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方向燈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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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方向燈

發文字號: 交通部94.08.30.交路字第0940048650號函
公(發)布日: 094.08.30

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方向燈

本 文:

  主旨:關於  貴署函為夜間部分汽機車不開大燈而開啟前車頭大燈內裝
        置之高亮閃爍燈,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 1項第
         2款取締告發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4年 8月23日警署交字第094010690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9條第 1款規定,汽車夜間行駛應開啟
        頭燈,復依同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並無高亮閃
        爍燈之燈光類別,爰汽車裝置使用上開燈光,如依具體事實認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 1項第 2款後段擅自增、減
        、變更設備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當有上開條款規定舉發
        處罰之適用。
    三、另夜間汽車行駛不依規定開啟頭燈,並有同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
        之適用,併予說明。(交通部 94.08.30.  交路字第0九四00
        四八六五0號函)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路總局、金門縣公路
        監理所、連江縣公路監理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九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
    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
    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
    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
    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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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方向燈

首頁 交通新聞 轉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加重處罰最高1200至3600元

交通新聞

轉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加重處罰最高1200至3600元

發布時間:108-11-01 瀏覽次數:219276

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方向燈

車輛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一直是民眾最厭惡的「馬路三寶」行為之一,也是最常被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項目之一,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7年該處管轄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即多達4萬6,062件,而自今年10月1日起,車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原本900元至1,200元,全面加重為1,200元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對於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立法院已於108年5月3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規定,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到3,600元,交通部自今年8月已陸續修訂完成相關裁罰基準,並自10月1日起生效。

裁決處長李忠台提醒駕駛人在轉彎、變換車道前就必須打方向燈,相同車道超車時,也應打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50公分以上間隔,再打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呼籲民眾駕駛汽機車應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以保障自身及所有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來源網址:https://g.yam.com/pSh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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