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 美邦 人壽 鑫 加倍 終身 保險

三 商 美邦 人壽 鑫 加倍 終身 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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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加倍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第3

第3

第3

保險

退

104061700071

0800-022-258

02-25163359

E-ma 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成部分。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滿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 表定年繳

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

滿

算所得之金額。

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事故發生當時之金額。

保險金額」等比例調整。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使

退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險責任。

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定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保險金。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使

費後再行計息。

本契約

約(含附加條款)效力停止。

滿

險費 後,

始恢復效力。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第三

其效力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滿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退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使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送達被保險人或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中。

十一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十二

退

退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退,本契

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十三 退

被保險人 金額

給付

、身故時之

、身故時之「」。

滿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滿 退

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司), 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保險 ()

約,

前項

保險

者,各該保險保險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十四 退的申

退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

十五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十六

被保險人

二款之一,其金額

一、

殘廢確定當時之「累計所繳保險

十七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經受益

調 一切

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生存

可選擇生存

滿

生存保險金」:

一、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六保單週年日按「保險費總和」之百分之一點四給付。

二、自第七保單週年日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點五給付。

選擇滿

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於「生存保險金月給付日」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

二、自第七保單週年日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七二五八給付。

滿

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存保險金餘額,本公司將按「預定利率」一次貼現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十九 生存申領

受益人於每一保險單年度第一次申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選擇

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行檢具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十 祝壽給付

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滿期,按「保險金額」的九倍祝壽

祝壽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之百分之四十,給付予被保險人。

「生命末期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且給付金額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上限。

準備金」、「保險費」與「保險費總和」應同時配合等比例減少,其減少部分視為契約終止。

額可減少之比例,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

之值。

被保險人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給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故意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保險金。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滿退

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受益人。

退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保險金額之減少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契約終止

要保人

險」,其

繼續有效。其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

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金額表」中。

要保人 之保單

週年日後

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一百

滿期,本公司按繳清生存保險金額給付,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

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原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

定期保險」時,於批註欄後之附表揭露。

三十

保險單

借款 滿

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要保人。

要保

未返還

前二項停止本契約效力之申請恢復,準用本契約條之約定。

三十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三十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還要保人。

退

保險金退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退

按「單借款利率

取其大之值計算。

三十

二十條約定辦理。

人為該部

前二 :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註或發給批註書。

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三十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 【批註】

三十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因本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23

4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2

3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 881 05-2015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元)

男 性女 性男 性女 性

01532915326411531615314

11532815326421531615313

21532715325431531615313

31532615324 441531515313

41532515324451531515312

51532415323461531515312

61532415323471531515312

71532315322481531515312

8153231532149 1531515311

91532115321501531515311

101532115321511531215308

111532115320521530915305

121532015320531530715302

1315320153205415304 15298

141532015320551530115295

151532015320561529815292

161532015319571529515289

171531915319581529315284

181531915319591529015281

19 1531915319601528515277

201531915319611528515277

211531915319

621528815276

221531915318631528815276

231531915318641528915276

2415318 15318651529015275

251531815318661529215276

261531815318671529315276

271531815317681529615276

281531815317691529915277

291531815317 701530215278

301531715317711530615279

311531715316721531215281

321531715316731531815284

331531715316741532615289

34153171531675 1533615294

351531715315761534915300

361531615315771537715308

371531615315781542015318

381531615314791547415332

3915316153148015544 15352

401531615314

三商美邦人壽鑫加倍終身保險

投保年齡

6年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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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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