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會員大會 人民團體依法每年須至少召開1次定期會員大會,並得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1/5 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人民團體應依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社會團體之理事會、監事會應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依商業團體法規定,商業團體之理事會、監事會則應分別舉行會議,並且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候補理事、候
改選理監事/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人民團體應於理監事任期屆滿1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並於選出理事、監事後,於會員大會閉會之第7日起至第15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召集),選舉新任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團體圖記(印信印模)啟用/作廢
人民團體經本府核准設立後,應依核定之團體名稱刻製圖記(團體印信),圖記字樣應為「新北市○○○會圖記」,尺寸規格為長7.6公分、闊5.2公分、邊寬0.8公分。
申請團體圖記證明(印鑑證明) 申請圖記證明(團體印鑑證明)請填具「圖記證明」,蓋用經本局核准啟用之團體圖記及載明使用用途,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會址/聯絡處變更
理監事辭職/遞補/補選
訂定組織簡則/相關辦法規則
聘僱/解僱工作人員
變更章程
法人登記
理監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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