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 終身 醫療 日 額 保險 附 約

年期:

保額: 元  [ 300-4000 元 ]

保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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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終身 醫療 日 額 保險 附 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理賠項目

住院/每日
一般住院 (日額) 1,000 元
若病房費每日為3000元,則住院5天總共可申請 3000 x 5天 = 15000元。
住院天數第1-30天 1,000 元
住院天數第31-180天 2,500 元
住院天數第181-365天 2,750 元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 3,000 元
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 3,000 元
住院補貼/日額 500 元
若住院補貼每日為1000元,則住院5天總共可申請 1000 x 5天 = 5000元。

住院/每次
特定手術(最高) 60,000 元
最低給付(依手術項目) 2,000 元
最高給付(依手術項目) 60,000 元

門診/每次
特定手術(最高) 60,000 元
最低給付(依手術項目) 2,000 元
最高給付(依手術項目) 60,000 元
住院前後門診 250 元
日額型:按投保日額乘上一定比例理賠。 實支實付:每次限額內理賠住院前後門診產生之費用。
住院前後門診(前7後7天) 2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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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

科手術保險金)

其他事項: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解約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

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

損。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881228臺財保第0880750478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89 0315臺財保第890702100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891208日 (89)遠雄壽研發字第475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00704(90)遠雄壽字第268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00829(90)遠雄壽字第308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01220(90)遠雄壽字第527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11231 (91)遠雄壽字第575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21231(92)遠雄壽字第558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41230(94)遠雄壽字第500號函

第一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終身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做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被保險人簽單時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

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

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

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醫院診療時

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以被

保險人投保的『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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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

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

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

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

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但主契約停止效力時

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效力。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本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本附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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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二、主契約效力終止時。

三、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本附約因前項各款原因而終止效力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

計算返還未經過期間的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

算。

若本附約之保險費已屬繳費期滿則該被保險人不受前項第二三款之限制本公

司對該被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 【保險事故發生與保險金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一條 【住院次數的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

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十二條 【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必須且經住院治療時

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療在三十日以內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

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在三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者則按下列兩項之總和給付『住

院醫療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則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點五倍,

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在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六十五日者則按下列兩項之總和

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前一百八十日之部分係按第二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一百八十一日起,則按被保險人投保『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點七

五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計給付之實際住進一般病房、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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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

受治療者本公司另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

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計給付之實際住進一般病房、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

限。

第十四條 【急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治療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

急診室治療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

分之五十給付『急診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傷害因緊急之需要以救護車由事故地點轉

送醫院或由醫院轉送他家醫院後已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

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

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而後住院治療者被保險人

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治療

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

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

次數為一次或數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曾接受手術治療者前項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期間延長

為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兩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

第十七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且經住院治療出院

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給付住院日數計算

所得之金額,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出院療養保險金』合計給付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八條 【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為附表所指定『手術

項目』之一且經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約定之給付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達住院治療程度所接受之外科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

項目』所載的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

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

XHM - 5 -

給付各該項外科手術保險金但最高給付總額以『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之六十倍

為限。

若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部位以上手術時按各所屬手術項目給付

倍數,給付其中給付倍數最高之『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門診接受附表所指定之手術項目時,

按保險單所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約定之給付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外科手術保險金』

第十九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院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者,列明進、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

日期;申請「急診保險金」者,應附急診診斷證明書;申請「緊急醫療轉送

保險金」者,應檢具以救護車緊急醫療轉送之證明文件;申請「外科手術保

險金」者,應檢具醫師手術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

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

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二、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手術,

不在此限,如下列情形:

(一)懷孕期間因子宮外孕、葡萄胎、毒血症、產後大量失血之住院治療。

(二)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且確實接受外傷治療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手術。

(四)

經診斷符合下列情形之剖腹生產:

1、產程過長(在正常分娩或催生情況下,子宮頸開口超過兩小時仍未再擴

張或在第二產程超過兩小時胎頭仍未下降,或分娩潛伏期超過十六小時

以上子宮頸仍未完全擴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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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胎兒窘迫(胎心音圖顯示胎心音異常)

3、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4、胎兒水腦症。

5、雙子宮。

6、扣鎖式雙胞胎或雙胞胎其一已死。

7、多胞胎(三胞胎以上

8、胎位不正(臀位或橫位者)

9、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子癇前兆症、子癇症。

10、合併子宮肌瘤或卵巢瘤,妨礙產道需施行剖腹產者。

11、骨盆嚴重變形。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併入死亡保險金給付

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若無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

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年齡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第二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

達要保人。

第二十四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一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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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外科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

手 術 名 稱

給付

手 術 名 稱

一、結腸、直腸及小腸

1、闌尾膿瘍引流術‥‥‥‥‥‥‥‥‥

2、闌尾切除術‥‥‥‥‥‥‥‥‥‥‥

3、盲腸造廔術‥‥‥‥‥‥‥‥‥‥‥

4、乙狀結腸切除術‥‥‥‥‥‥‥‥‥

5、結腸部分切除術加吻合術‥‥‥‥‥

6、結腸次全切除術(伴行迴腸或盲腸造

口吻合術)‥‥‥‥‥‥‥‥‥‥‥

7、結腸全切除加迴腸造廔術‥‥‥‥‥

8、小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9、小腸憩室切除術‥‥‥‥‥‥‥‥‥

10、腸套疊還原術‥‥‥‥‥‥‥‥‥‥

11、腸粘連分離術未併腸切除‥‥‥‥‥

12、腸粘連分離術併腸切除‥‥‥‥‥‥

13、腸息肉切除術‥‥‥‥‥‥‥‥‥‥

14、直腸脫出根治手術‥‥‥‥‥‥‥‥

15、人工肛門術‥‥‥‥‥‥‥‥‥‥‥

二、其他腹腔部位

1、膈下膿瘍引流術‥‥‥‥‥‥‥‥‥

2、骨盆腔膿瘍引流術‥‥‥‥‥‥‥‥

3、剖腹探查術‥‥‥‥‥‥‥‥‥‥‥

4、腹腔內膿瘍引流術‥‥‥‥‥‥‥‥

5、腹腔腫瘤切除術(良性)‥‥‥‥‥

6、腹腔腫瘤切除術(惡性)‥‥‥‥‥

7、腹壁、鼠蹊疝氣修補術未併腸切除‥‥

8、腹壁、鼠蹊疝氣修補術併腸切除‥‥‥

9、脾臟切除術‥‥‥‥‥‥‥‥‥‥‥

三、胸腔

1、密閉式引流術‥‥‥‥‥‥‥‥‥‥

2、開放式引流術‥‥‥‥‥‥‥‥‥‥

3、開胸探查術‥‥‥‥‥‥‥‥‥‥‥

4、胸腔成形術(第一期)‥‥‥‥‥‥‥

5、胸腔成形術(第二期)‥‥‥‥‥‥‥

6、胸腔成形術(第三期)‥‥‥‥‥‥‥

7、胸腺切除手術‥‥‥‥‥‥‥‥‥‥

8、經胸迷走神經切斷術‥‥‥‥‥‥‥

9、肺部份切除術‥‥‥‥‥‥‥‥‥‥

10、全肺切除術‥‥‥‥‥‥‥‥‥‥‥

11、肺葉切除及胸廓成形術‥‥‥‥‥‥

5

6

8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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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

7

8

8

1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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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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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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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

3

10

10

15

8

8

15

10

15

20

20

四、耳部

1、耳前廔管或囊腫切除術‥‥‥‥‥‥

2、乳突鑿開術‥‥‥‥‥‥‥‥‥‥‥

3、鼓室成形術(不包括乳突鑿開術)‥

4、鼓室成形術(包括乳突鑿開術)‥‥

5、顳骨切除術‥‥‥‥‥‥‥‥‥‥‥

6、外耳道異物除去術‥‥‥‥‥‥‥‥

7、外耳道惡性腫瘤切除術‥‥‥‥‥‥

8、內淋巴囊減壓術‥‥‥‥‥‥‥‥‥

9、耳病性暈眩手術‥‥‥‥‥‥‥‥‥

10、鼓膜切開術‥‥‥‥‥‥‥‥‥‥‥

11、鼓膜成形術‥‥‥‥‥‥‥‥‥‥‥

12、聽小鼓重建術‥‥‥‥‥‥‥‥‥‥

五、食道、胃及十二指腸

1、胃近位迷走神經切斷術‥‥‥‥‥‥

2、胃亞全切除術(遠端)‥‥‥‥‥‥

3、胃造口術‥‥‥‥‥‥‥‥‥‥‥‥

4、胃縫合術‥‥‥‥‥‥‥‥‥‥‥‥

5、胃切開術‥‥‥‥‥‥‥‥‥‥‥‥

6、胃全切除術‥‥‥‥‥‥‥‥‥‥‥

7、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部分切除術‥‥

8、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術‥‥‥

9、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腸吻合術‥‥‥

10、胃造廔術或空腸造廔術‥‥‥‥‥‥

11、胃造廔術及幽門成形術‥‥‥‥‥‥

12、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13、食道切除術‥‥‥‥‥‥‥‥‥‥‥

14、食道再造術‥‥‥‥‥‥‥‥‥‥‥

15、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16、幽門成形術‥‥‥‥‥‥‥‥‥‥‥

17、十二指腸手術‥‥‥‥‥‥‥‥‥‥

六、胰臟

1、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

2、胰臟結石去除手術‥‥‥‥‥‥‥‥

3、胰臟腫瘤或囊腫摘除術‥‥‥‥‥‥

4、胰臟空腸吻合術‥‥‥‥‥‥‥‥‥

5、胰臟次全切除術‥‥‥‥‥‥‥‥‥

6、胰臟全切除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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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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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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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術 名 稱

給付

手 術 名 稱

給付

七、膽

1、膽囊造廔術‥‥‥‥‥‥‥‥‥‥‥

2、膽囊切除術‥‥‥‥‥‥‥‥‥‥‥

3、膽囊截石術‥‥‥‥‥‥‥‥‥‥‥

4、總膽管切開術‥‥‥‥‥‥‥‥‥‥

5、總膽管全切除術‥‥‥‥‥‥‥‥‥

6、膽管成形術‥‥‥‥‥‥‥‥‥‥‥

八、肝臟

1、肝膿瘍引流術‥‥‥‥‥‥‥‥‥‥

2、肝結石手術‥‥‥‥‥‥‥‥‥‥‥

3、縫肝術‥‥‥‥‥‥‥‥‥‥‥‥‥

4、肝部分切除術‥‥‥‥‥‥‥‥‥‥

5、肝門靜脈分流術‥‥‥‥‥‥‥‥‥

九、肛門

1、肛門周圍膿瘍切開引流術‥‥‥‥‥

2、痔結紮手術(含冷凍、雷射療法)‥

3、栓塞性外痔核切除術‥‥‥‥‥‥‥

4、單純肛廔切除術‥‥‥‥‥‥‥‥‥

5、肛裂切除術‥‥‥‥‥‥‥‥‥‥‥

6、內外痔部份切除術‥‥‥‥‥‥‥‥

7、內外痔完全切除術(含脫肛治療)‥

十、眼

1、眼內異物除去術(前房內)‥‥‥‥

2、眼內異物除去術(硝子體內)‥‥‥

3、網膜剝離之冷凍手術‥‥‥‥‥‥‥

4、網膜剝離之電氣凝固術‥‥‥‥‥‥

5、網膜剝離之鞏膜切除術‥‥‥‥‥‥

6、網膜剝離之鞏膜填充術‥‥‥‥‥‥

7、青光眼虹彩切除術‥‥‥‥‥‥‥‥

8、青光眼毛樣體剝離手術‥‥‥‥‥‥

9、白內障線狀摘出術‥‥‥‥‥‥‥‥

10、白內障瓣狀摘除術(包括囊內、囊

外)‥‥‥‥‥‥‥‥‥‥‥‥‥‥

11、角膜虹膜切開(除)術‥‥‥‥‥‥

12、鞏膜切開(除)術‥‥‥‥‥‥‥‥

13、水晶體摘除或植入術‥‥‥‥‥‥‥

14、視網膜變性或裂孔冷凍治療法‥‥‥

15、眼瞼良性腫瘤切除術‥‥‥‥‥‥‥

16、眼瞼下垂(含內外翻治療)‥‥‥‥

17、眼瞼惡性腫瘤切除術‥‥‥‥‥‥‥

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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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2

5

6

18、霰粒腫手術‥‥‥‥‥‥‥‥‥‥‥

19、翼狀贅肉切除術‥‥‥‥‥‥‥‥‥

20、淚腺或淚囊腫瘤切除術‥‥‥‥‥‥

十一、皮膚、肌肉及骨骼(骨折或關節脫位

手術不含徒手整復)

1、外傷縫合術(小於5公分)‥‥‥‥

2、外傷縫合術(5公分至10公分)‥‥

3、外傷縫合術(超過 10公分)‥‥‥‥

4、皮下腫瘤摘除術‥‥‥‥‥‥‥‥‥

5、交指皮瓣移植術‥‥‥‥‥‥‥‥‥

6、交掌、交臂、腳皮移植術‥‥‥‥‥

7、皮膚惡性腫瘤切除術‥‥‥‥‥‥‥

8、指、趾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9、腕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10、踝、肩、膝、肘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11、股關節整形術或固定術‥‥‥‥‥‥

12、指、趾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3、腕、跗、掌、蹠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4、鎖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5、顏面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6、膝蓋骨、肱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7、橈、尺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8、脛、腓骨、股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19、骨盆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20、頸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21、肩、肘、腕、踝關節骨折‥‥‥‥‥

22、脊椎骨折‥‥‥‥‥‥‥‥‥‥‥‥

23、股關節骨折‥‥‥‥‥‥‥‥‥‥‥

24、肩、肘、腕、踝關節置換術‥‥‥‥

25、股、膝關節置換術‥‥‥‥‥‥‥‥

26、指、趾關節截斷術‥‥‥‥‥‥‥‥

27、肘、腕、膝、踝關節截斷術‥‥‥‥

28、股、肩關節截斷術‥‥‥‥‥‥‥‥

29、四肢截斷術(指、趾)‥‥‥‥‥‥

30、四肢截斷術(腕、踝、臂、下腿)‥‥

31、四肢截斷術(大腿)‥‥‥‥‥‥‥

32、踝關節擴創術‥‥‥‥‥‥‥‥‥‥

33、下腿擴創術‥‥‥‥‥‥‥‥‥‥‥

34、骨盆切斷術‥‥‥‥‥‥‥‥‥‥‥

35、脊椎整形術‥‥‥‥‥‥‥‥‥‥‥

36、骨髓炎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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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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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7

XHM - 9 -

手 術 名 稱

給付

手 術 名 稱

給付

37、骨折內固定之骨螺絲釘拔取術‥‥‥

38、骨折內固定之骨板骨髓內釘拔取術‥

39、指再接顯微手術(單指)‥‥‥‥‥

(兩指)‥‥‥‥‥

(三指以上)‥‥

40、斷肢再接顯微手術‥‥‥‥‥‥‥‥

41、腱鞘囊腫(含扳機指)手術‥‥‥‥

42、植皮手術<5c㎡‥‥‥‥‥‥‥‥‥

5c㎡∼10c㎡‥‥‥‥‥

>10c㎡‥‥‥‥‥‥‥‥

43、韌帶手術‥‥‥‥‥‥‥‥‥‥‥‥

44、十字韌帶手術‥‥‥‥‥‥‥‥‥‥

45、半月軟骨切除手術‥‥‥‥‥‥‥‥

46、頭顱成形術‥‥‥‥‥‥‥‥‥‥‥

47、肌腱修補手術(單腱)‥‥‥‥‥‥

48、肌腱修補手術(多腱)‥‥‥‥‥‥

十二、泌尿系統

1、尿道結石(異物)除去術‥‥‥‥‥

2、尿道切開術‥‥‥‥‥‥‥‥‥‥‥

3、腎臟、腎盂造廔術‥‥‥‥‥‥‥‥

4、腎切除術‥‥‥‥‥‥‥‥‥‥‥‥

5、腎臟固定術‥‥‥‥‥‥‥‥‥‥‥

6、腎臟囊腫或膀胱腫瘤去除術‥‥‥‥

7、腎結石手術‥‥‥‥‥‥‥‥‥‥‥

8、腎部份切除術‥‥‥‥‥‥‥‥‥‥

9、膀胱部份截除術‥‥‥‥‥‥‥‥‥

10、膀胱全部截除術‥‥‥‥‥‥‥‥‥

11、膀胱、輸尿管結石手術‥‥‥‥‥‥

12、輸尿管切除術‥‥‥‥‥‥‥‥‥‥

13、泌尿系統各部位結石之體外震波碎石

術‥‥‥‥‥‥‥‥‥‥‥‥‥‥‥

十三、男性生殖系統

1、陰囊水腫手術‥‥‥‥‥‥‥‥‥‥

2、精索靜脈手術‥‥‥‥‥‥‥‥‥‥

3、睪丸、副睪丸截除術(單側)‥‥‥

4、睪丸、副睪丸截除術(雙側)‥‥‥

5、前列腺切除術‥‥‥‥‥‥‥‥‥‥

6、陰莖部份切除術‥‥‥‥‥‥‥‥‥

7、陰莖全部切除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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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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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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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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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

8

十四、女性生殖系統

1、會陰修補手術‥‥‥‥‥‥‥‥‥‥

2、巴氏腺囊腫手術‥‥‥‥‥‥‥‥‥

3、陰道囊腫切除術‥‥‥‥‥‥‥‥‥

4、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5、子宮頸楔狀切除術‥‥‥‥‥‥‥‥

6、治療性子宮頸擴刮術‥‥‥‥‥‥‥

7、子宮頸切斷術‥‥‥‥‥‥‥‥‥‥

8、子宮附屬器切除術(包括子宮外孕手

術)‥‥‥‥‥‥‥‥‥‥‥‥‥‥

9、單純性子宮全摘除術(腹式、膣式)

10、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

11、子宮肌瘤摘除術‥‥‥‥‥‥‥‥‥

12、子宮頸癌根除性手術‥‥‥‥‥‥‥

13、次全子宮切除術‥‥‥‥‥‥‥‥‥

14、剖腹產術‥‥‥‥‥‥‥‥‥‥‥‥

15、葡萄胎去除術‥‥‥‥‥‥‥‥‥‥

16、死胎之引產‥‥‥‥‥‥‥‥‥‥‥

17、乳腺腫瘤切除術‥‥‥‥‥‥‥‥‥

18、乳癌根治術(標準型及修改型)‥‥

19、腹腔鏡手術‥‥‥‥‥‥‥‥‥‥‥

20、子宮內翻症手術‥‥‥‥‥‥‥‥‥

21、乳房切除術(單側)‥‥‥‥‥‥‥

(雙側)‥‥‥‥‥‥‥

22、乳房腫瘤切除術(單側)‥‥‥‥‥

(雙側)‥‥‥‥‥

23、骨盆腔粘連分離術‥‥‥‥‥‥‥‥

十五、甲狀腺

1、甲狀腺囊腫或甲狀舌囊腫切除術‥‥

2、副甲狀腺切除術‥‥‥‥‥‥‥‥‥

3、甲狀腺全部切除術‥‥‥‥‥‥‥‥

4、頸部淋巴腺刮除術(單側)‥‥‥‥

5、頸部淋巴腺刮除術(雙側)‥‥‥‥

十六、鼻

1、鼻內膿瘍或鼻側軟骨血腫引流‥‥‥

2、鼻息肉軟組織切除術‥‥‥‥‥‥‥

3、下甲介截除術‥‥‥‥‥‥‥‥‥‥

4、粘膜下鼻甲骨切除術‥‥‥‥‥‥‥

5、上頷竇切除術‥‥‥‥‥‥‥‥‥‥

6、鼻中膈成形手術‥‥‥‥‥‥‥‥‥

7、多竇副鼻竇手術‥‥‥‥‥‥‥‥‥

2

3

3

8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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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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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3

5

5

8

10

XHM - 10 -

手 術 名 稱

給付

手 術 名 稱

給付

8、全竇副鼻竇手術‥‥‥‥‥‥‥‥‥

9、鼻咽癌切除術‥‥‥‥‥‥‥‥‥‥

十七、咽喉

1、咽部膿腫切開術‥‥‥‥‥‥‥‥‥

2、舌繫帶切斷術‥‥‥‥‥‥‥‥‥‥

3、聲帶節結(息肉)手術‥‥‥‥‥‥

4、扁桃腺切除術‥‥‥‥‥‥‥‥‥‥

5、喉頭、氣管異物除去術‥‥‥‥‥‥

6、舌切除術‥‥‥‥‥‥‥‥‥‥‥‥

7、喉截開術‥‥‥‥‥‥‥‥‥‥‥‥

8、半喉切除術‥‥‥‥‥‥‥‥‥‥‥

9、全喉切除術‥‥‥‥‥‥‥‥‥‥‥

十八、神經系統

1、神經切斷術‥‥‥‥‥‥‥‥‥‥‥

2、神經瘤或神經纖維瘤切除術‥‥‥‥

3、頭顱穿洞術‥‥‥‥‥‥‥‥‥‥‥

4、腦室引流‥‥‥‥‥‥‥‥‥‥‥‥

5、顱骨切除術併皮膚、骨骼、肌肉‥‥

6、腦內血腫清除術‥‥‥‥‥‥‥‥‥

7、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8、脊髓切斷術‥‥‥‥‥‥‥‥‥‥‥

9、椎間切除術(腰椎)‥‥‥‥‥‥‥

(胸椎)‥‥‥‥‥‥‥

(頸椎)‥‥‥‥‥‥‥

10、腦葉或腦下垂體切除術‥‥‥‥‥‥

11、腦瘤切除‥‥‥‥‥‥‥‥‥‥‥‥

12、開顱術(含摘除腦血管病變)‥‥‥

十九、心臟和循環系統

1、靜脈曲張手術‥‥‥‥‥‥‥‥‥‥

2、經胸切開術裝置或置換永久性心內節

律器及心肌電極‥‥‥‥‥‥‥‥‥

3、心包膜手術‥‥‥‥‥‥‥‥‥‥‥

4、動、靜脈廔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

修補手術‥‥‥‥‥‥‥‥‥‥‥‥

5、動脈瘤手術‥‥‥‥‥‥‥‥‥‥‥

6、主動脈內氣球植入或去除術‥‥‥‥

7、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8、心室、心房中膈缺損修補術‥‥‥‥

9、單一瓣膜置換術‥‥‥‥‥‥‥‥‥

10、二個瓣膜置換術‥‥‥‥‥‥‥‥‥

15

15

2

2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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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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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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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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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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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5

15

15

25

35

30

35

11、三個瓣膜置換術‥‥‥‥‥‥‥‥‥

1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一條血管‥‥‥‥

二條血管‥‥‥‥

三條血管‥‥‥‥

40

30

40

50

注意:被保險人所接受的住院手術治療,若不在附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

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所列的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XHM - 11 -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83

083 核備文號:民國

90

6

13

(90)

遠雄壽字第

234

第一條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致成主契約保

險單條款附件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致主契約效力終止時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

時仍有效之配偶及子女其終身型健康保險附約及終身型壽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

之規定延續其效力。

前述「原附加於主契約且當時仍有效之配偶及子女其終身型健康保險附約及終身型

壽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

第二條 【附約延續之申請】

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身故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時主契約要保人應於主契約被保

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各附約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本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續該附約之效力。

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身故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依第三條規定之各該附約要保人

應於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申

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續該附約之效力。

附約延續之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其附約效力自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

廢確定日之翌日起算第三十一日之零時即行終止各附約被保險人如在三十日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自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第三條 【延續附約權利義務之行使】

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該附約條款之規定

行使。

主契約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身故時其配偶及子女延續之附約

各該附約之被保險人擔任各該附約之要保人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利義務之行使,

應由各附約要保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其原附約條款之權利義務行使。

第四條 【附約延續之繳費方式】

延續效力之附約除保險費已繳清或為終身型附約但已繳費期滿者或保險期間

尚未屆滿但依主契約保單條款約定仍屬豁免保費狀態者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

別及收費方式繳納其應繳續期之保險費,繼續繳交保險費。

第五條 【附約延續之期間】

延續效力之附約,其延續期間,依其主契約及附約型態,以附表所列者為限。

主契約型態 附約型態 「附約延續」之最高期間

終身型健康險附約 終身

終身型保險

終身型壽險附約 終身

單位:元/每百元醫療保險金日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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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9686257465236264585480

18149686257465236264585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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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967629746528627462 5505

68249736357515336324675546

78319806417575386374725597

8837986646762543641477 5638

98449926527675496464825679

1085199865877255465148757210

118571

004663777559655 49257611

128641

0106697825646604975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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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67478756966450158513

148771

021 6807925746695065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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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68579757967351159315

168891

03169180158467751659816

17 8961

03669680658968252160217

189021

04170281059468652660618

199081

046707814599690 53161019

209131

05171281960469453661420

219191

05571782360969854161821

229241

059 72282761470254662222

239291

06372783061970655162623

249341

06773283462470955663024

25 9391

07173683862871356063425

269441

07474184163371756563726

279481

077745844638720 5706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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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5084864272357564528

299561

08275485164772758064829

309601

085 75885365173058565230

319641

08776285665673359065531

329671

08976685966073659565932

33 9701

09177086166573960066233

349731

09277486366974260566634

359761

093778865674745 61066935

369791

09478186767874761567236

379811

09478586968275062167637

389831

095 78887168775262667938

399851

09579287269175563168239

409871

09479587469675763768640

41 9881

09479887570075964268941

429901

09380187670576164869242

439911

092805876709764 65469643

449921

0908088777147666606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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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1187871976866770245

469931

087 81487872477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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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81787872977247

489941

08282087973477448

499941

079823879 73977649

509941

07682787974577850

519941

07383087951

529941

06983487952

53994 1

06583787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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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4187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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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84587855

569931

05356

579931

048 57

589941

04458

599941

03959

609951

03560

半年繳=年繳×0.52繳=年繳×0.262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XHM﹞費率表

6-XHM-2

2005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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