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性騷 懮 法律

近期,影視娛樂圈中「性騷擾」風波頻傳,不只是台灣,鄰近國家如韓國等,也都能夠看到類似的新聞。

但是性騷擾事件難道只會發生在藝人身上嗎?

其實不僅只是最近的娛樂圈新聞,某知名國立大學在去年年底,就有學生曾在校友社團發布貼文指控有性騷擾事件。

面對這些讓人不舒服的舉動,甚至可能是留下創傷的行為,我們應該怎麼做?

這次讓律師用實務面來聊聊,面對性騷擾,最常見的三個問題,以及我們應該怎麼做?

一、什麼樣的行為才構成性騷擾?

二、被性騷擾的當下該怎麼辦?我該做些什麼?

三、這些不顧他人意願就性騷擾別人的人,會有什麼罰則?

一、什麼樣的行為才構成性騷擾?

引述法條之前,有一個要件大家一定要知道,要構成性騷擾,這些行為一定要跟【性或性別有關】,可能有些人會覺得這是廢話,但是如果沒有這個前提,就亂拿《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相關的言語來說嘴,是非常非常不對,也貽笑大方的行為喔。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1)的意思是指,用利益來引誘他人順從,或是威脅不順從就會失去這些權益。

例如要做XXX才可以升職、畢業、得到工作機會,如果不做的話,這些通通都會失去……等等。

(2)就是在說大家最常見「感受到敵意或冒犯的情境」的行為與方式。

可能有很多人看到(2)的時候,會問一些在網路上也滿流傳的話,例如:被搭肩膀能不能算?被握手太久不放能不能算?被靠太近觸碰到身體能不能算?

被OOO能不能算這個問題,無法只用一句話就推定。實務上還需要幾個認定方式,所以性騷擾的蒐證非常重要,至於如何蒐證,我們第二點詳細來說。

二、被性騷擾的當下該怎麼辦?我該做些什麼?

性騷擾行為之所以有「騷擾」字樣,就是因為對方的這些行為使我們感到被冒犯、不舒服,所以第一個該做的,就是制止對方繼續,表達我們的不願意。如同前面第一點提到的,性騷擾要成立,必須是做了【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的事。

其次,就是蒐集證據,性騷擾的行為不只有一種,現在科技之發達,有時候這些讓人感到被冒犯的行為都是透過科技工具,例如電腦及手機傳送,如果有這些證據佐證,提告的完整度也會比較齊全。

除了這些以外,錄音跟錄影的方式也都是很好的媒介,監視錄影器的影像也是其中一種喔!必要的話,報警後可以請警察協助取得影像。

如果來不及、或是沒有即時的紀錄,證人的見證也是很重要的證據之一,所以發生當下的周遭,如果能夠有證人看見發生的經過,並且出席作證,也會是有利的證據。

所以在公共場合,發生的當下就馬上表態不舒服感,或直接嚇阻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所處地方沒有監視畫面能夠佐證,可能也有證人可以幫忙作證。

最後就是申訴以及報警提告階段,除報警外,每個縣市政府轄下,都有社會局(處)可做為申訴的管道。

三、這些不顧他人意願就性騷擾別人的人,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騷擾行為的不同,有可能要面臨到刑事責任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的結果。

這些刑法的罪可能包括了:公然猥褻罪、強制猥褻罪、妨害風化罪、強制罪、性騷擾等刑責的,最重都有可能要關個幾年。

此外,如果被害人因為身心受到創傷而就醫的費用,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除了醫療費用的求償,一併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俗稱的的精神慰撫金)的情況也很常見。

最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還會有行政罰鍰的產生,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還可以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所以性騷擾他人者,刑事、民事、行政的責任都有可能需要承擔,切勿以身試法。

另外,性騷擾的申訴管道除了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跟報警外,113保護專線是一個24小時且全年無休的服務專線,有任何關於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都可以撥打這個專線,讓社工提供您解決方式。

最後,性騷擾的成立,不只是過去刻板的印象,如今性別平等意識提升的時代,兩性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加害者,如果遇到性騷擾事件,請一定要勇敢站出來,不要縱容這些加害者。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在網路上留言意淫騷擾文字,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責任?

鄉民躲在鍵盤後面在網路上使用文字意淫他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因網際網路的發達,各種網路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造就為數不少的網路「鄉民」,也出現許多網路亂象。其中,常發生網路使用者於新聞、論壇、PPT、或個人臉書、IG等留言區以戲謔、冒犯、侮辱等口吻留下意淫騷擾文字,讓受害人感到人格尊嚴受損及名聲受損。究竟這樣的行為,是否會涉及刑事犯罪?或是其他法律責任呢?

林明侖律師說明:
刑法上關於個人名聲的保護,主要規範在妨害名譽罪章,包括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及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公然侮辱罪規範的是「謾罵或嘲弄,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的言論,而誹謗罪規範的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言論。
因此,如果網路留言意淫騷擾文字同時帶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就會構成刑事犯罪。一些常見的例子,像是:「婊子」、「下賤」、「臭屌」、「被我玩過」、「跟他有過一腿」、「我搞過」、「我一夜情的對象」、「被玩爛了」、「鮑鮑換包包」等類似內容,因為這些言論涉及人身攻擊、貶低人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故都可能會涉及刑事犯罪責任。

反之,如果只是單純帶有性意涵內容,但不具有毀損他人名譽內容的言論,就不會成立刑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像是:「好想做愛」、「想跟你瘋狂做菜」、「好大」、「大肌肌」、「硬了」、「好詩」、「可惡想揉」、「金粗」、「身寸了」、「肛肛好」、「道歉時要露出胸部」等內容,因為這些言論內容只是單純表達「性衝動」或「性渴望」,並非針對他人名譽進行侮辱或誹謗,基本上就不構成刑事犯罪。

不過,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上述表達「性衝動」或「性渴望」的言論,確實會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使人感受敵意或冒犯,故仍然會成立性騷擾之行為!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第20條規定,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另外,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遭性騷擾的被害人亦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因此,在網路上使用下流不堪的文字冒犯他人,仍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合理公道。如有相關刑事訴訟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及取得報價。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性騷擾存在於各種場域,無論是言語或是肢體,只要造成對方主觀意識上的不舒服,都能構成性騷擾申訴的要件。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可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願你我能擁有一個安全的性別友善社會,不論是誰,都不再被隨意對待。

文|記者 陳雨鑫

言語性騷 懮 法律

雞排妹現身翁立友記者會。圖片|記者潘俊宏 攝影

藝人雞排妹爆料主持尾牙時,遭廠商業者及歌手翁立友性騷擾,翁立友今舉行記者會,雞排妹一度到場欲與對方對質,讓事件愈演愈烈,也讓各界開始關注社會面對性騷擾的態度。

衛福部統計,性騷擾申訴案件年年增加,前年申訴案件達 831 件,去年統計至 6 月也多達 519 件,型態以開黃腔為最大宗。

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性騷擾存在於各種場域,無論是言語或是肢體,只要造成對方主觀意識上的不舒服,都能構成性騷擾申訴的要件。

衛福部統計近五年性騷擾申訴案件,105 年為 680 件,其中 519 件成案、106 年 662 件,其中 500 件成案、107 年 765 件,其中 546 件成案、108 年 831 件,其中 647 件成案,而 109 年僅整理統計 1 到 6 月總計申訴 519 件有 388 件成案。而實際裁罰件數於 108 年達到最高有 408 件,裁罰總金額達 700 萬 7500 元。

張秀鴛分析,申訴案件增加,不一定代表性騷擾事件增加,性騷擾事件一直存在,現在民眾愈來愈願意勇敢站出來。

性騷擾事件的樣態非常多,不是只有觸碰他人的身體,如隱私部位、胸部、臀部才成立,只要是涉及影射性相關的議題,使對方不舒服都能成立。

因此在申訴案件中,以言語性騷擾為最大宗,多數都是對他人「開黃腔」。張秀鴛表示,特別是長一輩的人,會認為開黃腔別人就會笑,在歡愉的情境下,自認是大眾情人,或以為只是開玩笑,沒有想到拿對方身體或與性有關的議題開玩笑,是對他人不尊重的行為。

其他性騷擾樣態,還有傳 LINE 給他人有暗示性騷擾的影片、言論等,都足以構成性騷擾要件。

張秀鴛表示,很多民眾會譴責被害人「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反擊」。她強調,遭性騷擾的當下,所有人一定都是錯愕的,幾乎所有人都是經過一段時間沈寂或與朋友說起,才確認當下產生的不舒服是遭到性騷擾。

張秀鴛表示,性騷擾防治法中也保障被害者,允許事發後一年內提出申訴。

被害人也常會認為,時間過這麼久了,難以舉證。她說,性騷擾是瞬間發生,常常是酒酣耳熱或是私下場合,舉證方式採取示明的方式,如性騷擾發生後,將狀況向朋友傾訴,朋友即可擔任舉證對象,有文字訊息或目擊證人等,也能幫助案件成立。

張秀鴛表示,「尊重」是一個文明國家的基本素養,不管他人的身分地位、職業別、性別、年齡、學歷等,不該輕易因為對方是異性,或穿著打扮火辣,喜歡聊自己的性觀念,就認定對方可以被不當侵犯。

當對他人性騷時,對方不說話時,不代表同意,也不代表對方喜歡,開黃腔也許能逗人笑,但也許那是尷尬的反應,想要逗人笑,可以學習用其他幽默的方式,不該以性為主題,破壞人與人相互尊重的底線。

她更呼籲,遇到性騷擾的男女,應該要勇敢站出來,讓對方瞭解自己處於不舒服的狀態,同時我國的法律是保障你我抵制這樣的行為,一旦認為對方涉及性騷擾,都可以透過管道申訴,一般公司行號可向雇主申訴,校園則可向學校通報,若有任何疑慮則可直接向警方報案。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可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