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站查債務人

債權人如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車輛?

2020-11-29

汽車、機車屬於動產,亦屬可強制執行拍賣的標的,那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該如何查詢債務人名下之車輛資訊呢?

不過須留意者,車輛之查封,債權人除了須向法院陳報車籍資料之外,也要陳報輛輛所在地,法院才能定期查封,所以如果債權人找不到車輛在哪裡,也是封不到的。

至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至國稅局各稽徵所申請債務人之財產明細資料,排氣量150cc以上之登記車輛,即會列在債務人之財產列表中,可看出車牌號碼、排氣量、年份、廠牌等。

至監理站申請債務人之車籍資料

若要查詢債務人是否有150cc以下之車輛,依交通部及法務部函釋,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假扣押裁定),至各監理機關申請債務人名下之車籍資料。
但依目前實務運作方式,債權人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法院發函調閱債務人名下車籍資料,債權人須持法院公文向監理機關申請時, 監理機關才會發給。

如何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

動產強制執行的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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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持法院核發之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假扣押裁定等)或命債權人陳報車籍資料之公文,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車籍資料,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執行名義及法院公文 

債權人可持法院核發之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假扣押裁定等)或命債權人陳報車籍資料之公文,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車籍資料,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參考函釋: 

交通部103年5月15日交路字第1030003233號函 

法務部102年12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14550號函 

張耀律師法律戰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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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應如何向監理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車籍相關資料,才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車籍資料屬於個資法所稱的「個人資料」

按個人資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準此,查詢債務人的車籍資料可得知該車輛所有人為何人,車籍地在那,甚至有無違規等資料,亦屬上開條文所稱,得以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的一種。

二、至於債權人應如何向監理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車籍相關資料,才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依據法務部1021226日法律字第10203514550號函說明四所述「債權人既已循民事救濟途徑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各款執行名義,其債權確屬實際存在,若不許其以執行名義文件或法院執行處之通知,向有關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之車籍相關資料」,係指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後,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命債權人查報之通知。是以,債權人執憑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執行名義之一,向相關機關查詢債務人之個人資料,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並應提出法院命債權人查報之相關證明,方得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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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請法院行文至監理站調閱車籍資料投監理站 如何請法院行文至監理站調閱車籍資料 我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也到國稅申請財產清冊,對方有汽車兩部和投資二筆,我已呈報法院,但法院不認汽車是動產,要我舉證汽車持有人,我打電話去監理站,申請車籍資料需要「債權憑證」或「法院行文至監理站調閱車籍資料」,監理站已確認車主是我的債務人,請問我要應如何發文給法院,謝謝!

    我手上並無債權憑證,只有民事裁定書…另一個問題,我到國稅局查債務人無薪資所得,那至勞保局,可查他的投勞保機構嗎?這樣有用嗎?謝謝
    一、如果當初【強制執行聲請狀】「執行標的物及所在地欄」未檢附向國稅局查調財產清冊有關債務人車籍資料,你現在只要再遞送【補正聲請狀】檢附向國稅局查調財產清冊有關債務人車籍資料,即可作為證明擬執行標的物車輛,確實是債務人登記所有。

    二、如果已檢附,你只要再遞送【陳報狀】給法院,於內容說明已向監理單位求證擬執行標的物車輛(廠排、年份、汽缸排氣量、牌照號)所有人,確實是債務人登記所有;並經監理單位經辦人員告知:須法院行文始能出具擬執行標的物相關車籍資料。

    為此,特請法院依職權函詢監理單位。

    ◎建議你:還是變更執行標的物較好,因涉及到執行時車輛所在地問題。

    如果你無法明確說命車輛所在地,並於執行時引導,本強制執行案是不會有實益的。

    三、既然向國稅局查詢結果:債務人無薪資所得。

    則至勞保局查他的投勞單位,大概也幫助不大?因為你並不確知債務人是否確實於他人公司上班?或已離職只是掛名投保?或是職業工會? 參考資料 20年以上之法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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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82202574 投監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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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資法問與答

    監理站查債務人

    【個資法即時通】公路監理機關可否依債權人所持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或執行名義文件等相關文件,協助查詢債務人車籍相關資料?

    答:
    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1項定有明文。為達到妥速執行之目的且合理分配國家司法資源,兼顧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職權主義之需求,強制執行法乃規定,有調查必要時,原則上係由債權人查報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等相關資料。而債權人既已循民事救濟途徑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各款執行名義,其債權確屬實際存在,若不許其以執行名義文件或法院執行處之通知,向有關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之車籍相關資料,恐使執行法院無法迅速進行相關程序,債務人因而輕易脫產,債權人之已確認之權利無從實現,而造成債權人權利之重大危害,復可導致民眾因執行無效而不信任國家公權力,影響公共利益。故為增進公共利益,且為避免債權人權利之重大危害,應認相關機關在債權人持旨揭文件申請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時,相關機關據此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予債權人,作為陳報執行法院使用之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行為,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及第4款之規定。
    (摘自「法務部102年12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14550號書函」-本函全文可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