才發現是收銀機操作錯誤,後來找到消費者,順利收回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作廢後重開正確金額之統一發票,讓店家虛驚一場。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如果營業人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否則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但是,營業人如果遇到無法拿回消費者所持有之收執聯,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可以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即可免予處罰。惟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則不能免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要注意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衍生事後更正困擾;如有疑義,也可向國稅局洽詢。【#061】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3-18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自己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28 更新日期:2021-01-28 1. 若有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請連結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於分眾導覽中選擇「營業人」身份,使用憑證登入平台註冊並設定密碼。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設備,以供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留意是否具備可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並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且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便利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18 更新日期:2021-02-18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即將走入歷史 導入電子發票是最佳選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05年7月15日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修正條文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下稱電算機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相當程度之資訊能力,如轉換導入電子發票相當便捷亦有利於公司整體e化及內部控制效能,財政部為讓營業人有規劃調整資訊系統整合作業的充裕期間,所給予3年的緩衝期已將屆滿,電算機發票將於明(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營業人可依企業規模、業務需求、資訊能力自由選擇欲轉換的發票種類。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2 更新日期:2020-12-21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110年起停用,尚未轉換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請儘速規劃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政策推動方向,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尚未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儘速規劃辦理。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04 更新日期:2020-09-04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請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下載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配號檔案服務,省事又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已提供下載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配號檔案服務,讓營業人直接將字軌號碼檔案匯入自有發票開立系統,無須再以人工操作方式輸入資料,除讓開立電子發票更有效率外,並可避免開立電子發票時誤用發票字軌號碼。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填載字軌號碼、交易日期等。邇來常接獲營業人因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輸入錯誤,未符合前揭法令規定,申請報備誤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字軌號碼案件,經所在地稽徵機關分析其錯誤發生原因,係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時以人工方式輸入字軌號碼所致,因是類案件係屬營業人自行發現主動報備,雖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惟該誤用之字軌號碼如有中獎,代發獎金單位將發生溢付獎金情事,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應賠付該溢付之中獎獎金。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使用系統作業方式將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配號資訊匯入電子發票開立系統,除可提升發票開立效率,又能遠離誤用字軌號碼而衍生賠付發票獎金之風險,方便又放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515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不適用按日彙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詢問,因銷售商品訂價多在10元至39元間且交易繁多,為節省開立紙本電子發票,能否於每日結束營業,將當日總營業額彙開1張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但因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同具開立便利性,營業人就每筆交易開立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統一發票尚無窒礙,所以開立電子發票及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適用按日彙開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考量紙本電子發票使用成本,採於結帳時主動告知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項中獎機會,並達環保節能減碳及節省成本目的。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林育薪 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3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04 更新日期:2020-12-04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據實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使用取得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恐受罰及擔負賠付溢付中獎獎金之責,應儘速改善並建置檢核機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發票管理作業重要資訊之一,為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的注意義務暨維護統一發票中獎人權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已於今(107)年1月19日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據實載明統一發票的字軌號碼,以免受罰或賠付溢付獎金。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9-18 更新日期:2019-11-14 統一發票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無法領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零元統一發票可否領獎?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5-14 更新日期:2020-05-14 拿到未來發票可以對獎嗎? 王小姐來電詢問,109年8月底到臺南某店家消費,卻拿到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可以對獎嗎?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14 更新日期:2020-09-14 電子發票證明聯隨機碼模糊不清,兌獎有撇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如有模糊不清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3款規定,經開立發票之營業人查證電子發票證明聯所記載事項無誤,該張發票仍可兌領獎。 但不慎遺失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基於未記名之統一發票係以持有人為中獎人,是無法僅以補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代替兌領的,為避免錯失中獎獎金,民眾可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5-22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4月即將展開囉!民眾莫因一時大意而受罰!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指出,今年4月起即將展開本(108)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特別提醒民眾倘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以避免因未諳法令或疏忽而受罰。 該分局近期查得轄內某大學生利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交易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00餘萬元,經核算其未辦登記期間平均每月銷售額已超過20萬元,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該分局除就其銷售額按5%稅率補徵營業稅外,並依逃漏的營業稅額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情節,分別依規定裁處罰鍰。 由於網路交易型態的多元及便利,民眾透過網路購買貨物或勞務蔚為潮流,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民眾權益,該分局特別呼籲網拍業者,倘營業額已達起徵點(銷售勞務4萬元、貨物8萬元),即應儘快辦理稅籍登記,且負責人(個人)辦理稅籍登記時可自行選擇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屬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辧即可;並請已辦稅籍登記者先行自我檢視,倘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及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073】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3-29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錯誤態樣彙整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營業人正確申報營業稅觀念,避免錯誤遭受補稅處罰,特彙整申報營業稅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訂錯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二、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或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三、新設立且已開始營業並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惟營業人往往誤認無銷售額即無須申報,致被加徵滯、怠報金。 四、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或將得扣抵進項憑證重複扣抵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 五、總分支機構間領用之統一發票誤以為可以相互調借使用。 六、申報書之留抵稅額相關欄位漏未填寫或計算錯誤(例如與上期金額不符或誤將獨資商號變更前負責人累積留抵稅額轉入變更後負責人)。 七、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八、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漏未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辦理,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正確申報營業稅觀念,避免錯誤遭受補稅處罰,特彙整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新設立且已開始營業並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惟營業人往往誤認無銷售額即無須申報,致被加徵滯、怠報金。 二、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或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三、總分支機構間領用之統一發票誤以為可以相互調借使用。 四、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或將得扣抵進項憑證重複扣抵,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 五、申報書之留抵稅額相關欄位漏未填寫或計算錯誤(例如與上期金額不符或誤將獨資商號變更前負責人累積留抵稅額轉入變更後負責人)。 六、將不可列入零稅率銷售額項目(例如出口無償之禮物)誤報適用零稅率,產生異常。 七、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漏未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八、兼營營業人未申請放棄適用免稅,銷售免稅貨物(如生鮮蔬菜、水果)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九、年度結束時,營業人漏未將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 十、兼營投資營業人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應免辦理調整,應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惟屢有營業人提前於當年度申報調整。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辦理,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02 更新日期:2020-03-02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就無應納營業稅額,亦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如A公司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於106年2月中辦理停業後,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於經該局發函輔導補報後,始於106年4月10日辦理申報,雖A公司當期無應納稅額,惟其已逾規定申報期限始辦理申報,會被核定加徵滯報金新台幣1,200元之處罰。 該局表示,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依法定期限履行其申報之義務,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縱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如營業人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稽徵機關仍會核定該營業人滯報金或怠報金,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受處罰。【#170】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瓊珠 聯絡電話:(07)3614112 分機:521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5-10 更新日期:2019-11-14 停業之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記得先依規定辦理復業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於停業期間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復業及未申報營業稅,因而遭受處罰。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又停業之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復業,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復業時,若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經稽徵機關查獲,即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另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其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申請自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暫停營業,惟於106年12月間銷售固定資產,銷售額計2,500,000元,其未依規定申報復業核備,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俟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125,000元外,並擇一從重裁處罰鍰12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切莫因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暫停營業,而疏忽漏開統一發票及漏未申報營業稅,在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規定辦理復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238】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趙淑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4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7-09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注意相關稅籍登記及稅務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各行各業營運受到嚴峻衝擊,營業人於疫情趨緩前,如決定暫停營業者,請留意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核備及辦理相關稅務申報事宜。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5-19 更新日期:2020-05-20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 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國稅局將按照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216】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842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8-05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何正確列報收入年度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列報收入所屬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銷貨收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如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若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20 更新日期:2020-03-20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為營利事業時,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應如何計算?(2111)更新日期:106-03-20 營利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有下面3個項目: (財政部83.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營利事業隨銷貨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附贈獎勵積點,供客戶未來兌換商品,雖在財務會計上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銷貨收入須估計屬獎勵積點部分相對應之收入並予以遞延,俟客戶兌換時才認列收入,惟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認為該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一筆交易,其附贈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就已實現,應於銷售時申報認列為收入,不得遞延。日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再依財政部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0890450302號函規定,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此項財稅差異之調整,以免漏報而遭受補稅甚至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連靜修,電話:04-23051111轉7126)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5-10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係屬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5-28 更新日期:2020-05-28 按銷貨契約取得之獎勵金應如何處理?(9306)更新日期:104-03-05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發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核屬包作業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所以即使尚未收到貨款,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2 更新日期:2021-01-12 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凡承包工程而以自備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包工包料)之營業核屬包作業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間包工包料承攬乙公司新建工程,工程合約載明乙公司應於工程施作完成驗收合格後2個月,按工程總價支付10%之工程款,是甲公司依前揭規定,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於驗收合格後2個月,以其應收工程款(即工程總價10%)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但後來乙公司資金周轉不靈,遲遲未依限給付甲公司工程款,致甲公司誤認因工程款未收取,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公司違反前揭開立時限表規定,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從事包作業之營業人,如已依規定就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嗣後若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破產宣告、應收款逾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可於事實發生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林怡岑 電話:(04)23051111轉754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6-04 更新日期:2020-06-04 營業人承包工程應按工程款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後之淨額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因施工延誤,致發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處以罰款,承包人應按工程款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08 更新日期:2020-07-07 生產入庫前發生之包裝費應屬營業成本,因銷售目的發生之包裝費則列為營業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因此,營利事業在列報費用與損失時,應視支出性質區分為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如未依規定區分,稽徵機關將視情形,予以調整轉正。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1-14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有僱用事實及支付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人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無僱用及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者,應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等費用,應與經營之業務相關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全球化趨勢,跨國、多國及關係企業交易頻繁,企業為擴展外銷業務,多會在海外設立服務據點並派員駐外服務,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派駐海外人員列報薪資費用,除須有雇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從事之工作亦應為該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始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8-01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事業虛列薪資費用,將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經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0-30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如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將遭補稅裁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虛報薪資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4-14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但仍應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是學生打工求職旺季,少數營利事業單位因學生社會經驗不足,浮報薪資時有所聞。打工學生若發現雇主有虛報薪資事實,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國稅局檢舉。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營利事業確有浮報事實,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列薪資支出後,核定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7-18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如何列帳?及應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必須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惟如由營利事業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或於前揭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應列為薪資費用,至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依法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工作之勞工,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共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另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50萬元,則甲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上述健康檢查費用分別列報於職工福利30萬元及薪資費用50萬元,另員工取得健康檢查補助50萬元,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應注意上開規定區分處理,對於屬員工薪資所得部分,於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72575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1-22 更新日期:2019-11-22
一般健康檢查費因受有補助且併入薪資所得中,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於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費用係以治療、矯正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直接進行醫療所生之診察、診斷及治療費用。至於一般民眾僅為瞭解身體健康情況所為之一般健康檢查,除與接受治療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得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外,餘均不可列報,亦與健康檢查費用是否已由服務單位補助而併入薪資所得無關。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雇主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實施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其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餘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均視為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198】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5-28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租用場地裝置廣告看板或電動廣告之支出,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自家商品或服務進行廣告,應依規定取得收據、廣告樣張、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如廣告期間支出效益及於以後年度者,應分年攤提廣告費。 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 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7-11 更新日期:2019-11-14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如何計算租金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即承租人),於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之租金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 該局指出,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於訂立契約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各項義務,如代付稅捐、代償債務、代出租人支付足以增加該房屋收回後附加價值之修繕費等,均視同支付租金。所以,承租人於給付租金時,應加計含扣繳稅繳在內之代出租人履行各項義務為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向個人B承租房屋,租賃期間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雙方約定A公司除每月支付租金50,000元外,另須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故每月給付總額為56,760元【計算式:50,000元÷〔1-(扣繳率10%+補充保險費率1.91%)〕】,扣繳稅額為5,676元。邇來常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此類所得時,有短扣扣繳稅款及未據實申報扣(免)繳憑單之情形,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給付總額及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據實申報,以免受罰。【#47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蔡淑菁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0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7-11-23 更新日期:2019-11-14 承租共有物,扣繳義務人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分別開立扣繳憑單,以利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不動產屬共有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棟,於108年度由甲君立契出租給A公司一年租金120,000元。A公司開立108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將租金給付總額120,000元全數開立予甲君,甲君亦據此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君因未申報,案經該局依據甲、乙各持分比例1/2予以歸課租賃收入各60,000元。並請A公司更正甲、乙2人之扣繳憑單金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應正確按各共有人持有部分分別開立扣繳憑單,以符合規定。若對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補申報及更正申報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5 更新日期:2021-02-25 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個人的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仍需按當地租金行情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些納稅人會有迷思,以為將房屋無償借予親朋好友使用,無須申報租賃所得。然而,依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是執行業務使用,且確實未收取租金者,就無須申報租賃收入。 該局舉例,若王先生將房屋無償借給媽媽獨資開設花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王先生不須申報租賃收入。但若王先生是無償將房屋借與其姊姊開設事務所,因姊姊非屬直系親屬,雖然王先生實際未收到任何租金,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楊采真聯絡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2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02 更新日期:2020-12-02 個人以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與親友經營公司使用,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友經營之公司使用,為何仍須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自有房屋無償借與親友經營之公司使用,公司屬法人組織,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縱使確實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如有將個人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計算租賃收入並依法辦理申報,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039】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3-06 更新日期:2019-11-14 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執行業務,無租金課稅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將房屋無償供子女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所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父母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直系親屬)開設獨資之律師事務所使用,尚無租金課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該事務所係與其他人合夥經營之聯合事務所,例如其他合夥人出資比例為4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40%部分,依前揭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295】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0-09 更新日期:2019-11-14 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仍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仍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15 更新日期:2020-12-15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設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依規定按月設算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8-09 更新日期:2019-11-14 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許多商家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致提前解除租賃契約,而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提醒納稅義務人不要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之代價,而係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所為之給付,屬其他所得性質,所以出租人因該違約金支付所生之必要費用仍可減除,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之房租,仍為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之押金係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之租金,請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造成漏報所得而遭補稅及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 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26 更新日期:2020-10-26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市路竹區某營業人來電洽詢:公司若租用房屋作為員工宿舍,其相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出進項稅額能否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若係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等福利措施,且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進項稅額則可扣抵。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惟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若係自行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可認屬與業務有關,且該固定資產之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400】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葉雅真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10-13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列報文具用品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2220)更新日期:106-03-20 文具用品支出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 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購進文具用品,在當年度未耗用者,應予盤存列帳。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3條) 營利事業派遣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2224)更新日期:106-03-20 員工出差之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出差期間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且足以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即可認定旅費支出,如未能提出上述各項證明文件,其旅費支出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應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供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之出差報告單及「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文件」,始得認列。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0-30 更新日期:2019-11-14 列報國外出差費應檢附合法憑證,如有遺失登機證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提示可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與支付票款之憑證,以憑認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18 更新日期:2021-03-17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應具搭乘飛機文件,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事證 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 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派員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僅保存電子機票與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惟登機證已遺失是否可認定?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交通費搭乘飛機應檢附之登機證,得以下列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擇一替代,尚非以登機證為唯一證明文件: 1.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 2.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 3.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 4.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若遺失登機證者,仍可以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以應實需。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12 更新日期:2020-02-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補充:稅法上規定之最高標準,如國內出差膳雜費,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國外出差膳宿雜費則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按A公司內部出差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元,該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5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30日,共計支領膳雜費150,000元。惟依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規定,營利事業之董事長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每人每日新臺幣700元。因此,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129,000元[(5,000元-700元)*30=129,000元],即該筆旅費超限金額,應轉列甲君之薪資所得。同時,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強調,有關營利事業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依財政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規定,應列單申報稽徵機關,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本次查核準則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以資明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錢妙秋 電話:(04)23051111轉717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5-07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承租房屋所支付之公用事業費用,自107年7月起應取具載有承租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方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始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銷售稅課 邱上恩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1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8-05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可否列為保險費?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最近有營利事業電話詢問,該公司為員工投保並支付之團體壽險,可否列為當年度之保險費? 「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辦理薪資扣繳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團體規劃或團體彙繳之投資型團體人壽及團體年金保險,非團體保險性質,所以不能適用上開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11-17 更新日期:2019-11-14 捐贈之相關稅務 營利事業捐贈善款或物資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提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常見以捐贈善款或物資予機關或團體,熱心社會公益之餘也要留意捐贈費用認列之相關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7 更新日期:2021-02-27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賽事門票是否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購買國內體育賽事門票捐贈予弱勢團體,是否可列報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為支持國內體育賽事,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捐贈予弱勢團體,依捐贈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對學校或校友會捐贈,要注意扣除限額不相同 甲公司熱心地方活動,常參與附近學校活動,到了年底,公司收到不少感謝狀及捐贈收據,可是公司百思不解的是,這些收據為什麼不能全額作為公司之捐贈費用? 一、對公立學校、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得全數列為費用。 三、對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不超過所得總額25%;對未符前項規定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不超過所得總額1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 審核員 姓名:江璧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9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8-30 更新日期:2019-11-14 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中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14 更新日期:2019-12-14 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物品或商品之廣告費,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7目規定,營利事業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前揭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及第7目並規定,公司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又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另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06-23 更新日期:2019-11-14 加油站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應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為增加商品銷售量,其中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就是隨銷貨附贈物品,一方面可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增加業績,另一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真可謂一舉兩得,但仍需注意列報廣告費之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1-13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得列報廣告費之項目有那些? (2228)更新日期:106-03-20 下列各項得依規定列報為廣告費: 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應具備那些憑證?(2229)更新日期:106-03-20 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營利事業估列之廣告費,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估列之廣告費,係屬暫估性質,為未實現之廣告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17 更新日期:2020-11-17 交際費廣告費認列大不同 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多元行銷或促銷活動,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餐飲、禮品饋贈等支出,應依其費用性質分別按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或第103條規定列報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 另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及勞務之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兩者支付對象、性質均有所差異。 又營利事業與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屬類似獎勵性質之促銷費用,雖然也是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卻非屬交際費範疇,應列報為其他費用,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客戶。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6-16 更新日期:2020-06-16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者不得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營利事業如有申報交際費應依照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6-28 更新日期:2019-11-14 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額外再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如果係屬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的費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6-15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交際費超限部分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或贊助客戶之支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應取具憑證並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為交際費,且其全年列報之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如交際費用超出規定之限額,超限部分之金額不得改列其他費用科目。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29 更新日期:2020-07-29 持禮券消費,應否索取統一發票,北區局說分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公司或企業為犒賞員工購買禮券舉辦春節聯歡摸彩,持有前揭取得之禮券消費購物者,可先留意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以區別應否索取統一發票。 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視同現金消費,收取禮券之營業人應於持有人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該局整理禮券相關態樣及開立發票時點等注意事項如附表。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21 更新日期:2020-01-21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支出該如何列報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辦理旅遊招待業務往來之客戶,其旅遊費用該如何列報?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會因其參加資格有無設定須達某一進銷貨門檻或其他條件之不同,而列報為交際費或其他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若訂有須達到一定進銷貨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應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 反之,若無任何約定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旅遊支出則可按交際費列報,惟金額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 該分局提醒,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之費用除應按其性質列支,尚需保存與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256】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9-02 更新日期:2019-11-14 舉辦尾牙之相關稅務 營業人送禮、宴飲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逢年底尾牙旺季,公司、行號以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慰勞員工及招待客戶時,應注意所取得憑證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06 更新日期:2021-01-0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到,許多營業人都會贈送中秋禮品犒賞員工,不過要提醒營業人,因購買禮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11 更新日期:2020-09-11 公司舉辦尾牙餐會、員工摸彩活動等費用支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喔~~~ 年關將近,除了年終獎金是員工首重關心的話題外,歲末尾牙聚餐與摸彩活動亦是所有上班族引頸期盼的活動之一;所以趕在過年前夕,不少公司、行號為慰勞員工一年來辛苦,莫不精心策畫舉辦歲末感恩、迎春團拜活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舉辦歲末尾牙餐會、迎春團拜聚會、員工摸彩活動等,所支付之辦桌餐費、場地租金費用、或付給經紀公司之各項費用(如:主持費、藝人活動表演費)及以自製產品或購買貨物作為饋贈員工之禮品......等相關進項憑證,其營業稅帳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舉辦尾牙餐會等,支付辦桌餐費、活動場地租金、或付給經紀公司之各項費用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上開進項憑證係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購買抽獎摸彩獎品之進項憑證 營業人購入抽獎摸彩商品時,已將其列入備供「酬勞員工性質」科目,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獎品饋贈員工時,免開立統一發票; 但若該商品購入時原非列屬備供酬勞員工使用,而係以本業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商品貨物在轉供員工抽獎摸彩獎品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三)以「自製產品」作為摸彩獎品或饋贈員工禮品 營業人以自製之產品,如自製或生產之電腦3C產品、汽機車、高檔服飾包包....等產品饋贈員工,因原購入原、物料或商品之進項稅額,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來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誤將酬勞員工貨物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者,或如屬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01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陳燕菁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0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1-26 更新日期:2019-11-14 以自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應依規定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將屆營利事業如以產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請留意列報費用之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08 更新日期:2020-12-07 營業人無償移轉貨物,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營業人來電詢問,為慰勞員工,公司以其產製或購買之貨物贈送給員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8 更新日期:2021-02-08 營業人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將屆營業人舉辦歲末尾牙餐會,如以購入或自製的商品作為酬勞員工抽獎獎品,請留意視為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企業提供獎品供尾牙抽獎,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 企業為犒賞員工經年辛勞,常準備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旅遊住宿券…等,供尾牙抽獎之用,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1-29 更新日期:2019-11-29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列支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如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規定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惟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林佩曇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8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5-11 更新日期:2019-11-14 員工旅遊應備文件 1.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 2.旅遊公告( ) 3.參與旅遊人員名單 4.行程表、定型化契約、保險資料 5.登機證 6.金流證明等資料 7.等相關文件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福利金應依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年度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但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02 更新日期:2020-07-01
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員工職工福利金超限仍得併入支出比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到不少職工福利委員會詢問,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作業與對疫情不確定性疑慮,將原本預計辦理之員工旅遊、聚會等活動取消,惟為激勵員工士氣以提升工作效能,部分職工福利改以增加現金補助款方式支付員工,致超過規定之動支比例部分,是否仍有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2 更新日期:2021-01-12 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限額,員工醫藥費得以核實認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 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福利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費用,另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皆得以核實認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6-14 更新日期:2019-11-14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的營利事業,除員工醫藥費外,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08 更新日期:2020-01-08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七條之一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固定資產之修繕費、裝修及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如何提列折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供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固定資產之修繕費、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95條規定,應併入原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繕費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得以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若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之營業單位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另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亦應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同時除列前次重大檢查成本之剩餘帳面價值,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255】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 聯絡電話:07-238851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9-12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注意事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設備、辦公室之支出足以增加資產價值或效能超過2年,要注意列為資本支出,分年認列折舊費用。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1 更新日期:2021-01-11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各種固定資產,應依其種類,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其折舊費用應如何認列 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之後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並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該局邇來發現部分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誤以實際取得成本計提折舊費用,致超提之折舊費用遭稽徵機關查核剔除。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甲公司106年1月1日以1,000萬元購置乘人小客車,財務會計帳務處理,係以估計耐用年限5年,預估殘值150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則每年計提之折舊費用為170萬元【(1,000萬元-150萬元)÷5年】,而甲公司於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亦逕依帳載數170萬元列報折舊費用,超過前揭查核準則依限額規定計算之折舊額42.5萬元【170萬元×(250萬元÷1,000萬元)】,其超提之折舊額127.5萬元(170萬-42.5萬),經該局查核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 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為維護納稅人權益,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本身為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其所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所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則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簡千惠 電話:(04)23051111轉7166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17 更新日期:2020-07-17 營利事業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嗣後出售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另外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列有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102年起陸續購入,其中一輛在105年1月購買,取得成本為40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來說,上述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250萬元,所以該公司105年度所得稅申報可以列報該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不是60萬元。 高雄國稅局另外提醒,該小客車嗣後出售時,仍應以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來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例如公司於107年12月31日以20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出售損益應以售價20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22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18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3年〕】,核算出售汽車損失20萬元,實務上也曾看見公司誤以87.5萬元申報出售汽車損失【售價200萬元-〔購置成本400萬元-(折舊限額37.5萬元*3年)〕】,多申報出售汽車損失67.5萬元,嗣後被國稅局調整補稅,造成困擾。【#376】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11-20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06-25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仍繼續使用可續提折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倘不繼續使用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數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廢料售價收入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數額則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10 更新日期:2020-02-10 營利事業購買藝術品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了風水、招財及美觀等原因而購買古董、藝術品並擺放於辦公或營業處所,前揭物品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折。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之經過或使用次數之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通常會因長期持有而產生增值的情形,故古董、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折。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提列折舊費用時,應依據資產屬性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049】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3-22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購買書畫作品不得提列折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常會購置藝術家美術或書法作品,置放於辦公室,形塑藝術氛圍,惟該藝術作品,雖置放於營業處所,仍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所謂折舊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個人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其價值通常會隨時間經過產生增值的情形,因此營利事業收藏美術或書法作品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固定資產」項目中,有美術及書法作品計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按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1百萬餘元,該局以該作品非屬折舊性資產,剔除該等藝術作品之折舊費用並予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藏個人創作書畫作品,應留意上開規定,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曾秀玉 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620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02 更新日期:2020-12-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人)與租賃公司簽訂貨車租賃合約約定,除按月支付租金外,租賃期滿,得以優惠承購價承購貨車,因已可合理確定,租賃期滿後貨車所有權為承租人所有,即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之融資租賃,承租人應列報租賃資產(貨車)及應付租賃款,租賃資產按其耐用年限提列折舊,應付租賃款於每期支付租金時,攤提利息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租賃公司承租貨車,租期3年,每月支付租金78,857元,並按月列報租金支出,惟依約租賃期滿,甲公司得以優惠承購價1,120,000元承購,因可合理確定甲公司將行使優惠承購權,以取得貨車所有權,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屬融資租賃,甲公司應於訂約日認列租賃資產及應付租賃款3,362,863元(貨車公允價值、隱含利率10.67%),按月列報利息支出29,901元(3,362,863元*10.67%*1/12月)並提列折舊費用47,714元〔(3,362,863元-殘值500,000元)/耐用年限5年*1/12月〕,不得逕以租金支出列報。 以上說明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來電洽詢。 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等可核實列為公司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核實列為公司之費用,並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04 更新日期:2021-01-04 員工以自有車輛供公司業務使用的加油費及修理費,公司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可提出扣抵 高雄市陳老闆來電詢問,因公司公務車輛有限,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所支出的加油費或修理費,取得的進項憑證可否提出扣抵?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屬上開情形支出之修理費亦書面約定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亦可提出扣抵。【#362】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19 更新日期:2019-12-19 公司使用員工油電車輛執行公務所給予之補貼,如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核實報銷,應列為薪資費用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使用員工自有之油電車輛執行公務,因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乃約定照執行公務之行車里程計算補貼,應如何申報?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該局並說明,公司使用員工自有車輛執行公務,如因事實情況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所支付員工補貼核屬薪資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88及89條有關薪資扣繳暨免扣繳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304】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潘仁治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9-05 更新日期:2019-11-14 佣金支出列報應有居間仲介之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業務,常透過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的協助以爭取訂單,因此支付佣金時,除了保留付款憑證外,還必須確有居間仲介的事實,才能列報佣金支出。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19 更新日期:2021-03-19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常透過代理商銷售貨物,給付代理商佣金,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外,應檢附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提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就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7百餘萬元,請公司提示佣金支付對象、佣金合約等文件,發現佣金給付對象A公司設立於薩摩亞群島。該公司雖與A公司簽訂代理商佣金協議書及已提示匯款證明資料,惟佣金協議書並未載明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內容及佣金計算方式,且無法說明該公司銷售貨物予關係企業卻須由A公司居間仲介之合理性,亦未能提供A公司從事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無法證明A公司確有提供居間仲介服務。該局乃剔除佣金支出,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4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妥善保存合約、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及足資證明提供居間仲介服務事實之文據)及匯款證明等,以憑認定有仲介事實。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富美 電話:(04)23051111轉7110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4 更新日期:2021-01-1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外,應檢附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核實認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26 更新日期:2020-02-26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有居間仲介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需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支出,僅提供雙方簽訂之合約書及結匯匯款證明是否可列報為費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及第5款第4目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及居間仲介事實等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實認定,如未能提供者,依規定無法核認。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11 更新日期:2020-02-11 營利事業支付予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之款項,不得列報為佣金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2條第5款第3目規定,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支出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為受款者,不予認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01 更新日期:2020-09-01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獨立之法人組織,其資金若與經營者、股東或任何他人之資金相互流用,可能涉及資金貸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6-17 更新日期:2020-06-16 營利事業借入款項支付利息與貸出款項收取利息不相當部分不予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卻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支付之利息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按利率差額計算之金額,將不予認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23 更新日期:2020-10-23 營利事業借款建廠,建造期間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建築完成後,應付利息方可作為費用列支。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12 更新日期:2020-08-12 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按呆帳發生的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 (1)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2)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營利事業有前述原因而發生呆帳損失時,應備齊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 至於債務人無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等原因,僅因債權逾2年經催收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則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30 更新日期:2020-01-30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得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始可認列外銷損失。但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18 更新日期:2021-02-18 外銷折讓或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係屬外銷損失,常有營利事業將其以銷貨折讓處理,經查獲後未能檢具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而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基於簡化便民,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揭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08-10 更新日期:2019-11-14 經營外銷業務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係屬外銷損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二、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三、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銷貨折讓高達7百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折讓係屬外銷損失,惟該公司僅提供雙方溝通郵件及扣款證明,因金額頗鉅,卻未能提示協議補償方式或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與前揭規定不符,被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係屬外銷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核,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王淑芬,電話:04-23051111轉7136)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12-29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產生的費用及損失,依法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費用或損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有四種損失,如果沒在規定時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可能無法列報。該局進一步說明, 第一種是商品盤損,適用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的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以認列為當年度損失。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07 更新日期:2020-07-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品盤損,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經實際盤點存貨後,當實際數量小於帳載數量始可認列。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05 更新日期:2021-01-04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須符合特定要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科目,須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始能適用之,且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才能認列商品盤損;但若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商品盤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10-11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並應依法誠實申報銷售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8-31 更新日期:2019-11-14 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適用法令不同,營利事業應依情形分別適用列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與商品報廢兩項損失時,應多加注意兩者差異性,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且查明屬實,得予認定。 惟若是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則係屬商品報廢之範圍。商品報廢及商品盤損,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損失外,應分別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調查),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特別指出,近日於查核某大型量販店102年度會計師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將部分廢棄不再出售之生鮮類商品,列報於商品盤損項下,惟經查核結果,該等商品因係屬過期、變質、破損等原因而廢棄,係屬商品報廢,而非屬商品盤損,是經轉正並改列於商品報廢項下查核,然因該公司未能依前揭規定,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相關監燬證明文件,致遭剔除營業外損失5百萬餘元,並經補徵稅額85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前揭商品盤損及商品報廢適用之差異性,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月娥,電話:04-23051111轉711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08-07 更新日期:2019-11-14 商品報廢相關處理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若有商品或原、物料、在製品須報廢時,應如何辦理商品報廢相關事宜?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1-18 更新日期:2019-11-14 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日(108年8月8日)清晨地牛翻身,發生芮氏規模6.0有感地震,受到地震災害損失的民眾或營利事業請於期限內報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各稅災害損失減免相關規定彙總表詳附表)。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8-08 更新日期:2019-11-14 公司商品因火災而報廢,應如何辦理災害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營利事業遭受地震、水災及火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之情事時,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填寫「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實認定該項災害損失,若災害損失未依前述規定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仍應核實認定。 該局提醒,實際災害受損之金額應列報於結算申報書「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欄內,若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者,應將取得之損害賠償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益-其他收入」欄內。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0-29 更新日期:2020-10-29 小提醒實際災害受損之金額應列報於結算申報書「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欄內,若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者,應將取得之損害賠償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益-其他收入」欄內! 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應取具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核實認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6-30 更新日期:2020-06-30 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該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市區於近日發生大樓外牆倒塌意外,壓損對面民宅,受災戶可否列舉申報災害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目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原因發生之鑑定報告、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送修所取得的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該局提醒,民眾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有接受賠償或補償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除金額。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認列報廢損失之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報廢時,應特別注意該項固定資產是否已屆耐用年數,其報廢程序而有不同,如有出售廢料收入,應列為收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5 更新日期:2021-03-05 固定資產使用期滿,須有毀滅或廢棄事實始得轉列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仍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符合列報報廢損失之要件。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11 更新日期:2021-03-09 固定資產毀滅廢棄之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若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不需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1-26 更新日期:2019-11-14 出售逾耐用年限車輛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逾耐用年限賤價出售,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某營業人自歇業至廢止營業,皆未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清(決)算申報,依其廢止營業前,最近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有固定資產貨車1台,該車輛自取得年度至廢止營業期間,已逾耐用年限,惟營業人未申報處分並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調閱車輛異動資料,發現車輛於營業人廢止營業前已移轉他人名下,經受讓人提供支付價款之匯款憑證,查得該營業人有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稅違章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如經營不善導致歇業,其所有固定資產雖逾耐用年限,剩餘帳面價值甚微,如確有出售情形,仍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購買統一發票並依法開立及報繳營業稅,切勿放任不予處理。【#062】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4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3-18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於未經調查前補開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甲公司於108年1月出售動產設備,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雖於108年3月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於108年4月16日該局查核前辦理補報補繳事宜,嗣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始得予免罰。據此,甲公司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嗣後雖於108年3月補開,惟於該局調查時仍未辦理更正108年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所以未符合前揭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而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除補開立統一發票外,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始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蔡明志 電話:(04)23051111轉7524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29 更新日期:2020-09-24 營利事業出售房屋之所得歸屬年度應如何認定 近來常有營業人詢問,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所得應歸屬哪一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因此,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於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年度,應申報出售房屋交易之損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8 更新日期:2021-02-08 營利事業各種投資損失,認列時點大不同 營利事業為了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從事多角化經營、掌握經營權或建立密切業務關係或策略聯盟等目的而投資他公司,成為他公司股東,但投資後,若被投資事業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產生損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果只是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呈現虧損,不能認列投資損失。又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已實現損失,才可適用。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03 更新日期:2021-06-03 營利事業認列投資損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檢附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若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9 更新日期:2021-04-19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投資損失,應檢附實質營運事業營業虧損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境外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產生之已實現投資損失,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紀錄決議為減資基準日之證明文件,倘境外被投資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則應提供該無實質營運之境外公司轉投資具實質營運之事業營業虧損而致被投資公司產生虧損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已實現投資損失7億3仟9百萬餘元,經查甲公司100%轉投資於開曼群島註冊之A公司,A公司100%轉投資於薩摩亞群島註冊之B公司,B公司100%轉投資設於大陸東莞之C公司,甲公司檢附A、B公司單一股東決議減資彌補虧損之會議紀錄,並經臺灣地區公證之投資損失證明文件列報投資損失,惟依前揭規定,A、B公司並無實質營運活動,仍應檢附B公司轉投資具實質營運之C公司營業虧損致A、B公司發生虧損之證明文件,因實質營運之C公司設於大陸地區,前揭證明文件並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關或團體證明,因甲公司無法提示,故剔除該投資損失,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籲請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蘇蕙瓊 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15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02 更新日期:2020-11-02 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公司股權發生之損失應申報為出售資產損失,勿申報為投資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公司股權,如原投資之出資額折減者,折減金額係屬投資損失;如該股權出售,致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則差額係屬出售資產損失,兩者性質有別,適用之法令及申報科目並不相同。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02 更新日期:2020-01-02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日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6 更新日期:2021-02-26 營利事業遭受損失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避免遭受鉅大損失,往往會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卻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致漏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19 更新日期:2021-03-19 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或逾請求權時效者,應列為?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2-07 更新日期:2020-02-06 營利事業取得僱用獎助津貼,應列報其他收入,不屬代收代付性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僱用員工,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應列報其他收入,不屬代收代付性質。 該局近日受理1件行政救濟案件,甲公司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推介僱用身心障礙者為員工,102年度取得該中心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84,000元,公司誤認該筆津貼屬代收代付性質,列為薪資費用減項,並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嗣該局查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84,000元,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核定漏報所得額84,000元,致遭補稅及論處罰鍰,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查明,公司係將應列報其他收入之津貼誤列為薪資費用減項,屬會計項目之誤列,應予轉正,且公司於項目轉正後並將轉正後所得額自行調整達到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乃復查決定追減補稅金額及撤銷罰鍰。 國稅局表示,僱用獎助津貼係對僱主之獎助,非屬員工薪資之代收轉付,應列報其他收入,請營利事業注意帳載會計項目之正確性。【#425】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曾淑青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11-23 更新日期:2019-11-14 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存入銀行所生利息,不需申請免扣繳證明,即可依法免予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職工福利委員會於銀行開立專戶存儲職工福利金時,是否需申請免扣繳證明,才可免扣繳利息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0年7月12日台財稅第0900453599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可免予扣繳所得稅。因此職工福利委員會得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惟銀行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之利息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提醒,以上規定僅限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至於其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仍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方可於金融機構給付利息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29 更新日期:2020-09-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將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因違反法規所科處之罰緩,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違反法規所科處之罰緩,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24 更新日期:2020-11-23 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指的是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公司係石化製造業,經調帳查核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30萬元及交通違規罰鍰6,000元均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2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舉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17 更新日期:2020-09-17 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如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稱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24 更新日期:2020-03-24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抽查某科技公司申報納稅情形,發現該公司自關係企業取得大量進項憑證,而其關係企業係採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該關係企業取得之進項憑證核有不足之情形,案經查核後發現均分別涉嫌虛報營業成本、費用,或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情事,全案補罰約400餘萬元,業已移請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營利事業應依帳簿憑證、會計紀錄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取得、使用及保管帳簿憑證,平時對發生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正確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4-22 更新日期:2019-11-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6-20 更新日期:2020-06-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9-30 更新日期:2020-09-30 營利事業漏報所得,即使經核定為虧損,仍應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已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24 更新日期:2020-11-24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使沒有產生應納稅額,仍會遭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營利事業誤認為短漏報所得額沒有造成稅捐的逃漏,就不會受到處罰,其實,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相關規定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11 更新日期:2020-09-11 尚未辦理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儘速自動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期限於109年6月30日前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15 更新日期:2020-10-14 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應按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另加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之滯報金。若A公司逾限未辦理補報,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之怠報金。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尚未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者,不論是否接到該局填發之滯報通知書,均應儘快補辦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10 更新日期:2020-09-1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0年5月1日開始辦理,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稅,該局整理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違失,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五、未分配盈餘: 六、其他: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顏沛榆 電話:04-23051111轉716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25 更新日期:2021-05-24 營所稅申報常見八大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特整理下列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營利事業報稅,避開10大常見錯誤 又到了5月報稅季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除提醒營利事業要在107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外,還特別整理出去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錯誤態樣,提醒營利事業小心別再犯同樣的錯誤,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歐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5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8-05-08 更新日期:2019-11-14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注意避免的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特別列舉查核案件較常發現之錯誤態樣如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8-03-20 更新日期:2019-11-14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3 更新日期:2021-02-22 聯合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得否列報薪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於審理轄內某合夥經營型態之安養中心,發現列報合夥人薪資,參其提供之合夥契約書,並未載明合夥人得領取薪資,該局依相關規定不予認列該筆薪資費用。 該局補充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376號判例意旨,前項規定,旨在防杜冒濫,而所謂合夥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成立合夥關係之契約而言。 該局再次呼籲,聯合執行業務者如有支付合夥人薪資費用之情形,需於合夥契約內明訂,始得列報為費用,並應於辧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合夥契約書供稽徵機關查核。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使用自有房屋,可列報減除該自有房屋之租金支出嗎? 高雄市小港區陳醫師來電詢問,自有房屋供獨資經營之診所使用執業,可否報減除租金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本人執行業務使用,可免設算租金收入,而該獨資經營之診所亦不得列報租金費用,但如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聯合執業診所使用,且該聯合執業診所有實際支付租金支出,並辦理房屋所有人租賃收入扣繳申報,該聯合執業診所可於支出年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時列報租金支出,房屋所有人則應申報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應注意以上相關規定,正確申報,如有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01 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業人,其權利義務主體為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當負責人變更時,其營業稅稅籍雖然沒有註銷,對外仍以原負責人所經營之商號名稱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是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讓與新負責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負責人王君將甲商號經營權讓與李君,並依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同時將價值600萬元之存貨移轉予李君,依上開規定,王君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600萬元,稅額30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李君(統一發票買收人欄仍記載為甲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李君取得前開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營業人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情事,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2 更新日期:2021-03-02 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高雄許先生來電洽詢:因家中長輩過世,遺有一家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繼承人想繼續經營,其遺留的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242】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612811 撰稿人: 梁嘉妤 聯絡電話:(07)3614112 分機 521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08-23 更新日期:2019-11-14 獨資資本主取自其經營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21 更新日期:2020-01-21 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之釋疑 邇來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獨資、合夥商號變更負責人,其登記的商號是否需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營所稅決算、清算申報,應視其組織型態及主體變更情形,分述如下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營所稅決、清算申報時限,決算申報係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清算申報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05 更新日期:2020-11-05 合夥組織變更為獨資商號,應辦理決、清算申報,獨資商號變更為合夥組織,免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祇剩1人,合夥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26 更新日期:2021-01-25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建立正確憑證入帳課稅制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雖以公益及慈善為目的,但當其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時,即屬稅法所稱「營業人」,如有未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應依稅法規定裁處。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11-28 更新日期:2019-11-14 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惟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不足支應部分,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1 更新日期:2021-02-01 機關團體應正確申報銷售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應明確區分收入類別,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23 更新日期:2020-11-23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申報書第4頁「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餘絀及稅額計算表,以正確計算該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及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03 更新日期:2020-08-03 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請機關團體於今(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8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4-09 更新日期:2020-04-09 機關團體短漏報股利或盈餘收入非屬短漏情節輕微者應予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而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1-03 更新日期:2020-11-02 機關團體符合免稅要件者,可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 轄內某扶輪社來電詢問:只收取會費、捐贈及利息是否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含其國內外分支機構或附屬作業組織),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 (二)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 (三)當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 該局指出,本案扶輪社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1億元,即符合以上3要件,可免辦理申報。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 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1-21 更新日期:2019-11-21 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如果符合財政部下列規定,可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6-02 更新日期:2020-06-02 機關團體當年度支出未達收入60%辦理結餘款使用計畫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於年度收支決算後若支出未達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者,得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5-17 更新日期:2021-05-17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106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106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 新聞稿連絡人: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唐儷芬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4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6-15 更新日期:2019-11-14 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疏漏樣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19 更新日期:2021-04-20 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2 更新日期:2021-01-12 最方便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手機報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手機報稅」更方便了!今年新增可編修配偶、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利用智慧型手機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使用Chrome或Safari瀏覽器登入手機報稅系統,無須安裝APP,依據指示步驟逐一操作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說明,手機報稅提供三種身分認證方式供民眾登入報稅系統,包含行動電話認證(手機門號+健保卡卡號)、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及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身分識別TW-Fido)。其中行動電話認證,限手機門號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所有之月租型門號(預付卡、公司卡及親子卡不適用),且認證時須使用4G/5G網路連線,記得關閉Wi-Fi連線喔! 該所進一步說明,手機報稅登入系統後操作簡單,納稅義務人只要完成下列5大步驟,即可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適用條件及查詢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2月1日止。所得憑單應於110年2月17日(原規定為110年2月10日,因遇春節假期順延)前填發予納稅義務人,惟符合條件者得免予填發。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20 更新日期:2021-01-20 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憑單係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填發所得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8 更新日期:2020-12-28 納稅義務人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能以未收到扣(免)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確實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亦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能以未收到扣(免)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1-10 更新日期:2020-11-09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申報,縱所得人已將該筆應扣繳所得合併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繳,扣繳義務人雖得免補繳扣繳稅款,但違反扣繳義務部分仍應處罰,請扣繳義務人留意扣繳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 給付因未達起扣點而未辦理扣繳之所得,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法填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據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01-23 更新日期:2019-11-14 109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2月1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明(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1日止(原申報截止日110年1月31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2月1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注意申報期限,儘早完成申報,以免逾期申報遭受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2 更新日期:2020-12-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非境內居住者」,訂有不同的適用扣繳稅率及所得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及所得人應正確辨認其身分別。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而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的認定,以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判斷原則: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04-21 更新日期:2019-11-14 110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 109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8元。 108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 107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40元。 配合每月基本工資調整,109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調整為新臺幣35,700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於108年8月19日發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3,8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居住在我國之外僑,如有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仍應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單位詢問外僑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應按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扣繳?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9-12 更新日期:2019-11-14 非居住者扣繳申報之方式 某公司李小姐詢問:公司今年新聘請了外籍員工,請問該如何申報扣繳?有哪些申報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同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方式除現行的人工及媒體申報方式以外,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單位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採用網路辦理申報。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並不適用網路申報方式,仍須採取人工或媒體申報方式辦理。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291】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約僱人員 姓名:韓東穎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9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7-28 更新日期:2019-11-14 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採用網路辦理申報省時又便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7年8月10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已可採用網路方式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推升網路申報便利性,省時又便捷。 該局指出,近年企業經營國際化,國際間課稅問題益形重要,雙方締約國家為消除所得稅課稅差異對跨境投資、經貿往來及文化交流活動所形成之障礙,本於互惠原則,就前述活動所產生各類所得商訂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雙重課稅,甚至減輕稅負,營造有利雙方投資及人民往來之永續低稅負環境,並商訂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之範圍,防杜逃稅,維護雙方稅收。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簡稱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目前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系統係全年24小時開放,扣繳單位只要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安裝後即可以扣繳單位之工商憑證IC卡或上網申請之網路報稅密碼,採網路申報方式完成前述非居住者的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不必舟車往返稽徵機關,既省時又方便,惟逾期申報案件,仍僅能採人工或媒體申報,並不適用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 該局提醒,網路申報扣繳憑單上傳成功後,對於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者應列印「非居住者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網路申報憑單附件回執聯」併同相關證明文件郵寄至所轄稽徵機關,俾憑稽徵機關審核。 有關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的下載、安裝及使用,請參考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之說明。申報單位如有軟體操作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如有稅務申報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351】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鄭金城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8-10-23 更新日期:2019-11-14 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1月1日起,扣繳率為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簡稱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率修正為21%。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以所得實際取得(給付)之日為課稅年度,因此,股利發放以實際配發時點決定所得年度及適用之稅率,例如A公司股東會已於106年12月10日決議分配股利,惟股利實際配發日為107年度6月11日,則該公司應適用107年1月1日修正後之稅率,即21%之扣繳率扣繳。 該局提醒,本次修正規定適用今(107)年1月1日起給付或配發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籲請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應依正確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利用網路辦理扣繳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8-06-19 更新日期:2019-11-14 年終犒賞笑呵呵,稅額扣繳要記得! 新的一年開始,也是老闆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年終獎金為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0年度為新臺幣84,501元),免予扣繳。如達前項金額者,扣繳義務人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不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員工屬當年度未能居留滿183天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領年終獎金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10年度為24,000元x1.5=36,000元),按給付額扣取6%稅額,超過1.5倍,則按給付額扣取18%稅額,扣繳義務人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該局或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029】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19 更新日期:2021-02-19 給付外籍員工薪資所得,應按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聘僱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區分所得人之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6-01 更新日期:2020-06-01 薪資扣繳稅款計算 演講鐘點費 VS 授課鐘點費
中獎小確幸--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免稅門檻提高為新臺幣5,00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的獎券(含公益彩券、運動彩券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免予扣繳門檻(即免稅門檻),由新臺幣(下同)2,000元提高為5,000元。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0-16 更新日期:2019-11-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另說明,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時,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4 更新日期:2020-12-24
給付旅居國外房東租金時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20%扣取稅款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為營利事業負責人因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惟房東長年旅居國外,應如何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金辦理扣繳時,應視房東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扣繳率,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兩種情形: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如符合前述情形,即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其給付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如為前述以外之情形,即屬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所適用之扣繳率,應先行確認所得人(房東)之課稅身分,所得人(房東)如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填發給所得人(房東),避免因短漏扣繳稅款遭裁處罰鍰。【#232】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8-07-06 更新日期:2019-11-14 員工支領國內出差膳雜費,該如何填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A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員工國內出差支領的膳雜費,應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至於國內出差膳雜費日支金額之免稅標準,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為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600元。 該局舉例,A公司自訂員工出差及旅費報支管理辦法,董事長國內出差每日可支領膳雜費5,000元,A公司董事長甲君於109年度國內出差日數達40日,共計200,000元,惟因上揭國內出差膳雜費免稅標準為董事長每日700元,因此,A公司支付甲君超過膳雜費免稅標準172,000元〔(5,000元-700元)×40〕,該筆旅費超限金額屬甲君之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降低臨櫃申辦之接觸風險,建議多利用網路申辦方式,既便利又安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電話 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04 更新日期:2021-01-04 公司舉辦尾牙,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 劉雅惠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9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07 更新日期:2021-01-07 公司年終尾牙舉辦抽獎視為員工小確幸,中獎獎金及獎品如何申報扣繳報你知 某公司詢問:公司尾牙年終抽獎獎品屬於那一類所得?中獎金額在多少元以上需要代扣繳稅款?扣繳稅率又為多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歲末年終將至,公司及機關行號均會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員工因參加摸彩活動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禮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述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次年1月底前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表示,中獎人如為非境內居住者,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都應按中獎金額的20%就源扣繳,並於代扣稅款10天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420】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8-12-21 更新日期:2019-11-14 非金融業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辦理扣繳申報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近來迭有民眾詢問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尚有未明,該部特予說明如下: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19-10-16 更新日期:2019-11-14 公司給付其保險業務員之報酬,扣繳義務人應依正確之所得類別辦理所得扣繳暨憑單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詢問給付所屬保險業務員報酬之所得類別為何?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7-11-07 更新日期:2019-11-14 公司補助外籍專業人士子女教育費用或子女獎學金不列為外籍人士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符合一定條件者,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及子女獎學金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如該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局舉例,甲公司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技師人員A君,並於聘僱契約明定給付A君子女獎學金,則該獎學金除可補貼A君子女在臺教育費用,且不列為A君之薪資所得外,甲公司亦得以費用列帳。 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蔡佳君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4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18 更新日期:2020-12-18 個人領取股利扣取之補充保費仍應列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二代健保之實施,係為了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強化量能負擔精神,俾使全民健保永續經營,因此全民健康補充保險費為納入計費項目之所得者所應繳納之費用。又所得稅法第14條關於營利所得部分並無扣除費用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據實依股利憑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營利所得。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3 更新日期:2020-12-22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不少經核定免用同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以給付租金為例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如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負責人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申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再次提醒,目前小規模營業人關於各類所得扣繳及申報並無除外規定,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之規定。【#149】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05-30 更新日期:2019-11-14 小規模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時,記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於辦理扣繳檢查時,發現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而遭補稅送罰。 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即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時,則免予扣繳。 該局指出,本案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向房東承租一棟3樓透天房屋,雙方約定按月給付租金4萬5仟元,其中第1、2樓層作為營業使用,第3樓層為一般住家,依實際使用情形核算營業用月租金為3萬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即3,000元,因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負責人應依規定將每月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該負責人因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該局除限期責令其補繳稅款外,並處予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請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如薪資、租金時,有否按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04 更新日期:2021-01-04 已立案之私人補習班,應申請稅籍登記,並依法辦理扣(免)繳憑單及補習班所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教育局核准設立之私人補習班,負責人應攜帶教育局核准立案函及立案證書影本、補習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及設籍地之最近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為承租房屋,另需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至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全功能櫃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設立稅籍;無法親自辦理,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並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辦理扣(免)繳申報及補習班所得收支報告表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17 更新日期:2020-09-17 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配合執行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應計入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如有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檢而給付檢驗費者,應依法辦理扣繳 記帳業者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客戶為個人設立之醫療院所,因配合政府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應否申報所得?另如有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檢業務所支付之檢驗費,是否須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配合執行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如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衛生局會開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5A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之免扣繳憑單;非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衛生局會按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依其業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不論其受領之補助款是否屬檢據核銷性質,均應申報該院、所之業務收入,依其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據以併計個人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如因執行前述長照十年計畫2.0,或因其他業務所需,將病患檢體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為檢驗,其支付之檢驗費屬受託檢驗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因該醫院、診所為稅法上之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即負有扣繳及申報義務,故扣繳義務人於支付前述檢驗費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申報所得人扣(免)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不論其受領之長照十年計畫2.0補助款是否屬檢據核銷性質,均應申報執行業務收入;如有給付受託代檢診所之檢驗費,則應注意辦理扣繳及申報所得人扣(免)繳憑單,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202】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07-22 更新日期:2019-11-14 一、配合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並便利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一百零八年度所得稅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該年度所得資料,及統一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之作業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其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向農民購買農產品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提示完整帳簿可享有獎勵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如期完整提示帳簿,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不適用對象: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施盈蓁 聯絡電話:(04)8332100轉102 「會計憑證」保存期間之起算 近日轄內營利事業詢問稅法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會計憑證保存期間應如何起算?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06-17 更新日期:2019-11-14 小規模營業人保留進項發票可以抵稅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有小規模營業人來電詢問進貨取得之進項發票,該如何扣抵?該局表示,可按當期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該商號於108年1-3月共取具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之進項稅額共2,000元並於108年4月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即可扣減該進項稅額10%,故甲商號當季營業稅額為2,200元[(8萬元×1%×3個月)-2,000元×10%)]。 該局提醒,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請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上一季各月份憑證,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3-03 更新日期:2020-03-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民眾繳稅便利性,自今年9月16日起,便利商店代收稅款限額提高為每筆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新增多種非現金支付工具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期貨交易稅、證券交易稅、菸酒稅、貨物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繳款書後,凡應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在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截止日前,都可以選擇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強調,目前四大超商在臺灣合計約有1.1萬間門市,民眾繳稅不受時間限制,具有高度便利性,本次除了傳統臨櫃繳納現金限額提高為每筆3萬元外,更開放使用「實體信用卡」、「行動支付」及「電子票證」等非現金支付工具臨櫃繳納稅款,多元的支付方式讓繳稅更輕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45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8-31 更新日期:2020-08-31
逾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滯、怠報金找上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亦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其未逾30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7至8月營業稅遲至同年10月3日申報,雖然甲公司當期並無應納稅額,依營業稅法第49條之規定,仍遭處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未依該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應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之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俾能確實掌握稅源資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營業人如逾規定期限始為申報,即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要件。是請營業人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遭致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4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1 更新日期:2021-01-11 強制執行中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甲君洽詢其最近的薪資所得因98年度綜合所得稅欠稅遭到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欠繳的稅捐不是5年後就不用繳了嗎?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26 更新日期:2021-02-26 納稅義務人於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常因疏忽等原因短漏報稅捐,而遭受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5 更新日期:2021-02-05 公司法人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始符合當事人資格。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不服,除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亦應注意申請主體須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為法人組織,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與自然人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欲行使法律上之權利,應以公司名義為之。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因銷售貨物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依法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以負責人A君個人名義申請復查,經該局通知補正未果,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依程序不合,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除應留意法定申請期限,尚應注意申請主體是否符合當事人資格,以免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4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01 更新日期:2020-12-01 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應於原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申請,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展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如有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者,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18 更新日期:2021-02-18 復查決定書由納稅義務人之同居人收受,具合法送達效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故復查決定書如對應受送達人為送達而由其同居人代收,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3 更新日期:2020-12-23 第三人於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第三人於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倘置之不理,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09 更新日期:2021-03-09 郵寄之稅捐文書,依規定寄存郵局,於寄存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稅捐文書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至郵局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已生送達效力。即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01 更新日期:2020-09-01 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是否產生送達效力?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以稅捐稽徵機關遞送之稅單由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因非本人簽收為由,主張稅單送達不合法,不應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5-12-28 更新日期:2019-11-14 欠稅收到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該怎麼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該局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會以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0-20 更新日期:2020-10-20 財產遭禁止處分,欠稅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又納稅義務人如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即使財產已遭禁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2 更新日期:2021-01-12 國庫退稅支票過期了怎麼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底將屆,時有接獲納稅人電話詢問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退稅支票,因已逾支票有效兌領期間而未兌領,應如何處理?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16 更新日期:2020-12-15 自110年1月1日起,扣繳單位辦理決清算案件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開放網路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扣繳憑單申報便利性,自11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得於主管機關核准註銷、裁撤或變更之文書發文日或清算完結日之「次日」起10日內採用網路申報當年度決、清算所得憑單。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2 更新日期:2021-01-12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請注意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逾期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11 更新日期:2020-12-09 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每年都會就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狀況進行訪調查,並蒐集彙整相關執行業務者開立之收據及信用卡刷卡收費之收入等資料,以作為執行業務所得核定之依據,如經國稅局查得其有漏報收入之情形,除補徵稅額外,還要按短漏報所得裁處罰鍰。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101-08-15 醫療院所應誠實開立醫療收據並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收入主要為全民健保給付收入及就醫者自費收入,其中自費收入因多為現金交付,且多數醫療院所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詳實記載並保存帳簿憑證,收入之掌握較為困難,致常有短、漏報自費收入情形。按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故民眾至醫療院所就診時,除部分負擔之自負額及掛號費外,若另有自費收入者,醫療院所應主動開立醫療收據予患者。 該分局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例行性且持續性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特別呼籲醫療院所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罰。【#416】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琪玲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4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6-11-28 更新日期:2019-11-14 執行業務者列報折舊及雜項購置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保存帳簿憑證及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取具確實憑證及與執行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賦稅署] 補充核釋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更新日期:101-04-24 財政部今(24)日依行政院衛生署意見,補充核釋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該部表示,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該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即該等醫師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繳交之公會會費,屬受僱律師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繳交之公會會費,可列為事務所之費用,惟應併入該受僱律師之薪資所得計算扣繳稅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02 更新日期:2020-12-01 營業人委託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報繳稅,應善盡監督之責,以免因其申報不實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委由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為申報,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及第224條前段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營業人對於申報書之填載、稅款繳納及相關文件是否正確,仍應善盡注意及監督之責,不得以全權委託他人代為申報作為卸責之詞而免除違反稅法規定之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7-03-09 更新日期:2019-11-14 修訂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8次修訂)子類共12項,自110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配合稅務行政實務需求,109年增刪修訂2531-99子類「其他鍋爐、金屬貯槽及壓力容器製造」、2859-17子類「家用電扇製造」等共12項(如附件),詳細增修訂說明請點此網址查閱。 發布單位:財政部統計處 發布日期:2020-12-31 更新日期:2020-12-31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5-07 更新日期:2020-05-07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1-21 更新日期:2019-11-21 轉讓公司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轉讓公司出資額,非屬證券交易,應以轉讓價格與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價款之差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19 更新日期:2021-02-19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因應國際間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有效防杜跨國避稅,並考量我國移轉訂價實務需求,於109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及修正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自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該局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及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減除項目,嗣後變更非供自行生產及營業用途之處理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於規定期間如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情事,仍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12-03 更新日期:2020-12-0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外國營利事業以簽訂服務合約之方式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餘移轉至國外,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表示,近年來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逐年增加,近期發現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境內關係企業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諮詢服務協議,合約內容為提供會計系統及倉儲管理等作業之諮詢服務,雙方約定諮詢服務收入之計費方式,係以B公司該月總生產貨品淨銷售額的百分比收取報酬,該局審核結果,A公司向B公司收取之服務收入,屬一般行政事務管理,非屬提供技術服務,且另涉有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餘移轉至國外情形,故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網站:https://www.ntbca.gov.tw;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營所稅)第7點第4款第2目之6規定,其屬提供一般行政事務之管理服務,以簽訂服務合約之方式,將國內關係企業之盈餘移轉至國外,其相關之收入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上開規定並正確適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秀貞 電話:(04)23051111轉7161 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中小企業」可開始申請109年度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擇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公司與國外公司進行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共同研究發展乃為現行產業創新之潮流趨勢,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如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者,准予核實認列其研究發展支出:一、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二、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三、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四、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者,就其在國內並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或文件。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2 更新日期:2020-12-21 營利事業租稅優惠減免之所得額,勿疏忽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目的,乃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如享有租稅減免所得額優惠,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雖得自計算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惟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報繳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全年所得額1,260萬元,並自行申報減除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稅所得1,260萬元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惟查A公司取得之主管機關投資計畫核准函,係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95年1月1日)施行後取得,不符合該條例第16條規定應在該條例施行前就經核准免稅或主管機關已核發完成證明或投資計畫核准函等,始得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所以,A公司自行申報減除之免稅所得1,260萬元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經審核後基本所得額為1,260萬元(=課稅所得額0元+合於獎勵規定免稅所得1,260萬元),應繳納基本稅額145萬餘元〔(基本所得額1,260萬元-50萬元)×12%〕。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享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之租稅優惠減免之所得額,在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申報基本稅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4 更新日期:2021-01-13 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請儘早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財政部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精進保稅倉庫管理措施 為利業者遵循保稅法規及海關執行業務,財政部於110年1月11日修正發布「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精進保稅倉庫管理措施。 新聞稿聯絡人:許致宜 連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5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01-11 更新日期:2021-01-11 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獲頒「優質企業(AEO)」證書 基隆關副關務長陳世鋒於110年1月11日赴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公司通過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認證頒發證書,並表達祝賀之意。中國遠洋企業董事林文進對海關於驗證過程中提供專業建議與協助,使其順利通過AEO認證,表達誠摯感謝。 基隆關表示,AEO安全認證制度旨在建立海關與企業間夥伴關係,以提升通關便捷與安全。通過認證之企業即代表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所定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標準架構(SAFE Framework)之國際規範。此次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過AEO船務代理業及承攬業者認證,顯示該公司重視國際貿易供應鏈安全並落實執行,有助提升企業形象與國際競爭力。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相關供應鏈業者近3年未有重大違章紀錄或欠稅、符合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範,且與優質企業安全驗證基準相符者,可向海關申請驗證,經審查認證核可即取得AEO證書並享有相關優惠措施,例如通過AEO認證的承攬業者,向海關辦理登記其保證金得享有減半優惠。目前於該關完成驗證並取得安全認證AEO資格的廠商累計已達83家,涵蓋進出口業、製造業、報關業、承攬業、倉儲業、海運運輸業、公路運輸業及船務代理業別。歡迎有意願業者申請,可洽詢該關單一窗口,或利用AEO網站(網址:https://aeo.customs.gov.tw)查詢相關資訊。 聯絡人:業務一組業務四課 葉先生、楊小姐 電話:(02)24202951 分機2433、2434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01-11 更新日期:2021-01-11 金融機構110年6月申報CRS資訊注意事項 財政部表示,金融機構應於今(110)年6月1日至30日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今年與109年申報有3項差異,包括新增應申報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帳戶資訊、應申報全部既有個人與實體帳戶資訊,及採用新版XML檔案申報格式規範。 財政部說明,該部業於今年4月16日更新公告與我國進行CRS資訊自動交換之應申報國名單,今年6月金融機構應申報屬澳大利亞、日本及英國(新增)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金融帳戶資訊。另依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盡職審查、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及既有實體帳戶盡職審查(即全部既有帳戶均審查完竣),並於次年6月底前完成申報,可預期今年6月應申報帳戶筆數將會增加。 財政部提醒,金融機構今年申報或更正CRS資訊,皆應採用2.0版XML檔案格式規範,新檔案格式可至該部「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下載。CRS資訊申報測試期間為3月1日至4月30日,自3月1日迄今已有412家金融機構或代理申報機構申報測試成功。籲請金融機構善用所餘期間進行測試,以利今年6月順利完成網路申報作業。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瑀璇 聯絡電話:02-23228183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1-04-27 更新日期:2021-04-27 金融機構110年申報CRS資訊注意事項 財政部表示,配合稅務用途金融帳戶(CRS)資訊檔案格式國際標準更新,自明(110)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應申報使用2.0版XML格式製作之CRS檔案;該部預定同日於「金融機構資料申報系統」(網址https://www.cfi.mof.gov.tw,以下簡稱CRS申報系統)更新2.0版XML申報檔案格式綱要、元素表、檔案申報使用者手冊及常見疑義解答,歡迎金融機構於「檔案工具下載」專區下載運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金融機構自明年1月1日起,無論申報109年度CRS資訊,或更正申報108年度CRS資訊,均應使用2.0版XML格式;完成申報後,系統將檢核申報檔案,確認符合2.0版XML格式規範始核發申報確認書。 財政部提醒,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及「既有實體帳戶」盡職審查程序,因此明年應申報資訊可能增加;另109年新設立之金融機構(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請儘早至CRS申報系統註冊。該部呼籲,請金融機構多加利用明年3月至4月「測試申報」期間,使用2.0版XML格式製作CRS檔案並進行申報測試,以利明年6月順利完成網路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瑀璇 聯絡電話:02-23228183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0-12-24 更新日期:2020-12-24 防疫紓困貸款相關(維護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