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修正-父母遺產在2000萬元以下出嫁的女兒無法繼承父母的遺產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修改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兒子跟未出嫁的女兒。

二、父母。

三、兄弟與未婚姊妹

四、祖父母。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利益與影響

現在的人總是講說什麼男女平等,但是對於照顧父母的責任卻都來自於兒子或未出嫁的女兒身上,對於

大多數已經出嫁的女兒來說,常常都是以夫家的父母為主,對於自己的父母大多數總是沒有給予太多的

照顧,卻又能平白的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實在是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

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不管是已婚或未婚的女兒或兒子都應負起照顧父母的責任,明明法律有這樣

講了,但是又有幾個出嫁後的女兒會遵守法律常常回家照顧父母呢?,沒有負起照顧父母的責任卻又能

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這不得不說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難怪常常在電視上看到出嫁的女兒回娘家跟自己

的長期照顧父母的兄弟與未嫁的姊妹提告爭財產,沒有付出卻又能坐享其成,那對於那些長期照顧父母

的兒子或未嫁的女兒而言情何以堪呢.......

【繼承遺囑】出嫁女兒不能繼承的道德觀應與時俱進

臺灣民眾關於子女繼承,仍普遍存在長兄如父、出嫁女兒不能繼承家產的觀念,因此實務上有不少遺產糾紛案件,是其他姊妹主張繼承的權利遭侵害,或是主張父母親生前因結婚、營業、分居的原因,先將不動產登記或贈與給長子,事後卻無法分配訴諸法院的情形。

某案例是這樣的,林小姐的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有:母親、二位哥哥及林小姐共四人,因為林小姐婚後嫁至外地,大哥跟她說為了要辦理繼承登記跟報稅,要求提供印鑑章跟印鑑證明,林小姐沒有多想便交給大哥。事後才得知,父親留有的不動產都被大哥拿走,留有的百萬存款,僅分10萬元給自己,林小姐向大哥討個說法,無奈大哥卻惡言相向,還說當初父親有給嫁妝,現在又分10萬很不錯了,林小姐氣憤難耐,前來詢問律師解決之道。

律師解說:

一、應繼分被侵害,得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林小姐也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四分之一,並且是與母親、兄弟共同依應繼分比例繼承,但大哥卻隱瞞父親的遺產狀況,並持林小姐的印鑑張、印鑑證明辦理繼承,將父親遺留的不動產擅自移轉登記到他名下,其它遺產也未依照法定應繼分四分之一比例分配,嚴重侵害林小姐的繼承權。此時,林小姐可依據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的規定是民法第1146條第2項,必須在知悉繼承權被侵害之日起2年內主張,或是從繼承開始時(父親死亡時),已經超過10年,就不能再行使這項權利。不過在107年12月14日大法官通過第771號解釋,宣布縱使罹於時效,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不會因為上述的時效完成而喪失,也就是合法取得的繼承權永不喪失,但仍有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規定的適用,還是可以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二、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如何處理?

依照民法第1173條規定,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已從被繼承人處因分居、營業、結婚而受贈與的財產,應將贈與價額加入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此價額,於遺產分割時,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這是民法繼承的「歸扣」,然而這需要其他繼承人舉證,父親生前確有將財產以分居、營業、結婚為由分配繼承人的意願,法官才能作為判決依據,且雖然大哥主張有嫁妝給林小姐,但是必須以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此外,林小姐不妨在多想想父親生前送給大哥的家業有哪些,也可以反過來向大哥主張歸扣,因為在較為傳統的家庭觀念,父親勢必會給予長子更多,甚至在生前就將事業都交棒給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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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健康/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遺產分配前,這些步驟你完成了嗎?

數日前,我收到一封來自美國女士的電子郵件,信中提到:「吳律師 您好:我的母親剛過世,我的二位哥哥們,告知我:女兒不可以分母親的遺產!我想請教,我應該如何保障我應有的權利? ──美心」

以下,是我的回信:

「美心您好:首先,女兒和兒子都一樣,有繼承父母親遺產的權利!這件事,是肯定的!不要被任何人給誤導了!在搞清楚母親的遺產及債務狀況之前,也要避免簽署任何您不清楚簽署後,會有什麼法律效果的文件,特別是【拋棄繼承】! (編輯推薦:過世前移轉財產,可以少繳遺產稅?一件事搞錯反而多繳一倍稅金)

在繼承人分配遺產之前,有三步驟程序要進行:

第一步:清查母親的遺產

透過我國的國稅局、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投信投顧公會、壽險公會……等單位,先查清楚確定母親有多少遺產。

依新聞報導:「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臺北國稅局】試辦【查詢金融遺產一站式服務】,民眾可透過一次申請查詢各類金融遺產(含銀行公會、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投信投顧公會、壽險公會及聯合徵信中心的資料),各受理查詢機構將直接或由其會員金融機構提供查詢結果給申請人,方便民眾查詢金融遺產。」您也可以多加運用! (編輯推薦:迎接2022「3個生肖」運勢旺翻天!整年吉星加持、財神眷顧好運狂飆)

第二步:清查母親的債務

而和遺產一樣重要的是,您需要瞭解「母親是否有任何的債務?」因為,母親留下來的財產,要先還清「債務」後,才是真正的遺產!

如果您和哥哥們不清楚的話,請在知道母親過世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進行「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母親的債權人在催告的期限內向您們債權人陳報債權」!

  1. 在期限屆滿之後,如果「沒有」債權人陳報債權,繼承人們才可以在報完遺產稅之後,分配母親的遺產!
  2. 在期限屆滿之後,如果「有」債權人陳報債權,或是有您和哥哥們本來就知道的,母親積欠的債務存在,那應該要拿母親的遺產償還,如果遺產還不起全部的債務,可以按比例償還!

切記,一定要完成上面的程序,才能分配遺產! (編輯推薦:家人留下的債務,可以不用掏錢來還?拋棄繼承真能一筆勾銷嗎?)

如果沒有完成上面的程序,您們在報完遺產稅之後就分配遺產,之後有母親的債權人找上門,這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繼承人們負責!

而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以查詢母親是否有銀行債務?(包含貸款及信用卡……等債務)

第三步:申報遺產稅

等查詢完遺產、債務,要確定是否要繳交遺產稅?或是免稅?

在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後,繼承人們才可以分配遺產!

並且請留意,依照我國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以3 個月為限。」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民法繼承篇修正-父母遺產在2000萬元以下出嫁的女兒無法繼承父母的遺產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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