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復康巴士預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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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行駛範圍為臺南市,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三條

  申請使用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
  納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表如附表。

附表-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收費表


第四條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民眾(以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者為優先)。
  二、身心障礙者家屬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三、立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
  四、其他辦理活動有接送身心障礙者之必要者。

第五條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務項目:
  一、身心障礙者就醫、就養之交通接送服務。
  二、無障礙福利之家附設診所就醫復健交通服務。
  三、本市區域內之醫院定點交通服務。

第六條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以需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者為優先服務對象。

第七條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預約服務流程:
  一、預約方式:以預約專線電話或直接至受理單位(臺南市無障礙福利
      之家)洽詢申請。
  二、預約時間:用車前三至五個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
      分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國定假日及星期六
      、星期日休息)
  三、申請步驟:
    (一)以電話或親至受理單位(臺南市無障礙福利之家)申請。
    (二)服務中心確認訂車事宜。
    (三)預約成功後,應於預定時間前五分鐘至約定地點等候,如乘客
          超過原預約時間五分鐘後,仍未至約定乘車地點,為免影響其
          他身心障礙者接送權益,不再等候。

第八條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時間:
  一、個人交通接送服務: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
      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國定假日及星期六、星期日休息)
  二、團體交通接送服務: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週一至週五以限借一
          部為原則)。
    (二)國定假日及星期六、星期日:依申請預約時間辦理。

第九條

  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取消預約服務方式:
  一、預約後若因故需取消服務時,最遲應於預定乘車時間前一日,透過
      預約專線電話或親至櫃臺辦理取消服務。
  二、預約後若因故無法搭乘,且未依規定辦理取消服務,自乘車日起停
      派三十日之服務,並電話告知預約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人,確
      保有效分配公共資源。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