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找不到人

法律漫談 | 【繼承】拋棄繼承

【繼承】拋棄繼承之要件和效力

雖說現行民法繼承編已改採「限定繼承」以避免「負債子償」的問題,但繼承人如果沒有做一定的義務,仍會有一定的風險存在(如同前篇文章所舉例的憨憨

拋棄繼承找不到人
)

「拋棄繼承」顧名思義就是完全的放棄繼承權,包括被繼承人的資產和負債全部都不要了。一旦選擇拋棄繼承後,它的效力便回溯至有繼承權開始,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繼承人不須承擔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了!

當你要選擇拋棄繼承時,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1.知道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要用書面方式告訴法院你要拋棄繼承權,

2.並且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3.但找不到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就只能在給法院的書狀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若沒有在知道有繼承權內三個月向法院聲請,即直接適用法定的限定繼承囉。

只要有繼承權人的都要辦理拋棄繼承,不僅僅只有配偶跟兒女,在民法第1138條規定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都有繼承權唷!

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下面的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於戶政事務所申請)。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或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人(含存證信函回執)

6.聲請規費新台幣1000元

拋棄及限定繼承兩者的效果不同、辦理所需要的文件也不同,繼承人可以評估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或選擇哪一項辦理。其中牽涉到複雜的繼承系統,以及財產範圍的調查釐清,涉及高度法律專業,建議面對如此議題案件,應尋求律師諮詢協助,避免錯失權益。

正暘法律事務所

臺南市安平區國平路9號

電話:06-295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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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找不到人

在法院啊,最常被當事人問到的,幾乎全都是跟「錢」有關係的事。(唉唉,偏偏我只有對刑事OR行政法還有點殘存的印象,至於那些民商法嘛……大概在當初大學修完時就通通還給老師囉 @@,也因為這樣,現在可是特別辛苦,正所謂「書到用時方恨少」啊:P)

其實,所謂的繼承,是要等到有人死亡之後才會發生的法律效果(別看這好像理所當然,我已經遇過太多想在有人死亡前就拋棄繼承權的當事人了 @@)。簡單地說,就是指往生者在死亡後,他的繼承人必須概括承受往生者生前所留下的財產、債權及債務。然而,如果要繼承人全盤接收一些生前不太能夠對自我行為負責之人所留下的爛攤子,也為免失之過怙。所以後來才會有這個拋棄繼承概念的生成,那麼,接下來就來看看到底要怎麼辦拋棄繼承吧!
(等會括弧裡可能會出現一些奇怪的句子,那就表示我正處於被當事人逼瘋的心神喪失狀態:P)

一、 管轄法院: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也就是說要以往生者生前的戶籍地為準,不是自己家,也不是什麼大哥、大伯家,別跑錯了。
(不不不,法院並沒有什麼連線系統好嗎?不想親自遞狀可以用寄的,別再跟我抱怨了,OK?)

二、繼承權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即子女、孫及外孫子女、曾孫及外曾孫子女……
(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EX: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但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EX:張三有兩個小孩大毛&二毛,大毛不幸在張三死亡前即往生,此時並不是大毛失去繼承權,而是應由大毛的小孩子們共同繼承與均分原先大毛所應該繼承的那部分……)

第二順位:父母(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但其子女並無繼承權。

第四順位: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注意事項】
(一)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一定分的到錢),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也就是說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二)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所以後順序的人請不要想太多,沒事不要急著來辦拋棄繼承,因為在先順位的人要拋棄之前,後順位的人是沒有任何權利可以拋棄的@@。而在正式辦理拋棄繼承之際,法院也一定會要他們通知後順位的人,SO……DON’T WORRY!)

三、辦理期限: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所以,如果時間真的來不及的話,就先遞狀吧!剩下的東西是可以之後再補的 ^_^)

四、應備文件(各一份就好):

(一)拋棄繼承聲請書
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二)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這裡指的是往生者的東西……

(三)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印鑑證明請到戶政事務所聲請,還有,不要再跟我說這個東西已經廢除了好嗎?
(拜託~~~我才剛辦過印鑑證明耶@@)

(四)繼承系統表

(五)拋棄通知書及其收據
也就是已經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後順序繼承人之證明。
(如果真的找不到人,可以直接在聲請狀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但請不要晃點法官……)

PS:
上開之(一)拋棄繼承權聲請狀、(四)繼承系統表與(五)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及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法院服務中心都備有範例,所以可以先拿回去慢慢寫,等寫完再正式遞狀吧!

又,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五、費用:
聲請拋棄繼承應繳納之非訟費用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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