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 分期申請

帳單消費分期

產品特色

信用卡 分期申請

分期好便利

  • 適用對象:本行正卡信用卡持卡人。
  • 分期金額門檻:當期帳單新增一般消費滿3,000元即可申請,最低承作金額為3,000元
  • 申請時機: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2個營業日申辦,並需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低應繳金額

分期好便利

  • 分期期數提供3、6、12、18、24期。
  • 期數愈長,每月負擔愈輕。

還款超輕鬆

  • 分期年利率6%~12%
  • 分期本金平均攤還,分期利息依本金餘額計算。
  • 分期年利率須於官網「帳單消費分期登錄服務」登錄完成為準。

活動期間:2022/7/1~2022/12/31

試算範例

若申請帳單消費分期金額30,000元為例:

  • 分期期數:3期
  • 分期年利率:6%
  • 總費用年百分率:6%

註:分期利息=本金餘額×(分期年利率÷12) (小數點將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注意事項

  • 帳單消費分期本金、分期利息費用等均不列入任何回饋、活動及權益計算。
  • 公司卡、採購卡、簽帳金融卡、EBT、雙幣卡之外幣交易、已辦理分期付款之交易等無法參加本活動。
  • 本服務限信用卡正卡持卡人提出申請,申辦帳單消費分期金額需於信用卡原額度可用餘額內申請,如申請人申辦時無持有任一本行有效信用卡、有逾期繳款紀錄或為本行信用卡前置協商戶、前置調解戶、更生、清算、協議清償戶、一致性協商戶等,本行得不受理該服務申請。
  • 申請人須於每期「帳單結帳日」至「當期繳款截止日前2個營業日」提出申請,並需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
  • 申請之該期信用卡帳單「當期新增一般消費」須達3,000元以上,以「當期帳單應繳總額」扣除「當期已繳款沖銷金額」(至少須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後剩餘未償還之金額作為「帳單消費分期申請金額」,並以當期信用卡帳單應繳總額扣除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後之金額為「帳單消費分期申請金額」之上限,審閱權期間內若有再繳款,將依繳款沖銷後剩餘金額辦理帳單消費分期,最低承作金額為3,000元,恕無法指定筆數、金額申請。當核准帳單消費分期申請件時,持卡人需無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單消費分期才會生效。
  • 若為授權帳戶自動扣繳信用卡帳單之持卡人,本期帳款將取消自動扣繳,次期帳單即恢復;帳單消費分期申請成功後,若取消分期設定,則本期帳款需自行繳款。
  • 申請帳單消費分期結清後無法再針對結清金額中的交易金額申請其他分期付款方案,且結清後三個月內無法再申請帳單消費分期方案。
  • 申請人於申請分期之當期信用卡帳單結帳日後至次期帳單結帳日前不得變更結帳日,已申請變更結帳日未生效者,將自動予以取消該次變更申請。
  • 每期應繳金額計收方式:係採本金平均攤還法,以每月為一期,依申請人選擇之分期期數,按期平均償還消費本金,分期利息則依消費本金餘額依各期數約定之分期年利率計算(利息計收到個位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每期應繳之信用卡帳單消費分期產品本金、利息及費用,將全額計入信用卡帳單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將依本行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約定利率同循環信用利率,適用循環利率揭露於各期帳單)及違約金;如有溢繳情形者,亦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溢繳款相關規定辦理,而不會提前清償本服務未到期之分期本金。
  • 分期申請登錄後,本行提供申請人七日之審閱權,若有任何異議請致電本行取消,無需負擔任何費用及利息。申請人若提前結清信用卡帳單消費分期未入帳之本金(不接受部分提前清償),本行得依下列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未入帳期數超過該筆分期期數之1/2,每筆計收300元;未入帳期數等同或未超過該筆分期期數之1/2,每筆計收150元。
  • 若退貨金額大於帳單消費分期金額50%,則無法申辦帳單消費分期;帳單消費分期入帳期間若有退貨交易,則針對該筆退貨金額列示負向帳款,恕無法個別取消分期金額扣抵,亦無法申請退款。
  • 若申請人因發生延滯繳款或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或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情事而遭本行主張全部到期需提前清償款項,本行有權要求申請人將剩餘未入帳本金一次繳清。
  • 信用卡分期產品之分期利率說明:分期年利率(總費用年百分率)5.88%~15%(依專案內容及個人信用評等調整),分期年利率等同總費用年百分率,分期利率基準日為2018年6月1日;分期年利率須於官網「帳單消費分期登錄服務」登錄完成為準。
  • 本約定條款有效期間自申請人同意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有效期間屆滿時,經本行審核同意續約且未接獲申請人取消,本約定條款將自動續約一年,其後亦同。
  • 本行保留信用卡分期產品之最終核准權,核准通過後,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間內,依本行同意之方式及專案內容,進行分期之設定、異動或終止。
  • 若無註明則均以新臺幣計算,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定之。
  •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

單筆消費分期

選擇想分期的交易,逐筆設定分期。

玉山Wallet 隨手輕鬆分期,簡單又便利

產品特色

單筆消費滿1,000元即可設定分期

  • 超靈活:自由選擇3、6、12、18、24
  • 好便利:帳單結帳日3天前設定

選擇期數

分期期數3期6期12期18期24期
分期年利率 6% 7% 8% 11% 12%

  • 活動期間:2022/7/1~2022/12/31
  • 總費用年百分率等同分期年利率
  • 手續費0元

分期試算

試算範例

若單筆消費金額3萬元,分期期數3期,若每期均繳清,分期年利率6%,試算說明如下:

※ 分期利息=本金餘額×(分期年利率÷12) (小數點將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注意事項

  • 分期付款需於信用卡原額度可用餘額內申請,若關帳時該筆消費金額超過可用餘額,將改為整筆一次付清入帳,不再另行通知。
  • 簽帳金融卡、公司卡、採購卡、雙幣卡之外幣交易、已辦理分期付款之交易、本行郵購、保險費代收(墊)、各項費用代扣繳、基金、各類預借現金、餘額代償、退貨、利息、各項手續費及代收費用、eTag自動儲值、各類電子票證自動加值、旅行支票、博奕類(例:賭博、賭場消費…)、各類儲值交易等非消費性款項,將無法參加本活動。
  • 本服務限信用卡正卡持卡人提出申請,正、附卡符合之交易皆可設定分期,如申請人申辦時無持有任一本行有效信用卡或為本行信用卡前置協商戶、前置調解戶、更生、清算、協議清償戶、一致性協商戶等,本行得逕行將分期消費一次付清入帳,不再另行通知。
  • 指定卡號分期,若指定之卡號有毀損、申請停用、掛失補發等情形時,本行將主動以新補發之卡號完成設定。
  • 若同時參加二項分期專案活動,將優先適用分期利息較低之分期方案,惟若分期方案期數差距大於或等於4期以上時,仍將逕行適用較長期數之分期方案,本行不另行通知。
  • 每期應繳金額計收方式:係採本金平均攤還法,以每月為一期,依申請人選擇之分期期數,按期平均償還消費本金,分期利息則依消費本金餘額依各期數約定之分期年利率計算(利息計收到個位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每期應繳之信用卡消費分期產品本金、利息及費用,將全額計入信用卡帳單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將依本行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約定利率同循環信用利率,適用循環利率揭露於各期帳單)及違約金。
  • 分期申請成功後,本行提供申請人七日之審閱權,若有任何異議請致電本行取消,無需負擔任何費用及利息。申請人若提前結清信用卡分期消費未入帳之本金(不接受部分提前清償),本行得依下列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未入帳期數超過該筆分期期數之1/2,每筆計收300元;未入帳期數等同或未超過該筆分期期數之1/2,每筆計收150元)。
  • 若申請人因發生延滯繳款或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或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情事而遭本行主張全部到期需提前清償款項,本行有權要求申請人將剩餘未入帳本金一次繳清。
  • 信用卡分期產品之分期利率說明:分期年利率(總費用年百分率)5.88%~15%(依專案內容調整),分期利率基準日為2015年8月1日。
  • 本約定條款有效期間自申請人同意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有效期間屆滿時,經本行審核同意續約且未接獲申請人取消,本約定條款將自動續約一年,其後亦同。
  • 本行保留信用卡分期產品之最終核准權,核准通過後,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間內,依本行同意之方式(包含書面、電話、網路等)及專案內容,進行分期之設定、異動或終止。
  • 若無註明則均以新臺幣計算,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定之。
  •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

指定卡號分期

產品特色

  • 低門檻:最低約定金額門檻滿1,000元,即可筆筆消費自動分期
  • 超靈活:自由選擇3、6、12、18、24
  • 好便利:帳單結帳日3天前設定

選擇期數

分期期數3期6期12期18期24期
分期年利率 6% 7% 8% 11% 12%
  • 活動期間:2022/7/1~2022/12/31
  • 總費用年百分率等同分期年利率
  • 手續費0元

試算範例

若單筆消費金額3萬元,分期期數3期,若每期均繳清,分期年利率6%,試算說明如下:

註:分期利息=本金餘額×(分期年利率÷12) (小數點將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注意事項

  • 分期付款需於信用卡原額度可用餘額內申請,若關帳時該筆消費金額超過可用餘額,將改為整筆一次付清入帳,不再另行通知。
  • 簽帳金融卡、公司卡、採購卡、雙幣卡之外幣交易、已辦理分期付款之交易、本行郵購、保險費代收(墊)、各項費用代扣繳、基金、各類預借現金、餘額代償、退貨、利息、各項手續費及代收費用、eTag自動儲值、各類電子票證自動加值、旅行支票、博奕類(例:賭博、賭場消費…)、各類儲值交易等非消費性款項,將無法參加本活動。
  • 本服務限信用卡正卡持卡人提出申請,正、附卡符合之交易皆可設定分期,如申請人申辦時無持有任一本行有效信用卡或為本行信用卡前置協商戶、前置調解戶、更生、清算、協議清償戶、一致性協商戶等,本行得逕行將分期消費一次付清入帳,不再另行通知。
  • 指定卡號分期,若指定之卡號有毀損、申請停用、掛失補發等情形時,本行將主動以新補發之卡號完成設定。
  • 若同時參加二項分期專案活動,將優先適用分期利息較低之分期方案,惟若分期方案期數差距大於或等於4期以上時,仍將逕行適用較長期數之分期方案,本行不另行通知。
  • 每期應繳金額計收方式:係採本金平均攤還法,以每月為一期,依申請人選擇之分期期數,按期平均償還消費本金,分期利息則依消費本金餘額依各期數約定之分期年利率計算(利息計收到個位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每期應繳之信用卡消費分期產品本金、利息及費用,將全額計入信用卡帳單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將依本行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約定利率同循環信用利率,適用循環利率揭露於各期帳單)及違約金。
  • 分期申請成功後,本行提供申請人七日之審閱權,若有任何異議請致電本行取消,無需負擔任何費用及利息。申請人若提前結清信用卡分期消費未入帳之本金(不接受部分提前清償),本行得依下列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未入帳期數超過該筆分期期數之1/2,每筆計收300元;未入帳期數等同或未超過該筆分期期數之1/2,每筆計收150元)。
  • 若申請人因發生延滯繳款或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或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情事而遭本行主張全部到期需提前清償款項,本行有權要求申請人將剩餘未入帳本金一次繳清。
  • 信用卡分期產品之分期利率說明:分期年利率(總費用年百分率)5.88%~15%(依專案內容調整),分期利率基準日為2015年8月1日。
  • 本約定條款有效期間自申請人同意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有效期間屆滿時,經本行審核同意續約且未接獲申請人取消,本約定條款將自動續約一年,其後亦同。
  • 本行保留信用卡分期產品之最終核准權,核准通過後,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間內,依本行同意之方式(包含書面、電話、網路等)及專案內容,進行分期之設定、異動或終止。
  • 若無註明則均以新臺幣計算,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定之。
  •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