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字號第三碼2

雙胞胎家長在背兩個小孩的身份證字號時,會比其他家長容易嗎?事實上可能不是「只差1號」這麼簡單。國民身分證字號每人都是10碼,首字是代表各縣市的英文代碼,再加上9個阿拉伯數字組成。有雙胞胎家長納悶,相同戶籍地的小孩一起申請出生登記,為什麼雙胞胎的身分證沒連號?ICU醫師陳志金親解雙胞胎身分證編碼規則,讓不少爸媽恍然大悟,還有民眾大感驚訝:「疑惑了近60年,原來我跟雙胞妹18、27一直有連號。」

每個人的身分證字號都是10碼,且絕對不會重複。首字都是大寫英文字碼,代表初次登記的戶籍地,第一個數字則是區分性別,男性是1、女性是2,而原先第3碼屬於流水號,但現在已變更為身分碼,用「6、7、8、9」來區別取得國籍的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中國地區居民。ICU醫師陳志金在臉書發文,親解雙胞胎身分證為何不連號的祕密,讓眾多雙胞胎及家長恍然大悟。

身分證字號第三碼2

▲身份證字號編碼有規則,雙胞胎連號機率低。(圖/民眾授權提供)

ICU醫師陳志金特地製圖解釋,點出雙胞胎身分證號碼可能有6種編碼狀況:

📍1、同性別,第9碼不是9
小的末兩碼加總,和大的末兩碼加總,總和會一樣或加10。

📍2、同性別,第9碼是9
小的末兩碼加總,和大的末兩碼加總,總和會少2或少12。

📍3、不同性別,第9碼不是9,先女後男
弟弟末兩碼加總,比姊姊末兩碼加總,總和會少2或加8。

📍4、不同性別,第9碼不是9,先男後女
妹妹末兩碼加總,比哥哥末兩碼加總,總和會加2或少8。

📍5、不同性別,第9碼是9,先女後男
弟弟末兩碼加總,比姊姊末兩碼加總,總和少4或少14。

📍6、不同性別,第9碼是9,先男後女
妹妹末兩碼加總,比哥哥末兩碼加總,總和會少10。

ICU醫師陳志金解釋,身份證字號最後一碼是「驗證碼」,也就是用公式計算出來的檢查碼,目的是用來判斷前述身分證字號是否有錯誤輸入,因此不是流水號,也就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發票連號那麼簡單。該文引起不少雙胞胎家庭共鳴:「當時發現雙胞胎身分證沒連號而且還差不少,也有點失望」,還有家長透露,兩個雙胞胎小孩尾數兩碼相差9,當初還以為是許多民眾同一時間辦理出生登記,中間因此插了其他9個新生兒。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代碼與配賦縣市對照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代碼與配賦縣市對照表縣市別代碼臺北市A臺中市B基隆市C臺南市D高雄市E新北市
(臺北縣)F宜蘭縣G桃園市
(桃園縣)H新竹縣J苗栗縣K臺中縣L南投縣M彰化縣N雲林縣P嘉義縣Q臺南縣R高雄縣S屏東縣T花蓮縣U臺東縣V澎湖縣X陽明山Y金門縣W連江縣Z嘉義市I新竹市O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是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證,目前在臺澎金馬設有戶籍的人民皆領有之。《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1931年12月,國民政府頒佈《戶籍法》,規定要開展戶籍登記和戶口調查,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1939年,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兵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中華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1941年,為進一步加強對壯丁的管理、便於戶口調查,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身分證暫行條例》,規定凡年滿18歲至45歲的役齡男子(必要時可前後各延伸5年,即13歲至50歲),必須領取國民兵身分證。

1946年,國民政府修正公布《戶籍法》,第十一條明確提出「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或經內政部核准以戶籍謄本代之」;同年6月,行政院頒佈了《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國民身分證的有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同年10月,依據內政部公布的《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首先領證辦法》,中央及省級公務員率先領取國民身分證[2]。

第一代身分證[编辑]

1947年5月,國民政府開始製作雙頁折疊式白色第一代身分證,發給18歲以上國民。[2][3]

早期照片並不普及,部分省市政府所發放的國民身分證並不張貼照片,不過一定都有記錄左右手指紋;規定指紋分「箕」「斗」兩類,分別用「╳」和「○」表示。記錄指紋時由左到右自大拇指起數至小拇指,十個手指的指紋均要標識,如「左○○○○╳,右○○╳○╳」[4]。

另外又以地名簡稱編號來辨識。例如臺灣省政府發行的一張國民身分證「市城文字第003號之5」,「市」字代表臺北市,「城」代表是城中區,「文」為文武里,「003之5」則是持證者所屬戶號。

在臺灣,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為方便管理臺灣人,將人頭編碼,並配發證件。[5]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類似良民證的臺灣身分證取消。

1949年,臺灣省政府避免中國共產黨滲透臺灣,宣佈臺灣省戒嚴令後,立刻進行戶口普查,並正式換發身分證。因為臺灣日據時期遺留戶政資料完整,換發迅速。

除此,1949年12月24日,大批外省人開始以各地良民證與居留證,換發標明「外省」字樣的身分證。來臺人員換發臺灣身分證較臺籍人士困難,不僅須申報表和一張保證書,也須找兩家店號作保。外省籍人士若無身分證,遭中華民國憲、軍、警盤問,可能被迫入伍服兵役,成為補充兵員。[6]

第二代身分證[编辑]

1954年5月,整理戶籍時第一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給14歲以上國民,形成藍色雙頁折疊式第二代身分證。[2]

第三代身分證[编辑]

1965年4月至1966年5月,第二次全面換證,變成第三代身分證:男為淺綠色,女為淺紅色,改成單頁正面膠封。[2]1965年4月17日,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製發的編號第一號身分證,領有者就是當時的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字號為「Y10000001」,包括英文字母共九碼,當時尚無檢查號碼。[7][8]1969年(民國58年)電腦作業,加入第十碼,就是至今最右方的檢查號碼,以及出生登記就編身分證統一編號;[2]同年,中華民國國軍現役軍人身分證件,也改用「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取代以往「軍人補給證」。[9]

第四代身分證[编辑]

1975年10月至1976年,第三次全面換證,變成第四代身分證。男為淺藍色,女為奶油色,正面套印內政部大印,廢除口號。[2]

第五代身分證[编辑]

1986年,第四次全面換證,變成第五代身分證。男為土黃色,女為桃紅色,廢除出生別、血型、教育程度欄位。[2]配合臺灣地區戶政電腦化於1995年起實施,身分證同時由手寫資料改為電腦列印。

重號情形[编辑]

在1995年之前,因為手寫資料的緣故,常有重號的情況發生;當公務員疏於核對身分時,讓身分證重號的另一人發生困擾,甚至生活陷入困境。因此,重號當事人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以及需向有關機關申請更正統一編號申請的戶籍謄本,都免費。[10]

捺指紋違憲性[编辑]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的《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條第二項:「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同條第三項:「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但此條文被爭議為侵犯人權時,司法院大法官於2005年6月10日以《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暫時處分六個月,以暫停捺指紋條款;司法院大法官並於同年9月28日做成《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認定捺指紋條款違憲、失效。

第六代身分證[编辑]

第五代身分證因發行多年,常遭偽造。所以政府在2000年初起便開始研議更換新身分證,原本身分證設計初稿印有象徵華人的龍圖案,但由於「龍」在宗教上有敏感性,故被一些信奉亞伯拉罕諸教等人士所反對;經過數年設計,正式版本才於2004年定稿,且於2005年12月2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全面換發。

第六代身分證的樣本照片為「陳筱玲」,由於樣貌秀麗引發輿論關切,內政部宣稱此樣本照片為合成照片是電腦合成影像。2009年經新聞報導確認,照片雖經過電腦處理,但其實是利用一名曾任模特兒的公務員游淑妃的相片修圖完成的。[11][12]若持證者為現役中華民國國軍軍人,則役別欄將會輸入「現役」;退伍後,役別欄依兵種之不同有「常官備役」、「預官」、「常士備役」、「預士」、「常兵備役」、「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備役」八種,但除役後換證不會顯示持證者曾任職之役別,此與舊式身分證不同之處[13]。

2008年5月全文修正的《戶籍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若沒隨身攜帶身分證,《戶籍法》雖無定有罰則,但警察若因而顯然無法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查證可疑人民身分時,得以第七條第二項將該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最多三小時。另外,選舉人若沒攜帶國民身分證,就不能領取總統副總統或者公職人員選舉票。[14][15]《戶籍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條第二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為防止身份假冒,向政府機關、公用事業(如各電信公司)等申辦各項業務時,除身分證外,還需要另一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的證件(如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等)。此外,身分證上的新發/換發/補發日期可判斷身分證是否已掛失。

第七代身分證(已擱置)[编辑]

內政部規劃第七代身分證,為晶片身分證,起初預計2020年10月開始換發,並且結合自然人憑證等功能。[16][17][18][19]

2019年6月14日,內政部依《政府採購法》之限制性招標規定,委託中央印製廠辦理晶片身分證空白卡片及印製採購事宜[20]。中央印製廠後來又另開標案,委由台灣銀行負責招標[21]。2019年8月26日,台灣銀行公告「PC晶片卡及印製設備」規格書[22]。此標案於2020年2月7日由東元電機以約新台幣32.9億元得標[23]。曾有質疑卡片最終可能在中國大陸生產的聲音[24][25],但東元電機發布聲明稿否認[26]。

2019年9月12日,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許毓仁與林麗蟬、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莊庭瑞、開放文化基金會董事李柏鋒等人舉辦記者會指出,內政部委託中央印製廠發包的「PC晶片卡及印製設備乙式」招標文件明確記載晶片身分證「具備追蹤機制」,有侵犯人民權益的重大疑慮。許毓仁說,日前他與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見面,黃之鋒即對晶片身分證提出疑慮。內政部戶政司司長張琬宜回應,晶片身分證不會主動發送訊號、不會洩漏位置、不會蒐集民眾使用軌跡,晶片寫入個人化資料後即啟動亂數序號機制,根本無法追蹤[27]。

2019年10月18日,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周宇修於第十屆總統文化獎頒獎典禮高喊「盡速通過《難民法》,拒絕晶片身分證,修改《集會遊行法》」[28]。2019年11月22日,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婚姻平權大平台、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經濟民主連合、國會調查兵團、開放文化基金會、中華民國軟體自由協會等30個團體發布聯合聲明《我們拒絕晶片身分證!》,抨擊行政院罔顧正當程序、強行推動晶片身分證,呼籲行政院暫停晶片身分證決標印製案[29]。

2020年4月27日,內政部宣布,因2019冠狀病毒病臺灣疫情影響,換發晶片身分證時程將正式延期,延後到何時須視國內外疫情狀況而定[30][31]。

2020年6月2日,中華電信以約新台幣10億元獲得內政部「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系統建置及維護案」標案[32]。然而,此項標案受到可能有資安疑慮的質疑[24]。

2020年8月31日,內政部公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第7條修改後身分證卡面記載項目將更改為9項: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結婚狀態、製證日期、應換領日期、證件號碼及其條碼、機器可判讀區。而第七代身分證儲存之資料,除可選擇是否附加自然人憑證功能外,沒有比紙本身分證記載更多的資料。

2020年11月17日,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范雲、劉世芳、何欣純、洪申翰舉辦聯合記者會,要求蔡英文政府暫緩推行晶片身分證。國立臺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林宗男質疑,數位國家的發展與數位身分證的推行完全是兩回事,「為什麼要發行具監控人民功能的數位身分證」[33]。

2020年12月3日,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說,全世界有128個國家使用晶片或數位身分證,使用紙本身分證的國家越來越少,台灣要跟上世界潮流[34]。

2020年12月18日,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在公視主頻節目《公視主題之夜SHOW》鼓勵民眾善用不透明膠帶保護個人隱私,只要覆蓋證件的條碼與機讀碼,個人資料就不會被讀取[35]。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網路透明報告專員周冠汝表示,政府應該好好檢討晶片身分證政策,而不是將保護個人資料的責任推給民眾[36]。

2020年12月21日,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說,數位身分證政策從馬英九政府到蔡英文政府已經推動十多年,是行政院重要政策;任何國民到哪使用、怎麼使用晶片身分證,只有使用的機關才會有數位足跡,數位足跡不會傳回內政部[37]。

2020年12月25日,時代力量新竹黨部與台灣基進新竹黨部各自舉辦記者會,要求行政院停止在新竹市試辦晶片身分證[38]。同日,新竹市政府宣布,若中央現階段無法針對資訊安全釋疑,林智堅市府傾向暫緩試辦晶片身分證。內政部表示,數位身分證相關系統會經過充分的測試,再啟動小規模試行,並由民眾自願申請換發[39]。同日,傳出唐鳳向民間團體提議,如果以後不想使用晶片身分證,或許可以用微波爐加熱銷毀晶片功能;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抨擊,蔡英文政府「寧願花大筆人民納稅錢做了數位晶片身分證,再來教人民如何銷毀晶片功能」,也不願意立法清楚規範相關權限及權益[40]。

2021年1月19日,唐鳳接受風傳媒專訪時說,「健保卡比現行紙本身分證(六代卡)在法律、技術面都較強;數位身分證在法律、技術面若能夠補強到健保卡的程度,並且最好有個資專責機構,大家會比較安心」[41]。

2021年1月21日,行政院會議決議暫停換發晶片身分證,待專法通過、取得社會共識後再推動,但專法制定沒有時程表。李孟諺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強調,目前數位身分證只是延緩實行,等專法通過後再恢復,因此投入的相關經費都不會浪費[42]。

2021年1月28日,自覺運動人物呂昱(呂建興)接受風傳媒專訪時說,民進黨執政未必對「威權幽靈」有警覺,數位身分證便是其中一例[43]。

編號規則[编辑]

目前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一共有十碼,起首為一個大寫英文字母與接續的九個阿拉伯數字。[44]

首碼英文代碼是以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戶籍地(報戶口之地區)來區分的。身分證字號首碼英文代碼的對照表如下:

  • 因容易和數字「1」和「0」混淆,原英文字首的編號並無使用「I」和「O」。1982年嘉義市及新竹市升格為省轄市後,才開始使用該兩個英文代碼。
  • 1974年1月1日,陽明山管理局虛位化後,Y字頭的身分證字號也停止賦配。故往後於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兩區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改發與臺北市相同A字頭的身分證字號。
  • 2010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於縣市合併之後裁撤,其代碼L、R、S停止賦配。改制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改發臺中市(B)、臺南市(D)、高雄市(E)之代碼。

第二碼[编辑]

首位數字是拿來區分性別,與ISO 5218以及類似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381《資訊交換-人類性别表示法》的用法相同。110年1月2日起為建立友善外來人口環境,外來人口開始核發載有新式統號的證件,統一證號之第2碼同為性別碼性別碼,8為男性,9為女性。[45]

第三碼[编辑]

第3碼原為流水號的一部分,自200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設籍前身分碼,以6、7、8、9區別在臺灣定居之取得國籍之原外國人、原無戶籍國民、原港澳居民、及原大陸地區人民[46],(依據:內政部92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63929號函)。

代碼含義6取得國籍之外國人7原無戶籍國民8原港澳居民9原大陸地區人民0~5其他

四至九碼[编辑]

第4至9碼為證件流水號。

第十碼[编辑]

1969年(民國58年)之第三代身分證加入第十碼,為驗證碼。

驗證規則[编辑]

身分證號碼的驗證公式如下[47]:

首碼英文代碼等價表:

相加值0123456789代碼B N ZA M WK L YJ V XH UG TF SE RD O QC I P

有效碼[编辑]

身分證號「A123456789」因可符合驗證規則,故常遭冒用。持該身分證號者為出生於台北市內湖區的新北市民謝條根,他經常出入法院只為解決冒用所引發的糾紛,雖可以透過更換身分證號避免,但因換號後連帶需要更換許多文件,2016年該人尚無意願換號。[48][49]A轉換為數值是10,將每一碼拆開後分別編號:

n1{\displaystyle n_{1}}n2{\displaystyle n_{2}}n3{\displaystyle n_{3}}n4{\displaystyle n_{4}}n5{\displaystyle n_{5}}n6{\displaystyle n_{6}}n7{\displaystyle n_{7}}n8{\displaystyle n_{8}}n9{\displaystyle n_{9}}n10{\displaystyle n_{10}}n11{\displaystyle n_{11}}10123456789

然後再把每一個數字依序乘上1、9、8、7、6、5、4、3、2、1、1,最後再相加:

n1×1+n2×9+n3×8+n4×7+n5×6+n6×5+n7×4+n8×3+n9×2+n10×1+n11×1{\displaystyle n_{1}\times 1+n_{2}\times 9+n_{3}\times 8+n_{4}\times 7+n_{5}\times 6+n_{6}\times 5+n_{7}\times 4+n_{8}\times 3+n_{9}\times 2+n_{10}\times 1+n_{11}\times 1}

身分證字號第三碼2

套入公式,結果為:

1×1+0×9+1×8+2×7+3×6+4×5+5×4+6×3+7×2+8×1+9×1{\displaystyle 1\times 1+0\times 9+1\times 8+2\times 7+3\times 6+4\times 5+5\times 4+6\times 3+7\times 2+8\times 1+9\times 1}

身分證字號第三碼2

=1+0+8+14+18+20+20+18+14+8+9{\displaystyle =1+0+8+14+18+20+20+18+14+8+9}
身分證字號第三碼2

=130{\displaystyle =130}
身分證字號第三碼2

然後再除以10:

13010{\displaystyle {\frac {130}{10}}}

身分證字號第三碼2

整除就是有效之身分證號碼:

130≡0(mod10){\displaystyle 130\equiv 0{\pmod {10}}}

身分證字號第三碼2

無效碼及刑責[编辑]

反之,身分證號「A234567890」不存在,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50]。A轉換為數值是10,將每一碼拆開後分別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