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補充保費雇主

  • <案例一: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 明:

110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有關獎金補充保險費試算方式【案例一】

獎金項目

給付
日期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金額
(B=A×4)

發給獎金
金額

累計獎金金額
(C)

補充保險費費基
(D=C-B)

補充保險費金額
(D*2.11%)

年終獎金

110 / 2 / 15 31,800 127,200 100,000 100,000 0 0

小計

100,000 100,000 0

註:1.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11%計算。
       2.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 <案例二: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

110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10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81元,如下表:

有關獎金補充保險費試算方式【案例二】

獎金
項目

發給
日期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金額
(B=A×4)

發給獎金
金額

累計獎金金額
(C)

補充保險費費基
(D=C-B)

補充保險費金額
(D*2.11%)

年終獎金

110 / 2 / 15 31,800 127,200 100,000 100,000 0 0

紅利獎金

110 / 6 / 15 31,800 127,200 50,000 150,000 22,800 481

小計

  481

註:1.補充保險費費率以2.11%計算。        
       2.補充保險費費基為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 <案例三>

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獎金若已在當次扣取2.11%補充保險費,當下次再發放獎金時,是否有重複扣取補充保險費情形?

說 明:

1.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依補充保險費率計算應扣繳之補充保險費,因投保金額於年度間可能調高(或調低),而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扣取方式係就源扣繳,並不採取結算,雖然於每次獎金發放時計算累計獎金是否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但是,補充保險費之扣取仍以當次所發放之獎金為限,所以沒有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的問題

2.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如下:
   (1)補充保險費=獎金之費基×費率
   (2)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3)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與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案 例:

有關獎金補充保險費試算方式【案例三】

給付日期

獎金項目

當月
投保金額
(A)

4倍投保
金額
(B=A×4)

單次給付
獎金金額
(C)

累計獎金
金額
(D)

累計超過4
倍投保金額
之獎金
(E=D-B)

補充保險費
費基(F)
min(C、E)

補充保險費
金額
(G=F*2.11%)

110 / 2 / 1 年終獎金 38,200 152,800 180,000 180,000 27,200 27,200 574
110 / 6 / 5 端午獎金 40,100 160,400 10,000 190,000 29,600 10,000 211
110 / 8 / 5 中秋獎金 40,100 160,400 5,000 195,000 34,600 5,000 106

每年七月左右,公司可能會收到健保局寄來的單子,告知公司前年度有少繳二代健保費用。許多老闆可能會覺得晴天霹靂,我都已經乖乖按員工的薪資投保健保了,為什麼又還有額外的二代健保費要繳?這個公司負擔的薪資補充保費可以不繳嗎?金額又是怎麼計算的呢?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主要分成兩種,一種是公司負擔,一種是由所得人負擔。
公司負擔的概念主要就是針對投保金額不足的狀況設計。
所得人負擔主要是針對未投保在公司的所得者或是有高額獎金的投保員工所設計。

一、薪資補充保費調查函

獎金補充保費雇主
獎金補充保費雇主
薪資補充保費調查說明函
獎金補充保費雇主
查核名冊與計算方式

二、法源與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獎金補充保費雇主
薪資總額

所得稅法第 14 條: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白話意思就是:每個月公司應該自己計算支付的薪資總額與受雇者當月投保級距的差額,乘以補充保費費率,於下個月底前自行繳納。如果沒有繳納,健保局就會依照查到的資料,開單來要公司補繳。

三、薪資補充保費常見差異原因:

已付薪資總額是所得稅法的概念,也是稅務上常提到的所得稅扣繳代碼50薪資所得
所以與健保費的投保金額可能存在一些差異,以下為常見的落差。

  1. 雇主的薪資
  2. 年終獎金及三節等各獎金
  3. 非屬投保員工,但列入薪資所得類別的報酬。 (非屬雇傭不須投保、或具雇傭身分但非投保在公司者)
  4. 付款時間點落差 (二代健保費是以付款月份做計算)
  5. 應稅加班費 (免稅部分不會列入)
補充:雇主是以營利所得投保,所以雇主的投保薪資是無法扣掉的。

四、計算釋例

按照法規的做法應該每月都要計算一次,本文為了舉例方便合併全年方式做舉例。

獎金補充保費雇主

上圖列入常見的計算差異,但是否屬於50薪資所得的計算,須依循稅法對所得分類的判斷,公司若不清楚,建議請教專業事務所或專業人員協助判斷。

下圖為隔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的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其中健保局向財政部取得的資訊為下圖的B欄位。

獎金補充保費雇主
已付薪資總額

五、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健保費受僱者投保金額內涵:
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惟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加班費後,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六、常見疑惑

Q1:這個公司負擔-薪資補充保費公司得自己算嗎?
Ans1:應每月自己算完繳納,如果沒繳納,後年的年中就會收到上面的調查文。

Q2:這部分的二代健保可以透過拆單減少嗎?
Ans2:無法,這是透過已付薪資總額計算,和支付頻率與金額無關。


七、小結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公司的營運成本之一,當人事費用越來越高的時候,也需要留意這部分的人事成本,避免等後續被追繳時才發現漏算公司的營運成本。

收到調查函該怎辦:第一步驟應該是檢視該年度申報的已付薪資總額、整年度的投保級距有沒有錯誤,
如果都沒有錯誤也不需要主動回覆,過一段時間會收到繳款書再去繳納即可。也可委請專業人士檢視公司在法規遵循上是否有改善/調整的地方。

  更新日期:2022.07.18

獎金補充保費雇主

免責聲明:上述提供說明及分析,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且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如遇未來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文並無義務通知上述之改變。未經個案專業審視與討論下,不應直接引用本文作進行相關決策。
Eric Chiu ( 關注企業的財稅、管理與數位化的會計師)

執業會計師、雲端財會系統創辦人、企業財務及營運管理顧問。除提供個人與公司財會稅務專業服務,近年持續深耕於雲端工具、FinTech及新創領域。如有合作、設立登記、記帳申報簽證、長期顧問需求,歡迎透過臉書粉絲團或填寫表單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