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訴訟 法 修法

行政 訴訟 法 修法

文/台灣陪審團協會

司法院去年提出《行政訴訟修正草案》,並於今日排審。草案修正重點有廢除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等。台灣陪審團協會針對該草案提出以下四點訴求,供立法院審議時參考:

一、 反對廢除地方法院行政庭
司法院規劃將廢除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審訴訟案件;雖修正草案第二百三十二條授權得使用遠距開庭或巡迴法院。就目前遠距開庭使用頻率,可預見未來法庭還是以實體蒞庭為大宗,更遑論巡迴法院部分未見其配套細節。

如未來均以實體蒞庭為大宗,目前高等行政法院僅有台北、台中、高雄等三院,勢必提升人民訴訟成本,影響訴訟意願,一定程度上限縮人民救濟權。如司法院要達成「為提升裁判品質、培養行政法院法官人才」等目標,應是全面檢討公法專業法官的選任、培養以及法官配置模式,而不是使人民配合法官,來回奔波辛勞,用大量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去堆積出合適的行政法院法官。

二、 「以被就原」模式應真正落實到部落裡面。
該草案提出「以被就原」模式,允許具原住民身分之原告「得由為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換言之,原告仍需至上述三間高等行政法院進行訴訟。如係為路途遙遠之原民部落著想,「以被就原」法庭審判應於該原民部落或居住地進行。

三、 應逐步先擴大法律扶助
本次草案列出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包括環境保護、土地爭議、都市更新等案件,雖強制律師代理乃是為保障人民面對公權力不法侵害時,但在未考量人民經濟負擔的情況下,等同變相減少訴源,提高人民面臨公權力不法侵害之救濟門檻,應採取同時、逐步擴大提供法律扶助,已達促進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之目的。

四、 最終目標應廢除行政法院制度,回歸一般審判權
行政法院係為民事、刑事訴訟外,審理「行政訴訟」的法院,常有審判權衝突爭議,令人民無所適從,且行政法院審判結果多偏頗行政機關,備受爭議,顯無法達到保護人民權益之宗旨。再者,就歷年來大法官釋字及新修《法院組織法》來看,民事及行政訴訟並非兩種不同之訴訟種類,因此陪審團協會認為,行政法院不僅無法保護人民權益,更造成人民敗訴機率極高,浪費珍貴的救濟機會及司法資源的情況下應予以廢除,行政訴訟案件應回歸普通法院審理,無須特別對待被告機關乃是行政機關之訴訟案件。

台灣陪審團協會呼籲立法院為民意機關,審酌人民對公權力不法侵害時,請求救濟之《行政訴訟法》,應考量以上四點訴求,仔細考量修法方向是否會對人民訴訟權益帶來不便,甚至成為阻礙門檻,勿讓人民面對公權力不法侵害時求助無門。

行政訴訟法修法 司法院:民眾便利性不會打折

2022/5/25 12:36(5/25 16:01 更新)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左)、台灣維新召集人蘇煥智(右)25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呼籲司法院所提行政訴訟法審議應慎重,勿讓偏鄉民眾再成法庭流浪孤兒。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111年5月25日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左)、台灣維新召集人蘇煥智(右)25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呼籲司法院所提行政訴訟法審議應慎重,勿讓偏鄉民眾再成法庭流浪孤兒。中央社記者王飛華攝 111年5月25日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5日電)外界質疑司法院所提行政訴訟法修法,將在高等行政法院下設地方行政訴訟庭,恐影響人民爭取權利。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今天說,民眾的訴訟便利性不會打折,會用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方式處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林輝煌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司法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並統一法律見解。

司法院表示,行政法院的審級分工宜將事件分流,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讓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地方行政訴訟庭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

委員會進行的同時,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提出反對廢除地方法院行政庭、應逐步先擴大法律扶助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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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質詢時則提到,這次修法要讓本來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移轉到3個高等行政法院並設立專庭,這對人民會造成很多不便,例如新竹市民跟新竹監理站有罰單上的爭議,原本是在新竹地方法院處理,但如果修法通過後,將改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

林輝煌說,民眾的訴訟便利性不會打折,因為在修正草案中,有設計巡迴法庭、遠距審理等措施,也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想在原本的地方法院開庭,若時間約好,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將到地方法院開庭,因此不會影響民眾權益。(編輯:黃國倫)1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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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根據司法院所發布之新聞稿,本次修法的目的在於配合行政法院組織結構及審級分工調整,以「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建構行政訴訟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並同時涉及濫訴防免、線上起訴…等實務問題,所涉面相頗廣,又作為行政訴訟制度與相關法院組織體系近年最大修正,值得考生關注。

貳、正文

立法院於111年5月31號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五法修正草案,可謂行政訴訟制度及組織結構近年最重大的變革。提出修法草案的司法院表示,本次行政訴訟法與相關法規修正的目的是完成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的司改階段目標,具里程碑意義,並搭配組織改造與人事配套,培養長期穩定的行政法院法官人才,以提升裁判品質,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俾利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以下本文將為各位考生鳥瞰本次修法的重要方向與可能的考點:

一、建構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

(一)核心內容:

原先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本次修法後將改為集中在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以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然須注意,本次修法後,行政訴訟仍維持兩個審級,並不會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希冀藉由「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方式,兼顧各地民眾起訴、應訴的便利性。

(二)關鍵法條:

1.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二、漸進擴大複雜案件之強制律師代理:

(一)核心內容:

除改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外,為因應行政訴訟事件類型的複雜性及專業性,本次修法亦採行「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求當事人訴訟權保障,當訴訟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得聲請訴訟救助,以促進訴訟並同時保護當事人權益。

(二)關鍵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三、建立濫訴防免機制:

(一)核心內容:

新法針對上訴人若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目的,或因重大過失提起上訴,將造成騷擾法院或延滯、阻礙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且其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濫訴後,可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為有效嚇阻濫行上訴,新法第107條同時規定,濫訴者得由最高行政法院處予12萬元以下罰鍰;若上訴是由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參與,經法院斟酌個案情節,可一併裁罰。

(二)關鍵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一、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四、完善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並強化裁判見解之統一:

本次修法另配合運作中的大法庭制度,於行政法院組織法新增數條規定,以形型塑並強化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以統一裁判見解之機制,如行政法院組織法新法第15條之5新增大法庭宣示裁定前,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必要者,得以裁定敘明理由,駁回提案;第15條之8則參照憲法訴訟法第19條,刪除大法庭專家諮詢制度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考生若已正確掌握大法庭制度相關內容,面對此部分修法應無障礙。

參、結論

本次行政訴訟法相關法案之修正是繼1999與2012年兩次修正以來,行政訴訟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變革,因涉及範圍、面向頗廣,考生對此應予留心,至少應在考前翻閱一遍相關法條。在本次修正內容中,最重要的當屬「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此項,故新法刪除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為在高等行政法院內設立地方行政訴訟庭,以辦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等案件。除此之外,本次修法在複雜案件類型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以及設立防杜濫訴相關制度,其背後法理與修法目標亦值注意。另須強調,本次修法有連同相關組織法做配套修正,以使具受過公法訓練、具公法專業的法官,能夠儘早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提供民眾專業、即時、有效的權利救濟。總括來說,本次修法之意義乃在於「為我國行政訴訟體制建立長久穩固的現代化基礎」。

肆、給考生的話

部分修正內容雖不容易成為申論題爭點,卻非常有可能在選擇題出現,好測驗考生對法規最新修正之敏感度,比方說未來不會再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職是,面對選擇題,考生應至少能掌握本次修法幾項核心目標與關鍵法條,才不致臨場慌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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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2214-628055-cd114-1.html (最後瀏覽日: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