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是中華民國的第一級行政區劃,由行政院直轄;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置之。目前共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俗稱「六都」。[1] 直轄市之下設區,屬於第三等級(鄉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等級(縣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民國19年(1930年)頒布的《市組織法》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陽明山管理局為唯一的例外。區之下設里,里之下再設有鄰。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均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身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外)。 國際上對於直轄市(英語:Municipality)[註 1]有不同的定義,小至一個村,大到一個省或獨立州,皆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因定位因素,中華民國的直轄市,英譯為「Special Municipality」。 沿革[编辑]直轄市之制度源於中華民國政府於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稱之特別市;1930年施行之《市組織法》將其改稱為院轄市(意即行政院直轄之都市,但仍俗稱直轄市),在本法中,特别市的地方自治權力被大量削減,市長自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1994年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正式稱為直轄市,市長開放人民直選。1999年又改成以《地方制度法》為設立直轄市的法源依據。2010年縣市合併、五都改制時,臺中市、臺南市、新北市就是以此新法為法源依據升格為直轄市。2014年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 國民政府與遷台前[编辑]國民政府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後,先在民國17年(1928年)頒布《市組織法》和《特別市組織法》,並將全市最高行政機關定名為「市政府」、最高民意機關定名為「市參議會」;後於民國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即原之特別市;日後再改稱直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與省同級,省轄市則與縣同級。設置院轄市一般要求人口需达到一百萬人,省轄市為二十萬人,但有若干虽人口不足百万但因其他条件而设立的院轄市。
至1949年兩岸分治前一共有12個院轄市:
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建制的院轄市中,廣州、西安、瀋陽等三個城市兼具院轄市與省會的雙重地位。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编辑]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中央政府均設在臺北市,故被視為戰時首都,1967年根據1930年的《市組織法》率先將臺北市升格為院轄市,並於1968年再將原臺北縣部份鄉鎮(內湖、南港、木柵、景美)與陽明山管理局所轄行政區(北投、士林)併入臺北市,形成今日臺北市市域。但臺灣當時為戒嚴時期,故地方自治的《市組織法》尚無法施行,因此行政院以行政命令頒佈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推動地方自治,但市長由行政院派任。1979年,高雄市升格為院轄市的方法與臺北市相同。 1994年,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同時廢止上述兩項行政命令,市長改為公民直選。 另外,根據2007年5月23日修正公佈之《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人口超過二百萬之縣,在尚未升格為直轄市之前或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發展條件未符合改制直轄市時,經行政院核定,準用相當於直轄市的編制與財稅等規定,俗稱「準直轄市」,但實際上仍為「縣」的地位。該法規生效時,只有臺北縣一縣準用,後來桃園縣亦準用,至今皆已升格為直轄市[註 2]。
現況[编辑]目前中華民國共有六個直轄市:臺北市(1967年改制)、高雄市(1979年改制,2010年與高雄縣合併)、新北市(2010年改制)、臺中市(2010年改制)、臺南市(2010年改制)、桃園市(2014年改制),俗稱「六都」[4][5][6]。六都在行政上皆直轄於行政院,其市長(或副市長等市長指定代表)均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並發言[7]。六都首長之公民直選,自2014年九合一選舉起與全國各縣市長選舉同步舉行[8][9][10][11]。 六都在組織人事和財政預算等層面均享有較其他縣、市更多的權限與資源。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為例,六都獲得65%,其餘16縣市則只分得35%,其中首都臺北市獲分配金額較其他五都高出約100億至200億元,也因而招來「分配不公」的批評[12][13][14]。
政府機構設置[编辑]中華民國各直轄市政府機構與境內司法機關[註 4]
注释[编辑]参考文献[编辑]
參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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