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 明: 110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有關獎金補充保險費試算方式【案例一】
註:1.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11%計算。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 110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10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81元,如下表: 有關獎金補充保險費試算方式【案例二】
註:1.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11%計算。
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獎金若已在當次扣取2.11%補充保險費,當下次再發放獎金時,是否有重複扣取補充保險費情形? 說 明: 1.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因投保金額於年度間可能調高(或調低),而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扣取方式係就源扣繳,並不採取結算,雖然於每次獎金發放時計算累計獎金是否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但是,補充保險費之扣取仍以當次所發放之獎金為限,所以沒有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的問題 2.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如下: 案 例: 有關獎金補充保險費試算方式【案例三】
每年七月左右,公司可能會收到健保局寄來的單子,告知公司前年度有少繳二代健保費用。許多老闆可能會覺得晴天霹靂,我都已經乖乖按員工的薪資投保健保了,為什麼又還有額外的二代健保費要繳?這個公司負擔的薪資補充保費可以不繳嗎?金額又是怎麼計算的呢?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所得稅法第 14 條: 白話意思就是:每個月公司應該自己計算支付的薪資總額與受雇者當月投保級距的差額,乘以補充保費費率,於下個月底前自行繳納。如果沒有繳納,健保局就會依照查到的資料,開單來要公司補繳。 三、薪資補充保費常見差異原因:已付薪資總額是所得稅法的概念,也是稅務上常提到的所得稅扣繳代碼50薪資所得
補充:雇主是以營利所得投保,所以雇主的投保薪資是無法扣掉的。 四、計算釋例按照法規的做法應該每月都要計算一次,本文為了舉例方便合併全年方式做舉例。 上圖列入常見的計算差異,但是否屬於50薪資所得的計算,須依循稅法對所得分類的判斷,公司若不清楚,建議請教專業事務所或專業人員協助判斷。 下圖為隔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的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其中健保局向財政部取得的資訊為下圖的B欄位。 已付薪資總額五、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健保費受僱者投保金額內涵: 六、常見疑惑Q1:這個公司負擔-薪資補充保費公司得自己算嗎? Q2:這部分的二代健保可以透過拆單減少嗎? 七、小結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公司的營運成本之一,當人事費用越來越高的時候,也需要留意這部分的人事成本,避免等後續被追繳時才發現漏算公司的營運成本。 收到調查函該怎辦:第一步驟應該是檢視該年度申報的已付薪資總額、整年度的投保級距有沒有錯誤, 更新日期:2022.07.18 免責聲明:上述提供說明及分析,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且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如遇未來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文並無義務通知上述之改變。未經個案專業審視與討論下,不應直接引用本文作進行相關決策。 Eric Chiu ( 關注企業的財稅、管理與數位化的會計師) 執業會計師、雲端財會系統創辦人、企業財務及營運管理顧問。除提供個人與公司財會稅務專業服務,近年持續深耕於雲端工具、FinTech及新創領域。如有合作、設立登記、記帳申報簽證、長期顧問需求,歡迎透過臉書粉絲團或填寫表單與我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