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機車法規(中文)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 下ㄧ題
377 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10公尺內,都不可任意停車,或暫停車輛,以免妨礙交通。 駕照◆機車法規(中文)- 109 年 - 1090305 機車法規是非題-中文351-400#83613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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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3天 ,已有 2 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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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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