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基本工資

身心障礙基本工資

Q1:私立企業應該要進用幾名身心障礙者才符合法律規範呢?

A1:依身權法第38條規定,私立企業勞保人數當月超過67名(含),需進用一位身心障礙者,並不得低於1%,但小數點直接刪除,換言之,若企業員工總人數為67-199人,則需聘用1名身心障礙者,200-299名需聘用2名身心障礙者,以此類推。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Q2:公立單位應該要進用幾名身心障礙者才符合法律規範呢?

A2:依身權法第38條規定,公立單位公保加勞保人數當月超過34名(含),需進用一位身心障礙者,並不得低於3%,但小數點直接刪除,換言之,若單位員工總人數為34-66人,則需聘用1名身心障礙者;67-99人則需聘用2名身心障礙者,以此類推。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Q3:員工總人數會計入那些人?進用的是部分工時勞工,那這樣員工總人數可以依比例變成0.5嗎?

A3:進用的員工原則上會依不同情況來計入員工總人數:
狀況一:若進用的是1名非身心障礙員工,無論薪資多少、工時多少,只要當月1日有在公司加保,都會計入1名員工總人數。
狀況二:若進用的是1名身心障礙員工,為「全時」且「達基本工資」,只要當月1日有在公司加保,即會計入1名員工總人數。
狀況三:若進用的是1名身心障礙員工,但為「部分工時」而「未達基本工資」,此時不會計入員工總人數。
狀況四:若進用的是2名身心障礙員工,皆為「部分工時」並「未達基本工資,但達基本工資的1/2」,且都是當月1日進用在公司有加保,此時2名身心障礙員工依身權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員工總人數將併計為1名(同時也會計入身障員工人數喔,請看Q7)。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Q4:公司若無進用身心障礙者勞工,會有罰則嗎?

A4:依身權法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之單位,應定期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繳納金額=未足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另如接獲限期繳納核定書,未依期限完納者,將加徵滯納金(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補充說明:111年基本工資經勞動部公告為25,250元/月

參考法規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參考法規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第2項
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一倍為限。


Q5:勞工局如何認定單位或公司有無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呢?

A5: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企業總人數跟身心障礙勞工人員皆以「每月1日」為基準,換言之企業新進的身心障礙勞工需要該月1日有加公保或勞保才會計入,反之即下個月才會計入(即4月採計4月1日、5月採計5月1日以此類推)。另外,進用的身心障礙者每月須達基本工資,並有實際提供勞務、確實於單位服務等條件,方得認定為企業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Q6:進用不同障別的身心障礙者在定額進用認定上會有差異嗎?

A6:進用不同障別的身心障礙者在定額進用的認定上「不會」有所差異,但若進用障礙「程度」為重度、極重度的身心障礙員工,則可以加權計算,即每進用1名薪資達基本工資的重度身心障礙勞工可計算為2名;而為了鼓勵企業給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員工機會,若進用的重度身心障礙勞工達基本工資的1/2,則可以計為進用1名。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6項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Q7:如果所進用的身心障礙勞工未達基本工資,是否完全不採計呢?

A7:倘若企業進用之非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勞工未達基本工資但達基本工資的1/2,則2名前述情況的身心障礙勞工「可併計為1名」,但如果只進用1名,因採計時會刪除小數點,因此會認定為0名即未進用身心障礙者!(同樣若進用3名未達基本工資但達基本工資的1/2非重度以上勞工,則僅計為1名,以此類推)

參考法規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參考法規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4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Q8:進用身心障礙者是否可以給予較低薪資呢?

A8: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對於具有工作能力、資格條件均符合的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原則,給予一般待遇。若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而產能不足的認定,亦是由主管單位所設立的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評估。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Q9: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是否有任何獎勵或補貼呢?

A9:為鼓勵私立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本市設有「進用身心障礙者超額獎勵金」,企業每新進用一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員工達18個月,可領獎勵金新臺幣30,000元,若企業於半年內超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達5名以上,則可請領獎勵金新臺幣20,000元,詳細可參考本頁下方連結以獲得進一步資訊。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規定:(資訊參考自身心障礙者開門網)

一、什麼是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是政府為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所實施的措施,透過法令強制規定雇主須僱用一定比率的身心障礙者,實施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若雇用員工總人數達到某種程度的規模,必須進用一定比率的身心障礙員工。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的實施,主要是促進雇主能提供工作機會,讓身障者能發揮自我專長,或是賺取收入、擁有自我理想,並如同一般人能進入職場,擁有個人職業生涯。

二、私立學校、團體以及民營事業機構的定額進用比率規定是什麼?

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第2項中有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達67人以上,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不能低於員工總人數的1%,不能少於1人,也就是說,若員工總人數為67~199人,須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而200~299人要進用兩名,300~399人要進用三名,以此類推。(計算方式為員工總人數×0.01,數字小於1者進位為1,大於1者小數無條件捨去)

三、各級義務機關(構)應該要在什麼時候進用身心障礙者,才會計算在當月的定額進用人數?

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以每月1日當天參加勞保、公保的人數才會計算在當月的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人數;若過了1日之後才參加,則會算在下個月的定額進用人數,此項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中有明確規定。

四、身心障礙的員工是否會因工作型態及薪資等級而有不一樣的定額進用算法?又該如何計算?

各義務機關(構)之身心障礙員工,以每月1日參加勞保及公保的人數才會計算在當月定額進用人數;但於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若身心障礙員工的月領薪資為達到勞基法規定的基本工資(17880元/月),不行計算在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人數之中。

另外,若身心障礙員工月領薪資達到勞基法規定基本工資的二分之一以上,每進用2人則可以1人計算在身心障礙定額進用人數之中;反之,若身心障礙員工未達基本工資的二分之一,不能申報身心障礙定額進用人數。

而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2項規定,若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1人可以2人計入身心障礙定額進用人數。

五、各個義務機關(構)如果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政府會如何懲處?

假如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無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需以繳交差額補助費用的方式負擔此義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未達定額進用人數標準之各義務機關(構),應向機關(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交差額補助費用,計算方式為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差額人數(例:不足進用3人,則需繳交17880×3=53640元)。

另外,若未定期繳交差額補助費,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隔日至繳納前一日,每超過1日需課徵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例如:某公司100年1月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2人,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規定須於100年2月10日前繳納35760元,而此公司於100年2月15日繳清,但需再繳交滯納金143元(17880元×0.002×4天=143.04,小數點四捨五入)。

六、政府會如何得知企業實際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而企業公司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政府會提供哪些獎勵措施?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依照各個義務機關(構)的定額進用名冊,予以通知定期申報,也會不定期進行抽查其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實際狀況,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7條中有明確規定。 

同時,政府也為獎勵雇主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提供了下列幾項獎勵措施,詳細獎勵方式說明如下:

  1. 僱用獎助津貼:若雇主進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失業已達30天以上的身障人士,並連續僱用30日以上,依雇用員工人數每人每月可補助1萬元(正職),或每人每小時補助10元(兼職),最高補助為12個月。
  2.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政府為鼓勵雇主進用重返職場的身心障礙者,提供身障員工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每人每月可補助17880元(正職),或每人每小時補助100元(兼職);另雇用單位可申請「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可補助5000元(正職),或每人每小時補助25元(兼職),最長補助期間為3個月,若進用重度以上身障者,最長補助期間可達6個月。
  3. 補助職務再設計:雇主協助身障員工改善工作內容或環境,若購買就業輔具,及改善或調整工作環境、設備,每位身心障礙員工一年可最多可申請10萬元之補助。
  4. 提供多元方式徵才:透過各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e-job全國就業e網的媒合徵才服務,雇主可藉此找尋合適條件的身心障礙人士。

表揚進用身障員工績優單位並頒發獎勵金:若各個義務機關(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核發獎勵金,計算方式為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